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中的网络动员与政府应对策略

2013-08-15 00:42刘晓丽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群体性动员

刘晓丽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互联网发展迅速,网民数量迅猛增长,更多的人融入到网络社会。由于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平等性、共享性、快捷性、虚拟性与现实的统一性等特点,网络不仅成为信息交流和传播的媒介,还逐渐制约乃至型构社会的基本关系网络和组织形态。虽然互联网本身价值中立,但互联网活动却有积极和消极之分,这种独特的功能使它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促进了人类社会的信息交流,同时在人类原有的公共活动范围之外缔造了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这个虚拟世界并不是一个空中楼阁。互联网建立在现实的人类社会生活基础之上,又反过来对人们现实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乃至政治生活都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1]。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群体性事件从一般传统的动员渠道走向了依托互联网载体的网络社会渠道。一些动员主体为实现特定的目的,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平台在网络虚拟空间有意传播针对性的信息、诱发意见倾向、鼓动相关者在现实社会进行群体性事件。这类集体行动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纯粹发生在互联网这一虚拟世界的集体行动,可以称为在线集体行动,包括网络舆论、网络黑客、网上签名、网上公祭等;第二种是以互联网为中介的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和传统的集体游行、集体签名、集体静坐等一样,发生在现实世界,可以称为离线集体行动[2]。当然,这里存在一个由第一种向第二种转化的问题,即由在线动员到现实行动的转化过程。这种类型的集体行动同传统集体行动的唯一不同就是动员方式变成了互联网。

近年来,无论较为特殊的集群暴力事件的动员,还是一般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集体行动,都表现出了互联网对群体性事件的深刻影响。互联网对集体行动动员带来的便利一方面对于意见表达、维权、反腐等发挥一些作用,另一方面也会成为恶性群体性事件形成的新的助推力,从而威胁社会的良性运行。由于这些群体性事件的非制度化,目前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还处于无序状态,因而有必要从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的角度探求其内在的动员机制和动员效应,并提出规范网络动员的政策思路。

二、互联网对群体性事件动员的影响

任何群体性事件要成为现实,不仅取决于参与者的利益驱动,而且需要参与者的组织能力以及动员过程。互联网的普及不仅改变了集体行动的动员环境,也改变了传统的动员组织方式,其方便和低成本性给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动员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缩短了集体行动中从话语到行动的距离。

(一)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动员

群体性事件是指为达成某种目的而聚集一定数量的人群所构成的具有明确诉求的社会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可分为两类:一是维权性群体性事件,即指社会成员以自身权益的实现为目的而聚集起来,针对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明确诉求的集会、游行、示威、上访、占领交通路线或公共场所等社会性事件;二是集群暴力事件,指某些社会成员以破坏公共秩序为目的,聚众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损害公私财产安全的暴力事件,这类事件一般是基于不真实的信息传递比如谣言的传播等导致的,相对来说更具暴力性、破坏性。

在群体性事件中,必须有一个社会动员的过程。在这一动员行动和过程中,社会成员由个体消极状态被激励和组织起来,参与有目的的集体行动。也就是说,动员是一个为了达到明确目标而有意识采取的群体行动,旨在把其他成员对群体的情感、态度和忠诚转化为看得见的社会行动。因此,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可理解为一部分社会成员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平台在网络空间有意图地传播诱导性信息,诱发意见倾向,获得网民的支持和认同,并鼓动、协调和指挥受众在现实社会进行聚众集群行动的行为和过程。

在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动员行为中,既有动员主体,也有动员客体,而且两者可以互相转化。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主体是指以制造群体性事件为目的,利用网络传播技术平台鼓动、协调和指挥相关受众在现实社会聚众行动的个人或团体,具有虚拟化的特点。理论上讲,只要是激起动员客体群体认同感的主体就可以构成网络政治动员的主体,而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的客体取决于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的主体及其动员的方式。在网络空间,动员的主客体都有着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任何人只要有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发布信息,或就某一热点事件、重大事件、突发事件进行集群动员。同样,任何成员只要在接入网络时获取到了动员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反应,即可构成群体性事件的客体。在这个过程完成以后,有些被动员的客体可以进行二次动员,即主动通过网络进一步发布信息、散播观点,这时,原来的动员客体转变为动员的主体。在网络动员中,所有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动员主体,这也是网络动员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互联网对群体性事件动员的影响

1.互联网改变了群体性事件动员的环境

在西方社会运动研究领域,社会学、传播学、政治学等学科就新兴媒介对于社会运动的影响有大量的研究。随着研究的进展,社会科学研究者已经认识到,新媒体不仅能影响常规政治,而且还深深影响着抗争政治的发展。比如,有研究表明,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一百多万市民上街进行抗议,其主要的动员、协调手段就是短信[3]。

研究社会运动的很多学者都关注信息沟通渠道在集体行动动员中的作用,即信息沟通渠道、信息内容、接受和发布信息的相关行动者以及对这些信息的反馈在集体行动动员和组织中发挥的功能。1965年,曼瑟尔·奥尔森发表《集体行动的逻辑》,作者一反传统的集团理论,认为“实际上,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4](P2)。也就是说,在一个大群体中,虽然每一个人都想获取公共物品的收益,但都不想因此而付出代价,由此形成搭便车困境。但新兴媒体尤其是互联网已经完全改变了集体行动的环境,高速度、低成本的信息交流已经改变了奥尔森理论建构时的环境。随着互联网的交流不再成为人们的一种负担,大型组织的群体性运动要比小型的群体性运动更加容易实现[5]。Email、网页、聊天室、博客以及BBS促进了社会运动中有效的交流、沟通、组织以及协商[6]。

虽然也有研究认为,没有面对面的互动,网络交流难以建立起稳定的群体和一个长时段运动所需要的条件[7],但这些研究主要是集中于长时段的成熟的社会运动,对于临时性和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的解释力不足。现实中有很多事件已经表明,基于网络媒体的群体性事件往往很容易获得成功。在前网络时代,群体性事件动员采用传统的动员方式,动员客体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和区域性。但是,互联网为群体性事件动员提供了大量的可动员资源。随着网络普及率的提高,网络无疑为群体性事件动员提供更多的受众。虽然网络有大量信息,但人们往往注意选择那些与其立场一致、信仰吻合并且支持他原有价值观念的信息。因此,在互联网中,具有相同偏好的人群很容易聚集在一起,使得以前无组织的个体找到一个共同的声音,模糊的不满会变成特定的目标或需求,从而导致网络动员的成功并转化为现实行动的可能。

2.互联网改变了群体性事件动员的组织形式

一个成功的集体行动往往既需要达成共识,也需要有效动员,即需要不断地吸引新的支持者并持续鼓动支持者发起行动。但是,网络虚拟社群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动员结构。由于网络结构的“无中心性”,任何网络上的节点彼此间具有相同的网络“地位”,因此,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集体行动可以在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层级的、集中命令和指挥的结构下成功地进行,参与者不再依赖于层级及角色垂直的分化。如前所述,在网络空间,动员的主客体都有着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弹性化的组织使得信息交流更加开放和频繁,每一个人都可以在这个网络组织里发表言论,并通过持续的在线互动达成认同,进而提升自豪感和效能感。

在传统意义上,行动的带头人可能会面对不同成员的压力,而在基于互联网的集体行动中,不同人会提出自己的风格和方法,为有兴趣的个人提供多种途径参与和实现运动的广泛目标[8],而且这些去中心化的组织更具有灵活性,因为其行动主要是基于一个共同的议题而非一个中心的带头者,从而使得这种聚集更加容易且拥有更多的动员基础[9]。互联网对群体性事件组织动员的作用就在于导致网状的组织形式的出现,这种组织形式的低成本性、交流的直接性提高了网络动员的效力。

3.互联网增强了群体性事件动员中的操纵性

动员的成功依赖于受众的信息感知。在网络动员中,为了达到动员效应,不仅需要信息沟通,有时动员主体也通过信息扭曲来达到目的,导致认知偏差、激发负面情绪、形成单向度价值判断并强化群体认同。比如,在网络动员中,为了引起受传者的兴趣,动员者会自觉不自觉地对某一事件进行润色和想象性发挥,使情节更加离奇、被讲述的行为更加极端,通过对信息漏洞的修补、加工,使其更加逼真。互联网可以把不同地理位置和不同时间序列的事件在网络空间里进行“同时同地”的组合和拼贴,大大加强了网络动员中的可操纵性。策划者可以根据需要重组图景,从不同时间与空间架构里有选择地吸纳和排除某些功能与人群而达到“移花接木”或”偷梁换柱”的效果[10]。此外,网络传媒的超文本和超链接组合增强了网络动员的说服力,大量超文本和超链接所形成的海量信息可从多方面表达同一事件相关内容,这种“集合”所显示出的表达和说服能力远远超出了单一媒体和单一手段的简单叠加。

三、基于网络动员威胁的政府应对策略

互联网的确给群体性事件的动员行为提供了便利,并增加了应对的复杂性。但是,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要完成由在线动员到现实行动的过程,对现实社会秩序造成冲击,需要有触发事件即某些局部事件、个别言论甚至是普通的民众纠纷。这类事件具有突发事件的一般特征,即突发性、不确定性以及具有引起网络舆论的爆发点。因此,应对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的威胁,政府要保持对于信息的制动权,遏制从在线动员向现实行动转变的触发事件的发生;其次要加强网络立法和网络监管;最后要建立网络化的网络动员治理机制。

(一)引导维权性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动员

群体性事件大多属于维权性群体性事件。维权性网络政治动员,主要是因相关利益者利益受损引起,目的在于通过动员非直接利益者,扩大影响,以维护合法权益、展示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因此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这类网络动员更多地“不是破坏法制,而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它不为争夺权力,而为保障权利;它不重政权更替,而重制度建设。”[11]公民发起的以维权为实质内容的请愿式或抗议性网络政治动员,虽然在客观上可能给政府带来负面影响或导致不同程度的不良社会后果,但如果这些行动尚未越过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边界,理应受法律的保护。虽然这类网络政治动员不具有反社会的强政治目的,但也会对社会和谐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政府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建立预警和调处机制,使这类事件在频度和强度上达到可控化;二是要从制度建设上入手,缓和整个社会的结构张力,消除社会怨恨,寻求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整合,从源头上减少引起此类事件的诱导事件。

(二)控制网络动员向现实行动的转化

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群体性事件中的在线动员是发生在虚拟空间的动员行动,而现实行动是在线动员的结果或者延续,即被动员了的网民在现实社会发动现实的集群行为。群体性事件网络动员的治理主要是对在线动员实施预警、引导、化解乃至打击以避免在线动员向现实行动的转化。现实社会中的事件往往成为网络政治动员的导火索,几乎每一个造成一定现实影响的网络动员,都是由现实中的偶发的具体事件点燃相关群体长期积累的社会怨恨形成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达,一些丑恶现象、公权力部门及其公职人员都极易被网民紧紧盯住,某个个案一旦被网络放大和聚焦,就可能引发集群动员。

此外,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很多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即在网络动员中,平行的各个动员点有意或无意地传播了不真实的信息,并经过添油加醋式的描述,出现虚假信息的扩散效应,甚至个别动员主体出于一定目的扭曲信息,引发动员客体的关注。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政府及时介入,控制事态,主动、快速、及时和有针对性地辟谣,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在网民信任并经常光顾的网络媒体上,政府要抢占信息高地,及时有效地披露信息,建立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例如,2005年4月,有网民在网络上鼓动举行反日游行示威,政府通过新华网和新浪等主流网络媒体发布《公安部就京沪等地发生涉日游行示威活动表态》,开辟专题论坛,汇集政府权威部门和国际问题专家的观点和言论,从而使网民和政府达成了一致认同,动员主体的动员行为未获得网民认同而使在线动员最终没有转化为现实行动。其次,网络舆论是网民表达意见、传递信息的重要环节,也是网络政治动员在网络空间上的核心环节,是网络动员危机治理过程中动员信息能否转换为动员行为的临界点。因此,政府要通过宣传,不断提高网民对网络信息的鉴别能力,引导网络舆论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互联网的立法规制

虽然具体规制方式各国有所不同,但对国际互联网进行必要的规制已成为当今的一种世界性趋势。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的国家采取控制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的方式,如沙特阿拉伯和新加坡;有的国家通过制定专门调整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国内立法的方式进行规制,如美国、澳大利亚;还有的国家则积极尝试和推进网络业界的行业自律,以此实现网络规制的目的,英国就是这种做法的代表[12]。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依法治网、加强网络立法是网络社会问题治理的根本保障,也是政府治理网络社会问题的合法性来源。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互联网管理的基本制度初步建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滞后、层级低、过于原则、部门立法色彩浓、重管理轻权利。今后,我国互联网管理立法应当加强系统性和前瞻性,提高立法层级,明确部门分工,坚持技术中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平衡管理权和权利保护[13]。只有加强对互联网的规制,才能有效遏制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的集群暴力事件的网络动员行为。

(四)构建应对网络动员的网络化治理模式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政府作为由科技引起的诸多社会问题的管制者面临着艰巨的任务[14](P21)。网络上,每个人就是一个信息点,每一个信息点就是一个信息中心,人人都是信息中心,就等于没有信息中心,所以网络是一个没有中心的世界[15](P193)。在网络社会中,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等众多公共行动主体彼此间的界限更具有渗透性和相互依赖性,公共事务管理客观上要求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16]。政府需要同非政府组织、网络运营商、民众协同治理网络,这是治理主体从“单一”向”多元化”、从“垂直管制”向”扁平化”转移的应对模式,是符合网络特质的网络化治理模式。其次,由于跨国网络政治动员助长了国内事件国际性化趋势[10],因此要加强国际合作。互联网的发展超越了国家的边界特性,也决定了单靠一国之力无法最大限度发挥网络的优越性,也无法对网络环境进行有效治理。只有加强网络空间的国际合作,即加强国家之间的技术合作、立法和司法合作,共同规制互联网,才能将网络社会问题的危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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