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泉
(泰州市博物馆,江苏 泰州 225300)
随着现代城市建设,特别是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许多文物建筑正遭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生活中文物建筑被破坏的现象随处可见。如何解决好城市建设与文物建筑保护的关系,已成为大家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我们通常说的文物建筑是指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建筑。也就是它首先得是文物,同时又是属于建筑方面的文物。人们一般将文物建筑分为古代建筑、近代建筑和部分现代建筑[1]。
具体来说文物建筑包括古遗址、古墓葬、重要的历史建筑与构筑物、历史遗迹与革命历史纪念物等;级别上涵盖了从较高级别的世界文化遗产、全国文物保护单位,一直到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受法律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我国古代建筑以其独特的风格和成就,在世界建筑领域享有盛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等历史阶段,因而与各历史阶段相适应的建筑也先后经历了这三个时期。而学术界所认为的古建筑通常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之前所建造的建筑。中国近代建筑所指的时间范围是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为止。中国在这个时期的建筑处于承上启下、中西交汇、新旧接替的过渡时期,这是中国建筑发展史上一个急剧变化的阶段。中国近代建筑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鸦片战争到甲午战争(1840~1895),甲午战争到五四运动(1895~1919),五四运动到抗日战争爆发(1919~1937),抗战爆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1937~1949)。大部分近代建筑还遗留到现在,成为今天城市建筑的重要构成,并对当代中国的城市生活和建筑活动有很大影响。
文物建筑被称之为“历史的见证”,“无声的史书”等等,它的价值就在于它是当时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成果,见证着人们在创造人类文明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聪明智慧,表现为人与文物建筑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人的需要与文物建筑满足需要的关系[2]。价值关系是人和文物建筑之间的意义关系,这种价值是文物建筑对于人的作用,它是人们在认识和实践过程中,文物建筑所产生的反作用。
古建筑保护专家罗哲文先生在《为什么要保护古建筑》一书中对文物建筑的价值曾作过精辟详尽的阐述,他从两方面来认识古建筑,一方面是将古建筑作为基本物质资料部分,是客观的,唯物的;另一方面是古建筑所反映出来的上层意识形态部分,是主观的,唯心的。也即一方面,古建筑是作为一种生产、生活的基本物质资料而存在,它的使用价值是为人们提供一个生活场所,即人的生存中所需的物质资料。时至今日,这一方面的价值已经是无足轻重了;另一方面,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进步,建筑本身所表现出意识形态的内容更加重要,这些意识形态反映当时社会的政治、文化、宗教等各个方面。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些意识形态的内容没有被人们所忘记,由于满足了人更高一级的需要,因而更加体现出其珍贵性。
我国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自古就有保护文物,特别是保护文物建筑的传统。我国古代就有明文规定要保护当时的宫殿、寺庙、陵墓、衙署等建筑;到了20世纪30年代,当时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公布了《古物保存法》,专门立法对文物建筑进行保护,将之作为国家保护古物的一项事业。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突飞猛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涌现出了一批像刘敦祯、梁思成这样的文物建筑研究和保护专家,对我国文物建筑的研究和保护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全国范围内,对文物建筑和历史遗址的普查已进行了多次。在此基础上,将已经调查的各项历史文物划分为国家、省、市、县等不同的保护等级,并在1961年首次进行了正式公布。我国在1982年正式颁布了第一部有关文物保护的正规法典《国家文物法》。后来,又公布了对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条令,实现了对文物建筑的全面保护。我市的日涉园 、税东街明清住宅等均在此时期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同时,加快文物建筑保护的国际化进程,探寻文物建筑保护的国际合作之路。积极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办的有关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目前,国内已有无数历史名城、古镇、古建筑组群等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文物保护工作成果举世瞩目[3]。
由于我国的古代建筑基本以木结构建筑体系为主体,这种结构体系有个共性的弱点,就是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破坏、蚁虫的蛀蚀以及人为的损害。由于这种特殊性,因而导致了我国古代建筑修缮和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在我国,古代木结构建筑是靠各个时期的修缮和维护才得以保存,维修古建筑已成为一个悠久、古老和不可或缺的老行业。但如今,文物建筑的维护修缮遇到新情况,因为我们维护的对象不仅仅是以前的寺庙、道观及皇宫,而是已受到国家保护的文物建筑,维修的目的也不再单纯是为了使维修对象继续承载它的功能,而是保存它作为见证历史、蕴含历史信息的珍贵文物。
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采取的一系列防止其受到损害的措施叫做文物保护。在古建筑保护工作中,由于木结构建筑的特点和复杂性,在对其实际的保护工作中产生了众多的争议和分歧,而如果这些争议和分歧一旦发生偏差,将会把文物建筑的保护带入歧途、引入误区,最终反而易造成对文物的破坏。例如法律明文规定,文物建筑修缮保护工作,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那么究竟什么是文物建筑的原状[4],怎么才能保护文物的原状,长期以来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意见。有的人认为,某一建筑最初建成时的样子,就是它的原状;也有的人认为文物建筑作为历史的产物,见证着历史的沧桑变迁,因此从当初的新建到各时期的修补,乃至后来的重建等都是原状,都应该保护;还有的人认为文物建筑的原状,主要是体现蕴含其中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带有时代的烙印,展示了文物建筑从设计、布局、建设到后期的装饰等形成的独特的建筑文化和建筑成就。怎样用一个更为大众所接受,更加客观科学的标准来衡量、来定义原状,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所谓文物重点修缮工程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体建筑或重要建筑进行较大规模的重点修缮和翻修的工程。由于文物建筑的破损情况不同,规模结构各异,具体修缮方法也不尽相同。目前,文物建筑国际保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个原则框架,已在各国的具体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一是全面保护的原则。这里所说的全面保护,就是指要保护文物建筑所具有的历史、文化、科学和情感等各方面的价值。既要重视文物建筑作为历史见证物的价值,也要重视作为艺术作品方面的价值。不能只重视文物建筑的某些方面的价值而忽略其他方面的价值,要保护它的全部历史信息。具体讲,时间上要求保存不同时代的叠加物和痕迹;空间上要求保护从建筑平面、立面,到室内的装饰、雕刻、绘画乃至当时的家具、陈设等[5]。
二是尽量减少增添拆除原则。一般来讲,修复缺少部分和拆除后加部分,都是禁止的。只有经过充分调研并有充足理由时才可以进行。但修复和拆除的部分必须只占很少的份量。
三是努力保存文物建筑原存部分的原则。文物建筑的原存部分,作为历史信息的真实载体,是文物建筑核心价值所在。维修时必须保证各种历史证据不被破坏、移动或窜改。即使是一砖一瓦,一门一窗都必须加以保护,决不能毁坏散失。
四是只采取最必要措施的原则。对文物建筑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应该是最必要的。对于一时找不出理想方案时,可以采取各种临时措施,但特别要防止把事情做过。也就是说,只有在非做不可的时候才做。在对文物建筑进行的各项干预中,最少的永远是最好的。
五是可识别性原则。凡属于文物本身遗存部分的加固或修补措施,均应遵循可识别性原则。甚至对于拆除部分,也应留下可恢复其原状的痕迹。这样做是为了保持文物建筑的真实性和可读性。任何措施都必须完全尊重文物的历史、美学和形体的真实性。
六是可逆性原则。文物建筑维修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应该是可逆的。既为以后采取更好的方案提供可能性,同时也为保证今后对文物建筑的历史证据作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帮助。
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的泰州光孝寺创建于东晋义熙年间。现寺中古建筑仅存西北侧的清代方丈楼,其他建筑则为1988年后所陆续新建,中轴线上依次为山门殿、天王殿、大雄宝殿(最吉祥殿)和藏经楼。光孝寺的修缮和新建工程就是严格按照文物建筑的保护原则,尊重历史,全面保护,努力保存文物建筑原存部分,是我市文物建筑保护的典范。
一是做好文物建筑日常维护工作,有针对性地防治蚁虫蛀蚀,加强火灾防范,同时对周边水资源、大气环境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
二是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建设规划和方案进行科学论证,确保文物建筑不受破坏。
三是对文物建筑保护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学术、技术和专业培训。加强文物建筑的治安、消防队伍建设,严格制订规章制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四是多渠道筹集管理经费,采取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各界筹资、产业创收为辅的方法,确保文物建筑维修资金的落实到位。
五是依托各类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各类文物保护组织,利用各种媒体进行保护文物重要性的宣传,加强对公众的普及教育,以培养公众保护文物建筑的自觉性。
所有的文物建筑作为文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凝聚着人类的智慧和汗水,见证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是属于全人类的珍贵文化遗产,每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去保护它们,去传承它。我们在对文物建筑的保护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中,必须做到方案科学,措施到位,不留遗憾。
[1] 陈志华.文物建筑保护文集[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8.
[2] 洪铁成.文物建筑的搬迁保护[J].时代建筑,1998,(2):59-61.
[3] 王丽娟,马立军.浅议文物古建筑修缮的阶段验收[J].古建园林技术,2001,(2):40-41.
[4] 陈凌.文物建筑保护中原真性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4.
[5] 陈允适.古建筑木结构与木质文物保护[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