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乡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

2013-08-15 00:46:01鲁玉杰
黑龙江史志 2013年7期
关键词:户籍制度城乡居民社会保障

鲁玉杰

(宾县党校 黑龙江 宾县 150400)

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和特定主体的权利。平等权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但是在社会经济大发展的今天,城乡公民的权利是不对称的。这是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矛盾,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为此作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城乡公民权利现状分析

(一)宪法规定中农民选举权之不平等对待

现存《选举法》的规定,致使人大代表中农民的人数明显低于其他代表,干部和知识分子的代表人数,且农民在全国人大中的实际人数远远少于应选人数,这与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明显是不成正比的。

选举权的实现意味着公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能够代表利益的人参与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和进行政治决策。而我国目前的现实是:形式上,人大代表中的人数过少、比例过小;实质上,农民缺少利益表达的有效途径,农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充分表达。

(二)农民的受教育权受到限制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自1986年国家义务教育法出台以来,农村的教育状况得到了良好的改善。但是,农民受教育的权利并未完全得以完全实现,农村的孩子因为现实条件的限制不能完全地享受义务教育。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改之前,政府规定免除学费但是却允许增收杂费,这条规定实质上取消了义务的无条件性。对于经济贫困家庭的孩子来说,每年甚至每学期的学费,成为他们通往学校的主要障碍。

(三)农民作为公民的劳动权得不到保障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在二元化劳动力市场上,进城务工的农民与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有着明显的差别。即使在新的劳动法出台的今天农民的以上权利状况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观,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劳动权利不能得到同等的保护与对待。

(四)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缺乏实质保障

与劳动权相关的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也存在不平等的对待。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权利通过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予以实现。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出于迅速建立工业化的考虑及当时的国家现状,采取了二元分治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城市即对有工资收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营企业职工、大中小学的教师等实行国家保障,对没有工资收入的城市居民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社会救济;而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农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

二、城乡公民权利不平等原因剖析

(一)历史原因

新中国是在社会主义发展水平很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工业化初期,国家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放在了工业上和工业相对集中的城市,在生活、医疗保障公共品提供和服务待遇上向城市居民倾斜,对于这样的发展思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是正确的,可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重城轻乡的发展思路就逐渐失去了它的合理性。建国初期的政策使得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极不平衡,农村在与城市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剪刀差的趋势,社会历史概况和经济的不平衡导致城乡居民在其他各个方面的不平等。

(二)制度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户籍制度,国家对城市户口设置了即严又高的进入门槛,使城乡之间形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在计划经济时期,城市的就业岗位依据的是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在城乡对立二元户籍制度背景下,依据这样的就业原则,不可避免的就形成了城乡二元就业制度。与护理就业制度相对应,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也是二元的,城市的产业工人收入来源于工资,而农民的收入则主要来源于农业收入。在二元分配制度背景下,我国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形成了二元体制,城市和农村实现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

综上,二元的户籍制度导致二元的就业制度,二元的就业制度又导致二元的分配制度,二元的分配制度又导致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形成了城乡不同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直接导致城乡的不平等问题。

(三)法律原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反过来又制约着经济基础。我国法律在城乡居民的权利方面规定的不合理、不完善也是导致现实中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一个具体原因。比如我国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并没有关于城乡平等的规定。我国的教育法、户籍法、社会保障法等基本法律很难见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的规定,相反却常常出现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城乡居民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后的双重赔偿标准,就是法律导致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具体体现。

三、改善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措施

(一)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战略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无论是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还是对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才能消除经济发展中的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才能扭转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局面。只有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一致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上去了,也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

(二)废除户籍制度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限制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这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影响到我国市场化得推进和城镇化的进程,极大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限制了农村居民的收入,造成了城乡收入差距问题。要想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平衡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平等,必须打破这种城乡户籍分割局面,实现城乡户籍一体化的目标。这一认识也得到了中央高层的重视,有关中央领导也表态,会在将来逐步放开户籍制度,以实现城乡居民在居住、就业和收入方面的平等。

(三)全面解决“三农”问题

“三农”问题的实质就是农业、村民和农村发展问题。全面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就是发展农村经济,是农民富裕起来。这就要改革和解放农村的生产关系,提高农业化技术水平,加大工业对农业的反哺作用,同时要制定相关政策以提高农民的收入,三农问题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只有全面解决了“三农问题”,农村才能真正发展起来,农民才能真正富裕起来,农村和城市才能真正平等起来。

(四)加大有关城乡居民权利平等的立法

所有的保护手段都没有法律保护来的安全、效率和公平。农民权利的保护最终也要上升法律的层面。所以,要加大有关城乡居民权利平等的立法。首先,要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规定城乡平等权,赋予城乡居民平等权。其次,要在教育法、户籍法、社会保障法等基本法律中规定城乡居民的平等性。最后,要改变现有法律关于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规定,比如废除现有的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赔偿标准城乡差异的规定。只有不断加大立法,从立法上规定城乡居民的平等,给这种平等套上坚实的法律保障,才真正能够实现社会的平等。

(五)完善对农民权利的司法保护

对农民权利的司法保护,是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的又一途径。要完善相关司法,降低诉讼成本或减免农民的诉讼费用,让农民真正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在权利受到侵犯后,或者回避,或者采取极端手段。对农民权利的司法保护不仅要法律化,更要制度化。这要求我们必须对有关的制度进行完善,如立法制度要简化,简易程序的范围扩大化,执行制度的迅捷化,法律援助制度的普及化等。这些都是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不可少的措施和制度。

总而言之,城乡居民群众深切地呼唤城乡权利的平等,也只有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权利的不平等,才能真正促成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城乡的互惠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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