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慧(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人事处,广东 广州 510507)
公平正义与生产力的发展程度紧密相联,又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密不可分的。社会主义制度、意识形态和公平正义相结合,形成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
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伟大历史使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多处提及公平正义,承诺将逐步建立以“三个公平”,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只有立足现实条件,只有利用和创造一切条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称谓才名副其实。倡导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不仅是我国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精神要求,更是全面走向现代文明的精神标准。要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永葆活力,蓬勃健康地发展,必须使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成为每个公民应有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打造好我们国家继续前进的精神基石,推动时代进步。研究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发生逻辑及其时代浸润,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与青少年树立和坚持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发生逻辑是一种理论或一门学科的研究出发点,它是理论或学科体系中最基本、最抽象、最简单的范畴,由它能推演和引申出整个理论体系的主线、结构和终点。因此,研究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发生逻辑,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发展和体系构建具有基础性作用。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发生逻辑主要有以下三种:
审视中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公理与罪恶、公正公道与徇私枉法、公允与偏袒的界限模糊,作为“社会植被”的道德价值观有逐渐被冷落甚至被抛弃的危险。自然植被具有凝聚水土、防治水土流失的功效,“社会植被”则具有凝聚社会元素并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现实逻辑的主要表现是:
1、市场经济的利己性越位:挤占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利他性。
市场经济以“利”为出发点与归宿,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值由货币来衡量,商品或货币持有者必然在经济运行中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利”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出发点和归宿的地位,使“利”得到重复的肯定和不断的张扬,迫使社会主义公平正义退居从属的地位,成为人们在牟利过程中偶然产生的衍生物。
市场经济主体追求利益的第一性,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利他性特性具有实质性的否定。饱含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助人为乐,舍己救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以利他为目的的公平正义观受到挤占。这种挤占表现为:一是使部分人私而忘公。一些人因私欲的扩张排挤了公心,不但对“公家之利”没有主动去做,相反却要挖空心思揩公家的油水。二是使部分人私而忘“忠”。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主张忠于国家,以民族利益为先;今人个人私利的扩张,置忠于国家、民族利益于不顾,而专为个人、亲戚朋友谋取利益。
2、社会公德楷模缺位:国家公务员失德行为的凸显,使社会道德劣化加速,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势衰。
一些公务员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形成违法崇尚心理,造成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势衰。国家公务员是社会的精英,应是社会中最高尚、最清廉的人群,也是人民群众学习的楷模群体,人民群众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向公务员的道德行为看齐。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如何,对群众起着直接的带动作用。当前,一些公务员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却没有得到有效惩处或查处,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前腐后继”的不正常现象。
由于腐败的风险成本较低,使一些人产生违法侥幸心理,而部分群众对公务员的违法不是痛恨而是崇尚,以至于社会上出现了“犯大法挣大钱,犯小法挣小钱,不犯法不挣钱”的有损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错误观点。
部分公务员的腐化堕落,使社会楷模阶层的言传与身教分裂,出现道德双面人格,造成社会道德心态扭曲,带动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出现危机。国家公务员是社会公德的示范者,也是社会公德说教的实施者。作为道德说教的受众,道德说教者应当是道德行为的最好的示范者。少数公务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已经使道德说教者和道德行为示范者的人格发生分裂,出现了“台上是人,满口仁义道德,大谈遵纪守法;台下是鬼,满肚子男盗女娼,作恶多端”的双面人。这种人格异化的双面性,形成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根基的社会道德危机表面化,即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道德说教和道德宣传大打折扣,对社会道德认同和自身道德内化都缺乏诚心和信心,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失去土壤。
3、道德教育错位:重经济,轻道德,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教育实效性差。
道德教育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内在保障,应该和经济建设一样两手都要抓、都要硬,但一些领导干部定位错误,认为抓思想工作不如抓经济工作实惠,靠市场经济规律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各方面的关系就可以了,道德教育工作可以淡化甚至不要了。在实际工作中强调经济发展不遗余力,忽视道德教育,错误地认为社会上出现的愚昧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从而不去自觉地加以抵制,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艰苦奋斗等基本传统教育视为“过时”的东西或超越历史阶段的左倾错误,片面强调发展经济,把富与不富作为划分先进与落后的界限;有些群众忙于致富,也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并不能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对思想政治工作能躲就躲,敷衍了事,结果致使广大群众公平正义信仰缺失、思想迷茫,实效性无从谈起。
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吸收、借鉴了中华民族传统公平公正文化的优秀成果,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公平公正文化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公平公正文化是中华伦理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历来为仁人志士所重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大量的关于公平正义的论述。
严格说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现在只是“重提”而已,因为公平正义观从来就是中国文化、尤其是儒家传统的一个主题。但遗憾的是,自近代“西学东渐”、尤其是“五四”以来,中国的公平正义观便随着“打倒孔家店”、“全盘西化”而被遗忘了。其严重结果是:今日中国处处充斥着西方公平正义论,再也没有了中国公平正义观的踪迹;不论是在学术研究的文本中,还是在政治生活的言论、日常生活的言谈中,中国公平正义观成为了一个空白而“集体失语”。
谈及公平正义,古人经常以水为喻。《荀子·宥坐》载孔子语:“夫水,大遍与诸生而无为也,似德;其流也埤下,裾拘必循其理,似义;……主量必平,似法;盈不求概,似正;……是故君子见大水必观焉。”而《管子·水地》也以水为喻:“夫水……量之不可使概,至满而止,正也;唯无不流,至平而止,义也。……是以水者,万物之准也,诸生之淡也,违非得失之质也。”
谈及公平正义,古人明确提出公平正义的尺度。荀子要求“平政爱民”、“平正和民”:“君人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刑政平,百姓和,国俗节,则兵劲城固,敌国案自诎矣”(《王制》);“平正和民之善,亿万之众而博(抟)若一人,如是,则可谓圣人矣”(《儒效》);“刑政平而百姓归之,礼义备而君子归之,故礼及身而行修,义及国而政明”(《致仕》);“平政以齐民”,“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夫是之谓以政裕民”(《富国》)。总之:“凡古今天下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是善恶之分也已。”(《性恶》)
谈及公平正义,古人涉及的领域通常是公利与私利,要求尊重公利。荀子主张:当面对利益时,应当“志爱公利”、“公正无私”(《荀子·赋篇》);“利而不流,贵公正而贱鄙争”(《正名》);否则,“挈国以呼功利,不务张其义,齐其信,唯利之求,内则不惮诈其民而求小利焉,外则不惮诈其与而求大利焉,内不修正其所以有,然常欲人之有,如是,则臣下百姓莫不以诈心待其上矣。”(《王霸》)但对公利的尊重并不一定意味着对私利的否定。孟子对梁惠王说“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惟仁义乃可以“王天下”。要求制度规范的建构是公平正义的,因为惟有公平正义的制度规范才能保障公利的实现。
中华民族传统公平公正文化的优秀成果开拓出更深层的罪感文化、过感文化,逐渐成为一种大众认同的文化心理,渗透于民众生活中。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推陈出新,包含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确概括和提炼,体现继承优秀传统的文化自觉,为我国社会发展树起了新的标杆。
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统率和指导的,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要求。
1、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为我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奠定了思想基础。
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科学最先进的世界观。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观决定价值观,价值观是世界观的体现,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价值观。无产阶级弘扬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同样是由他们的世界观决定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只有依靠人民群众的集体力量,才能完成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伟大事业。不发挥集体的智慧,不依靠集体的力量,团结一致,共同奋斗,只依靠个人或少数人的智慧和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在处理个人和集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时,必须把集体的、社会的、国家的利益视为最重要、最宝贵、最值得追求的,因而也就是最有价值的利益,从而奠定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思想基础。
2、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为我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指明了方向。
马克思主义人生观是无产阶级和共产主义者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在认真全面地考察了个人与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自我价值与社会整体价值、物质享受与精神境界之间的关系后,得出的有关人生重大问题的根本看法和态度。马克思主义人生观强调的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并自愿为之奉献的人生观。“为人民服务”是对马克思主义人生观的精辟概括,它既是马克思主义人生观的核心、灵魂和最基本的特征,又以此为基础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人生观的严整体系。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远大的人生目标,以服务社会为最高的人生价值,以积极进取为最根本的人生态度,这三者的完美结合,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人生观的基本理论框架,从而也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3、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为我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提供了价值判断标准。
当今社会存在着两种根本对立的价值观:一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一种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对个人主义者来说,由于强调以个人为中心,把社会看作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认为只有追求个人的私利才算最有价值。共产党人信奉的是国家和人民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集体主义的价值观。这种集体主义的价值观,是正确处理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集体同国家关系的准则。我们所倡导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就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的价值观。这一蕴涵科学而又富有鲜明时代感的价值观,为我们提供了判断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价值标准。
所谓时代浸润,一是说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非一朝一夕所能实现,而是长期努力的历史沉淀结果;二是说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方法必须和时代紧密结合,针对时代状况,体现时代要求,突出时代特点,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随之发展和升华。在目标上,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着力培养守德明礼而又富时代精神、严谨而不保守的现代公民;在内容上,既充分利用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又融入当代涌现出的模范人物的精神品质;在方法上,利用先进教育手段,突破强制灌输的陈旧套路,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力避空洞说教,务求真情实感。
1、与传统道德的系统综合、整理、提炼相结合,加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精品浸润。
要改变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缺失的状况,必须结合对我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的扬弃,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做好对传统优秀道德中公平正义观的挖掘、整理、精选、提升、推介工作中,推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教育精品,使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优秀传统美德穿越时空,成为生生不息的教育资源。要改变过去在理论研究上过分突出物质利益而忽视道德价值,改变由于传统道德的卷帙浩如烟海和社会发展造成的道德更新,人民群众对哪些是优秀传统道德,需要学习与弘扬,哪些已随社会发展而成为历史遗迹等问题还不甚明确的状况。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传统道德创新,应该先由专家学者做好精选的基础工作,再由文化和宣传等部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介。
2、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结合,加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经济伦理浸润。
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市场伦理规则处在低水平的自发遵循状态,市场行为是非、善恶、美丑约束乏力,出现产品的道德异化、经济人的道德异化和自然人的消费异化。乏力和异化原因,一是对传统经济伦理的继承和创新不够,企业经营者对经济伦理的熟悉程度不够和继承不足;二是对国外的经济伦理学习、研究和借鉴不足。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必须在对我国传统经济伦理的学习和继承基础上,注意对外来经济伦理的借鉴、消化和吸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平正义经济伦理,加强经济伦理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浸润,促进社会发展。
3、与媒体的道德传播相结合,加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现代媒体舆论浸润。
我国社会上存在的大量没有违背法律条文,但损害了公共利益和违反了公共意志的行为,必须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教育来解决法律约束空白地带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强化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舆论浸润,最有效的手段是与媒体的道德传播相结合,以增强社会公众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意识,谴责公平正义越轨行为,引导公平正义发展的方向,营造高尚的社会风气。当今最有效的舆论工具,就是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要发挥宣传媒体时效性强、信息覆盖面广、大众参与性好、知信度高的优势,以资金、智力和道义支持媒体的道德传播,实现道德渗透作用,使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广为传播。
4、与提高文化产品的道德质量相结合,加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品位浸润。
由于经济利益刚性对文化产品的制约,存在着忽略文化产品的道德含量,文化产品的生产被过度商品化了,造成道德质量下降问题。政府部门要健全文化产品的基本道德评价标准,要对基本道德标准宣传到位、监督到位、纠正到位。要以经济手段支持、鼓励高品位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文化产品的生产,处罚道德品位低下的文化产品,用法律手段重击道德内容恶劣的文化产品。
5、与弘扬正气相结合,加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共鸣浸润。
弘扬正气常常费力不少,但并没有深入人心,引起社会的有效共鸣,见义不敢为,遇邪恶不敢挺身而出,甚至以非正义不公平为荣。正气共鸣缺失主要是因为公平正义弘扬不充分,对邪恶的惩治不及时不得力。要实现民众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共鸣,必须大力伸张正义,严厉惩处邪恶,大张旗鼓地表彰和重奖道德高尚者、无私奉献者,使有“德”者有“得”,有“义”者有“利”;领导干部带头讲正气,讲“官德”,对领导干部是否弘扬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必须要有制度保障。
6、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加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基础浸润。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建设是实现社会发展的基础,而社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建设是社区向高级阶段发展的基本要求和重要表现,不仅影响到社区居民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成败。加强社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建设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建设相应的阵地,这是必备的物质载体。缺少资金,社区的一些市民学校、培训基地、党员活动室、文体活动中心等设施也无法建立。加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基础浸润必须解决好资金投入不足问题,充分发挥属地党员在公平正义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支持体系。
[1]刘祖云.“社会植被”的维护与和谐社会的构建[N].长江日报,2005—6—2(A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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