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山西 法制先行

2013-07-20 08:03水宣
山西水利 2013年3期
关键词:节约用水节水型用水量

水,生命之源,孕育了世间万物;水,生产之要,提供了经济支撑;水,生态之基,保障了社会和谐。众所周知,“山西之长在于煤,山西之短在于水”,“煤长水短”的山西如何实现由“水瓶颈”向“水支撑”的转变,如何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的发挥作用,通过立法促进全社会节约水、珍惜水、保护水,已成为当今形势所需,人心所盼。

山西,地处黄土高原,属半湿润半干旱气候区,多年平均降水量509mm,干旱缺水是最主要、发生频率最高的自然灾害。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23.8亿m3,人均水资源只有381m3,仅为全国平均值的17%,按照可利用资源量计算,我省今后最大的人均供水量可望达到280m3,比现状提高100m3,但仍然只有全国平均值的一半。也就是说,我省的资源禀赋决定了我们必须在节约用水、高效用水方面付出加倍的努力才能保障生存和发展的用水需求。

由于降水少、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十一五”之前全省用水量主要依靠地下水,地下水占到总用水量的60%,导致地下水严重超采,地下水位急剧下降,部分水井深度已经超过千米,生态环境严重恶化。

2005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在我省视察时指示:“要坚持开源与节流结合、节约优先的原则,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2006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我省视察工作时也指出:“山西最大的制约因素在水,要研究长期解决水资源贫乏的治本之策,把水利建设摆在经济社会十分重要的地位。”

为从根本上解决水问题,山西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进行了不懈努力。一方面大力开源,实施“兴水战略”,建设“山西大水网”;另一方面强化节水,大力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十一五”期间,我省开工建设了一批应急水源工程,除险加固了200余座病险水库,供水结构得到有效改善,严重缺水状况初步得到缓解,一些地区地下水位实现止降回升。

2007年省政府颁布实施了《山西省用水定额》,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对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对于超计划、超定额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用价格杠杆促进了用水效率的提高。2011年我省的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都只有全国平均值的40%左右,单位用水量创造的效益居全国领先水平。

“十一五”时期以来,我省开展了工业节水、农业节水、城乡生活节水、中水、矿井水处理回用、雨水利用等一系列节水工程。水利部分别将我省太原、晋城、侯马、阳泉四市列入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各试点城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协力配合,我省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四个试点在经济快速增长、生态显著改善的同时,用水量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以太原市为例,做为一个能源重化工业占很大比重的老工业基地,试点建设期间,万元GDP用水量从2005年的64.03m3下降到31.82m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从67m3下降到29m3,灌溉水利用系数从0.48提高为0.56,农业节水灌溉率从55.4%提高到61.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从93%提高到95%,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从17.3%下降到12%,水功能区达标率从30%提高到62.5%,城镇污水处理率从63%提高到84.3%。城市水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汾河实现了清水长流,地下水位大幅度回升。太原钢铁集团公司吨钢新水用水量下降到2m3以下,达到全国领先水平。清徐县成为全国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先进典型。

同时,我省还通过社会行为规范体系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开展节水宣传工作,开展了节水宣传进校园活动,利用高速公路广告、报刊、电台、画册、宣传栏等手段进行节水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实践证明,建设节水型社会使水资源紧缺状况得到有效缓解,配合开源措施,基本保障了转型跨越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使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有效促进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随着人口增长、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生态环境日益改善,我省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在较长一段时期内还将持续增长,必须把节约用水放在关系山西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地位,常抓不懈,持之以恒。为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十二五”时期,我省提出一手抓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建设山西大水网,加大黄河水和地表水的供水量;一手抓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使有限的水资源能够发挥最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搞好节约用水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强化全社会的节水意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最终实现依法管水,科学用水的目标。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依法治水、节约用水工作。近年来,我省先后修订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制定颁布了《山西省抗旱条例》,对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保护、配置和取水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使我省水利工作逐步向法制化轨道迈进。2011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四项制度。2012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和管理措施。同时,水利部将我省确定为全国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省。

把节水工作通过立法加以推动,进一步健全节水目标考核制度,明确、细化政府和相关部门节水管理责任,规范社会各行业节水措施和义务,完善节水约束和激励机制,明确节水法律责任,既是对我省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也是加快我省依法治水进程,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有效手段。这一工作的深入进行,将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经过调研论证,我省于2008年2月形成了《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初稿)》;2010年至2011年,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条例(初稿)》进行了修改;2012年初,《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听取了水利部门的情况汇报,法工委、农工委深入到太原、大同、阳泉、临汾忻州等市进行立法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初稿)》进行了修改。

“应未雨绸缪,莫临渴掘井”。21世纪被称为“为水而战的世纪”,水资源已成为影响国家和地区发展和兴衰的重要因素。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和争夺还将日趋激烈。

感受危机,迎接挑战;事业艰巨,任重道远。建设节水型社会,是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上承各级政府,下连千家万户,牵动社会各界,涉及方方面面,必须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规范以形成社会合力。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加入到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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