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以国际单位制单位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简称“法定单位”)。请参阅《量和单位》(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量名称、量符号应规范使用、书写。量名称有全称与简称之分(如“物质的量浓度”多简称“浓度”或“物质浓度”等),二者可等效使用,且多使用简称。量符号均应使用斜体,如m(质量),t(时间),V(体积),n(物质的量)。某些常用量及其符号,如比重(sp gr,sg)、原子量(AW,aw)、分子量(MW,mw)等,因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易与有关符号产生混淆或误解宜停用,应改用“相对密度”(d)、相对原子质量(Ar)、相对分子质量(Mr)等。
单位名称也有简称与全称之分,两者可等效使用,数字后带单位者,均用单位符号表示。单位符号前的数字避免使用分数。数字与单位符号间应留一个字符空隙。当数值过大或过小时,应改用适当词头符号如M,p 或以10n,10-n的形式表示,但应遵守有效数字及数字修约规则。单位、词头符号及阿拉伯数字一律采用正体。
组合单位中不宜使用斜线,更不宜将斜线、负指数幂或汉字混用表示相除。如常用法定单位为“mg·kg-1·d-1”,不能再表示为“mg/kg/d”,“mg·kg-1/d”,“每日mg/kg”或“每千克mg/d”等。药物、试剂浓度及各类生化指标使用法定单位的基本原则是:①当其Mr 或Ar 已准确测得时(如各类电解质、维生素、糖类及其代谢产物、脂类及其代谢产物、非蛋白类含氮物质等),均应采用“物质的量浓度”,分别以mol·L-1,mmol·L-1,mol·L-1,nmol·L-1,pmol·L-1等为法定单位表示。②当为混合物(如总蛋白、总脂、各类免疫球蛋白等)或其Mr 或Ar 尚未准确测得时,可采用“质量浓度”,分别以g·L-1,mg·L-1,g·L-1,ng·L-1等为法定单位表示。③习以%,‰,比例数(如1∶1 000)等相对数表示结果者可继续使用;但当表示变动范围时,范围号(~)前后两数值中的%,‰或10n,10-n均应同时写出不能省略前者只写后者,如3.0%~5.0%(不能写成3~5%),“(4.0~5.5)×1012·L-1”(不能写成4.5~5.5×1012·L-1)等。④习用的各类百分浓度(v/v,w/v,w/w)及其单位g/dl(g%),mg/dl(mg%),ml%(vol%);当量浓度(N)及其单位N(Eq/L),mEq/L,Eq/L;克分子浓度及其单位M,mM,M;以及表示微量物质含量的ppm,pphm,ppb等均应停用。年龄和体重均须用实际测得的平均数±标准差()表示,按体重计算的药物剂量应以“g(mg)·kg-1·d-1”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