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道正)
甘肃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这是《甘肃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目前,该法规已经甘肃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以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正式下发实施。
《实施办法》还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企业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实施办法》强化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在对违反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减发当年绩效薪金和奖金的经济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