张笑涛
(河南许昌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河南许昌 461000)
反思我国大学生的道德现状,不容乐观。所以,我们根据“精神成人”[1]和道德精神的理论成果,整合提出大学生“道德精神成人”的教育理念,希望通过剖析道德精神成人的具体内涵,推动改善我国当前的道德教育成效,同时深化精神教育和主体性教育等现代教育思想的成果。
所谓“道德精神”是人们在道德领域的精神,即渗透在人们一切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道德活动、道德行为中包含着特定意向的意识。由于道德精神内在的有的放矢性,道德精神决定着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道德行为等。道德精神在整个道德意识结构中处于最高层次,道德精神的“意向”是道德的最高层次的追求、最根本的道德价值取向。道德精神是整个道德世界的灵魂。[2]有学者进一步言简意赅地概括出,道德精神是人们基于一定的道德认识而形成的敬畏道德、向往道德、坚守道德的心理意识和精神态度。培育人们的道德精神是道德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根本旨归。[3]有学者从人学的立场更进一步指出,新道德精神的意向在于更加自觉地致力于人的自由、全面而和谐的发展,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将人作为道德视野的中心,对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独立和平等、人的现世的感性福利和超越的理想信念、人的自我发展和完善等,给予最大的关注。二是在关注人时特别关注人的发展问题,把人的发展作为道德的出发点和一切道德建构的根基,着重关注人的主体性的确立、人的丰富潜力的发挥、人的创造性的实现、人的综合素质的提高、人的独立人格的完善等内容。三是,它不是一般地关注人的发展,而是要集中关注人的自由、全面而和谐的发展,以此作为伦理道德的精华和道德精神的实质。[4]综上可见,道德精神的系统深入研究有利于促进当代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建构他们在道德养成方面的良好精神品格和嘉言懿行的实践能力,培养他们成为一个具有道德修养的“有德之人”和合格的现代公民。
一般而言,道德的价值取向是关于个体的善良与公正的言行举止,具体包括知善、爱善、行善、扬善等思想和行为。其中,“知善”就是要分辨道德是非,分清善恶、公平、正义、守约等道德价值的具体内涵,特别是要省察和批判日常生活中习而不察的道德“平庸之恶”。例如要警惕“灰色道德”以及由此滋生的道德主观主义、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怀疑主义、非道德主义、反道德主义等非科学思想,牢记道德是追求黑白分明的价值评判,而不是混淆黑白的灰色和中庸行为。“灰色道德”这一概念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客观主义哲学思潮的倡导者爱·兰德在她的著作《自私的德性》一书中首先提出的。兰德主张,世界上也许有“灰色”的人,但却不能有“灰色”的道德准则,因为“道德是黑白分明的规范”。[5]她认为,“灰色道德”是指在对待道德问题上,没有黑与白的绝对对立,只有不黑不白或非黑非白的“灰色”这样一种特定道德态度,其本质是一种不求善不避恶,抛弃善恶两极,而走中间道路的道德中立观,它把妥协作为价值标准,容易导致人们同情邪恶,反抗美德,因而失去道德标准、原则和目标而变得麻木,进而导致一个非理性社会的产生。[6]兰德对灰色道德的揭露和针砭,对于我们认识和批评现实社会中冷眼相看、袖手旁观的道德看客、道德不作为以及道德交易行为,有着振聋发聩的教育借鉴意义。
其实,道德是知易行难,是一场择善固执的人生修行。法国作家雨果在《悲惨的世界》中曾言:“做一个圣人,那是特殊情形;做一个正直的人,那却是为人的常轨。”因此作为理性的人,做一个道德上是非分明的好人对我们每个人来说应该不是难事。[6]而且,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和民主法治制度也为个体的道德价值观以及道德选择提供了参照物,“具体一点说,一种社会生活制度不能使亲情、爱情和友谊这些本身好的可能生活处于相对不利的存在条件;不能使创造性的思想和艺术处于相对不利的竞争条件;不能使显示人性光辉的德性如仗义、慷慨、智慧、勇敢、无私和正直等等处于相对不利的生长环境。”[7]可见,人们见贤思齐、择善固执和见不贤而自省、改过迁善,并不是什么难事。总之,大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道德常识,从而培养自己分辨道德是非的洞察力,是他们道德精神成人的思想前提。如果对道德漠视或了解不多或存在思维定势,充满偏见误解,他们就会在社会生活中失道寡助或是好心办了坏事。
明辨道德是非从认知上奠定了道德主体的德性基础,而明确道德权责则从心理上促进了道德主体的情感动机萌发。因为从实践经验来看,与社会个体的名誉、利益、人身安全等休戚相关的道德权利意识,最能激发一个人在立身处世方面的道德作为。比如人人都希望做一个自觉自由的解放的人或自由职业者,而不愿意屈从于被剥削、被禁锢、被奴役的不利地位。换言之,因为道德关涉到包括个体物质利益在内的精神追求以及社会公共形象等需要、欲望和目的,所以道德权利和道德责任被视为社会自我为了好好活着和幸福生活的根本需要。“马克思说,人们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物质利益有关,一切人际关系都是物质利益关系的表现。正如水用来解渴,衣服用来御寒,车用来代步等,体现在人的关系中就是,你有用,别人就和你发生关系。所以,人们常常愿意努力做个有价值的人。”[8]所以,捍卫自己的根本物质利益,处理好彼此的人际关系,道德教育及其功能应该当仁不让,义利兼顾。
简言之,“道德权利就是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具体地说,道德权利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9]
道德权利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0]:一是独特性。表现在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宗教权利在管辖范围、适用对象、特别是发挥职能的手段方面有着严格区别。人类发展史及道德发展史业已表明,道德权利渗透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无法律时有道德,法律管不到处有道德在他律”、“人在做,天在看”等道德箴言所昭示的,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可见,任何道德体系都离不开对社会成员道德权利的规定,与任何权利绝缘的“为义务而义务”的道德体系,不过是唯心伦理学家的杜撰而已。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也认为,道德起源于人类社会调整利益关系的需要,是按照一定的原则或规范规定人们的利益分配和责任分担,也就是分配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语),决定于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道德权利和义务,是一定道德体系的原则和规范的全部内容。二是至上性。即道德权利在个体道德生活和道德哲学中的地位至高无上,表现在,较之伦理学的其他重要范畴比如善恶、良心、荣誉、幸福等,道德权利在道德范畴体系中居于枢纽和“网结”的位置。因为,所谓“善恶”是依据道德权利和义务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所谓“良心”是对一定道德体系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的自觉意识和信念意志;所谓荣誉和幸福,是用合乎道德要求的权利义务观念支配行为,从而获得的社会褒奖和主观感受,而追求怎样的荣誉与幸福,又反映出人们的道德理想境界。
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辩证关系如下:第一,道德权利是道德义务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即个人享受道德权利以他对相应的道德义务的担当为前提条件,履行义务是拥有权利的代价付出;而履行道德义务并不肯定一个人对其权利拥有交换条件和主观的期望回报。“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或承诺人信守诺言的义务相提并论”。[11]这正是道德责任的超功利性和人类德性的崇高之处。第二,两者的同一性,包括直接同一性和间接同一性。直接同一性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是道德主体,既是道德权利的主体又是道德义务的主体,譬如道德要求互助互爱等。间接同一性是指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只有通过道德规范体系这个中介才能达到在社会道德主体身上的统一,比如道德要求个体分清群己界限、先公后私、“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等。第三,同等重要性。现实中不存在所谓的“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而是两者同等重要,任何一种道德权利的实现都必须以履行应尽的道德义务为基础,而道德权利又使道德义务成为必要和可能。[12]第四,道德义务具有强制性而道德权利则不然。对于道德权利,人们可以积极维权也可以投弃权票,但是对于道德义务,则必须或者不得不去履行,因为无视道德义务的个体则不配拥有道德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因为我国传统的道德教育过于强调道德义务论,主要表现为一种责罚式的禁忌“训育”,所以我们要“矫枉过正”,特别要加强道德权利教育。如有学者所言:“西方曾经过多地宣传了权利,以致有些人认为他们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因此,为了校正这种不平衡,不仅要同等地强调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甚至应当更多地强调义务一方……与西方的情形相比,在我国这样一个在法律和道德生活中都缺乏重视权利传统的国度,注重培养人的权利意识以达到义务和权利的平衡,也许是更为迫切的任务。”[12]
总之,不超越个人权利,尊重他人权利,乃是根本的道德义务。凡是关涉大家道德权利的事情,我们都应该三思而后行,敢于合理质疑,然后择善固执,臻于至善。例如,道德教育以公正和仁爱为基本宗旨,追求慈善和奉献的人道主义价值固然是值得肯定与推崇的,但它也不是无条件的或毋庸置疑的。如赵汀阳先生所言,“善待他人”是一个意义既不充分又不明确的原则。我们有理由要求说明“因什么而善待什么人”。显然在其中,“他人”不可能是任意人,否则我们就应该善待最无耻、最卑鄙、最恶毒的人;同样,我们也不可能什么都不因为就去善待他人,人对待人总是有理由的。正如毛泽东所指出,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7]同理,盲目地批评他人“不关心别人”、“从未参加公益活动”,或将“考试作弊、受过处分、有过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与职务晋升、能力业绩等捆绑式考核,实施道德红牌一票否决制,都是概念模糊,缺少学理性和说服力、公信力,[13]一定程度上都是对道德权利的限制与抹杀,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因为道德涉及人际关系和事际关系(赵汀阳语)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和谈判,所以一个人除了理性地了解道德是非、科学地学习道德权利和义务,具备完善的道德素养之外,还应该有道德勇气来捍卫自己的道德权益,将道德行为进行到底,而不是坐而论道空谈道德。只有理性地、勇于并善于去实践道德,过一种有道德、守公德的现实生活,才是大学生道德精神成人的身份标志。就像亚里士多德所说:“一个人的智慧不仅仅在于他所拥有的知识,而更在于他如何在知识的基础上理性行事。”[14]对一个人的道德评判也应该着眼于他的行为,而非道德认知,更不是被道德伪君子和花言巧语所迷惑。
简单来讲,道德勇气就是依照道德以及法律等规范来维权和讨公道的决心和行动,这是一种合理合情谋利的自由行动意志。美国当代的“存在心理学之父”罗洛·梅(Rollo May,1909-1994)主张,在存在的特征中,自我肯定是指人保持自我核心的勇气。勇气并非面对外在威胁时的勇气,它是一种内在的素质,是将自我与可能性联系起来的方式和渠道。换句话说,勇气能够使得人面向可能的未来,它是一种难得的美德。罗洛·梅进一步指出,现代社会中的一个严峻问题是,人并非禁锢自己的潜能,而是由于害怕被孤立从而置自己的潜能于不顾,去顺从他人,从而远离了内在的勇气。罗洛·梅总结区分出四种勇气:身体勇气、道德勇气、社会勇气和创造勇气。其中,道德勇气是指感受他人苦难处境的勇气,如设身处地、换位思考、悲天悯人等。与道德勇气相关的社会勇气则是指与他人建立联系的勇气,它与冷漠相对立,如思想开放、乐于结交、积极参与集体生活和公共生活等。[15]
无独有偶,我国当代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罗家伦(1897-1969)在其著述《新人生观》中也专章论述了“道德的勇气”,其中包括道德勇气的具体内涵及其养成途径。罗先生认为,要建立新人生观,第一必须养成道德的勇气(Moral courage)。道德的勇气不同于体力之勇(Bravery)如“匹夫之勇”与“好勇斗狠”的血气之勇等。罗先生运用否定剔除法来澄清什么是“道德的勇气”。第一,冲动不属于道德的勇气。因为冲动的行为是感情的,不是理智的;是一时的,不是持久的。冲动者不曾经过周密的考虑,审慎的计划,其行为表现为暴烈而不是坚毅。第二,虚矫也不属于道德的勇气。因为道德的勇气是三思而后行,经过科学思维后然后择善固执,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他所有的勇气,都是经内心锻炼过的力量,以有程序的方式表现出来的”。罗先生认为道德的勇气要经过长期锻炼才会养成,并且要有两个先决条件:第一是天性的敦厚。认为刻薄取巧之人,难以治国处世。第二是体魄的雄健。因为体力与胆量密切相关,“体力好的人不一定胆子大;体力差的人,却常常易于胆子小。一遇危难,仓皇失措”。罗先生建议,修养道德的勇气可以通过四条具体方法来进行:(1)知识的陶熔。认为经过知识的磨炼而产生的道德的勇气,才是有意识的,而不是专恃直觉的、本性的,才能真正辨别是非,才能表现为有系统、有计划、有远见的行动。(2)生活的素养。主张要学习西洋哲学家,把简单的生活和高超的思想联在一起,在生活中尤其是精神生活中涵养道德。(3)意志的锻炼。认为精神上的韧性追求,才能超越声色香味的感觉的生活。(4)临危的训练。时穷节乃见,认为在非常时期和时刻,个人更应该展现高尚的道德操守。[16]
道德的内容结构和内化实施过程是丰富复杂的,因此,道德主体及其价值评价标准也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从现在到2000年教育内容发展的全球展望》(1996)一书中提出了面向新世纪的新的道德标准,具体包括四个方面:道德价值观念和社会价值标准方面的内容,个人价值标准方面的内容,有关国家和世界的价值标准方面的内容,认识方面的标准内容等。并且指出,道德是行为的、价值的、人际关系的、心理的、思维的和语言的多层次的构成物,有着复杂的结构,不能简化为一种现象。[17]但是我们认为,尽管道德的构成要素复杂,一些基本的道德价值观和道德规则则是被公认的和约定俗成、自足的,需要我们毫不犹豫地去遵守。其中道理并不复杂,例如公正、诚信、仁义、兼爱、互利、合作、自由、理性等,尽管这些道德价值观念不容易下确切的定义,但是它们具有“家族相似性”(维特根斯坦语),彼此具有内在的联系,容易被人们辨识和遵守。而理性地认识和敬畏这些道德价值理念,并身体力行去遵守由这些道德价值所派生的道德准则,就是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自我的行为表现和精神风貌。
一般认为,全世界的人性是大同小异的,热爱真善美、趋利避害、拥护和平反对战争等是芸芸众生的普遍行为倾向,因而恪守道德秩序也是地球人和世界公民的价值共识。中外关于道德普遍价值的理解具有较多的共性,道德具有世界性和全球意义。细微区别只在于,国外伦理学界较为强调道德的本质价值,即道德从根本上是为了人的生命健康和生活幸福服务的,道德与个体、个性和人权紧密相关,“为人生”是道德的安身立命之本。
那么,我们为什么必须遵守道德正义和恪守道德秩序呢?首先,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之一。“社会里有两种正义:美德正义和制度正义……很显然,社会只有美德正义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制度的正义。人类的邪恶一方面在于一部分人道德素质的败坏,另一方面还在于没有一种正义的制度对人们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和约束。在正义的制度下,人们拥有其应得,各谋其位,各施其职,相安无事;相反,在不正义的制度下,大盗盛行,人们各谋其私,不择手段,失其所得。”[18]质言之,“看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就要看它如何分配我们所看重的物品——收入与财富、义务与权利、权力与机会、公共职务与荣誉,等等。一个公正的社会以正当的方式分配这些物品,它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19]同时,社会也剥夺和惩罚个体的不当受益与不劳而获。其次,与自然环境是维系人类子孙后代的物质生活来源和生态居所一样,道德环境和道德正义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和心灵归宿,对于保障个体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生活弥足珍贵,不可或缺。如有学者所精辟地总结的,“道德或伦理环境是关于应该如何生活的意识氛围,它决定我们的思想——什么可以接受,什么不可接受,什么令人向往,什么令人鄙视。道德环境决定我们对一帆风顺和时运不佳的概念。在与人交往时,道德环境让我们知道该得到什么,该付出什么。它成就我们的情感世界,决定什么事令人骄傲或耻辱,什么事令人愤怒或感激,什么事可以原谅或无法饶恕。它是我们的标准——我们的行为准则……道德环境铸就我们的独特人格”。[20]可见,道德环境与道德秩序就是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文化生态和社会舆情,它们规范和引导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人类的精神升华,需要我们去亲近并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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