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的几个问题——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视角

2013-08-15 00:43颜广明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罗尔斯公正正义

颜广明 1,李 玢 2,何 勇 3

(1.中共怀化市委党校,湖南 怀化 418008;2.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街道办事处,湖南 怀化 418000;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中街道办事处,湖南 怀化 418000)

哲学大师康德曾经说“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1〕。正义,是一个内涵丰富而深刻的概念,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正义观念被视为人类文明的尺度和社会发展的基石,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和社会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无可比拟的地位。正义,既是历史的大话题、大难题,更是时代的大主题、大课题。当代西方正义理论发展较早,也较为成熟,但具体到我国,只能对此进行有批判的借鉴,绝对不能全盘照搬,要科学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理论。

一、当代西方正义理论发展概况

西方文化在传统上极为重视对正义的思考,西方正义理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正义思想,正义理论在当代西方始终是一个核心问题。众多当代西方学者和思想家也将自己的目光投向了正义问题,一方面汲取了古希腊哲学的综合正义思想,另一方面又借鉴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正义思想,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表达了对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解读,针对社会现实和基本理论问题建构新的正义理论,留下了关于正义问题的大量宝贵的思想资料,把正义问题的研究全面地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并日益呈现出政治哲学和具体社会科学相融合的特征,使之逐渐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界里的“显学”。

在当代西方学者对正义理论的研究中,学派纷呈林立,成果汗牛充栋,观点见仁见智,众说纷纭,从不同角度可以分为不同流派。西方正义理论发展经历了两次循环和螺旋式上升后由罗尔斯进行了综合,这位被誉为“20世纪的洛克”的伟大思想家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其扛鼎之作——《正义论》鲜明地提出了自己有关正义与公平的思考,深刻全面地阐述了“形式的正义”、“实质的正义”、“程序的正义”等问题,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是西方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以其独特性、丰富性和思辨性,被誉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和经典文献。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的两个基本原则和两个优先规则构建了全新的符合现代社会的正义理念,使正义理论的研究由经验分析向规范理论复归,打破了西方政治哲学万马齐喑的冷清局面,重新激发了人们对政治哲学的兴趣,扭转了当代政治哲学的颓势,使政治哲学重新成为西方学界的“显学”。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较为突出地兼顾了西方各思想家理论之所长,集其精华,广泛渗透并深刻影响着当代西方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当今西方社会最具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正义理论,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语境中光亮夺目,颇为耀眼,达到了正义理论思想迄今为止所能达到的最高峰。

当代西方正义理论既有丰富的社会现实底蕴,又有较高层次的哲学反思,为西方民主社会发展提供了道德判断根据,为减少或解决现实社会的不平等问题提供了道德原则,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了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正义观念深深地影响了西方诸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当代西方正义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理论和实践发展提供了丰富而厚重的思想源泉和文化资源,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理论的开篇、发展、形成、创新、完善和成熟具有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具有重大的启示、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可以说,当代西方正义理论是构建当代中国社会公正观的“他山之石”,在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理论的思想渊源过程中,从当代西方正义理论中寻找一定的启示和可以借鉴之处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的基本原则

当代西方正义理论内涵丰富、观点精辟、影响深远,其中的权利平等原则、分配公正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对于确立我国社会公正原则,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理论有着重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权利平等原则

社会平等永远是一个公正社会的最先进且最大的共同利益,权利平等是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研究关注的焦点。在当代西方正义理论中,无论是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诺齐克的程序正义论还是哈耶克的自由正义论,都是以“权利”的概念为基础,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认为权利平等是全体社会成员进入国家与社会的逻辑起点和实践基点,公民应当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这方面同样的自由,每个人无论具体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分享基本权利,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和基本发展权利。

以个人权利为核心,人们可以平等地、充分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思想的首要原则,罗尔斯的《正义论》其实就是权利论,就是其权利思想的系统化。诺齐克认为政治和道德的首要问题和根本问题应该是个人权利的自由保障问题,认为正义的基础和核心是个人权利的绝对自由,即个人权利的优先性,而个人权利的实质和要旨就是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伤害、不被干涉,即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特别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拥护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种自由的平等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包括宪法所赋予的某些必然是属于个人的、独立的、不受任何其他权力控制的个人权利”〔2〕56,“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2〕156。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即平等,平等是阿基米德支点,一个正义的社会就是要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最大可能地实现平等。“每个人对人类所具有的一切的平等的基本自由,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与所有人的相似的自由和谐共存”〔2〕56。

罗尔斯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优先于功利和善,强调公民基本自由权利上的平等,要求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这方面同样的自由,要求确立、捍卫和保障社会公民的平等与自由,人们所赋予的、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是也必须是平等的,要求社会平等地分配各种权利和自由,要求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中应该使处于最不利最弱势地位的人得到最大可能的利益,让天赋最不利者受益,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同时要求机会均等,避免分化的风险,并且试图将“机会均等”和“结果均等”统一起来、结合起来、协调起来,极力主张“公平的机会均等”,试图构建一张严密的权利保护之网。

罗尔斯重新采用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学说,全面论述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基本理论,提出了作为其理论核心的两个正义原则,并对如何处理经济与社会差别提出了独特的理论标准,对正义理论的伦理基础作了很有新意的论证。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当代西方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推动了西方的社会运动,特别是推动了各种社会团体和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要求提供公平待遇以及处于不利地位者要求给予有利于团体和个人发展的权利的社会运动的发展。

(二)分配公正原则

社会公正的本质内涵是公民在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中的分配关系,公正合理的分配又最能体现一个社会的公正程度。分配公正是公平竞争结果的最终实现,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是一种对现实分配关系和人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尺度,是人们评判社会公正程度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依据,因此分配公正事关公正的实质与核心,成为社会公正的具体标准和归宿。

20世纪以来,分配正义理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罗尔斯基于平等的分配观就是其一。罗尔斯从人的平等权利出发,主张国家干预经济,通过税收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他主张首先关注的应该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是对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进行扶持和保护。这是罗尔斯在20世纪第一次正式把个人权利和社会分配领域的政策主张和制度目标直接紧密联系在一起。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的条件下,尽可能地缩小贫富差距、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在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的特殊情形下,在借鉴罗尔斯分配正义原则的基础上,政府应以提低、扩中、调高为主线,通过社会保障立法建设和社会保障扩面提标为社会边缘者和境况最差者提供帮助,使公共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和发展机会,让财富分配格局由“金字塔型”向“橄榄型”过渡,以此构建正义的分配观。

(三)程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作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被当代西方人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和“程序中的伦理”,成为当代西方人的一种正义传统。纵观程序正义的演变历史和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西方逐渐由重视实体正义转向重视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思想是西方正义理念中的核心内容,罗尔斯、哈耶克和诺奇克都是坚定忠实的程序主义者。

程序正义思想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永不消逝、不可磨灭、不可替代的闪光点。罗尔斯认为,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种不同类型,程序正义则存在于一种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背景下,它意味着规则的设计、制定、适用和运行及份额分配的程序必须具有正当性。

从本质上来看,程序的本质特点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主要体现于程序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使“结果的正义”成为某种可能。从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来看,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基础和前提,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根本保证,程序正义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必经阶段、必由之路和可靠途径,程序正义取得了决定实质正义的优先地位。他根据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相互关系把程序正义分作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并分别列举了分蛋糕、刑事诉讼、赌博三个事例,来解释各自的内涵。他认为完善的程序正义是一种理想完美的状态和境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才是客观世界和现实生活的常态。“对这三种程序正义的追求体现了基于社会现实而进行的适当选择,三者亦构成了人们追求程序正义的一个完整的需求体系”〔3〕。

以上分析说明,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它作为一种共有的程序正义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追求和理性选择。他认为:“只要程序被遵守,其结果无论如何都被认为是正义的。”〔2〕51纯粹的程序正义决定了结果的实质正义〔4〕,那么“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活动或决定作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5〕。因此,一种社会是正义的,不仅仅意味着、代表着整个社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是正义的,而且公民还必须遵守和服从正义的法律制度,要按照正义的程序来执行和行动,正当过程要通过程序来体现;要使法治的现状向善治发展,就需要用正义来规范程序,用程序来保证正义的实现。

当下,在我国大力推进公正幸福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借鉴西方的程序正义理论,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分析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罗尔斯在正义理论的构建中,高度重视程序正义的价值,这一明显倾向和重要导向值得我们深入学习、思考、探讨和借鉴。我国轻程序现象由来已久并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对程序本身的内在价值认识不到位、重视不足、关注不够。罗尔斯对程序正义的具体划分和举例分析,凸显了程序的重要性及特殊意义,在我国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下,唤起了人们对程序正义的关注,对重视程序正义、树立程序正义理念起到了重要的、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公正社会中,程序正义作为一项重要的正义理念应当而且必须拿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建设服务,进一步发挥程序正义司法改革中的价值导向作用和公正建设中的枢纽作用。这样做有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有利于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结构,有利于限制政府权力对于社会公正的不当干扰,有利于形成社会成员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和信任。因此,我们一定要在实践中坚持程序正义的理念,加强对公众程序正义观念的教育、引导和培育,使他们认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切实加强制度设计和制度建设,改变对程序价值有所忽视的状况,限制政府权力对社会发展的不当干涉,减少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性失误,从而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有效结合起来,共同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正确借鉴当代西方正义理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理论

在历史的长河中,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东方还是西方,中国还是外国,人类的思想文化都是智慧的结晶、进步的阶梯、文明的象征,东西方文化中都蕴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基因和思想元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2〕3,“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这样的世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6〕

当代西方学者对公平正义问题研究起步时间较早,成果著作较多,范围较广,范式比较多样化,西方当代正义理论的相关观念和原则有许多富有启发性的思想闪光点,它将正义视为评价一个社会的首要标准,强调了正义的必要性和至上性,将正义问题放到了突出、紧迫的位置,将其作为社会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强调正义的实现要体现、细化到一切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操作程序上,为分配正义提供更加广泛和合理的基础,为我们全面、正确地认识正义问题开辟了一条道路,为解决一系列棘手的社会现实问题提供了思路,为人类社会的治理和制度选择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它既有助于理解西方正义理论的源流与建构模式,梳理探究实践中公平正义观念的理性思路,也有助于在中国语境中确认正义理论的建构思路及其现实作用,又有助于解答国际视野中的中国问题,解析中国社会改革进程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对我国社会公正理论的发展,对符合当代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正义理论的构建,对探索适合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社会公正的实现方式具有重大的启示、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理论的宝贵思想资料和重要思想渊源。

但是,当代西方正义理论是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为依据而建构的,更加符合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现实和价值观念,它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缺陷和局限性,带有唯心主义的烙印,特别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的“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思想就忽视了社会正义所赖以存在的科学性、现实性和民族特殊性,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个人自利为中心的理念是其无法摆脱的固有弊病,其科学性仍然有待进一步考量和商榷。因此,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性及其背景下的社会公正问题的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与解决。我们必须主动面对势不可挡的经济全球化、文化全球化浪潮,面对东西方文化相互激荡、碰撞、交融、扬弃愈加凸显的客观现实,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坚持“破”与“立”的统一,坚持“一概排斥不可取,全盘吸收不可行,借鉴扬弃不可少”的原则,提倡各种文化文明相互共处而不冲突、对话而不对抗、交流而不封闭、兼容而不排斥,在激荡中学习借鉴,在碰撞中扬弃升华,在交融中丰富发展;既要走出当代西方正义理论设定的思想界限,又要体现出自身的优越性;既坚持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在弘扬和吸收中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又博采各种优秀文化之长,敢于敞开胸怀,开放包容,大胆接纳,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主动地批判地吸收和借鉴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的合理因素和优秀成果,提升正义追求的价值境界;充分认识到公平正义是对社会发展具有持久影响力的“大道”,构建能够凝集多数人共识的稳定的社会正义观,构建具有民族特色、体现时代特征、富有中国气派的当代中国正义理论,构建凸显“人民的正义”、符合当代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正义理论,构建具有完整的科学解释力、长久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理论,从理论上支撑起全民正在全力建设、共创共建共享的和谐社会、美丽中国、幸福华夏,从而积极推进和全面实现社会公正。

〔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65.

〔2〕〔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韩 强.罗尔斯程序正义思想及其启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6).

〔4〕刘慧群.论高等教育公平的相对性〔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5〕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的分析〔J〕.中外法学,1997(2).

〔6〕许纪霖.世间已无罗尔斯〔N〕.文汇报,20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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