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保甲制度研究范式述评

2013-08-15 00:47杨红运
天府新论 2013年6期
关键词:保甲政权民国

杨红运

保甲制度是中国传统王朝控制乡村社会最基本的手段,它滥觞于西周,完备于北宋,明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巩固。清末民初,地方自治兴起后,保甲制度一度沉寂。1927年后,中共领导的乡村革命动摇着国民党政权的基层统治。进入20世纪30年代,由于乡村社会秩序的动荡,国民党政权又一次诉诸于保甲制度。随着前两次“围剿”红军的失败,蒋介石采纳了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秘书长杨永泰的“三分军事,七分政治”的主张,遂于1931年6月在江西修水等43县试办保甲,随后,他又将保甲制度推广至鄂豫皖等“剿匪区”。1934年10月,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被迫长征,这进一步引起了蒋介石对保甲制度的重视。于是,保甲制度被推广至江苏、湖南、福建等13个省及平津二市,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推行最力、实行时间最长的基层政权组织。〔1〕

关于民国保甲制度的研究,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国民政府推行保甲制度以来,就已经开始。建国后,学术界对于民国保甲制度的研究却出现了长期的沉寂。直到80年代后,相关研究才开始起步。自九十年代以来,民国保甲制度的研究步入高潮,相关论文已有30余篇,其他散见于民国乡村和自治题材的著作更不胜枚举。相关研究综述已有5篇。〔2〕大致来看,以往研究主要讨论了民国保甲兴起的原因、各地保甲制度 (包括日伪保甲)的推行概况、保甲与自治的关系、保甲长的群体分析、保甲制度的性质、抗战时期各方力量对保甲的争夺等。

尽管如此,学术界尚缺乏对民国保甲研究范式的讨论。“范式”(paradigm)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库恩最早提出的,它指的是理论体系、研究规则和方法的“结构”。本文所使用的范式,是一个研究领域的解释框架、研究视角和讨论方式等带有普遍共性的方法论取向。就本文而言,学者们是以何种视角和方法来切入到民国保甲制度的研究过程之中?这些研究范式又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他们的论证与观点?笔者拟对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民国保甲制度的研究范式作一评析,以期理解民国乡村政治史的学术脉络。

一、阶级分析范式下的严密控制论

阶级分析范式用于民国保甲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期间的著作和论文等相关论述之中。由于当时诸多学者对国民党政权的评价多持否定态度,进而影响到他们对于民国保甲的论述。因此,这些学者更多强调保甲的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色彩。他们认为,保甲是具有“封建性”、“法西斯性”、“反革命性”和“为了维护蒋介石个人独裁和一党专政”等特征。保甲是强加给广大人民的统治枷锁,以此镇压广大农民的反抗斗争,因而遭到了人民的愤恨。〔3〕这些学者毫不留情地批判了这种制度的残酷和落后,并认为这种制度是不得人心的。如邵德门说:“需要指出,国民党政府在市、县的基层组织保甲制度,继承和发展了封建时代的保甲制。不仅在反动本质上如出一辙,而且在反动作用上更甚于封建时代。因此,它对人民群众是穷凶极恶的。”〔4〕

正是基于保甲制度的全盘否定,这些学者对于保甲长的评价也是消极的。他们一致认为:保甲长或是由无恶不作、鱼肉乡里的土豪劣绅充任,或是由豪绅地主的爪牙来担任。在地方政府的庇护下,保甲长的权力很大,他们可以私设公堂,严刑拷打群众,简直是地方上的土皇帝和独裁者。〔5〕尽管保甲制度遭到人民的愤恨和土豪劣绅的窃据,但上述学者仍然坚持这样的观点:保甲制度的推行,使得“国民党法西斯统治深入到中国社会的最基层,白色恐怖蔓延到各个角落。”〔6〕国民党政权得以逐步建立起严密的基层统治网。〔7〕人民群众已经像囚犯一样处于国民党的严密控制之下,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处于保甲组织的暴力威胁之下。〔8〕这些学者们进一步争辩道:保甲制度的推行,使得国家政权能够顺利深入农村,它加强了国民政府对城乡人民的控制和束缚,加强了该政权对革命力量的限制和镇压,强化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基层统治。〔9〕

简而言之,这些学者认为:保甲制度已能够让国民党政权严密地控制基层社会,并能让乡村社会体现出国民党政权的意志,广大民众已经成为国家政权可以任意摆布的小卒,在乡村权力格局的争夺战中,国家政权似乎成了最后的赢家。

二、国家政权“内卷化”范式下的不能控制论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随着挖掘和运用新材料的展开,学者们对于保甲的研究趋于客观。与此同时,学者们已不再局限于阶级分析范式的分析,而是积极运用国家政权“内卷化”①“内卷化”一词是人类学家克利福德·吉尔茨在研究爪哇的水稻农业时所使用的概念。根据吉尔茨的定义,它是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定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杜赞奇将此概念用于近代华北乡村的国家政权建设的研究中,指的是“国家机构不是靠旧有或新增机构的效益,而是靠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来扩大其行政职能。”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6-67页。范式来研究保甲制度,其中,尤以杜赞奇和黄宗智等人的研究具有代表性。这种范式更多地强调了国家政权权力扩张所引起的乡绅权力的衰落。

学术界关于这种路径的研究,最早始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费孝通等学者关于绅权的研究。国民党保甲推行不久,费孝通等学者便从社会结构的视角去讨论保甲,他们都强调保甲对于传统绅权的削弱。如费孝通所说,保甲制度是想把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铺筑到每家门口,但它破坏了原有的社区单位,结果是“中央的政令容易到达了,地方的公务却僵持了”。保甲成了中央政府要钱要人的工具而非地方自治团体。它虽然加强了中央权力,却堵住了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关系遭到了破坏,这便造成了基层行政的僵化。〔10〕胡庆钧批评该时期的保甲制不过是政府向基层扩张的手段,它导致了绅权的减弱。“保长的存在并没有表示中国民主政治的产生,而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权力系统,在地方政治的美名下,通过官绅的勾结,用它作为压榨与剥削人民的工具。”〔11〕周荣德在云南的调查也论证了这一点:“自从1940年昆阳开始实行乡镇和保甲制度以后,政治的轨道已从顶层下达到各个人家,士绅的许多功能已被政府接管了。当时客观的政治社会情势压力的存在,致使士绅无法积极行事,因而意志消沉。”〔12〕

费孝通等人关于“士绅解体论”,对于以后的民国乡村政治史的研究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到了八九十年代,杜赞奇、黄宗智等一批海外学者,将士绅解体论发展为“国家政权内卷化”理论。这种理论的经典阐述来自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一书。据杜赞奇对民国华北乡村社会的研究表明:随着国家权力向乡村的扩张,国家对乡村的榨取和掠夺能力增强,导致了代表地方利益的精英分子 (保护型经纪)退出了乡村政权,从而留下了权力真空,结果乡村政权被土豪劣绅 (赢利型经纪)所取代。因此,腐败和贪污中饱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政权在民众心目中的合法性。〔13〕与杜赞奇观点相同的是黄宗智的观点。黄宗智认为:在那些半无产化或高度分化松散的村庄中,由于受到外部压力的增大,导致了原有政治结构的崩溃以及权力的真空。因此,造成恶霸、暴徒得以乘机崛起的局面。他们滥用政权、蹂躏村庄,造成了国家与乡村之间的紧张。〔14〕易劳逸和孔飞力等人也基本赞同国民政府与士绅之间的对抗与敌意。如孔飞力所说,“半现代化的南京政府被证明是农村名流的不速之客和不受欢迎的竞争者。”〔15〕由于害怕群众运动、社会政治变乱和共产主义,国民党政权与乡绅们暂时结成松散的联盟。不过,国民党当局并未放弃控制乡绅们的企图,它是利用保甲和警察机构来消除乡绅们的影响。即便是在江苏这个国民党统治最为严密的地方,它与地方权贵的争斗也一直没有停息。〔16〕沈松侨较早运用这一理论分析了抗战前河南基层政治的演变,据其研究:在缺乏社会、经济等下层结构的有力支撑下,国民党改自治为保甲,强行推进大规模的政治改革,得到的却只是下层行政机构的臃肿膨胀和地方政务的废弛毁坏,政治整合和民众动员仍属于遥不可及的事情,这个演变过程体现了政治的内卷化。〔17〕

正是在这种“内卷化”理论的影响下,国内许多的学者将此范式用于民国保甲的研究之中。最早对此观点作出支持的是朱德新,根据他对冀东和河南保甲的研究表明:保甲制度的推行造成了基层政治精英的疏离和农民的反抗,“因为保甲并未触动乡村原有的权力结构。在这些地区,绅士或土劣仍然主宰地方。建保甲只意味着应付上司,基层政治组织的形变质不变。各级机构普遍滥用权力,他们贪污挥霍,向农民索取。”“坏人把持政治,只知阿谀官吏,从中谋利,何暇为民众计及兴利除弊之道。他们有权越权,颠倒是非,以致失去民众信仰,而民众与政府反目形隔离。”〔18〕随后,张益民同样有此看法,他认为,国民党采用了纯粹具有封建意义的保甲制度,完全是一种饮鸩止渴和不择手段之举。“事实上,这种朝令夕改的地方组织仅仅是造成了中国政制史上的紊乱状态,在加强对乡村的控制方面也走上希望的反面。”其表现就是:土豪劣绅所代表的乡村保守力量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合法性,也造成了广大农民的不合作或反抗。〔19〕乔志强等人对民国时期华北保甲制度的看法并无二致,他们认为:“在华北现代化的过程中,由于国家对乡村的过度索取,以保甲为代表的行政机构成了鱼肉百姓的工具。这种做法是以牺牲乡村为代价的,其结果就造成了农村社的动荡不安,使得国家在各方面失去了乡村的支持,人心向背已经走到了极端。”〔20〕王先明对辛亥后乡村变迁的研究表明:由于政府一味地对乡村掠夺,漠视农民的生存需要,导致了农民生存状况恶化,因而,民众对此消极抵抗。所以,保甲制度失去了作用。〔21〕王奇生对战前江苏省基层行政的研究表明,“随着区乡保甲体制的建立,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榨取力度加大,进而导致了官民利益的冲突,政府与精英的关系恶化,乡村社会沦为贫穷和动荡的深渊。”〔22〕王兆刚从国民党训政体制讨论了保甲制度,认为:“国民党开始训政后,试图由政府任命正式行政人员来加强对农村的控制,然而,由于它缺乏取代旧有统治体系的人才和经费,只好依赖农村旧有的统治力量。其结果就是:原先公正士绅逐渐退出了地方的管理事务。国民党利用赢利型经纪,抛弃了社会管理,政府无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弱化了国民党对乡村的控制和资源提取能力,严重恶化了政府在农民中的信仰,也使得政府的政策推行在农村中大打折扣,阻碍了乡村社会的发展。”〔23〕金太军、施从美认为:南京政府未能翻转旧有农村社会关系,没有触动传统社会的基础,反而保甲组织被土豪劣绅化。结果,保甲变成了欺压农民而非动员农民的工具,进而导致农民对其信任度很低。“以保甲制度为中介,对传统势力的借重与传统势力对旧有秩序的维护,成为南京政府实行向农村渗透努力失败的关键。”〔24〕李涛认为:由于国民党政权不加甄别将保甲干部和土豪劣绅吸纳为党员,导致了掠夺性经纪垄断了乡村资源,这严重地损害了国民党自身的权力基础,导致了国民政府的“国家政权建设”未能取得成功。〔25〕张鸣认为,国民党所推行的保甲制是完全的败笔,他指出:由于地方精英的扭曲、农村传统的抵制和国民政府自身政策的失误等三种因素的影响,“国民党政府的社会动员能力在农村几乎为零,除了暴力强制,甚至连收税和劳役都无法实现。”相反,地方土豪劣绅的恶行却得以合法化,这导致了国民党政权雪崩式的失败。〔26〕

由于诸多学者的积极响应与支持,“内卷化”范式的研究成为目前民国保甲制度研究的主流范式。在这种范式的影响下,一些学者们基本上认为:作为国民政府向基层扩张权力的保甲制,由于民众的反对和地方势力的阻碍,造成了它并不能实现对乡村的控制,反而导致了国家与乡村的对立,国民党改造乡村权力结构的尝试是失败的。

三、“国家与精英合作”范式下的有限控制论

尽管“内卷化”范式是研究民国乡村政治的主流范式,但这种范式并非没有挑战。其中,彭慕兰、李怀印等人对内卷化范式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杜赞奇和黄宗智等人的研究资料,主要依据20世纪三四十年代“满铁”在华北边缘地区的调查。在这些村庄里,地瘠民贫,村社涣散,无力应对税负的增加,因而才引起村庄精英的解体和土豪劣绅把持村政。但在那些华北的核心地区,由于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税负的增加并未引起精英的解体,相反,他们还顺利地进入新的权力体系,继续领导民众与国家进行讨价还价的斗争,核心地区呈现出国家与社会共强的局面。为此,彭、李等人积极倡导“国家与精英合作”的范式。

据彭慕兰对华北核心地区的研究,民国政府在核心地区采取“优先发展”战略,因此,国家不仅是一个“更加成功的榨取者”,也是一个“更加成功的捐献者”,因为它在警察、公共卫生和其他关键服务中确实得到了改善。地方精英和日益活跃的国家对县以下级行政人员进行了约束,有效地遏制了杜赞奇等人所强调的赢利型经纪的发生。而这个过程与欧洲早期阶段没有太大的区别。就农村建设而言,“尽管在农村地区的基层影响力很弱,但仍具有许多新的创新能力。”士绅虽然有城市化的倾向,但他们在农村仍保持有影响力。〔27〕李怀印也有相同的看法,根据他对华北村治的研究表明:晚清与民国时期,由于乡地制的存在,村庄精英并未退出政治舞台。相反,他们还进入了国家行政体系,并继续发挥着在国家与乡村之间讨价还价的政治调和力量。这使得乡村社会的“国家政权建设”(即中央控制下的全国性制度取代非正式地方实践的过程),无疑取得了某些进步。〔28〕裴宜理对淮北红枪会的研究同样表明:抗战前国民党政权能够有效地整合士绅势力。南京政府十年统治时期,国民党采取了调适政策,通过减轻赋税和提供物质刺激,政府与地方权威人士取得一定程度的合作。到1930年,调适取得前所未有的进展,绝大多数地方防卫组织纳入政府创设的民团系统。〔29〕白凯对长江下游地区农民的抗租斗争的研究也展示了这样一个结论:由于民国政府 (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警察的职业化和军事单位的增加,政府对农村的救济、兴修水利和催讨地租等的干预不断加强,地主感受到了日益增加的压力,农村的权力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变。因此,国家政权控制乡村社会的能力得到了提高。〔30〕

同样,有相当一批学者的研究开始沿着“合作范式”进行,他们强调保甲推行后政府与士绅之间的合作关系。如罗兹曼讲道:“通过恢复保甲制度,国民党使自己与力图保持现状的乡绅们结成了联盟。正是保甲制度和整顿内部纪律的运用,国家权力得以扩展到帝制时代神圣的监视领域。”〔31〕张信对战前河南地方精英的研究表明:“在官僚化政权建设方面,国民政府利用保甲制度取代了地方精英所控制的区一级机构,最终成功地增强了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它正在成为一个现代化国家。”〔32〕韩敏则通过对皖北李村的实地研究,证实了担任保甲长的必须是“名声好而且与上层官员有良好关系的人”,乡绅在保甲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3〕

“合作范式”影响的并不限于海外学者们的研究,它在国内学者那里也赢得了一批积极的支持者。魏光奇对20世纪中国县制的研究表明:国民党所采用的区乡镇保甲制后,相当一批新乡绅进入了国家体系,这就为国家深入农村基层、改变乡村的无序状态提供了组织保证。〔34〕于建嵘对岳村的研究表明:清末以来地方精英士绅退出乡村社会只是表面的现象,相反,他们是在谋求更高的职位和更大范围的权力空间。就地方政治的影响方式而言,地方精英一改过去的幕后操控为直接参与。由于“地方自治”所倡导“乡人治乡”的影响,大量士绅进入到地方行政体系,他们有了更大权力去影响乡村。这种表现尤其是在保甲体系半行政化后更为明显。“更多的乡村知识分子开始关注这一与国家相联系的最低职位。具体来说,在实行乡村建设时期,乡镇长任命的保长,基本上都是地方有名的知识分子。”因此,随着国家权力的下沉,保甲职位从“民”到“官”的转换,地方精英选择了与国家合作而不是对立,绅权和基层政权有合二为一的趋势。〔35〕根据吴毅对双村的调查,“在磐石乡那样的穷乡,富绅很少。不过,正是由于普遍的贫苦,加之向上流动的机会极少,所以,有一定文化、见识之人还是愿意出任保长的。在这些人看来,当保长毕竟有一点补贴,也算一份‘公职’,与乡上的人打交道,也显得有头有脸。因此,不乏一些有知识的青年抱着想干一点事情的想法出任保长的。”〔36〕冉绵惠对于抗战时期四川保甲制度的研究表明:在四川某些地区某段时间,士绅直接担任保甲长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比如在新县制实行后,一方面,蒋介石非常尊重保甲长,他有意提倡士绅们充任保甲长;另一方面,国民政府防范和打击阻碍政令的土豪劣绅,这使得士绅担任乡镇保甲长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37〕根据王铭铭对闽台的村落的调查,民国保甲推行后,由耆老和族贤管理的村政,开始向政府任命的新式权力人物转移。一方面,国家将家族合而治之,试图将族房长势力服务于政府;另一方面,政府推行一系列改造运动,国家政权逐步在乡村立足。〔38〕台湾学者李国祁同样认为:战前国民党政权区乡镇保甲制的建立,“使二千多年来我国政治上的脱节现象加以改正,其贡献自亦不可言喻的。而且自清末以来,我国在社会上其领导阶层士绅知识分子已渐有与社会基层农民及其劳动者分离的情况,以及城市与乡村脱节的现象,而经此政治革新,自亦改正其缺陷不少。”〔39〕

由上可见,上述学者认为保甲在整合士绅和改造乡村权力结构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乡村政权并没有出现杜赞奇等人所说的内卷化倾向,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乡村。但是,他们并不否认保甲对社会控制的有限性:由于二十世纪上半叶低水平农业社会不足以支撑政治现代化的社会转型,战争环境和政治腐败使得国家加大了对农民的剥夺。〔40〕在动荡的时代中,有的保甲长们可能会采取欺上瞒下的行为;有的保甲长与国家合作欺压农民;有的保甲长与农民合作,共同抵制国家政权的索取;有的保甲长则会选择敷衍塞责的不作为,竭力在国家与农民之间走钢丝和摆平衡。〔41〕作为国家政权在基层的代理人,保甲长的这些政治行为说明基层政权并不简单地意味着土豪劣绅化,还意味着国家只能对乡村进行有限地控制。

四、余 论

综上所述,阶级分析范式、国家政权“内卷化”范式和“国家与精英合作”范式构成了民国保甲的三种基本理论范式。学者们在运用阶级分析范式研究保甲时,更多地从意识形态的视角来看当时的政策法令,它突出强调了民国政权的阶级性,批判了民国保甲制度的“法西斯性”和“封建性”。由于缺乏运用档案史料、民国报刊和口述资料等,持阶级分析范式的学者更多停留在主观性的分析上,其结论缺乏说服力和论证性。因而,民国保甲的真实运作无法得到反映。这些学者仅强调国家如何严密地将乡村变为“牢笼”,却很少注意到乡村以何种方式去回应和影响国家权力的扩张。因此,这种范式的解释力受到很大的限制。

与阶级分析范式的宏观性表述不同,国家政权“内卷化”范式和“国家与精英合作”范式,则是以微观角度去看待村庄如何回应国家权力的扩张。持“内卷化”范式的学者,更多地看到了国民党利用保甲制改造乡村政治的失败。他们一致认为:民国保甲的推行,致使公正乡绅退出政治舞台,这恰好被土豪劣绅填补了空白。由于乡村政权的土豪劣绅化,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受到很大的损害,政府逐渐疏离了民众。相反,“国家与精英合作”范式则更多强调国民党乡村政权建设所取得的成功。持“合作”范式的学者认为,与边缘地区国家政权建设的失败形成鲜明对比,在那些国家政权统治的核心地带,国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将乡绅成功地纳入行政体系,还在此过程中逐步扩大了国家在乡村的影响。

那么,如何评价民国保甲研究的三种范式呢?在笔者看来,民国保甲制度因不同时期面临的挑战有所不同,各个地区社会环境条件差异,这使得学术界关于保甲推行后国家与乡村关系的争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成立。与此同时,我们也需注意到这三种范式的共同不足之处:它们更多以国家与士绅的关系去研究保甲,忽略了对保甲权力结构中的广大农民的评价,这便大大地简化了历史复杂性。就笔者所看到的资料而言,在政府、士绅 (或保甲长)及农民构成的乡村权力结构中,农民并非是被动的受控制者。农民既会积极地运用保甲去抵制国家政权的不利侵扰,也会诉诸于国家政权去抑制保甲长的贪污与非法行为。可以说,三者的目标有时一致,有时又有两者合作起来去反对第三者,这便形成了乡村权力结构中错综复杂的画面。因此,在借鉴以往范式的基础上,加强保甲制度中农民政治逻辑的研究,不仅有利于理解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模式,而且,它对于推动民国保甲研究新的范式形成也是极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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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73-75;冉绵惠.民国时期四川保甲制度与基层政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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