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 佳(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杭州 310018)
近年来,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迅速,已经初具规模,多元化的主体结构正在形成。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以浙江省为例,目前,浙江省共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106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70家,保险经纪公司25家,保险公估公司11家,截至2011年底,共实现保费收入25.57亿元,占全部保费收入的3.5%;公估机构估损金额3.27亿元,占全部赔款金额的1.57%。兼业代理机构6732家,比上年减少1150家,实现保费收入217.62亿,占全部保费收入的29.78%。
1.市场规模扩张迅速后逐渐稳定,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与业务结构发展不均衡,期待新的业务增长点。近年来,浙江省保险中介的业务量每年的增长速度很快,通过中介实现的保险费占全部总保费的比重也在逐年增加,从2006年的65.8%增加到峰值83.34%后,一直维持在80%左右。从保险中介市场的参与主体数量看,专业机构的数量明显低于兼业代理机构和保险营销员的从业人数;且在专业中介机构中,专业代理机构的数量也远远大于经纪机构和公估机构(见表1)。从保险中介市场的业务结构看,专业中介渠道贡献的保险收入(3.5%)远远少于兼业代理机构(29.78%)和保险营销员(42.04%)的贡献度。同时,作为专业从事理赔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的估损金额占比微小,无法起到促进保险企业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的作用,也无法发挥专业中介的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浙江省保险中介的发展仍属于粗放型方式,过分追求“量”的增加而忽略“内涵”的提升。
2.专业中介发展严重滞后,业务偏向资源型中介和兼业代理。在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初期,为了扶持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允许大型的企业,集团公司入股,以防止出现中介机构开业经营后业务来源缺乏的现象。这也是出现大量资源型中介机构的根源。兼业代理这种保险销售方式比较适合我国的消费者,大多数的国民缺乏相关的金融保险知识,且保险意识淡漠,所以兼业代理机构能够利用其经营主业的便利,利用所掌握的主业客户的良好资源进行保险销售。在浙江兼业代理对保险的贡献度为总业务量的30%左右,其中银行和邮政机构的贡献最大。业务大量来源于资源型中介和兼业代理对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一方面对无资源中介形成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也削弱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利润。
3.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定位模糊,存在监管盲区。一般来讲,保险营销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及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中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而当前,市场中所指的保险营销员是取得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大多数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契约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其收入来源于业务提成和增员的奖金,且无法享受到劳动法所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和福利,导致保险代理人缺乏职业归属感、荣誉感和成就感,欺诈、误导等现象时有发生。
作为各大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首选的、具有竞争力的销售渠道,个险销售渠道的从业人员的行为和形象直接影响着保险业在经济社会以及消费大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浙江省2011年共有保险营销员107823人,比上年末减少1870人,全年平均脱落率超过70%,较上年减少了2.13%,队伍稳定性问题虽然有所改善,但是增员难、留存难、特别是高学历人员的增员和留存依然是困扰保险营销队伍发展的难题。
1.保险市场发展趋于成熟过程中的自发需要。保险中介是成熟的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能够优化保险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减少交易成本,使保险产品在保险供求者和需求者之间顺利交换。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初级阶段,由于市场体制和市场经营的实际(主体少,产品少),保险中介的功能无法也不需要发挥。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经营主体的增多,产品品种和数量的增多,保险中介的功能和专业性就体现出来,因为在市场趋于成熟的过程中,需要借助中介的力量牵制和约束保险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促进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
2.法规政策的逐步健全完善是制度创新的基础。2011年5月保监会出台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继2010年保监会出台《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后,关于保险销售人员的又一重大规范性文件,也是为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奠定法律基础。在新版的监管规定中,将困扰营销员队伍建设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职业资格方面,简化法规的章节和条文,将主体部分为“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二是人员界定方面,保险营销人员应该包括保险公司的从事销售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正式员工),因为保险销售中的种种违规问题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及管理层有一定的关系,新规定的界定在管理上避免了存在“漏网之鱼”和“管理死角”的问题。三是学历层次方面,提高了保险销售人员的参考资格,从原来的初中以上学历,提高到大专以上学历,将有效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使销售环节的复杂局面得到有效缓解。
表1 2011年浙江省保险中介各大渠道参与主体数量情况
3.科技进步丰富了保险中介的专业功能为制度创新提供物质条件。工业技术、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也对保险保障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保险标的种类的大量增加,对保险价值的估测,风险管理的技术要求更高,如果仍然按照过去的操作方法和操作流程,则难以满足承保、理赔、保全等方面的需要。因此,保险中介在进行制度创新时,要不断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传媒等高、精、尖技术,以满足专业中介开展售后服务、客户回访、风险评估、风险管理、远程现场查勘、现场定损等功能的需要。
在现实市场经营中,保险中介各大渠道出现业务重合、功能重合的现象,这其实是中介机构核心业务定位不准、专业性不强的表现。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和规定,浙江正积极、稳妥、渐进地促进中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逐步加大对产业的支持和扶植力度。在浙江专业代理的业务结构单一,车险业务比重达到94%,资本实力、人力资源较弱,缺乏专、精、尖的龙头企业,业务不稳定,极易受到保险公司电销模式和兼业代理的冲击。相对来讲,浙江的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现状稍好,资本相对充足,风险管理顾问角色逐步得到市场认同,积极协助和参与政府部门商业化社会管理,能够错位经营,整体发展领先于其他渠道。公估机构的发展依然依靠保险公司,其市场独立性无法体现,因而专业理赔的优势不被保险消费者看好。
1.泛华模式。2007年10月31日,泛华保险服务集团,在纳斯达克的上市,泛华保险成为亚洲首家登陆纳市的保险中介企业,而泛华的中介营销模式—“后援平台+个人创业”也为我国的保险中介提供了一条可借鉴的道路。借助国家政策鼓励中介做大做强以及保监会支持保险专业中介上市的东风,泛华集团站在了资本市场的最前端。在2007年12月,泛华保险成功收购首家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广州方中保险公估公司。至此,泛华保险的业务范围已完全覆盖保险中介行业的所有领域。泛华模式的成功运作,对于民间资本强大的浙江来说,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让浙江的保险人认识到公司上市是改变保险中介市场结构的关键,能够使保险中介人具备较强的资本依托,完善产品代理、资本运作以及品牌管理等各个环节。
2.华康模式。2007年7月,华康推出以“合作伙伴、独立经营、恒久利益、终生事业”为特点的伙伴代理制,成为国内第一家提出并且付诸实践的保险中介企业,被业界誉为我国的第二代代理人制度,其核心在于视代理人为身份平等、终身合作的商业伙伴,允许他们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跨城市展业,给他们提供不同险种、不同类别的保险产品,同时,还明确规定代理人的续期利益和团队利益属于代理人个人所拥有,可以继承和转让。
横向国际比较发现,专业代理机构的发展呈“一大一小”两端发展的特征:日本的个人代理店就是小型化、微型化的代表;而泛华模式、华康模式则是大型化、集团化的发展模式。对于中国市场来讲,大型化发展更符合我国国情,即方便统一监管,更容易被消费者所信赖。除泛华参股和华康控股模式外,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也在积极探索规模化经营新模式。2008年初,江苏华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牵头的12家保险代理公司在南京宣布结盟,不改变联盟成员原有的法律地位和组织结构,以企业文化、责任、使命和目标作为合作的基础,通过整合优势集中采购、利用渠道分散销售,共同向保险公司争取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品牌效应,积极探索规模经营的新路。
2008年6月,浙江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成立。该协会的成立,将在健全行业体系、加强行业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身素质,加快实现浙江保险中介从粗放经营向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转变,在管理、经营、市场化程度等方面迈向国际化。同时,浙江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成立,对浙江保险中介市场制度创新也有积极的影响。作为行业协会应该以不参与各中介机构的实际经营为首要原则,将工作重心放在加强行业形象、行业人力资源提升方面,为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设计争议调解机制,通过非法律途径以最小的成本解决争议。行业协会还应在产品功能和从业人员、市场主体机构方面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利用舆论监督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借鉴香港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实行保险中介从业者的职业自律、保险公司对中介从业者业务质量的独立考核、行业协会的有效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五位一体的保险中介行业规范模式。借鉴英国的登记注册制,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信息逐一登记,发表对其进行从业资格、执业行为、展业行为等方面的监管,同时也方便对违规中介人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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