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纲 王爽爽
一、城管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2012年3月以来,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从小产权房等违章违法建筑物着手,依法查处了一批受贿窝案。分析这几起发生在城管系统内的受贿案,呈现出以下特点:
1.作案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城管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呈现一定的规律性,首先都是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了违章违法行为,紧接着执法人员以违章违法事实为借口索要财物,或者当事人为避免被查处积极主动地向执法人员行贿,事后执法人员就会故意放水或者不予查处。
2.集体腐败现象明显窝案现象突出。
从调查中发现,上至城管局的局长,中至科长、队长,下到一些临聘执法人员都不能幸免。
3.受贿手段呈现多样化。
在调查中发现,除了传统的“一对一”送钱、送物等行贿手段外,还以先送小产权房后转卖给予差价行贿,或者入干股分红等多样化的手段来达到行贿受贿的目的。
4.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作为直接面对老百姓的基础政府管理人员,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现阶段呈现出来的城管系统腐败现象滋生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也使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二、城管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城管执法部门管理不严、监督机制不完善,是造成城管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城管执法机构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有些部门和执法人员权限和责任不明确、不具体。没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的审查审批制度,使个别执法人员权力过大或者越权执法;没有坚持行政处罚决定的集体讨论制度,使一些领导权力过于集中,以权代法;没有严格执行执法管理制度,财产管理混乱,罚没收入收支不明,导致一些不法分子私吞、截留、挪用罚没款物;没有一套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对执法活动没有实行跟踪监督,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2.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是城管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社会原因。
首先,高度集权的传统经济管理体制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新机制不完善,某些改革措施未跟上,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促使一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牟私利。其次,多元化的经济成分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多种利益主体在同一市场活动,有的为追求各自的私利而不择手段拉拢、腐蚀执法人员,此时权力可以变成金钱,诱使一些执法人员不惜铤而走险。再次,多种分配方式的差距和低薪也是城管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诱因。多种分配方式的收入差距导致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时也产生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城管执法人员收入增长远低于其他人员。这样,一方面是经济效益为上的社会现象,一方面是掌权者、管理者的贫困。在巨大物质利益反差的刺激和诱惑下,一些意志不坚定者便陷入了权钱交易的漩涡。
3.法律赋予城管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是造成城管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客观条件。
由于行政法律法规内容笼统、不具体,甚至出台缓慢、滞后、不配套,特别是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行政执法程序可操作性差,造成赋予城管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比例或幅度过大,使一些执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而谋取私利,同时又有职务光环的掩护。一些受罚者也会千方百计拉拢、腐蚀执法人员,企图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城管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为从源头上防止权力的不当运用,把预防关口前移,有效预防城管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应做到“四个到位”,即权力分解到位、权力制约到位、权力监督到位、惩防结合到位。
1.权力分解到位,避免权力过分集中。
合理和适当的分解权力,把监管的关口前移,可以有效地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一是规范城管执法审批程序。审批权是权力行使的重要环节,审批结果将产生利益差别,有的单位和个人就会追求并想得到这个利益,这就成为某些人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的条件。因此,规范城管执法审批程序,改个别人审批为多人审批,其作用是增大企图从非正当渠道获取利益人员的作案(如行贿)成本,加大审批人的作案风险,致使客观上增加权钱交易的难度,从而可以有效切断得益人与审批人的利益联系,防止以权谋私。二是规范城管执法审批权限。领导审批权力太大,实际是领导独裁的表现,也是权力失控的表现,容易为职务犯罪提供条件,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城管执法审批权力的限定,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三是明确职责分工。对城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进行分工明确职责,不仅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更有利于本单位人、财、物管理权力的分解,预防权力过分集中在个别人身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产生。明确规定分工不分家、分权不揽权、分职不越职,有效预防领导班子及成员独断专行、各自为政的情况发生。
2.权力制约到位,防范滥用权力。
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需受到相应的制约。在横向上,一个部门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其他部门的制约;在纵向上,权力的行使须经过若干个步骤和环节。根据这一思路,在权力分解的基础上,对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一是设立城管执法议事协调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干部和部门的权力行使,要以该机构的集体意见为依据,权力行使要受到它的制约。二是严格执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制度。在执法过程中,贯穿以权制权、切断工作人员与被处罚单位和人员利益联系的原则,预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三是实行干部轮岗制。干部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过长,容易形成个人势力范围和关系网络,甚至形成小宗派,与身边人员和社会人员串通一气,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干部权力的恶性膨胀和失控。对此,对干部实行轮岗制,是预防干部权力失控的重要制约措施。
3.权力监督到位,确保正确行使权力。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放松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是纵容违纪违法的发生。因此,城管执法权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是防止腐败、保护干部的重要手段。一是接受群众监督。城管执法权行使是否合法、正确,是否公平、公正,需要接受群众的检验和评价,要将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权力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二是实行内部监督。从单位内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相关执法人员是否按制度和程序规定行使权力实行全过程监督,落实民主集中制,通过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活动,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增强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设立专门监督机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公开,预防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建立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由于故意和过失,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过错责任,通过监督机制的约束和管理,有效预防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惩防结合到位,建立预防长效机制。
一是严惩城管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构筑法律威慑防线。对城管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要从严查处,有罪必究,无论职位高低,只要构成犯罪就要严格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姑息迁就,坚决杜绝以党纪处分代替刑罚的现象,防止职务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以严明的法纪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发展,通过打击使一些犯罪分子产生畏惧,构筑法律威慑防线。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城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树立预防意识,建立预防网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目标,达到有效减少和预防执法部门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城管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城管执法队伍庞杂,执法任务繁重,法律政策性强,执法机关要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使其执法行为高效廉洁,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只有从思想教育入手,在办案的同时坚持抓犯罪预防工作,通过上法制课、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各种警示教育活动,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提升正气。同时通过组织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的要求去做,促使行政执法机制正常运转,形成良性的执法人文环境。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为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及时与检察机关加强联系,制定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成立预防领导小组,同时设立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工作,建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撰写调研报告等形式,对当前本单位、本行业存在的职务犯罪的特点、趋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