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

2013-08-15 00:46
黑龙江史志 2013年7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时期权利

张 静

(呼和浩特市第二十六中学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0)

中国的封建社会以宗法制度作为统治者进行封建统治的主要手段,在整个封建社会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封建宗法制是宗族内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的祖先,区分尊卑长幼,规定继承秩序,确定宗族成员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则。在宗法制度下,封建伦理制度、法律制度、家训族规在婚姻关系中都要求女子“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这使男权在家庭中具有绝对权威,女子要绝对服从其统治。宗法制主导下的封建伦理道德将女子贬到了不再有个体独立存在和个体独立人格的位置上,完全成为男权的附属品,按此要求所教化出来的女性,必是卑弱的屈从于男权的。而女性的卑弱屈从,正是整个封建社会文化对女性角色的最终价值定位。

本文试图分析明清时期女性在家族中的位置、彼此不同的关系,以明确明清时期女性(主要是作为代表的妻和妾)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做出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妻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关系的缔结

明清时期娶妻坚持“六礼”,不仅使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保证了夫妻的婚配关系,而且体现了无媒不婚,以礼联姻,婚姻与家族关系相结合的原则。六礼在法律上认可了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使妻能够随着丈夫的身份获得亲属身份,所以当时妻的选择相当慎重,仕宦旧族尤为突出。

重视门第是明清时期婚姻习俗的突出特点,也是当时择妻最重要的标准,发生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家庭在经济能力、社会地位、拥有权力及文化素养等方面应基本相当和对等,否则,两家即没有联姻的前提和基础。明清两代法律规定:凡男女订婚之初,男女双方如一方为“庶出、过房、乞养”者,必须明白通报对方,不得隐瞒,双方自愿为婚,写订婚书,以礼嫁娶。这些规定,使男女双方互通情报,便于选择门当户对之人成婚,从而有利于门户婚的实现。清代有一种满汉礼俗叫做“过门帖儿”,其做法是用一张红纸,写上籍贯、三代(曾祖、祖父、父亲,有什么功名或做什么买卖)、现住处等,装在一个红封套里套好,再贴上一个红纸签,写上一个“喜”字,写上婚姻当事人的名字、年龄、有什么功名等,男女两家通过媒人把写好的帖子互相交换,由此来决定能否婚姻。

明清时期娶妻之所以重视门第,就是因为妻是另外一个家族的代表,门第观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观念上的反映,是封建王公贵族维护自己政治地位的工具之一。门第观既有政治性又有经济性,两性婚姻关系的缔结是两个家族的结合,也是为进一步巩固家族之间的政治经济同盟关系,借婚姻来扩大家族势力。

(二)妻与夫的关系

封建社会婚嫁“六礼”的礼俗表明其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而宗法制使女性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夫与妻之间是主从关系。明清律有以下规定:1.妻有一定程度的财产支配权,主要为嫁妆,但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夫妻财产本该共有,但却将妻排除在外,使得妻的经济不能独立,一定要依附于夫,在财产权上体现了夫妻的主从关系。2.妻要为夫服丧,但是夫可以不为妻服丧。在丧礼上表现了夫尊妻卑的地位。3.夫有罪,妻坐从;妻有罪,只坐其身。表明妻是夫的附属物,没有独立人格,在量刑上体现夫妻的主从关系。4.妻要对夫守节,从一而终,禁止夫死再嫁,但是妻死后,夫可再娶。这种对女性单方面的贞节要求,不仅表明了妻的人格附属于夫,而且在两性关系中深刻地体现了夫尊妻卑的不平等地位。5.离婚要遵从“七出”。即凡妻涉及“七出”中的任何一条,夫都有权在不征求妻意见的情况下将妻赶出家门。虽然“三不去”对出妻作了限制性规定,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妻的权利,但在实际情况中,若犯恶疾、犯奸,“三不去”的限制往往无效。这不仅是对女性离婚权的剥夺,而且是对女性人格的侮辱。明清时期的宗法制度使夫妻关系中呈现出的夫尊妻卑成为一种常态。

(三)妻与子女的关系

妻与夫是法律上的婚配关系,妻是子女法律上的母亲,在卑幼的子女面前有较高的地位,可以行使有限的家长权。首先,妻有教育子女的权利。其次,妻对子女具有主婚权。第三,妻有代行未成年子女(有时甚至是成年子女)财产管理权的权利。但是,妻在家庭中行使的家长权是代行夫权,有限的,如丈夫已死并儿子成年,重大事情还要与子商议。

在明清时期的婚姻关系中,相对于夫,妻处于从属地位,没有独立的人格,但作为封建家长的角色,对子女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所以,当时以妻的身份出现的女性,虽然地位卑微,但还没有沦落到卑贱的位置。

二、妾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关系的缔结

明清时期,婚姻关系中还存在另一身份的女性——妾。明清时期,妾分为三等。等级最高的妾是“二房”,相当于“小妻”、“侧室”或“偏房”,称呼为“二房奶奶”或“新奶奶”。等级最低的妾是“姑娘”,又称“屋里人”或“房里人”,即“通房丫头”,属于奴婢。姨娘,本属通房丫头,只是辈分较高,资历较深,在礼仪上与一般通房丫头略有差别,如称呼一般通房丫头为“姑娘”,而对她们称“姨娘”;晚辈主子对她们也要有起身让座之礼。除了这点礼仪性差别外,姨娘与通房丫头并无本质不同。

妾都是非正式聘娶,古人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明清时期,在大多数情况下,纳妾有一定的礼节。而且这些礼节大多与妻有一定关系。首先,纳妾要取得妻的同意;其次,纳妾时,只用一乘青衣轿将妾抬来家中;再次,妾来到男家,先行拜见妻仪式。妾下轿后应赤脚穿起红木屐,向厅堂上的妻下跪磕头,表示自己愿为奴婢。按照风俗,妻可以和颜悦色,先赐一个名字给妾,叫“改名”,后将一支银制“花管”插到妾的头上,意为管着妾,最后说些希望妾如何的话,便结束了拜见妻的仪式。但是,也存在着妻在赐名和插花管后可以教训妾的风俗。妾在被妻教训时要默不作声,等妻教训结束后才能起来拜丈夫、公婆及男家其他亲属。这时男家亲友不贺喜,妾也不拜祖宗。

总之,妾的迎娶程序十分简单,不存在法律效力,在迎娶过程中并无两家族结合的重要政治意义。在大多数情况下,妾是被当作货品赠与或买卖,可以直接通过长辈许人即可成为妾,根本没有独立的人格尊严,更没有自主的意愿。所以,妾的地位低下也是理所当然的。

(二)妾与夫的关系

《白虎通》云:“妾者,接也,以时接见也。”妾与夫的这种“以时接见”的方式表明妾与夫并不是一种婚姻关系,妾和男主人之间只是多了一层被合法化了的性奴役关系,她与男主人之间仍保持了严格的主奴之分,仍要服侍男主人的生活起居。妾与夫的这种主奴关系使得妾与夫之间更为不平等。夫可以随意处置妾,可以随意打骂或买卖、遣逐,甚至杀妾。对于此,《清律》也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骂夫,则处罚得比妻打骂夫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可见,妾在夫面前是如此的低贱,根本没有什么权利和尊严可言。

(三)妾与子女的关系

明清时期的法律不承认妾与夫之间的婚姻关系,所以,在法律上妾与子女不发生血亲关系,也不具备母亲应有的权利。妾在家中没有地位,与子女之间也没有亲属的称谓。妾所生的子女必须认妻为“嫡母”,称其“母亲或太太”,妾只能为“庶母”。子女对妾以姨娘呼之,而妾也只能向仆人一样称呼他们为少爷、小姐,只有亲生子女才能直呼其名。妾与子女之间虽为母子关系,但根据宗法制度,子女随丈夫获得了主人的地位,而妾是奴婢身份,因此,妾与子女的关系是主奴关系。既然妾与子女之间是主奴关系,在礼法森严的封建家庭中,自然妾也没有教育子女的权利,主奴之间的等级不可逾越,即使亲生母子也不例外。

由于嫡庶之分甚严,亲生的子女也恪守封建礼教,所以妾与亲生子女间产生了畸形的母子关系,子女为了消解庶出的负面影响,对待亲生母亲也以主人自居,不合理的封建礼法制度使母子之间形同陌路,这不仅反映了明清时期反人性的社会伦理观,使得原本应该正常的人伦关系打上了封建礼教的烙印,而且体现了明清时期妾妇阶层卑微而可怜的命运。

总之,明清时期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下,妾在婚姻关系中没有任何法律保护,完全依赖于男性而存在,不仅是夫的奴婢,在家庭所有成员关系当中也是处于最底层、最弱势的位置,作为妾的身份出现的女性,在明清时期的婚姻关系中,毫无地位和人格可言。

三、妻、妾关系

从迎娶程序上来看,娶妻坚持“六礼”,讲究门第,明媒正娶,而纳妾则只是通过买卖或长辈许人,妾的地位在正妻之下,妾与妻是主奴关系。只是姨娘辈分较高,有丫鬟伺候。而通房丫头不仅要服侍夫,也要服侍妻的生活起居。

妻与妾身份的不同决定了妻与妾地位的不同。妻是另一个家族的代表,妾只代表个人。妻因其娘家权势,嫁到夫家后具有一定的尊严和权利,而妾一般都是平民出身,代表的仅是个人,妾作为奴婢只能承担义务,没有资格拥有尊严和权利。妾对妻态度要极和顺,如妾犯妻则与妾殴骂夫主同罪。在宗法制社会里,妻可以事宗庙,妾却不能,死后也不被祭,有子的妾可以别祭,但不能入庙。从汉中期以后夫妻实行和葬,而妾不能享受。妻作为正室,得到法律和家庭的认可,拥有一定的地位,而妾在家族中并不能算是正式成员,其亲属也不能列入夫家的姻亲之内。同时,妻可以支配和使用家庭财产,而妾不可以,这些都体现了妻的身份较妾尊贵,妻妾地位悬殊。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卑微、低下,女性不仅没有自主的权利,而且没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这是由当时的宗法制度与落后的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也是封建礼教教化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父子、母子、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了进一步的改变。当代社会不再强调男权的绝对权威,但是几千年来留下的封建糟粕不会轻易根除。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及文化层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两性关系也相应发生了改变,甚至在当代出现了“围裙丈夫”、“妻管严”等现象,但当代婚姻关系中男女家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仍旧存在。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当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不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也需要国家各项制度的保障与法律的保护,更需要女性自主意识的不断提高。在中国,要实现女性解放,女性地位的提高,达到真正的两性平等,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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