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学家,姚海滨,杨香东
(湖北省水利厅,430071,武汉)
湖北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占水利工程总投资的65%以上。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三方面:
据统计,2010—2012年,湖北省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3 539处,投资近375亿元,呈现点多、面广、分散、量大的特点。中小型水利项目建设掀起了新一轮高潮,其中中小型水库项目2 222处,泵站项目19处,灌区项目120处,堤防项目87处,分蓄洪区项目1处,水电站 166处,水利血防项目22处,饮水安全项目412处,中小河流项目220处,涵闸项目1处,小农水重点县项目220处,城市防洪项目6处,水保、湖泊治理等项目43处。
今后一段时间,湖北将继续保持大投入、大建设的高速发展势头,农村小型水利、饮水安全等许多项目工期仅仅6个月就须完工受益。
湖北省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全面推行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创新监管方式,启动水利工程质量飞检,严格质量评定和验收,全面提升在建工程质量,为水利工程建设在湖北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农村饮水安全、小型农村水利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等点多面广,工程等级一般为4级或5级。当前水利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主要针对的是3级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对中小型水利工程的针对性不强。由于工程等级较低,部分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责任意识不强,工程质量缺陷、隐患增多,加大了质量监督工作的难度。
由于水利项目涉及多个乡镇和几十个村组,质量监督工作很难达到全覆盖,留下了“监督盲区”,存在部分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走过场、质量核定核备把关不严等。
少数地方质量监督员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存在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不具体的现象。少数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执法不严,对违法违规行为姑息迁就,致使质量监管的权威性打折扣。质量监督机构不健全,专职人员少,经费无保障,无交通工具、办公场地以及简易的质量检测工具等,难以满足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需要。
水利工程涉及老百姓生产生活,施工工期短,一般为半年,参建单位往往注重进度而忽视质量,部分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缺陷,外观质量较差。体现在:检测单位无水利检测相应资质,检测项目、频次不满足要求;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工作不规范,已完工的单元工程不及时进行质量评定;工程档案资料不规范,施工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滞后于施工进度;未开展相关的专项检测和试验,如水库加固工程的帷幕灌浆压水试验,钢闸门等金属结构强制性检测,地基承载力试验,“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的清水池满水试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等。
一是按照强制性监管的要求,所有建设项目都要纳入监管。二是按分级监管的原则,按照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单位。但同时,地市级要加强对县市级的指导,省上也要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湖北省针对小型农村水利、农村饮水安全等项目分散的特点,将质量监督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达到质量监督管理“无盲区”的目的。
湖北省坚持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制度,在水利工程建设初期就组织建设各方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明确工作内容、要求及监督措施、办事制度,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对关键环节、关键工序进行现场检查,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等环节都有质量监督人员到场。工程建设初期监管就要及时介入,检查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及质量制度建立情况;施工中,抽查质量体系及制度落实情况。重点督促项目法人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奖惩制度和质量管理专班;督促设计单位做好设计服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三检制”,严把原材料进场关,规范施工工序和工艺质量,严格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督促监理单位加大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的力度,落实监理质量否决权和工程款支付否决权,规范监理日志;督促质量检测单位规范检测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质量检测。同时,监管中对工程的实体质量,特别是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加强检查;工程的后期对法人组织的重要隐蔽单元、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做好监督,严把质量关口。
湖北省水利厅赋予质量监督机构行政执法职能,强化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管理,有效地控制了全省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为强制性政府管理措施,对管理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有较为明确和详细的罚则。对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对参建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采取约谈、降低信用等级、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取消投标资格、罚款等措施,增强市场主体参建单位的质量法律责任意识,优胜劣汰,营造“质量是水利工程生命线”的良好水利建设市场环境。
质量监督部门要委托能力强、信誉好的质量检测单位,及时开展水利项目质量抽检,严格把好竣工验收质量关。黄石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对2010年验收的3个中型水库和22个小型水库,在验收前全部进行了质量抽检,抽检合格方可验收。荆州市水利局与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要求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材,进工地前须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湖北省水利厅以文件的形式,对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审批并核定工程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在概算中增加并单列质量检测费,其中平行检测为建安工程0.1%,验收质量抽检费为0.4%。
目前,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规范、标准,对中小型水利工程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还不太强,有些则是空白,项目建设管理的办法也在不断完善之中。湖北省深入研究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中小型水利工程,分析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控制要素以及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同时组织做好不同类型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评定标准、项目划分、质量抽检要求等质量监督的基础工作,探索差别化的质量监管措施。如出台中小河流质量监督指导意见、农村饮水安全质量监督办法和农田水利及灌区项目质量抽检方案等。对质量管理薄弱的地区,对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施工的工程,对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及项目类型,对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和部位,采取“重点盯防”的方式,投入更多力量加强监管。同时,湖北加大质量管理培训力度和频次,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技术水平。积极鼓励全省质量监督人员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不断补充新知识,以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水平。
近3年,湖北质量监督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质量飞检,与有关业务处室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性或专项质量大检查,起到了一定的威慑、警示作用。各地也不断推进质量监督工作创新,如襄阳市加大质量监督巡查和整改力度,2011年发出39期监督通报;荆门市建立 “质量黑名单”制度;黄冈、咸宁、宜昌、孝感、随州等地,探索聘请 “群众质量监督员”监督水利工程质量。另外,湖北省通过组织全省质量交叉大检查,起到了检查、督促、提高的作用。通过交叉检查的方式,各地互相拿出来“晒一晒、亮一亮”,开展“比、学、赶、超”,互相促进。
①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水利工程开工前,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要求及监督措施、办事制度,对预防工程建设的违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②建立“质量黑名单”制度。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对质量问题严重的,或拒不整改的,由质量监督机构记入“黑名单”,并给予相应参建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信用等级或资质(资格)。
③中小型水利工程,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只有通过过硬的工作措施,才能做好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确保工程长久受益。
[1]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 38—1992)[S].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2.
[2]任兰义.地方小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思考[J].广东科技,2007(1).
[3]王勇.浅谈工程质量监督新模式[J].科协论坛,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