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分享网站UGC内容著作权保护

2013-08-15 00:49
中国传媒科技 2013年22期
关键词:制作者财产权权利

文 姜 瑞

视频分享网站UGC内容著作权保护

文 姜 瑞

近年来,视频分享网站中UGC内容发展迅速。伴随着其发展,UGC关涉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也逐渐开始凸显出来。本文拟不对UGC内容在制作、传播和受众反馈等各环节牵涉之诸多法律关系一一剖陈,而专对其所关涉著作权的实现和保护进行简单的探索,而在当前形势下对UGC著作权的保护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也是一个极为困难的命题,本文仅为这一宏观命题的几个小点做一探讨,希翼对其最终实现有所帮助。

UGC,即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缩写,意为“用户生成内容”。是指用户将原创内容传播给其他互联网平台的用户,是一种伴随web2.0逐渐成长、成熟的传播态势,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视频分享网站,UGC内容占据一定的份额,与传统的长视频(电影、纪录片、电视剧、综艺节目等)相较,由于UGC制作者的身份而关涉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UGC内容与侵权现象之间的关联也更为密切。

UGC内容在视频分享网站中的地位

据最新发布的《2012-2013年中国在线视频行业年度监测报告》,2012年中国在线视频行业市场规模近90亿元之巨,同比增长近43%,增长放缓,在探讨市场规模增长减缓的原因时,视频网站收入中来自版权分销的份额的下降和网页游戏联运业务收入增速放缓被认为是两个重要原因。与视频网站市场规模增速减缓形成对比,UGC视频贴片广告营同期收为达到5.5亿元增长130%,同时UGC内容覆盖人群远超长视频覆盖人群规模,UGC内容的总浏览页面增长率也达到了91.2%。鉴于UGC内容在视频分享网站中的日益增加,尤其是UGC贴片广告收入增速之快,我们有必要对如何更好的对UGC内容进行保护进行思考。

UGC内容的作品属性认定与著作权

著作权是对UGC内容进行保护的原因。参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首先要对UGC内容进行作品属性的认定方可展开下一步的讨论。一般情况下,被认定为作品要满足三个条件:原创性、艺术性与可复制性。依据以上标准,我们对视频网站中的UGC内容进行判断,首先要排除那些明显属于抄袭、雷同的内容。尽管部分内容是在已有视频进行再次加工而成,UGC内容的制作者依旧付出了劳动和智慧,在已有基础上的新发展也可以视为一种创新;UGC内容也具有一定的艺术欣赏性;与此同时,UGC内容由于其数字存储形式也兼具了可复制性。由此判断,UGC内容属于作品,并进而因此享有著作权。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分为三个层次:著作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邻近权利。与此同时,UGC内容因其新媒体特征而具有与传统介质承载的内容不同的传播特征,因此,在充分考察UGC传播特征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对其传播、复制以及其他权利如何实现进行重新考量。

同时,在实践层面,根据以往的观察,UGC内容与著作权被侵犯的例子较为常见。尤其是2009年至今,这种争端有日趋严重的趋势。

现有法律中与视频分享网站中UCG

内容保护相关的文本

通过法律手段对视频分享网站中UGC内容进行保护的基础是法律文本,总览与之相关的法律文本,尽管缺少特别确定、明晰对UGC内容进行保护的条款,但一些文本可以为我们对之进行保护有所咨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中的相关条款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的阐述可以视为对视频网站UGC内容进行保护的根本原则。

2.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与UGC内容的著作权相关的法律较为丰富,我国现有比较完备的《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配套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则有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诸多的法律规范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UGC内容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另一种则是虽未言及UGC或相关内容,但是可以延引至新媒体UGC内容的部分法律文本。从某种意义上说,第二种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占据更大的比例。

3.行政规章

这是极为重要的一个部分。比如,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2005年出台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6年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鉴于立法成本和一些其他因素的考虑,在我国,通过行政规章来完善立法上的暂时性缺失是可以理解和应当鼓励的。在最近几年的发展中,随着网络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关涉网络新媒体中著作权的行政规章积累较多,这种渐进性的积累最终会为立法和法律体系上的完备做好铺垫。

视频网站中UGC内容著作权

保护路径设想

对视频分享网站中的UGC内容保护的路径进行设想和展望是很困难的,这无疑是一件与实践联系异常紧密的事情。因为对UGC内容著作权保护路径进行设计,首先要充分考察对UGC内容侵权的各种现象,还意味着要在诸方利益的对弈中找寻平衡点。而在这之前,我们还需将之纳入我们考察视野的是:出于娱乐、分享的那部分UGC内容的制作者还没有意识到其作品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并因此而忽视了自己本应拥有的权利。尽管有种种的困难,但我们依旧应尽力争取为该部分权利的保护和实现进行制度设计。

1.UGC制作、上传阶段,普及著作权的知识和权利观念

这是极为重要的,也是UGC内容著作权实现的第一个环节。视频分享网站应在制作者上传页面的显著位置标识《著作权法》等相关内容,哪怕只是相关法律规范的链接也是可以允许的。这种考量的原因在于,平台的提供方应尽其所能的明示制作者:作品拥有版权。这也是在UGC内容在制作、上传阶段,平台提供者的需尽的一个责任和义务。

2.UGC内容传播阶段,明晰权利实现机制

(1)应明晰UGC内容的传播权利

有研究者认为,有关机构和个人应为公民、非传播从业人员合法并有效的参与传播活动、传播决策提供条件、创造机会。受众不是单单接受,没有反馈,缺乏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受众,受众是积极的、主动去反馈,主动去传播的受众。上面引述有力的陈述了制作者在制作、传播UGC内容的合法性。对现有的法律文本进行考察,《著作权法》等法律规范中也都有类似的表达。从视频网站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其作为从企业,应担负一定社会责任,还是视频网站作为媒介平台,属于社会公器之一,明晰UGC制作者的权利,都是其应当注意的地方。

(2)应阐明UGC内容的著作权

涵盖著作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邻近权利。在三个层面的权利归属区分中,尤以财产权的实现最为关键和重要。尽管著作人身权在三层面权利中居于基础地位,但财产权的实现是对著作权最为明确的实现和报偿。实现UGC内容的财产权至少有以下几个好处:其一,财产权的实现是视频网站平台和观众对UGC内容的认可和鼓励,是对制作者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其二,实现对制作者的财产权,有助于帮助制作者积累资金,一定程度上增强制作者对内容的责任感,因此,在以后的制作过程中保证内容的质量,也有助于视频网站平台的持续发展;其三,财产权的实现还有助于视频网站摆脱一些潜在的侵权威胁,将一些未来可能存在的诉讼提前消解。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笔者关注到一些视频网站正在或者已经有了相应的措施来保证制作者的财产权。其中主要的措施就是一句视频贴片广告的收入,依据内容的点击量、浏览时常等指标对制作者进行奖励。这固然是好的,但是一个行业内认可,稳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依旧有待于探索。

3.侵犯UGC内容著作权究责体系的完善

在以往UGC内容著作权被侵犯的案例中,绝大多数是以“通知+移除”的方式来停止侵权,更有甚者,视频分享网站以“避风港”规则来逃脱责任。上述一些措施难逃处理草率之嫌。探析UGC内容著作权保护的难点在于几个原因。视频网站存在过错与否有时难以判断;《著作权法》有关侵权赔偿的一些条款缺乏效果,可被归纳为立法过松之类,导致侵权成本低,条款需进一步改进。在目前的形势下,完善侵犯UGC内容著作权的究责体系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这样一个体系的建立有诸多益处: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实现对UGC内容制作者的保护和鼓励。

小结

UGC内容在视频分享网站中占据一定的份额,对视频分享网站的收益贡献也愈来愈突出,成为视频网站不能忽视,必须重视的部分。与众人较为关注的UGC内容侵权相对应,UGC内容著作权被侵犯往往处于被忽略的地位。视频分享网站中UGC内容在带给我们视听愉悦的同时,也面临着著作权被侵犯却无计可施的尴尬境地。这不仅打击了UGC内容的制作者,也不利于视频分享网站的运营,必须引起公众的注意。

以法律手段来保障UGC内容的著作权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如何从内容制作、传播的伊始就有法可依是实现对其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普及版权知识和权利意识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环;在传播的过程中,其权利实现的形式和方式已有了一定的积累,相信会有更为合情、合理、合法的手段来保障传播过程中权利的实现;而针对UGC内容著作权被侵犯的究责体系,则有待于后续研究的继续探讨。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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