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研究综述①

2013-08-15 00:54秦玉斌
当代体育科技 2013年4期
关键词:规章法规权利

秦玉斌

(德州科技职业学院 山东德州 251200)

1 体育无形资产的界定

1.1 体育无形资产概念的研究

1995年原国家体委制定的《体育产业发展纲要》中,正式对体育无形资产进行了表述。通过在CNKI上进行相关文献的检索,自1997年以来,很多学者对体育无形资产的概念进行了论述,但是并未对其作出统一的界定。如我国学者周武、曹芳平等认为:“体育无形资产是指存在于体育领域中、具有体育特质的,由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长期使用、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以某种特有权利和知识形态存在的,是能以货币计量、并在不确定的未来期间会带来经营收益的一种非货币性资源。[1]”

随着体育无形资产的范围不断拓宽,这几种概念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综合以上观点,体育无形资产应是指存在于体育领域中、与体育具有高度相关性,由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并使用,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以某种特有权利或知识形态存在的,能以货币计量,并在不确定的未来期间能带来较高经营收益的一种经济资源。

1.2 体育无形资产内容的研究

在体育无形资产内容的研究方面,大多数学者都认同体育无形资产应包括:(1)各级各类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权和经营权。(2)各级各类体育组织、体育团队的名称、标志的专有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3)体育专利的申请权和实施权。(4)体育专有技术的发明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他体育科技成果权。(5)体育组织、团队和个人的声誉。(6)体育场馆、设备的租赁权土地使用权。(7)体育彩票的发行权、专营权和销售权。(8)职业体育名人的广告权、代理权。(9)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体育类促销获利因素。

于善旭学者认为无形资产还应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商号、域名等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资产,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商誉等非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资产,都可因在体育领域中产生或应用而成为体育无形资产,不能过小地限定体育无形资产的范围。

1.3 体育无形资产特征的研究

通过CNKI数据库检索到与体育无形资产相关的文献共40多篇,通过总结,得出体育无形资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无形性;(2)广泛性;(3)可投资性;(4)垄断性;(5)依附性;(6)时效性;(7)外部性;(8)依赖性;(9)不确定性;(10)高效益性;(11)长期性;(12)权力性;(13)相关性;(14)价值的递增与衰减性;(15)不规范性;(16)法律授权性;(17)非完全经济性。

2 我国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2.1 我国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现状的研究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可知,现阶段我国在对体育无形资产进行保护时,一是参照知识产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二是直接适用各部门、各地方制订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有关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2)有关商标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3)有关著作权以及著作邻接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4)有关部分体育非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5)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2.2 我国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不足

随着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的深入发展,现有的立法保护模式也日益暴露出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2.2.1 属于静态的保护模式,未从权利动态发展的角度出发进行立法保护

通常情况下,一个完整的保护过程会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领域,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各种法律责任。体育无形资产权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权利,对其的保护过程必然也遵循该运作规律。然而,在我国现有保护模式中,既有的规范主要集中于执法领域,至于权利的产生(立法)、权利的实现及司法救济(司法)则少有涉及。这导致了我国在体育无形资产保护中各阶段发展的不平衡。

2.2.2 具体规定方面的不足

(1)上位法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作为体育领域的根本法,对体育无形资产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唯一与体育无形资产有关的条款是第三十五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该条规定也仅是对部分体育无形资产作出界定,即体育竞赛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这与目前体育无形资产丰富的内涵相比,差距甚远。

(2)现有规定混乱,不同层级、不同地域间的规定无法有效衔接。首先,各种法律解释缺乏系统性。由于上位法尤其是《体育法》中缺乏根本性、指导性的规定,目前体育无形资产的保护在法律层次上都是间接适用其他部门法,如《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体育活动的特殊性使上述法律往往需要加以解释才能在实际中具体适用,受解释主体、原有法律条款的立法目的、法律调整范围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各解释间的协调性并不高。其次,在缺乏国家关于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各地方在制定相关法律文件时没有明确的依据,导致立法尺度不一,参考价值不统一,出现各个地方上关于体育无形资产的保护有时甚至产生矛盾,对具体案例的适用上没有统一的标准。

(3)缺乏程序性规定。体育无形资产的保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涉及资产的形成、取得、侵害与救济等各个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不管是权利人取得体育无形资产的各项权利,资产的交易和转让,还是被侵害后寻求救济,追究侵权者责任等,都离不开一定的程序,尤其是在救济阶段;程序正义往往是实体正义的前提。然而,目前我国的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尚未有调整体育无形资产的程序性规定,这无疑是当前法律规定中的一大缺陷。

(4)缺少强制性保障手段,追究法律责任条款缺乏。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之所以无法形成对体育无形资产的有力保护,各种侵权现象屡有发生,其关键还在于现有规定中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缺乏。没有专门的法规对体育无形资产的各项权利进行保护,由于现有直接适用于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的大多是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受自身立法权限的限制,它们大多未对法律责任条款作出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的保护力度。

3 我国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对策的研究

3.1 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模式的研究

鲍明晓教授在早期有关体育无形资产的研究中认为,体育无形资产权兼具体育权利特质与知识产权特质,其本身与知识产权并不等同,其外延并不能完全被知识产权法所覆盖。而且,随着体育产业化、市场化的发展,体育无形资产中新兴类别必将不断出现。而赵芳教授认为,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可分为两部分:(1)体育知识产权部分,这类体育无形资产完全可借助现有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进行规范;(2)特殊形态的体育无形资产,这类体育无形资产不能为知识产权法所覆盖,上述两种倾向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对我国的体育无形资产进行专门的法律保护。体育无形资产作为我国体育领域的一项新兴产业,其立法保护过程中无论是在立法主体、立法职权,还是在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均具有独特性。因此,笔者更倾向于上述第二种观点,即在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的基础上,对部分特殊形态的体育无形资产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实现“两条腿走路”。

3.2 加强我国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对策的研究

自从2006年有关我国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对策的相关研究的文章才开始出现,直到现在其数量也可谓是屈指可数。

于善旭学者认为应从8点加强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1)将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体系;(2)对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3)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强化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意识与责任;(4)积极推进和完善体育无形资产方面的立法;(5)加大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的法律实施力度;(6)努力探索多样化的体育无形资产法律服务途径;(7)认真学习借鉴国外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有益经验;(8)进一步深化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加强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最主要的就是要加强立法,有了法律规范就有了准绳,其他任何问题就很容易解决了。

[1] 周武,曹芳平.体育无形资产概念管窥[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4):56.

[2] 张清江.论析我国体育产业中无形资产及其发展动力[J].商场现代化,2005(1):37.

[3] 吴学勇,张成云.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现状及对簧研究[J].山东体育科技,2004(4):38.

[4]赵芳.我国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的相关问题[J].体育学刊,2004(2):27-28.

[5]陈子华.论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立法保护的若干问题[D].上海大学学位论文,2007.

[6]于善旭,马法超,阎成栋.加强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意义和对策[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8(2):93-97.

[7]赵芳.我国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的相关问题[J].体育学刊,2004(2):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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