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电子化的法律思考

2013-08-15 00:48:43杨琴孙林
铁道经济研究 2013年2期
关键词:电文托运人承运人

杨琴 孙林

(1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 研究实习员;2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 研究员,北京 100038)

铁路货运电子化,是电子商务在铁路货运业中的应用,是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实现铁路货运业务网上经营活动。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普及,电子商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了经营活动的便捷条件。电子商务的应用,有利于托运人与承运人随时随地查询铁路运输能力的信息并且能够及时掌握货物流动的状态,便于及时组织货源,安排运输,缩短了仓储库存时间,节约了运输成本,大大提高了铁路货物运输效率。但由于电子化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为保障电子商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有相应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电子化交易的顺利进行。

1 铁路货运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1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主要是成立时间,即电子合同什么时候成立。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电子签名法》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电子方式签订合同,涉及两个重要的时间点,即发送时间和接收时间。发送时间为数据电文发出的时间,一般原则是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是指接收到对方数据电文信息的时间点,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3)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要约与承诺的原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应当是全盘接受对方条件的数据电文时间到达对方特定系统的时间。因为,发送拟订立合同的信息应当是要约,须要接收方的确认,才能证明该电子合同成立。如果接收信息的一方在回复对方时,对发送方的信息有实质性修改的,则为新的要约,合同并未成立。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既可能是要约或者新要约,也可能是承诺。承诺只有一次,而要约可以反复多次。

原则上,对数据电文所作的实质性变动都是一个新的要约;对数据电文未作实质性变动的,则构成承诺。承诺的信息到达对方特定系统的时间,即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1.2 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如果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则在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货运合同既可以是诺成的,也可能是实践的[1]。

铁路货物运输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一样,都是以铁路货运规章为签约的基础[2]。凡是进入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的客户,都可以在首页界面上清楚地看到铁路货运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签订合同的基本程序。托运人必须按照系统的提示操作,才能完成电子签约的过程。一旦最终完成合同的签订,则在当事人之间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即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产生。如果双方在铁路货运电子合同中约定以货物交付为生效时间,则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托运人交付货物时,电子合同才发生效力。根据我国铁路货运规章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则合同成立即为合同生效。

1.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如果中途需要变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网上申请。对方当事人在接到申请后,应当确认能否变更。如果可以变更,则应当签注变更意见。

在货物发送前,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在货物发送后,则不能解除合同,但双方可以终止履行或者变更履行。

2 铁路货运电子合同的履行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书面合同履行一样,也是分为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系统中记载,也可以以纸质材料记载。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记载双方履行的情况,都需要经过对方确认才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如果未经对方确认,则只能说明是一方对客观情况的描述,至于是否真实,还需要其他证据材料才能确认。在履行过程中的全部情况都应当如实记载在电子合同中,便于核查。

2.1 托运阶段

托运阶段的履行是双向的,主要涉及以下两项。

一是托运阶段的货物交接。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运输的货物,并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的装车地点。

这里所称“指定的装车地点”,既可以是托运人的仓库,也可以是承运人的车站仓库,还可以是其他任何一个地点。货物交付地点可能与运费相关,如果不在承运人车站交付,则承运人可能要收取一笔短途运费。

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提供的运输货物,认真核对是否与电子合同中记载的品名、种类、数量相符。相符的,应当接收货物并在电子合同中作出确认。如果现场没有电子商务终端的,双方可以书面确认,并由现场交接人员签字确认。如果不相符的,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改正。现场交接人员可以按照货物的实际状况作出记载并确认。所有的书面信息均应填记到电子合同的信息系统中,作为下一阶段履行的凭证。填记人应在备注中记明有书面记录及其编号,这些书面记录不仅是履行凭证,也是重要的诉讼证据。

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还要检查货物的安全状况,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要求。如果是托运人自装整车(集装箱)交接的,则要检查铅封锁具是否完整完好。如果是铁路承运人装车的,则要详细记载装车情况,并做好铅封,由现场人员签字。这些信息也要记载到电子合同信息系统中。

二是支付运费。

在货物装车后,承运人应按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标准计算运费并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承运人支付运费,逾期支付要承担违约责任。托运人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系统支付运费,也可以通过信用系统支付,少量的可以通过现金支付。如果是大客户,则可以采取月结或者旬结方式,双方应当约定具体的运费支付时间与方式。如果是由到站向收货人收取运费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认定由托运人支付运费。

承运人收费必须有依据,不得乱收费。托运人对收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核查。

2.2 运送阶段

这一阶段在铁路承运人内部履行,是一个完整的运输过程。如果是一个承运人完成运送任务的,则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情况负责查询、核对、定责;如果是两个及其以上承运人完成运送过程的,则要按不同阶段分清运送责任。

2.3 交付阶段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双方可以约定在电子合同中签注交付货物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网上签注,应当有双方的电子签名确认。为了保证交接的准确性,最好应有纸质文书作为履行凭证。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要核对货物相关信息,在准确无误后,签字确认。

交付阶段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收货人身份。可以通过输入密码的方式确认收货人身份。为了保证准确性,承运人可以要求收货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收货人的现场经办人应当留存身份证件,以备查验。

二是交接验收的时间。原则上是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即为交接完成。对于需要异地进行货物验收的,则双方应有约定,在验收时应有铁路承运人经办人在场确认货物情况。

三是验收方式。验收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车辆(集装箱)铅封验收,一种是货物验收。铅封验收是查看铅封是否完好,在铅封完好的情况下,如果是托运人装车的,货物短少缺失的责任与承运人无关;如果是承运人装车的,则货物短少缺失还需要查明原因,是装少了还是因为记载错误,需要查证,以便确认责任。货物验收,主要是查验情况。收货人对货物情况有异议的,应当编制相应的货运记录,证明货物开封时的真实情况。

四是损失情况记录。如果收货人验收无异议的,则为交付完毕,货运合同履行完毕。如果有异议,则可能导致纠纷争议。因此,双方应对异议作出明确的记载。记载的方式就是按照电子合同的约定,对照货物的实际情况,把两者的差异记录下来,并由现场人员确认。

3 铁路货运电子合同纠纷所涉及的电子证据

3.1 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文件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电子证据比较复杂,作为证据的电子文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存在形式的数字化。数字化就是将许多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变为可以度量的数字、数据,再以这些数字、数据建立起适当的数字化模型,把它们转变为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引入计算机内部,进行统一处理,这就是数字化的基本过程。与书面证据或者物证、人证不同,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因而它一定要通过相应的程序才能反映出来。二是依附载体的不固定性。电子证据可以在任何一个终端上体现出来,也可以储存在不同的介质里。目前主要的载体包括电脑、U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等。三是存储内容的可复制性。

3.2 可以作为证据的电子文件

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比如,电子合同所记载的全部事项。

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

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形式趋向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

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网页、域名等。

3.3 电子证据的应用

一是要保护好电子证据的存储设备。在取证前,要冻结目标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避免电子证据遭到破坏。存放电子证据的计算机不准随意操作,以免电子证据丢失。为防止电子证据被修改或破坏,需多进行几次原始镜像备份,并将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二是电子证据的确定,在海量数据中筛选需要进行计算机取证的电子证据,并确定这些电子证据的存储位置。

三是电子证据的收集,将嫌疑存储设备的数据拷贝到目标盘后,用计算机取证工具收集相关电子证据,并对操作情况记录归档。同时将重要电子证据用光盘备份,也可直接将电子证据打印成文件。使用专业计算机取证分析软件对提到的电子证据进行分析鉴定。

四是电子证据的归档。整理计算机取证分析的结果,供法庭作为诉讼的电子证据。

4 结束语

铁路货运电子化是未来铁路货物运输的必然趋势。有必要加强对铁路货运电子化的思考与研究,通过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子化交易的顺利进行。

[1]孙林.运输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邵先鹏.浅析铁路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铁道经济研究,2010(1):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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