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民办证更方便

2013-08-15 00:43陈俏
浙江人大 2013年1期
关键词:船民边防治安

船民办证更方便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解决实践中出海船民办证不便、来回奔波等现象,条例强调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发证条件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当场发证;明确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不得收取费用;船舶改造以及出租、出借时可以向就近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或报告。

条例规定小型船舶应当在指定位置编刷船名、船号;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对小型船舶加强日常治安管理,每年开展一次边防治安登记。明确小型船舶的船名、船号由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设了不同幅度罚款,另设警告、吊销《出海船民证》等处罚方式;对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需受处罚的行为以列举的方式加以细化。

陈 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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