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工作三点论

2013-08-15 00:50:42贾亚生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优抚对象优抚遗属

贾亚生

(太原市双拥理论研究会,山西太原030012)

在双拥工作中,优抚是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重要内容。从战争年代开始,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就对子弟兵和革命伤残军人及其家属进行不同形式的优待和抚慰,这种物质和精神的支持,完成了人民军队由小而大由弱而强的变化,既夺取了革命战争的全面胜利,又保证了和平时期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尽管我军战斗力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但优抚工作肯定是诸多因素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今天优抚工作还在继续,做好新时期优抚工作,自然需要物质基础作保障,同时更需要提升对优抚工作的认识。

一、优抚工作政治论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是国家政权的柱石。人民解放军的每个指战员都生活、工作和战斗在一个特殊岗位,他们时刻听从党的指挥,随时完成战斗、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他们的任何行动都与党和人民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没有他们的奋斗和奉献,国家安全、人民利益和社会稳定就没有基本保障。在人民解放军队伍中,不可避免地总会有因战、因公而献身的烈士和伤残人员,总会有不断涌现出的立功受奖的英雄模范,这些人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抚恤和优待。优抚工作是党和国家的施政方针之一,是相关人员在革命和建设中所表现出的英勇行为而应得到的政治待遇。因此,优抚工作不是简单的走走看看、发发放放那样扶贫解困,从本质上看,它体现了党的政策和社会主张,反映了公民所求和军人所望,是一种影响浩大的政治行为,具有强烈的政治意义。

优抚工作的政治意义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优抚工作性质上看,是民政部门代表党和国家实行的抚恤优待政策。这项工作世界各国都有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展现,而我们要展现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优抚,是体现中国特色的优抚,应该区别于任何非社会主义国家的优抚。我们的优抚既要顾及社会公平正义,又要考虑人民普遍生活水平的发展提高,更要关注优抚对象的实际和所求。尽管优抚工作是社会管理大海中的一滴水,但它能反映出国家制度和社会性质的政治涵义。二是从优抚对象上看,都是特殊岗位上的特殊人群。我们的优抚对象,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对这些人进行优抚,不仅仅是出于人道和人情的考虑,更重要的是从军队和国防建设出发而为之。我们的优抚工作有明确的政治目的,一方面是对优抚对象为国为民英雄行为的充分肯定,另一方面是要有利于国防军队建设和社会祥和稳定。三是从优抚工作影响上看,普通工作事关重大。优抚工作是社会管理的一项内容,任何一项社会管理工作一旦实施起来,必然产生不同程度的反响,优抚工作更是如此。优抚工作做好了,部队中的干部战士解除了后顾之忧,安心服役,能促进国防军队建设;烈士、牺牲和病故者家属能通过组织关怀得到心灵慰藉;社会公民也能通过优抚工作提升国防观念和爱国情怀。如果优抚工作稍有不慎,出现闪失和漏洞,负面影响决不可低估,不是给人们造成误解,就是给那些居心叵测的人留下口实。所以,优抚工作必须讲政治。

二、优抚工作褒扬论

我们的优抚对象都是值得全社会尊重、关怀和敬仰的人群。他们坚守在为国为民特殊岗位上,一不怕苦,二不怕死,艰苦奋斗,忘我奉献。有的积劳成疾或因公致残,而有的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大量人员立功受奖。他们是英雄,是模范,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永远是人们学习的榜样。

实行优抚政策,是对优抚对象工作和行为的充分肯定。他们在不同时期走上保家卫国的光荣岗位,无论如何都是一种利国利民大公无私的正确选择。在国家需要的时候,他们毅然决然地离开家庭和亲人,中断了事业和学业,舍弃了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这是应该肯定的。更应该肯定的是,他们以自己的精神、身体甚至生命为代价,向人民交出完美答卷。他们的经历是为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而工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付出了血和汗,而他们的家庭和亲属付出的则是情感的散落和物质的缺乏。因此,可以说优抚对象及其家属,他们既是一个英雄,又是一个英雄团体。正是由于他们的付出,我们的国家才有今天的繁荣昌盛,我们的人民才有今天的安居乐业。

同时,实行优抚政策,也是向社会和民众推荐英雄,让人们知道英雄,尊重英雄。优抚对象都是有条件的,他们都有自己值得骄傲和受人尊敬的经历和事迹,优抚工作就是一种褒扬英雄的手段,也是激励更多人学英雄、做英雄的措施。今天,我们生活在祥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这种生活不是自然形成的,当前仍然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安居乐业的生活总是需要有人付出代价而换取。坚守在国防线上的指战员们,他们公而忘私,舍生忘死,是我们最可尊敬的人群之一,而他们中间出现的伤残者甚至献出生命的烈士更是功不可没。国家对他们和他们的家属给予优抚,一方面是对他们因公付出所造成困难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是对他们为国家和人民所做贡献的崇高奖励。优抚工作说明,党和国家绝不会忘记那些长眠地下的英烈、坚强奋发的伤残者和至今仍然过着平凡生活的优抚对象及其家属。

三、优抚工作慰藉论

优抚工作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抚恤优待。我们的优抚对象都面临一个现实,就是由于他们因公付出而给家庭亲属造成精神损伤和经济困难,理所应当得到同情和扶助。这样做,社会和人民尽到了关怀安抚的责任,而受优抚者也得到了精神和物质的慰藉。公正而论,对优抚对象的任何优抚行为,都不可能完全弥补他们个人的损失和痛苦,充其量只能是让英雄流血不流泪,伤身不伤心,而让其家属悲情见关怀,损失有补偿,这是人们都理解的。

尽管如此,党和国家总是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抚恤优待标准,以最大努力使优抚对象得到应有待遇,决不让他们的生活条件低于当地群众水平,这是优抚工作的底线。

以现役军人死亡抚恤金为例,根据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在此基础上,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军人,还要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另外,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是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是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三是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同时规定,这些人得到定期定额抚恤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予以补助。至于残废军人,国家则按照残废等级给予抚恤、优待和照顾,仅靠残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地方政府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除上所述,所有优抚对象还有诸多优待。总体而言,优抚工作顾名思义,就是千方百计做好抚恤优待工作,让所有优抚对象得到物质和精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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