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涛
(河南师范大学 公共政策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河南 新乡453007)
民主选举作为我国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已载入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保证。然而,在我国一些地方的村级直选中,家族化问题却始终困扰着村民“民主选举”的进程,继而影响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后继环节的实现。
家族化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近年来我国村民自治特别是民主选举环节研究中一个始终难以回避的话题。中国农村宗族问题,继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研究热度冷化之后,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又开始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成为一个研究热点[1]。至此,国内部分学者继续以宗族制度本身产生、发展、演进、消亡的历史进程为主线,通过在一些乡村所作的田野调查,从宗族制度史的角度来深度探究家族化问题。而更多的学者则从我国1982年新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之规定出发,结合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2010年修订通过)和1990年《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把传统宗族问题研究与现行乡村治理制度结合起来,并由此形成一股新的研究热潮。
农村宗族制度单独来看尚谈不上是一个问题,甚至几千年来还在我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治理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当它与现行村民自治制度相结合,尤其是当传统家族与现代村政权产生互动时,就极有可能首先在“民主选举”环节上引致家族化问题。
社会人类学家许烺光认为,“所谓宗族,是一种沿男系或女系血统,直接从家庭延长了的组织,以父子关系为基础的中国家庭,随着结婚生子这种正常的途径带来的规模扩大,具有向心倾向的成员理所当然地进入父系宗族之内,因而成为越来越大的集团”[2]。其中,聚族而居是宗族存在的前提条件,血缘关系是宗族凝聚的基本纽带,传统宗法是宗族运行的组织原则。由此,同村中地缘上的聚族而居和同族内血缘上的亲情伦理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宗族制度的两大支柱,而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中画地为牢的人口控制政策在客观上反而又强化了村落聚族而居的传统[3],几千年宗法制度所固有的亲情伦理观念更是深深地渗透在每一个村民的血脉之中,农村宗族问题油然而生。
而当传统宗族面对现代村政权的利益诱惑时,地缘上聚族而居的村民就会从血缘上的亲情伦理出发,基于家族成员间的相互认同心理及家族内部权威的有效协调机制,进而结成“同进退,共荣辱”的家族共同体,通过投票支持家族内部推选的代言人,选择这一相较于个人力量更强的非正式组织来参与到村级直选中去并谋求村委权力,然后再借助村委会这一正式组织来为家族及其成员攫取更多的权利和利益,村选家族化问题由此而生。
尽管我国农村宗族自20世纪以来不断受到打压和冲击,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化甚至消亡,但近些年来又逐渐得到恢复、重建,不仅在宗族内部问题的解决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在乡村治理层面上,也与现代村级政权产生互动,以“非现代化”之身,行“现代化”村治之实[4]。
根据肖唐镖1995、1996年在江西省三个县市所作的宗族对村级组织的渗透情况调查,所涉3个乡镇的53名村党支部书记中,83%来自该村最大姓最大族,而来自小姓小族的其他9个村党支部书记中,只有5个能较顺利地开展工作[5]。再根据其1999年对村干部宗族和房股归属情况的调查,到90年代末的村级直选前,主要村干部中具备大族(房)背景的现象已很普遍,在被抽样调查的39个村中,大多数村支书、村主任来自大族(房)[6]。白如冰2004年在对某地36个村选举前后村支书和村主任所在宗族的调查分析显示,选举前所调查的该36个村中,便有22个村的村支书或村主任为最大族,占村总数的61.1%;而在选举后,居然有28个村的村支书或村主任为最大族,占村总数的77.7%,较选举前又增加了将近17个百分点[7]。孙迎辉2007年曾就家族势力对村委会选举影响问题在河北省清苑县大庄乡采取问卷和访谈的方式做了为期半个月的实地调查,结果显示,有61%的人认为家族在村庄的生活中影响很大,32%的人认为有些影响,7%的人认为影响很小[8]。可见,家族化问题在我国村级直选中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在有些地方还十分严重,即使到近些年来这一状况也仍未改善,甚至村民自治的后继环节也需要得到大家族支持才能顺利开展。
权力通常意味着利益,国家间基于自身实力对权力的追求会导致战争或和平两种状态,由此还形成两种学说:势力均衡和权力等级。同样,由于村选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村庄政治权力、经济利益、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趋利避害的行为机制促使家族产生积极参选的内在冲动,而宗族领袖对于村委权力及其中所蕴含的家族利益会有一种自觉,并积极采取行动去增强它们。于是,家族这一类似国家的“地缘+血缘联盟”在追求村委权力的过程中,也会使我国一些地方村选呈现“势力均衡”和“权力等级”两种典型家族化形态,前者主要出现在选举中,后者的问题则呈现在选举后[9]。
“最古老的和最常见的理论认为当几个国家增强他们的国家权力并组成同盟、相互平衡的时候,和平就会出现。一旦平衡崩溃,就会发生战争”[10]413。与之相对,由于国家间的战争破坏性极大,胜出效用甚至为负;而家族间的竞选成本则低得多,胜出效用通常为正。因此,村选中当几大家族(或一独大家族的几大房)呈“势力均衡”形态时,各大家族都会认为己方参选胜出机率较高,消极参选即意味着将村委权力拱手让人,且今后还要承担对方施加于己的不利后果,故都会基于乐观准则积极参选,围绕村委权力及随之而来的利益博弈激烈,甚至会出现暴力武斗的极端局面。该形态下村选的结果要么是一方艰难胜出,执政后仍要面临对方的挑战,要么出现“难产”问题,需依靠上级乡镇党委出面协调解决。此时,村政权的平稳过渡受到影响,村委会的正常运作无从实现,村民们的集体利益难以保证。而当大家族间的均衡被打破,各自等级次序渐趋清晰时,村政权的平稳过渡反倒可能实现,家族化转入下一种形态。
“国家从权力的角度讲,按等级次序排列,每个国家都知道它处在什么位置,当权力等级的界线清晰时,这时就会出现和平,因为相对的权力很清楚”[10]413。与之相应,村选中家族间的实力按人数这一等级次序排列,当呈现“一族独大”(或一独大家族中“一房独大”)的“权力等级”形态时,小家族会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位置,明白参选获胜希望渺茫却又要付出竞选成本,甚至有可能因此触怒大家族,导致对方掌权后进一步盘剥其利益;即使能侥幸胜出,掌权后也很难撼动大家族利益,反再空添执政成本,故小家族会基于悲观准则消极弃选,大家族积极参选并轻易胜出,此时村政权的平稳过渡反倒成为可能。但这种形式民主的选举背后实际上却隐藏着更深层次的家族化问题,民主选举的结果却是“多数人暴政”,村民自治沦为大家族内部治理,因为小家族事实上是没有选择权的。同样,当大小家族间的实力处于转型期,等级次序界线模糊时,村政权的平稳过渡反倒难以实现,家族化再转入上一种形态。
当然,我国村选并非都呈家族化态势,“势力均衡”和“权力等级”也仅是家族化的两种典型形态。但这样的村选归根结底都只代表了某一狭隘群体(家族)的不当利益,而非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称不上是民主选举。
在现实村选中,假定每个家族都是理性的(其事实上至少也是部分理性的),且都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这也符合实际),则“势力均衡”和“权力等级”形态下家族化村选会相应地陷入“囚徒困境”和“智猪博弈”之中。
在家族间“势力均衡”形态下,假定一村中有两大家族甲和乙(或一独大家族的两大房),其在村选中都有两种相应的竞选策略:一种是之前所述的“家族化”策略,另一种是与之相对的“非家族化”策略。再假设该村利益之和为10单位,如双方均采取非家族化策略,则利益均分各得5单位;如一方采取家族化策略而对方不采取,则采取方需付出2单位家族动员成本,但胜出后会盘剥对方3单位得益;如双方均采取家族化策略,则均需付出2单位家族动员成本。由此,其相应得益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势力均衡”形态下的“囚徒困境”分析
由表1可知,无论对哪个大家族来说,其最优策略都是家族化,尽管这是一种两败俱伤的最差策略组合,但对任何一方来说都属无奈之举。因为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己方的策略选择取决于对方,对大家族甲来说:如对方采取家族化策略,己方也采取的得益3大于不采取的2,家族化显然是最佳策略;而对方不采取家族化策略,己方仍采取的得益6大于不采取的5,家族化仍是最佳策略。因此,无论对手采取何种策略,己方的最佳策略选择都是家族化。同理,对于大家族乙来说,其最佳策略选择也都是家族化。于是,两大家族间“势力均衡”形态下,都会基于“趋利”动机而积极参选,由此村选博弈激烈,家族化问题明显。当然,现实村选中可能并非仅存两大家族,也可能有数个大家族,但其博弈道理大体如此,村选同样会陷入“囚徒困境”的尴尬境地。
家族间“权力等级”形态下,假定一村中“一族独大”(或一独大家族中“一房独大”),小家族会清楚地知道自己即使采取“家族化”策略也很难改变大家族当选的现实,故其选举诉求就会从“趋利”转向“避害”,即从单纯追求村委权力带来的利益转向避免竞选动员和执政成本所带来的损失,大小家族间竞选策略也就相应地转变为“参选”与“不参选”两种。再假设该村利益之和仍为10单位,大小家族间正常利益分配比为8∶2,小家族由于人数少故竞选动员成本较低为1,但当权后难以“服众”故执政成本较高为2;大家族则刚好相反,竞选动员和执政成本分别为2和1(这样假设可能更贴近实际)。此时,如双方均不参选,则双方利益无法实现都为0;如小家族选择参选而大家族不参选,小家族侥幸胜出,但当权后大家族未必“买账”,其在执政过程中轻易不敢也很难盘剥大家族利益,空负1单位竞选动员成本和2单位执政成本,大家族却“坐享其成”;如大家族选择参选而小家族不参选,则大家族承担2单位竞选动员成本和1单位执政成本,小家族“搭便车”;如双方均选择参选,小家族不仅无法胜出,空负1单位竞选动员成本,甚至有可能因此触怒大家族,导致大家族当权后进一步盘剥其1单位得益。由此,其相应得益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权力等级”形态下的“智猪博弈”分析
由表2可知,尽管不参选是小家族的最优策略,但大家族却没有最优策略,此时不存在最优策略均衡。不过,按照“重复剔除严格劣战略”的思想,仍可找到其均衡。由于大家族的最优策略依赖于小家族的策略,可先剔除小家族的劣策略参选:给定大家族参选,小家族不参选的得益2大于参选的0;给定大家族不参选,小家族不参选的得益0同样大于参选的-1。因此,不管大家族参选与否,小家族都应选择不参选。在剔除掉这个劣策略后的新博弈中,小家族只有一种策略可选择,而大家族仍有两种策略,但此时,大家族不参选的得益0显然低于参选的5,剔除这个劣策略,剩下的唯一策略组合即是:大家族参选而小家族不参选。于是,家族间“权力等级”形态下,小家族会基于“避害”动机而消极弃选,由此村政权的平稳过渡反倒可能顺利实现,家族化问题隐晦。当然,现实村选中可能并非仅存一个小家族,也可能有数个小家族,但其博弈道理也是如此,村选同样会陷入“智猪博弈”的尴尬境地。
总之,村选是一个复杂的博弈过程,在此只是借助两个相应的博弈模型来深入分析两种形态下的家族化博弈道理。“势力均衡”形态下的“囚徒困境”局面反映了家族个体理性与村委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家族内部虽有一种有效的协调机制(传统宗法),横向家族之间却缺乏这一机制,而要想摆脱这种困境,两大家族需事先就村委权力及相关利益分配通过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但这样的村民自治就难免沦为大家族间的“内部分赃”;“权力等级”形态下的“智猪博弈”局面反映了家族化村选中小家族基于“避害”动机而无从选择的事实,民主选举的后果最终沦为大家族的“一家治理”,而要想打破这种状况,就需改变大小家族间的利益分配比例,使小家族参选动机从“避害”转向“趋利”,但现实中减少人数较多的大家族的利益比例显然又有悖公平。因此,单从博弈形态分析来看,村选家族化问题似乎无解。
事实上,村选家族化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村民所选择的家族团体保护方式及其中所蕴含的传统宗法制投票逻辑。因为,团体在任何时候相较于势单力薄的个人来说对权利的维护都更为有力,无论这种团体是家族的还是其他形式的,这是村民依赖家族保护的基本观念所在;而传统宗法制投票逻辑更是体现了村民选择的自由,不论这种选择结果如何,起码这种自由不容侵犯,这也是民主选举的基本价值所在。但当大家都遵从家族团体保护这种单一规则时,家族化就成了一种村民民主选举中的问题。因此,问题的核心在于这种选择方式的单一性,如果选择成为唯一,村民在投票时就无从选择,而缺乏选择的自由,就谈不上民主选举。所以,问题解决的关键并不在于打破村民传统宗法制固有思维模式,而在于怎样改变家族团体保护方式的单一性,赋予村民投票选择时真正的自由,而其中破除地缘上的聚族而居和血缘上的亲情伦理这两大家族化支柱尤为重要。
在此,可引入政治学上“横切分裂”理念:“个人有可能属于或认同多个团体,也就是说他们有‘重叠的成员身份’,属于不下一个团体的人们必须缓和他们的观点并与其他团体的人合作,因为有时他们的政治立场是一致的”[10]94。依此理念,要改变家族团体保护方式的单一性,首先要造就一种多元化的村选局面,通过村民所属或认同团体的多元化,使其具有“重叠的成员身份”,这样同村的本族人在投票时才能缓和宗族观点,并选择与其政治立场一致的外族人合作,藉此来打破村选中的家族藩篱,在投票时赋予村民多样性的选择自由,进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而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一些地方已逐渐呈现“横切分裂”的多元化村选局面,家族化难题也正在破解之中。
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两项实践对于打破家族的地缘和血缘关系,进而造就“横切分裂”村选局面至关重要:一是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建设,旧有村庄改建、迁建甚至合并整合成新型住宅社区使得人口重新聚集,而社区新批宅基地通常又都是根据规划按照村民搬迁的先后顺序而非同族相聚来定(据笔者调查),这对于打破家族赖以存在的聚族而居的地缘前提尤为重要,传统的聚族而居开始被新型的社区邻里关系所打破。二是产业集聚区建设,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社区人口的重新聚集,还包括产业和生产要素的聚集,其中的产业集聚区就是促进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农民就地创业就业的载体,村民就近进厂务工并接受现代企业制度训练则可在工作中形成业务合作关系,这又对打破家族赖以凝聚的血缘纽带关系极其重要,传统的亲情伦理开始被新型的工厂业务合作关系所打破。尽管传统村落伴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也会逐步地自然打破家族赖以存在的地缘和血缘关系,但速度却要慢得多,这也正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的意义所在。
在“横切分裂”理念下,血缘界线与邻里界线相互交叉就会使村民发生分化为四部分:重血缘家族观念的族人、重社区邻里关系的族人、重血缘家族观念的邻居、重社区邻里关系的邻居。在新型农村社区的选举中,重血缘家族观念的村民可以排斥外族候选人,但该候选人又可能是自己的邻居,在“远亲不如近邻”的新型邻里关系观念下,他就有可能投票给自己的邻居而非族人,也就是说选择邻里关系保护而非家族团体保护方式来维护自己在村中的权利和利益。于是,单一的家族团体保护规则就会被改变,村选家族化问题也就有可能化解。同样地,血缘界线和工作界线相互交叉也会使村民发生分化,当族外候选人是自己在工厂朝夕相处并基于业务合作关系而结下深厚友谊的工友时,其投票的团体保护规则也可能会从族人转向工友。由此,当多种界限相互交叉,村民就具有双重乃至多重身份(族人、邻里、工友),在投票选择村官的问题上他们就必须缓和自己的传统家族观念并选择与族外人合作,因为很多时候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立场是一致的,并且这种邻里或工友间的团体保护方式同样也是值得信赖的。
基于分裂中的交叉并取其交集的“横切分裂”理念,藉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家族地缘和血缘关系的打破,通过村民所属或认同团体的多元化,单一的家族化村选模式就会发生分化,村民的投票选择自然也就具有多样性,从而获得真正的选择自由,这样选出的村官才能最大限度地代表最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而非狭隘的族民利益,最终使村选家族化问题得以逐步化解,村民民主选举得以顺利实现。因此,从村民自治的民主化进程上来讲,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治意义远大于其经济意义。
[1]肖倩.“行政主导型”村治下的宗族活动情况[J].江南学院学报,2001(1):91-94.
[2]许烺光.宗族、种姓、俱乐部[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63.
[3]王久高.农村宗族家族势力的复活对村级党组织建设的影响及其消解[J].探索,2004(4):31-33.
[4]刘康磊.“宗族社会”与“公民社会”的变奏——兼评《宗族政治——村治权力网络的分析》[J].中国图书评论,2010(10):26-28.
[5]肖唐镖.农村宗族势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关系[J].探索与争鸣,1998(7):15-17.
[6]肖唐镖.宗族在村治权力分配与运行中的影响分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3):1-6.
[7]白如冰.宗族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影响之思考[J].民主与科学,2004(2):40.
[8]孙迎辉.村治中家族势力的地位变迁[J].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4):56-58.
[9]胡河宁,刘涛.我国村民民主选举中家族化问题的分析与解决[J].江淮论坛,2004(6):53-56.
[10]迈克尔.罗斯金.政治科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