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兴
从万历二十四年(1596)六月开始,明神宗万历皇帝派出大量宦官,或为矿监,或为税使(又称税监),或矿监兼税使,或税使兼矿监,统称“矿监税使”或“矿监税监”,简称为“矿税”。矿监税使在全国各地开矿并额外课税,对当时的经济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万历时期的社会危机,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灭亡的进程。当时的人们论及“矿监税使”或“矿税”,既指向这一个特殊的群体,也概指这一时期的整个开矿课税事件。
从万历初年开始,甚至从嘉靖、隆庆开始,就不断有人建议开矿课税,但很少被朝廷采纳,几乎没有产生影响,所以当时并没有所谓的“原奏官”之说。
自万历二十四年六月万历皇帝采纳府军前卫千户仲春的建议,派遣宦官王虎、文官戴绍科、武官张懋忠往真保蓟永等处查勘矿脉开始,“废弁、白望,献矿峒者日至”①,“原奏官”遂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凡矿监税使派出,必由原奏官而起;凡矿监税使所到之处,必携原奏官同往。原奏官成为万历时期矿监税使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二十四年六月至闰八月,不到三个月的时间,见于记载的“原奏官”就有21人。仅山东一省,就有江文进、郝承爵、刘鉴、马清、赵良将、王允中等“原奏官”奏请开采。②凡有奏请开采,几乎是每请必应。甚至矿税监使的派出,也由原奏官举荐。《明神宗实录》说:“是时,诸弁冯纲等望风言利,皆朝奏夕可,其所遣税监,皆其所荐也。”③因原奏官的举荐而派出的矿监税使,或者因其奏请而增开的矿洞、增收的课税有:杨荣开矿云南、陈奉征荆州店税、陈增征山东林步等处店税及马疋土产、孙隆带征苏松等府税课,鲁坤带征河南、孙朝征税山西等。④更为典型的是,万历四十三年,矿监早已撤回,税课也由当地“有司”征收,竟然因为“原奏”纪光先的“保奏”,命宦官吕贵提督苏松织造。⑤
虽然“原奏官”未必都是开矿课税线索的直接提供者,但他们却是向皇帝提出开矿课税的直接奏请人。在明朝,向皇帝直接提建议有两个途径,一是通政司,二是会极门。根据当时的制度,京城内外所有衙门的奏疏,以及天下军民向皇帝所提的建议,都应该经过通政司“直达御前”。但是,后来官员们上疏除了通政司之外,还有一条捷径,那就是通过奉天门(嘉靖以后为皇极门,即今故宫太和门)东侧的左顺门(嘉靖以后为会极门,即今故宫协和门)直接投入,那里有文书房的宦官值班,奏疏可以更加快捷地上呈皇帝。何况到了这时,即使是通政司收到的本章,也需要通过这个文书房才能抵达“御前”。⑥
由于开矿课税之事受到文官们的抵制,从通政司投入的这一类的“军民建言”,一般会被搁置,只有从会极门投入,才能安全地送到皇帝面前。而有资格在会极门投递建议的,必须是“京官”。所以,在万历时期提出采矿课税建议的,必定都是官员,不管是文官还是武官,或者宦官。如果没有职位,则需要通过有职位的人代为投递。如万历二十六年“省祭官”李立本欲奏请采珠广东,需要通过“宣武门官”王朝;万历三十年福建“奸民”张嶷欲奏请海外寻矿,需要通过百户阎应隆;万历二十七年湖广京山土民夏国瑚欲奏请开采本地矿山,需要通过武功卫百户韩应桂;直隶宝坻土民崔万钟欲奏请收本地银鱼税,需要通过锦衣卫百户夏荣;南直隶庐州土民谢溥欲奏请收税庐凤徽安四府,需要通过羽林前卫副千户王承德,等等皆是。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中说:“今本章名色,为公事则曰题本,为他事则曰奏本。收本之处,在内则曰会极门,在外则为通政司。凡投通政者不尽得上闻,其或事体窒碍,或情节矫诬者,一切驳回,但存案备照。以故近年棍徒以开矿抽税请者,必借托一在京武弁为疏首,竟于会极门上疏,则非封驳之司不得问矣。此最为弊薮,而无如之何。”⑦所以,这些有职位的投递有关开矿课税建议或者代人投递建议的人,就不但是“原奏”,而且是“原奏官”。
但是,随着开矿课税的展开,矿监税使到了各地,原奏官们也随着矿监税使到了各地,这样,在原奏“官”之外,冒出了一批原奏“民”,二者并称为“原奏官民”。这是因为第一,虽然一般“民人”不得直接上疏会极门,必须由“官”原奏,但当各地遍布矿监税使之后,他们可以向矿监税使直接上书或面陈,矿监税使代为上疏,于是他们也成为“原奏”,即原奏“民”。如南直徽州土民吴养晦、吴良辅,通过南京守备太监邢隆上疏,请征收徽州、池州二府之税;江西泰和县民段永寿,通过江西矿监潘相奏请开采石膏矿,等等,都是这一类。第二、随着矿监税使代奏的事情发生,锦衣卫等“官”也开始带“民”上疏,即同时以两人的名义,或在疏中直陈根据某地某民提供的线索上疏。如鲁登科带余元俊、阎应隆带张嶷皆是。“原奏”也越来越呈现出由出自京师的中下级军官到出自各地的“土民”“徒棍”及二者相结合的趋势。
笔者从《明神宗实录》《定陵注略》《明史纪事本末》《明史》等史籍中,辑录出“原奏官(民)”共126人。虽然不可能穷极所有的“原奏官”,但所有重要的“原奏官”都没有被遗漏。所以,他们完全可以代表原奏官(民)的基本状况。这些原奏官中有明确身份的约100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锦衣卫等在京各卫的现役中下级军官,共71人。他们来自于被称为“亲军”上二十二卫的锦衣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卫、羽林前卫、通州卫、济州卫、济阳卫,由御马监直接掌管的腾骧左卫、腾骧右卫、武骧左卫、武骧右卫(并称“四卫”),以及五军都督府所属的“京卫”:武功右卫、龙虎卫、留守中卫、义勇右卫、富峪卫、神武卫、武功卫、兴武卫。身份高的是“指挥”(指挥正三品、指挥同知从三品、指挥佥事正四品)、“千户”(正千户正五品、副千户从五品),低的是“百户”(正六品)、“总旗”,其中“百户”为多,约40人。著名的原奏官有首先提议开矿的仲春、跟随梁永往陕西收税的乐纲等,都可以归于这一类。但是,这些军官大体上为闲职,未见一位真正的将领。⑧
第二类,京师文官机构的下级官员或吏员,约10人。如詹事府的录事(正九品),鸿胪寺的随堂官、主簿(从八品),顺天府的教授(从九品)、经历(从七品),以及个别地方官,如金华府的经历(正八品),等等。相比之下,这一类的“原奏官”人数最少,而且都是杂职,没有出现一位进士出身的官员。
第三类,各色人等,即所谓的“废弁白望”,约20人。但这一类的应该更多,只是因为大多没有记载姓名,所以被“泯灭”。在这一类中,有个别的宗室,如山西晋王府的西河王;还有省祭官、门官,革职的军官等等。以及被称为“土民”、“州民”、“县民”、“儒士”之类的地方人士;被称为“奸民”、“土棍”、“窃棍”之类的当地无业游民。在这些“土民”或“州民”、“县民”中,不乏本地的商人或富户。还有一些人公开的身份与真实身份并不一致,如保奏吕贵为苏松织造的纪光先,公开的身份是杭州的“机户”,所以保奏理由十分充分。但真实的身份,却是“京棍”,即北京的税棍之类。⑨
原奏官民可以明确建议在何处开矿、在何处收税,但也可以不指明矿在何处、税自何方,只要提出一种“可能”,北京就会派遣矿监税使,或者已经在当地的宦官们就会接到开矿课税的旨意。
以万历二十七年十月发生的几起事情为例。济阳卫千户何其贤,奏称如果将浙江、江西、湖广等省所属库藏中的“无碍银两”即暂时储存而没有明确用场的银两,“清查解进,虽数十万两,犹不可量”。万历皇帝当即“责该部”,命所在各地的苏杭织造太监孙隆,江西矿监潘相、税使李道,湖广矿税太监陈奉,会同抚按,“严查具奏”不得隐匿。又如腾骧卫百户仇世亨及原任守备戴烨揭称,湖广通省各府州县所积贮的“各项存留羡余”等银,约有“亿万余两”。万历皇帝也是当即就命陈奉会同抚按并经管有司,“查实解进,不得抗挠”。另一百户高时夏不甘落后,奏称,徐州沿江的船料等项,地方存贮现银70万两。皇帝即命山东税监陈增,“共同抚按,查实奏请”。还有锦衣卫镇抚戴君恩,说广东增加土产等特税课,一年至少增加20万两。皇帝立即命广东税监李凤督其征收。⑩
虽然经过当地官员和矿监税使们的联合勘查,说明这一类的事情大多属于子虚乌有,但万历皇帝的态度仍然是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矿监税使们也决不轻易放弃,必须通过这个“由头”,弄出一些银子、定下一些税额,才能向皇帝交差,同时也可以增加一些用以留监及瓜分的银两。比如百户高时夏奏称“浙福余盐”,即浙江和福建二省的余盐,每年可变价30万两,但经过浙江抚按核查,该省充其量每年可能变价一万六千两,但税监刘成坚持要求定额二万六千两。抚按和税使交涉,并向皇帝报告,可以取一折衷数,二万两。但无论是税监刘成希望的二万六千两,还是抚按希望的一万六千两,都比“原奏”的数字少得多。
不能不怀疑皇帝是假糊涂,明明知道“废弁白望”们此类开矿课税建议的荒唐,但仍然鼓励他们继续荒唐。因为他们越荒唐,皇帝越有理由向地方增加矿银税银的定额。
即便没有“原奏”,万历时期的采矿和课税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客观上,“原奏官”们确实是万历时期矿监税使派出的“导矿”或“导税”。原奏官奏请何处有矿藏、何处有遗税,矿监税使就被派向何方,并且带同原奏官前往,原奏官大多也就成为“委官”。所有这些“原奏官”,其奏请开矿课税的目的,就是为了要成为开矿课税的“委官”,为了谋求私利。虽然许多“原奏官”成了“委官”,“委官”却并不完全是“原奏官”。
按照当时人们的说法,宦官一旦受命为矿监或税使,或者同时提督矿税,一定带着“原奏官”及其他“参随”人等。这些参随人等有的是锦衣等卫的闲职军官,也有矿监税使名下的宦官及书手,还有在北京招收的地方无赖。而矿监税使每到一地,特别是提督全省矿税的太监,又往往派出参随到各地提督采矿课税,这些参随就成了“委官”。
这样,参随和委官的身份有时会发生变化:追随矿监税使则为参随,委以开矿课税则为委官。如万历二十四年九月,开矿甫兴时,即命王虎“会同该道分委廉能官同采房山矿”。户部郎中戴绍科奏明“矿砂尚微”,即命其“分投开采”。(11)每一位矿监、税使,以及派往各地的委官,不但自己带着随员,每到一地,也要招揽当地随员,以便摸清矿脉、摸清税源。如果每位矿监税使以及由他们差遣的随员即“委官”,各有10位参随,那么同一时期存在30余名矿监税使,“委官”应该有300多人,“参随”的数量至少是数千人。这当然是十分保守的数字。据记载,山东矿监陈增,开矿40多处,应该至少就有40多名“委官”。(12)而湖广税监陈奉,至少有参随 300 人(13)。天津税监马堂,一次性被其以“曲蔽征租”的名义论罪的参随就有32人;临清民变时,又有34位参随被手无寸铁的民众“格杀”。(14)至于以“狠”著称的陕西税监梁永,竟有军士及“亡命”两三千人。(15)
所以,相对于矿监税使为清一色的宦官,原奏官多为锦衣卫等京卫的中下级军官,委官和参随的身份则复杂得多。委官中有原奏官,也有非原奏官;参随被委以开矿课税则为委官,委官被收回则又成了参随。参随中既有矿税们从京师带同的人员,也有在开矿课税地网罗的人员。笔者根据各种记载,辑录了181人,如果既是原奏官又是委官,则入“原奏官”而不入“委官参随”。但是,也不排除个别本来应该是“原奏官”,但作者没有发现他的“原奏”事迹而被误入“委官参随”的。
在“委官参随”中的115名矿监税使的参随及委官中,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带同采矿课税的中下级军官,有的就是原奏官,如奏请开矿的仲春、王守信,奏请收税的赵承勋、马承恩等即是。这些,都已列入“原奏官”内,他们具有双重身份。但如原奏官仲春的跟班、在河南采矿但不知其名的“赵百户”,原奏官赵承勋的跟班、千户孙龙,被陕西矿监赵鉴劾以骚扰的采矿百户刘议言,以及在浙江采矿,并逮捕当地士民王正孝至京讯问的把总韩大极等等,则皆列入“参随”或“委官”。(16)这一类型的人员约占全部参随或委官的十分之一。
第二类,带同采矿课税的下级文官及宦官,这种人员在全部参随中的比例很小,但影响却很大。最著名的是山东矿税太监陈增的委官、“武英殿带衔中书”程守训,以及广东税监李凤的委官、内监陈保等。
第三类,各地的流棍、亡命等,这部分的人员在全部参随中所占比重较大,影响也大。其中,包括税监马堂在天津网罗的“槌师棒手”、“土虎”,山东矿税陈增委官程守训率领的“虎党”、“京棍”,投靠陕西税监梁永的“恶棍”、“亡命”,福建税监高寀搜罗的“税棍”、“奸恶”,辽东矿税高淮收罗的“门阉”、“配军”,还有糊弄广东税监李凤的道士、引发湖广襄阳之乱的道官,以及因各种原因投靠矿监税使的当地“土民”、“县民”,特别是所谓的土民、县民,其中不少应该是商人,等等。而据巡按御史汪以时参奏,山西税监张忠之委官毛凤腾,及其所带的“书房”陈涵初、方遇春等,竟然都曾经是被通缉的“逆党”赵古元的部下。可见成分之复杂。而率领父子兄弟多人投充陕西税监梁永为参随的杭大贤,则是“武举”出身。(17)
委官固然有自己的职务,参随也可享受特殊的待遇。《定陵注略》记载了一件很有趣的事情:万历三十年正月,命逮京师西城兵马戴文龙,原因是山西矿监张忠劾其“捏报铺户”。张忠属下有一参随,名叫张国纪,是从京师带来的。万历皇帝“逮治”戴文龙的“圣旨”说:“参随张国纪,系题奏钦派人役,铺户准优免。戴文龙违旨辄地申报,好生可恶。并段清等都着锦衣卫拿送镇抚司,着实打着究问了来说,不许容纵。”(18)所谓“西城兵马”,指的是京师北京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的西城兵马司,各兵马司都设有指挥(正六品)、副指挥(正七品)和吏目。(19)戴文龙和段清不知是兵马司中的什么角色。所谓“铺户”,开始是京师中的官店,后来兼为京师所在地顺天府用以签派徭役和赋税的单位。(20)这道“圣旨”可以说明:一、张国纪是张忠从京师带到山西来,否则京师的“西城兵马”管不着他。二、一旦被矿税申报为参随,便是“钦派”人役,可以免除在原籍的徭役,各地官府不得轻易处置。另外,这个事情也许可以揭示一个内幕,作为“参随”的张国纪,可能就是矿监张忠的一位同宗同族的兄弟或伯叔、甥侄。最典型的例子,陕西税监梁永属下有一参随名叫吕四,经过揭露,其实就是梁永的侄子。(21)由此也可以推测,和矿监税使一道来各地、借着开矿课税为名搜刮财富的委官参随,多为矿税们的亲戚朋友。可见,万历皇帝发动的开矿课税运动,又成为矿监税使们整个家族发财的好机会。
比起为数有限的矿监税使,以及提供开矿课税线索的原奏官,数量可观而且对于各地情况十分熟悉的参随,更加引起社会的关注,几乎所有在采矿课税过程中引发的群体事件,以及矿监税使的一切行为,都离不开参随。他们甚至才是这个运动中的最活跃的分子,而发生的问题也多与他们有关。
万历二十八年六月,山西巡按汪以时的上疏,分析了矿监税使与参随们的关系:“近见参官之章屡上,缇骑之差屡下。人皆切恨中使,其实中使见制于群小、群小愚弄乎中使。三五成群,昼夜攒谋,构成奏疏,但求中使用一关防,诸棍即为赍奏。彼中使不通文义,常被欺哄;又心迹暧昧,常被挟吓。甚至中使失于关防,群小盗印空本,任意填写奏援,中使朦然不知。及奉有明旨,只得以错就错。如马堂、孙朝辈,远近传笑。”“皇上以利权委中使,而中使实同偶人;中使以腹心委群小,而群小皆是翼虎。”(22)谢肇淛《五杂俎》也有相同的看法:“我朝内臣,目不识字者多,尽凭左右拨置一二驵棍,挟之于股掌上以鱼肉小民。如徽之程守训、扬之王朝寅、闽之林世卿,皆以衣冠子弟,投为鹰犬,逢迎其欲,而播其恶于众。”(23)
开矿课税本是外行,加之人生地不熟,甚至有不少目不识丁,所以矿监税使离不开参随。“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有矿税则有参随,无矿税则无参随,参随同样离不开矿监税使。二者相互利用,又相互欺诈。以下例子,可以突出反映矿监税使与委官参随之间的关系。
万历三十三年二月,广东巡按御史林东汉揭露,有一名叫裴宗翰的“税棍”,以道士的身份投至广东税监李凤门下,被李凤委以收税,所搜刮的中外商人“异宝重赂,不可数计”,多半吞没。李凤知情后,拷问宗翰,不仅勒取千金,而且抄其家产,获宝货甚多。故事本来应该结束。但令人费解的是,李凤后来不但释放了裴宗翰,而且赏银二百两,给予马匹人夫,遣送回家。林东汉命人前往追查。李凤后来也派人追捕裴宗翰,说是宗翰“拐带钱粮,追拏究问”。但到赣州后,裴宗翰“变易姓名,寄顿窝藏,不知所之”。(24)这位裴宗翰不仅是税监李凤的委官,而且和广东总兵官孟宗文交情甚密,被宗文延为上宾。(25)
在所有的委官或参随中,最为著名的是陈增的参随兼委官程守训,可以说是委官中的传奇人物。
陈增是继王虎之后派出的第二位矿监。王虎派出时,尚是奉旨“勘查矿脉”,陈增则是一步到位,直接领导山东的开矿。从万历二十四年闰八月开始,到二十七年九月,三年的时间里,开矿40余处。二十七年二月开始兼税监,立即和天津税监马堂争夺征税地盘,也是矿监税使中最“横”者之一。《明史·宦官传》为矿监税使们立传,第一位并不是王虎,而是陈增,并且说:“(矿税)其最横者,(陈)增及陈奉、高淮。”与陈奉、高淮相比,陈增不仅自己“横”,还有一位和他一样“横”的委官程守训。《明史·宦官传》用了一大段文字描述程守训:“(陈增之)党内阁中书程守训、中军官仝治等,自江南北至浙江,大作奸弊,称奉密旨搜金宝。募人告密,诬大商巨室藏违禁物,所破灭什伯家,杀人莫敢问。御史刘曰梧具以状闻,盐务少监鲁保亦奏守训等阻塞盐课,帝俱弗省。久之,凤阳巡抚李三才劾守训奸赃,增惧,因搜得守训违禁珍宝及赇银四十余万,闻于朝,命械入京鞫治,乃论死。”程守训第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是在万历二十七年五月,起因是山东益都知县吴宗尧。《明史·吴宗尧传》说,宗尧为南直隶徽州府歙县人,万历二十三年进士,授山东益都知县,极有个性。陈增到山东,守令多“屈节如属吏”,唯宗尧以宾主礼相待。程守训与吴宗尧同为歙县人,此时为陈增参随,故为宗尧所轻。陈增在山东凿山开矿,劳民伤财,又诬告富户盗矿,肆意逮捕,吴宗尧多方制止,并上疏揭露陈增种种违法事项,陈增让程守训进行反讦。而此时又发生了一起吴姓徽商家族内部的财产纠纷,徽商吴养晦告伯叔等偷漏盐税、侵吞其财产。程守训遂上疏抨击吴宗尧阻挠矿务、贪赃枉法,并窝藏吴氏偷漏税款。(26)此事引起了连锁反应,吴宗尧已因与陈增互讦罢官,而程守训的告讦则使其被锦衣卫押解进京,系狱十多年,并被要求追回“赃款”。知府胡士鳌、同知燕祖召因庇护吴宗尧,降一级调用。徽商吴养晦、吴榜等人,也被“勒限严追”偷漏盐税。程守训和另一位告讦人、已革监生吴琯得到了朝廷的奖赏。(27)程守训从此出了名。
关于程守训的身份,有不同的说法。凤阳巡抚李三才称之为“奸人”,两淮盐务少监鲁保、户部尚书陈蕖称其为“委官”,直隶巡抚刘曰梧称其为“武英殿带衔中书”、巡按牛应元则称其为“白棍”,山西道御史李时华也称其为“中书”,大学士沈一贯则称其为“无赖棍徒”,户科都给事中姚文蔚称其为“参随”。(28)同时代的谢肇淛称其为“衣冠子弟”(29),后人也有视其为“徽商”者(30)。《明神宗实录》记载了他的正式身份:“武英殿中书舍人、管理山东矿务。”(31)可见,程守训是被授予中书舍人身份的“委官”和“参随”。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了程守训身份的变化过程:程守训为徽州歙县人,在京师营生,可以视为“徽商”。万历二十四年闰八月,程守训追随陈增到山东,认为“侄婿”,应该属于“题奏钦派人役”,类似于山西税监张忠名下的参随张国纪的身份。看上去程守训是陈增的“参随”,而实际上程守训是陈增的谋主,“唯所提掇”。虽然名为参随,但程守训羞于和流亡无赖为主体的参随们同伍,“自纳银助大工”,加上有陈增的帮助,“特授中书舍人,直武英殿”。从此以后,程守训的身份就是“武英殿中书舍人”。但由于他这个中书舍人是捐纳所得,一直在做陈增的参随或委官,虽然说是“直武英殿”,却并没有在京师供职,所以直隶巡抚刘曰梧说他是“武英殿带衔中书”,就是要通过这种方式点明程守训的真实身份,带有明显的蔑视。
程守训既谋得了中书舍人的身份,行事更加张狂。凤阳巡抚李三才历数“委官”中的骄横者:含山之潘元等,和州之陈所蕴等,淮安之马如壮等,扬州之蒋季柔等,瓜州之鄷奔、纪四,仪真之吴大川、汪三等,泰州之郭实,宿州之顾其礼、戴环等。都是“假雕印信,公行吓骗”。但所有的委官、参随中,“程守训尤为无忌”,“大行吓诈、鱼肉富室、摇动民心,可为隐忧”。(32)万历二十八年三月,两淮盐务税监鲁保上疏,说陈增“委官”程守训,率领“虎党”王文、洪修之等百余人到扬州、仪真,“假托圣旨”,纵容“流棍”项九川、吕尚文等,或捏造商人漏税,“毒刑数百余家,小则破家,大则绝命”,或强行夺人妻女,逼人投水。当地商人、灶户,哄然逃散,“几激成乱”。(33)在这前后,直隶巡抚刘曰梧,巡按牛应元、陈大煃、应朝卿,户科都给事中姚文蔚、田大益,锦衣卫经历钱一鹗,工科左给事中张问达,山西道御史李时华、浙江道御史何熊祥,户科给事中许子伟,乃至户部尚书陈蕖、内阁大学士沈一贯,纷纷上疏,或揭露程守训的种种违法,或请求立即治程守训之罪。但是,不管这些人如何义愤填膺地揭露,陈增都会一如既往地坚决维护他的“侄婿”,并专门上疏,为程守训开脱。(34)其实,也难怪陈增要极力维护程守训,因为程守训确实非一般的委官参随可比。程守训的最终结局,更带有戏剧性。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程守训既自恃才高,又有“中书舍人”的头衔,公开署其衔为“钦差总理山东直隶矿税事务兼查工饷”。这表现出他希望摆脱陈增的控制、独立向皇帝负责的愿望。李三才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使用反间计,使陈增扳倒了程守训。
程守训的故事在数以千计的委官参随中并不具有普遍性,但他的出身及身份的变化,他在开矿课税大旗之下的种种作为,以及在为非作歹的同时却希望建功立业、光宗耀祖,等等,却可以视为委官参随的“样板”。
无论是矿监税使、原奏官还是委官,都是急于发财、急于暴富的人们。这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社会财富积累、消费水平增长、政府鼓动的形势下,人的本性的自然爆发。这场运动的原动力,是当时的最高统治者万历皇帝,是政府财政的拮据和皇室对社会财富的需求,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推动着万历皇帝发动的这样一场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为起点、以满足皇室对社会财富的需求为终极目标的采矿课税运动,并且在这个运动的过程中结成盘根错节的利益网。如果说万历皇帝是矿税运动的“领衔主演”,矿监税使应该是“主要演员”,而原奏官、委官和参随人员,则可以视为“群众演员”,其中一些重要的“群众演员”,如仲春、程守训、乐纲、张嶷等人,甚至可以上升为“主要演员”。
注释
①《明史》卷八一,《食货志五·坑冶》,中华书局,1974年。②《明神宗实录》卷三〇一,万历二十四年闰八月己巳。③④《明神宗实录》卷三三一,万历二十七年二月戊辰。⑤《明神宗实录》卷五三四,万历四十三年八月辛丑。⑥《明史》卷七四,《职官志三·宦官》,中华书局,1974年;刘若愚:《酌中志》卷十六《内府衙门》,中华书局,1985年。⑦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十《言事·章奏异名》,中华书局,1980年。⑧按:到万历时期,明朝卫所和五军都督府一样,已经成为军官领取军饷的所在,只有出任总兵、副将、参将、游击、守备等等,才是实职、才是带兵将领。参见方志远《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科学出版社,2008年。⑨《明神宗实录》卷五三七,万历四十三年十月甲寅。⑩《明神宗实录》卷三四〇,万历二十七年十月辛巳、庚寅、壬辰。 (11)《明神宗实录》卷三〇二,万历二十四年九月己未、庚申。 (12)《明神宗实录》卷三三九,万历二十七年九月丙寅,户科李应策之言:“臣等查山东税监陈增原进矿银疏,开具前后开采山洞共四十余处。” (13)《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七,万历二十九年三月甲子载:“湖广巡抚支可大言:冯应京去任之日,百姓群聚呼号,欲逐陈奉。奉乃盛陈兵卫,招摇都市,砍李廷王等二人,闯入楚府,命参随三百余人,引兵追逐,射杀数人,伤者不可胜数。” (14)《明神宗实录》卷三二九,万历二十六年十二月辛酉;卷三三四,万历二十七年闰四月庚辰。 (15)《明神宗实录》卷四一八,万历三十四年二月辛酉载,陕西巡抚顾其志疏劾税使梁永:“擅铸兵器,私匿军士千余、战马五百,窝集亡命李鄂、李朝江等,多至千人。” (16)按:文秉《定陵注略》卷四《矿税诸使》,记有奏请在浙江诸暨等处开矿的“把总”“韩太极”。此“采矿把总”韩大极疑与“原奏官”韩太极为同一人。 (17)胡忻:《欲焚草》卷一,《枭棍奏当已明疏》,西泠出版社,2012年。 (18)文秉:《定陵注略》卷五《忤奄诸臣》,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善本。 (19)《明史》卷七四《职官志三·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中华书局,1974年。 (20)许敏:《关于明代铺户的几个问题》,《明史研究论丛》第二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第178—196页。 (21)《明神宗实录》卷四一八,万历三十四年二月辛酉。 (22)《明神宗实录》卷三四八,万历二十八年六月丁丑。 (23) (29)谢肇淛:《五杂俎》卷十五,《事部三》,中华书局,1959年。 (24)《明神宗实录》卷四〇六,万历三十三年二月丁未。 (25)朱吾弼:《皇明留台奏议》卷十八《举劾类·军政拾遗疏(丙午)》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26)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六《内监·陈增之死》,中华书局,1980年。 (27)《明神宗实录》卷三三五,万历二十七年五月辛未。 (28)《明神宗实录》卷三四四,万历二十八年二月辛巳;卷三四五,万历二十八年三月庚戌;卷三四六,万历二十八年四月辛丑;卷三四七,万历二十八年五月癸卯、乙巳;卷三四九,万历二十八年七月己酉、丙寅;卷四百,万历三十二年九月癸亥。 (30)《东林本末》卷上称:“徽商程守训等贿内使,以矿税动上。”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 (31)《明神宗实录》卷三五六,万历二十九年二月乙酉。 (32)《明神宗实录》卷三四八,万历二十八年六月丁丑。 (33)《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五,万历二十八年三月庚戌。 (34)《明神宗实录》卷三四八,万历二十八年六月癸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