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三非”人员的管理与惩治

2013-08-15 00:43
浙江人大 2013年1期
关键词:居留证管理法区分

加强对“三非”人员的管理与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三非”人员是指中国境内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工作的外国人。近年来,伴随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程度的不断深入,一些人利用我国管理体制上存在的某些疏漏,非法来华、居留或工作,扰乱了社会治安和就业市场。为此,出入境管理法从多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第一,完善签证制度,增加口岸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第二,细化外国人在华停留、居留制度。区分了外国人在华凭签证停留、需办理停留证件、需办理居留证件等不同情形,并分别规定了各种情形在华停留居留的期限。第三,将外国人居留证件区分为工作类和非工作类居留证件两大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有效期间。此外,法律还界定了属于“非法就业”的行为。第四,规定了对“三非”人员的调查、遣返措施。对有“三非”嫌疑的外国人,有关机关可以依法盘问;盘问后仍不能排除怀疑的,可以拘留审查;确定存在“三非”行为的,有关机关可将其遣送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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