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中期皇帝的即位诏
——从景泰到嘉靖

2013-07-18 12:08赵轶峰
古代文明 2013年1期
关键词:景泰诏书合法性

赵轶峰

【帝制中国】

明中期皇帝的即位诏

——从景泰到嘉靖

赵轶峰

即位诏书是帝制时代政策阶段性继替、关连的重要文献。本文在笔者此前考察明洪武至正统时期6位皇帝即位诏书文本的基础上,继续以文本细读方式对景泰到嘉靖6位皇帝的即位诏进行分析。文章认为景泰、天顺即位诏突出即位合法性申明;成化、弘治、正德即位合法性无可置疑,诏书突出体现的是民生贫困和社会矛盾激化问题;嘉靖以藩王入继大统,对合法性有特别交代,并显示出鲜明的“去正德化”和限制皇权的士大夫改革意向。

明代;即位诏;政治文化

即位诏书是帝制时代政策阶段性继替、关连的重要文献。笔者前曾撰文讨论明代洪武至正统时期6位皇帝即位诏书的政治文化含义及其前后牵连,指出明代即位诏书的共同点在于,皆以申明新君即位合法性为要旨,并皆宣布大赦、新政条款;可见皇权政治仍须取得与民心、普遍文化价值一定程度的契合才可顺畅运行,并非造成既定事实即可;明代君臣对此中关节,显然有相当体认。各朝新政条款,因在差异的具体背景下拟定,故经梳理考核,可由中透视各朝皇位转移之际政治、社会问题的焦点及政策走向。此文沿前文思路,对景泰至嘉靖间6位皇帝的即位诏书进行文本细读,以察见皇位转移之际大政方针及政治文化风气迁转流变的轨迹,力求深化关于明代庙堂政治运行机理的认识。

一、景泰、天顺帝即位诏中的合法性申明及其抚民要旨

正统十四年(1449年)九月,英宗正统皇帝“北狩”期间,郕王即皇帝位,尊正统帝为太上皇,诏告天下:

朕以皇考宣宗章皇帝仲子,奉藩京师。比因虏寇犯边,大兄皇帝恐祸连宗社,不得已亲征,敕眇躬率百官居守。不幸车驾误陷虏廷。我圣母皇太后务慰臣民之望,已立皇庶长子见深为皇太子,命眇躬辅,代总国政。皇亲公侯伯暨在廷文武群臣、军民耆老、四夷朝使,复以天位久虚,神器无主,人心遑遑,莫之底定,合辞上请早定大计。皇太后以太子幼冲,未遽能理万机,移命眇躬君临天下。会有使自虏中还者,口宣大兄皇帝诏旨:“宗庙之礼不可久旷,朕弟郕王年长且贤,其令继统,以奉祭祀。”顾痛恨之方殷,岂遵承之遽忍?虽避让再三,而俞允莫获。仰惟付托之至重,敢以凉薄而固辞?已于九月初六日,祗告天地、宗庙、社稷,即皇帝位。遣使诣虏问安,上大兄皇帝尊号太上皇帝,徐图迎复。为政之道,必先正始。其以明年为景泰元年,大赦天下,咸与维新,一切合行事宜,条示于后。

景泰帝为永乐帝之后又一位皇位继承合法性复杂的皇帝。他虽非如永乐帝一样以武力篡位,但却是在当今皇帝尚且在世的情况下登极的,因而其即位合法性障碍至少有两点:一是正统皇帝虽然被俘,但犹然在世,通过军事外交手段营救回朝的可行性理论上并未完全消失,此时别立新君,意味废黜正统皇帝,废一帝立一帝,其理并非自明;二是正统皇帝虽然被俘但并无巨大失德,如必改立皇帝,依礼当立太子朱见深为帝——朱见深年幼,并不能构成其不可即位的充足理由。故景泰帝即位虽然就当时军事局势而言不失为一种选择,但以皇位继承次第合法性而言,并非无可非议。由于此种合法性障碍背景,景泰帝即位诏中多方申明其即位之合法性,其文辞见于前引文字,包括申明其先经皇太后懿命辅政,随后有皇太后即位之命,复得正统皇帝即位委托,其间“皇亲公侯伯暨在廷文武群臣、军民耆老、四夷朝使”都知情而且予以赞同等等。如此,合法性申明之繁复构成景泰帝即位诏的突出特点,景泰帝后来被废弃的结局,也已缔因于此际。

如上申明之后,该即位诏书陈列大赦新政条款,共32条。其中,1-4条为大赦类条款,与历朝大赦类条款大同小异。第5、6两款,特别针对大敌当前局面,要求各地方政府官员稳定地方,整备防乱。7-9款,为蠲免之条,其力度大于一般即位诏同类条款,特为维系人心而计。其余各款,强调吏治内容居多,同时夹杂宽宥、推举人才、表彰道德模范等等。通观景泰即位诏书,虽处危机时刻,并无高妙识见、举措,且行文次第混杂,慌乱之色可掬,草拟者既非老练政治家,也非诏敕文本拟写之高手。其文见于《明英宗实录》卷183,平淡冗长,不录。

景泰帝居位8年之后,朝臣石亨、徐有贞等借其生病之机,拥太上皇复辟。景泰帝在位多年,突遭废黜,如何使臣民安然接受,这是复辟者需料理的第一大事。故复位诏书中有较多文字申明其合法性。文曰:

朕昔恭膺天命,嗣承大统,十有五年,民物康阜。不虞北虏之变,惟以宗社生民之故,亲率六师御之,而以庶弟郕王监国。不意兵律失御,乘舆被遮。时文武群臣既立皇太子而奉之,岂期监国之人,遽攘当宁之位。既而皇天悔祸,虏酋格心,奉朕南还。既无复辟之诚,反为幽闭之计。旋易皇储而立己子。惟天不佑,未久而亡。杜绝谏诤,愈益执迷,矧失德之良多,致沉疾之难疗,朝政不临,人心斯愤。乃今月十七日,朕为公侯、驸马、伯及文武群臣、六军万姓之所拥戴,遂请命于圣母皇太后,祗告天地、社稷、宗庙,以今年正月十七日复即皇帝位,躬理机务,保固家邦。其改景泰八年为天顺元年,大赦天下,咸与维新。所有合行事宜,条示于后。

申明的要点,一是指称景泰帝当初是攘夺居位;二是指景泰帝在正统帝返朝之后未能退让帝位,反将正统帝监禁;三是指称景泰帝违背即位时所定规约,废正统帝所立太子而立己子为皇位继承人;四是指景泰帝失德;最后是声称得“公侯、驸马、伯及文武群臣、六军万姓”拥戴,经太后允许而即位。文中关于景泰帝丧子、患病的说法,皆归于报应,从中约略可见起草者胸臆间怨尤戾气。景泰帝当初即位,有外敌持正统帝要挟之情势,朝臣立景泰帝以绝瓦剌之望,置国家社稷命运于君主个人安危之上,最终也确使朝廷转危为安,正统帝得被送归,不失为明智选择,亦不当论为攘夺。正统帝回朝之后,景泰帝退位与否,宫中府中尽可协商决定,如程序合法则结论合法,当时未定正统帝复位,则景泰帝继续在位,具有合法性。限制正统帝于南宫,不能称敦厚,但从政治角度而言,也是难免举措。此诏中较为正大的说法是,批评景泰帝废正统帝已立之太子而立己子为皇位继承人。景泰帝此举的确违背了当初约定条件,贪婪帝位,既为失德,也缺乏合法性。至于说“公侯、驸马、伯及文武群臣、六军万姓”拥戴他去“请命于皇太后”复位,则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当时宫禁之中突发政变,诏书公布之前,朝臣尚不能尽知,“六军万姓”何从事先得而拥戴之?可见英宗复辟诏书中的合法性陈说,夹杂事实与谎言。不过谎言与否,不是这里的要点。要点是,英宗复辟诏书中的合法性申明,主要落在3个支点上。其中太后之命、臣僚及万民拥戴是几乎所有即位诏都会申明的两个合法性支点,英宗前此失位是由于被非法篡夺,则构成了英宗复辟合法性申说的一个特殊支点。

英宗复辟诏书中随后开列的大赦新政条款共35条。1-3条专讲大赦,与历代无大差异。其后4-32条,都是施恩、宽宥、惠民、节用条款,涉及人群非常广泛,应允内容甚为具体,显然大可安抚收买人心。最后第32至第35条关于旌表、举人才等,历朝皆同,官样文章。于是通观英宗复辟诏书,可见其突出特点,一是就复辟合法性多方申说,二是颇行惠民实政。而此时颁布惠民之政,直接意义是表明皇帝仁德圣明,间接意义则也是强化复辟皇帝的合法性。

此节讨论的两份皇帝即位诏,皆以较多文字做合法性申说,这与其后3位皇帝的即位诏形成鲜明反差。

二、成化、弘治、正德即位诏反映的政权腐败与社会矛盾深化

成化、弘治、正德3位皇帝,皆以预立皇位继承人身份即位,合法性无可置疑,其即位诏书中也皆直截了当声明即位,并不就合法性多做申说,惟在大赦新政条款部分的推究中,可见该时期政权腐败及社会矛盾深化成为这连续3份即位诏书关注的重点问题。

天顺八年(1464年)正月,英宗驾崩,太子朱见深即位,颁即位诏书称:

洪惟我祖宗诞膺天命,肇开帝业,为生民主,几百年矣。圣圣相承,志勤于治,武功文德,绍休前闻。暨我皇考皇帝,恢宏政治,二纪于兹,厚泽深仁,存以衍皇明万世无疆之祚。不幸奄兹遐弃,遗命神器,付予眇躬。顾哀疚之方殷,奚遽忍于继承?而亲王文武群臣及军民耆老,累表劝进,诚切意坚。朕不得已,仰遵遗命,俯徇舆情,于正月二十二日,祗告天地、宗庙、社稷,即皇帝位。自惟凉薄,勉怀永图,嘉与中外亲贤,率循至道,惟敬是持,惟诚是立,惟仁义是行,惟古训成宪是式,庶臻于治,康我兆民。其以明年为成化元年,大赦天下,与民更始。所有合行事宜,条列于后。

如前所说,成化帝以预立之太子身份在其父驾崩之后即位,合法性毋庸置疑,故即位诏书中在颂扬祖宗、皇考之后,略表哀悼谦逊之意,便通告即位,并无特别纠结忸怩。其后“自惟凉薄”云云一句,甚值得注意,表达了今后施政要遵循古道,以敬诚、仁义为准则,力求成治康民的意愿。这种施政原则申说,在前两朝皇帝即位诏书中都不包含,显示出新君的辅佐群体以儒家思想为指针,向往承平治世、无事更张的心理,并构成新朝对臣民的一种承诺。随后所列大赦新政条款,共44条。其基本精神,要在布宽仁之政,与前代即位诏书一致,只是细观各条主题,显见当时社会矛盾已经激化,人民贫困,而且宫内及在外各级衙门、官吏扰民甚为突出。

其第1至4条,为大赦类条款,与历朝大赦类条款大同小异。第5条非常值得注意,引出:

广东、广西、湖广、四川、江西、浙江、福建、云南、贵州等处贼寇生发,多因官司采买物件,守令不得其人,以致饥寒迫身,不得已而啸聚为盗。情犯虽重,诏书到日,有能悔过自散者,悉宥其罪。听从复业本分生理,所司加意优恤,勿究前非。户下拖欠税粮等项,悉皆蠲免,仍免杂泛差役三年。

明朝宣德间定设十三布政使司,此处列出其中9个布政使司有人民因官司采买物件及守令不得其人而致“饥寒迫身”、“啸聚为盗”。如此大空间范围的民生困苦、社会动乱对于任何政权说来,都意味着稳定性的严重缺失。从诏书中看,此时明朝君臣对于发生此种情况的原因,认定得非常清楚,一是由于官司采买物件,二是因为守令不得其人。这等于把当时的大范围社会动乱归罪于政府。这样的条款,意味着对天顺朝政策的批评,同时颁布的以原宥抚恤为核心的安抚政策,表达进行温和调整的努力。此后第6至第37条,都是从不同侧面纾缓民生、安抚民心、梳理秩序的条款,与第5条基本意旨相同。其中第37条再次提到“天下军民近年以来贫困已甚”,显见社会贫穷在这个时期比在此前凸显了许多。 若从这些条款中察寻社会贫穷振荡的因由,则最为突出的,是朝廷的滋扰与搜刮;其缓解之法,则皆在于蠲免钱粮劳役及坐派物料、撤回内官、禁止搜刮进贡、限制官员扰民等。此中还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多条涉及到此前朝廷多方差出“内外官员”,监督织造、制作、烧造、镇守、缉访、采办等事务。可见天顺时期,宫中及朝廷之扰民,甚为社会之害。第38至44条,与前此历朝即位诏书相似,是关于举荐人才、倡导礼仪、广开言路的条文,不议。

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九月,弘治帝即位,诏曰:

惟我祖宗,圣圣相承,膺天明命,为华夷主。其创业守成,神功圣德,诚度越往古矣。暨我皇考大行皇帝嗣统,深仁厚泽,覆冒海隅,二纪于兹,而忧勤求治之心,犹宵旰靡遑,因臻违豫,遽出缀衣。忍闻凭几之言,猥以神器之属。哀疚方殷,罔知攸措。时亲王、文武群臣下及耆老军民,合词伏阙劝进者至于再三。辞拒弗获,乃遵遗命,以九月初六日,祗告天地、宗庙、社稷,即皇帝位。顾兹付畀之重,深惧仔肩之难。勉图弘济一惟,恢张治道,惠绥黎元,用底阜成,跻于熙皞,庶衍皇明亿万年无疆之祚。其以明年为弘治元年。夫当居正体元之初,宜布更新恤下之典。合行事条,开示于后。

与成化帝相同,弘治帝即位合法性毋庸置疑,故在即位诏书中并无特别说明,循例行文,颂扬祖宗、缅怀乃父、申明有大行皇帝遗命及文武群臣与人民拥护、通告即位,随后就是开列大赦新政条款。款数与成化帝即位诏中相同,也为44条。然而关注主题与成化帝即位诏不同。成化即位诏主要关注民生贫困问题,弘治即位诏更多关注社会秩序,其中包括对势要阶层特权的限制、对于皇室奢靡搜刮的限制、对官员人等滥用权力的禁令、对人口流动的治理等。在第1、2两条列出大赦条款之后,第3条即就盐法实施中“内外势要”奏讨盐引、占窝、越境销盐、包揽开中引盐、粮草等特权提出整肃。诏称:

盐粮国用所资。近年以来,钦赏数多,及被内外势要之人奏讨、奏买存积常股并盘割私余盐斤,搀越支卖,夹带私贩,以致上损国课,下夺民利。诏书到日,各该巡盐、巡按御史即查前项盐课,除已支卖外,其未支掣者,俱各住支还官。今后行盐各照地方,不许越境贩卖,各边开中引盐及籴买粮草,俱不许势要及内外官员之家求讨占窝领价上纳,亦不许巡抚管粮等官狥情受嘱。违者巡按御史纠举。“内外势要之人”与“势要及内外官员之家”两种措辞所指应基本一致,“内”者,在明代文献中通常指宗亲、外戚、太监,是紧密围绕皇帝、皇宫而盘踞社会顶端的特权阶层;“外”者,指外廷官员,但一般官员多不至敢于奏讨盐引,毕竟还是那些与宫中、皇室有特殊关系者或者身居极高位势者才可。本质上,一切奏讨都是以私情向皇帝要求特权的事情,所以围绕盐政而发生的上述种种弊端的根子,其实是皇帝。故此款表面限制内外势要、官员之家奏讨,实际表达了对成化皇帝滥加行赏,造成国家财政、盐政、官风尽皆受损行为的批评,试图构成对新君施政的引导或限制。历朝皇帝即位诏书中,前列数款皆以颁布赦免政令为中心,以示新君之德溥被天下之意,弘治即位诏书前约20条都以此为要,露出力求宽厚的为政姿态,而前揭第3条夹在其间,颇显“另类”。可见诏书拟定者对更革盐政弊端的迫切感,含有借机暗行更革的意向。此后各款以大赦蠲免及整顿治理为中心,其中仍有清理“势要”特权及欺压百姓的举措仍有出现,如第14条称:

各处地土山场湖荡,军民开恳管业已久,近年以来,多被权豪势要之家及奸诈无藉之徒侵占投献。虽有禁约事例,多不遵守,以致小民受害无伸。诏书到日,限一月以里退还。敢有不遵并今后仍前侵占投献者,许被害之人告理,照例治以重罪。如有卖绝立契明白者,不在此例。

这种地方奸诈小人将百姓土地“投献”给势要之家的事情,在明宣德以后成为东南一大灾害,实质上是势要之家展开的非市场性强制土地兼并。此诏书明令禁止,甚至限一月以里退还,即使实践中难以落实,毕竟把朝廷限制特权土地兼并的姿态摆得清楚。此外,第15条令陕西、山西、河南等处军民之家因饥荒逃移而将妻妾子女典卖与人者,官给原价赎取还家,“如有隐匿不行疏放者治罪”。第18条禁止在外镇守、分守、守备内外等官假以进贡为名,佥取民间皂隶出办银两,贻害地方。第24条禁止奏讨京营官军做工。也都有限制官私豪强的意味。第25条禁止卫所余丁投充正军或各监局人匠,内外正军不许投充将军。第26条令住坐军民人匠因故在逃及轮班人匠拖欠班次者免罚,限三月以里赴该管衙门上工。此类条款显示出弘治即位之际,主政朝臣裁抑势要的意图。

势要的嚣张,根本在于特权,而帝制时代特权之根本,又在皇帝,所以凡认真抑制豪强的政令,都会牵连到对皇帝本人特权的限制。这种限制一般通过限制其家族、姻亲、内官、佞倖特权的方式进行。弘治即位诏中也有收回各地内官或限制其权限的条款。第33条,令兰州、临清、镇守四川管银课、江西烧造饶器、广东新添守珠池内官回京,令提督大岳太和山、浙江市舶提举司,守珠池内官不许分守地方、兼理海道,已经颁发授权的敕书缴回。第34条,令内官僭称镇守等名色及妄请关防符验者改正缴还。第36条指出“近年以来,天下军民财力困竭”,令减少造作,除城垣、墩台、关隘、仓廒、运河等外,“其余内外衙门、修建寺塔庵观庙宇房屋墙垣等项一应不急之务,悉皆停止……在外军卫有司非奉朝廷明文,一夫不许擅役,一钱不许擅科。违者治以重罪。”第38条,禁止内外官员军民僧道人等指古迹奏讨修盖寺观名额护敕,及借机占夺军民地土,即使“已经奏准未修盖者”也便停止。这些看去以节省开支为主的条款,其实限制的都是皇帝为核心的贵族势要的特权,其着眼点既是财政,更为改良社会秩序及缓和社会矛盾。该诏书最后5条,与历朝即位诏书一样,为荐举人才、倡导礼仪之类,不论。

通观弘治即位诏,合法性申明简约,新政条款中突出了限制豪强与社会秩序治理主张,虽然行文次第不甚考究,但于务实言辞间,透出对于社会秩序混乱的深切忧虑,略为露出限制皇权滥用甚至推行温和改革的意向。

弘治十八年(1505年)五月,明武宗即皇帝位,诏曰:

惟我皇明,诞受天命,为天下民物主。祖宗列圣,鸿规大训,传在子孙。皇考嗣统十有八年,深仁至德,覃被海内,治化之盛,在古罕闻。间复悯念民穷,励精新政,访求利弊,方将大有兴革,纶音未布,遽至弥留。叩天吁地,无所逮及。天下之恸,矧予一人?比者亲承遗命,谓主器不可久虚,而宗亲、文武群臣、军民耆老,累笺劝进。拒之至再,情益恳切。永惟宗社重寄,不敢固辞。谨以是月十八日,祗告天地、宗庙、社稷,即皇帝位。顾国家创造之难,眇躬负荷之重,惟正道是遵,惟古训成宪是守,率皇考未终之志,扩而行之,康我兆民,登于至治。其以明年为正德元年,大赦天下,与民更始。所有合行事宜,条列于后。

正德帝即位合法性毋庸置疑,无多说明。诏书对弘治帝功德甚加推崇,也顺乎情理。值得注意的是,诏中声称弘治帝原已调查利弊,将“励精新政”、“大有兴革”,未及实施而驾崩。孝宗末年是否果真如此计划兴革,尚待考证,诏书如此行文,就导出了正德即位之初以孝宗遗志名义“与民更始”的姿态。当时正德帝不过是14岁少年,这种兴革姿态,自然出于辅政大臣主张。

该诏随后大赦新政条款共43条,数量并未多于乃祖、乃父即位诏,其中也无制度改革的政令,宽赦轻微犯罪和拖欠赋税条款以及整肃权贵盘剥扰民的政策性条款占了绝大部分。由此看来,正德即位诏前段所说的“新政”,其实是在权贵扰民成灾的现实情况下要推行的以宽仁为核心精神的“改过从新”之政,并非制度改革。类似的努力,其实在成化、弘治即位诏中都能看到,只是针对的问题有不同,程度也有差异。

大致看,正德即位诏43条中,前13条以蠲免宽赦为中心;第14至36条以厘清权贵扰民之弊为中心,夹杂宽赦、节用条款;最后7条是例行的荐举人才、开放言路、提倡礼仪条款。前13条中需特别说明的是第5条。该条重申弘治即位诏书中为清理盐法而郑重颁行的禁止“势要及内外官员之家求讨占窝领价上纳”的政令,可见弘治即位诏的此条政令并未得到落实,问题仍在。最后7条历朝相似,只其中第40条专及停止行取私自净身五岁至十五岁者赴礼部拣选,为前此即位诏中未见者,需略注意,其余不再讨论。第14至36条中,事关整肃权贵扰民事项的条款有10条,占比例甚大,列为下表,以见当时“新政”整肃权贵的指向甚为凸显。

条次 针对弊端整肃方式14 皇亲勋臣及势要之家受人投献地土,包揽钱粮,霸占关厢渡口桥梁水陂,及开设铺店,停勒客货贩卖钞贯,抽要柴薪,占夺窑口,掯勒牙保水利等钱,侵夺民利。违者许科道及巡按巡城等官参奏治以重罪;都察院申明严加禁约。20限一个月以里退还改正。如违,许被害之人赴官陈告,从公断理。25 在京在外缉获强盗妖言奸细等项,多有贪功罔利及无赖戳翻之徒,妄拏考打,诬陷重罪,累有诏旨禁例,多不遵守。各处灾伤频仍,赋役繁重,百姓甚是艰难。近来有等无籍之徒,将军民祖业徵粮地土,捏作抛荒无主及水渰沙压不堪耕种等项名色,朦胧投献王府并内外势要之家,听信拨置奏讨占夺,以致贫困失业。问刑衙门务要从公研审,果有冤枉,即与辩理,不许扶同害人。妄拏报功人员从重处治。

26 各处解纳钱粮到京,内外管事人员刁蹬需索,使用之数多于本物,以致上纳不敷,重复徵解,贻累小民。该部申明禁约,许被害之人指实奏告,治以重罪。27 国家财赋有限,近来冗食人员日渐增多,以致俸粮等项不勾支给,未免掊克小民,公私俱困。该部通行查议,奏请裁减。28 各处钦赏庄思有业主自行管业收受子粒者,多被管庄人等倚势生事,分外需索,逼迫小民逃窜失业。今后悉照户部奏准事例,有司照数征收送用,不许违例奏扰。30 各马房仓库及各门等处添设管事内官数多。 该部通查具奏裁减。各处添设守备等项内官不系旧额者查奏取回。32 锦衣卫校尉专为直驾而设,非臣下所得役使。近来内外官员,多有奏讨投托,滥占跟用,因而令其干办私事,挟势害人。尽行查明取回。今后敢有奏讨僭用及该管官员狥情拨付者重罪不饶。34 内外问刑衙门今后问拟囚犯罪名,律有正条者俱依律科断律,无正条者方许引例发落,亦决不许妄加参语,滥及无辜。36 各营操练军士,本以拱卫京师。近来往往借拨做工,负累疲敝。 除山陵所用外,敢有仍前奏讨者,纠劾治罪。

以上表中所见,整肃的人群对象,是皇亲、勋臣、势要之家、内外衙门。其中“势要之家”与“皇亲、勋臣”所指有重叠,但也可能包括其他文武官员缙绅之家;“内”衙门指皇宫之内以宦官机构为主的衙门;“外”衙门则指其他政府部门。所有人群及要革除的弊政之中,与皇帝牵连的占绝大多数。因而,从正德即位诏书看,弘治时期的“弊政”主要是皇权滥用的弊政。

于是,成化、弘治、正德即位诏的共性和推演关系也就清楚了。此3位皇帝都没有即位合法性问题,都在即位之初表达革除弊政的意图,然而许多革除弊政的条款,在3份即位诏书中连续出现,表明此类条款从没得到有效落实。宽仁待民,节省开支,限制豪强,是3份即位诏前后相继的精神。革除弊政的语气,在3份诏书中是愈来愈坚决,甚至到了要实施“新政”的地步。可见该时期弊政累积日深,改革诉求已在酝酿中。

三、嘉靖帝即位诏体现的士大夫更革尝试

正德十六年(1521年)四月,嘉靖皇帝即位。他以藩王身份入继大统,即位合法性需特别交代。“大行”正德皇帝多行弊政,亟需清算,朝野期待有所改变。推举嘉靖帝继承皇位的士大夫已经预定更革方略,其中包括由内阁更多主持朝政,限制皇权的安排,因而在即位诏书中为今后施政定下基调。这些背景,以及嘉靖帝即位后不久发生的与杨廷和为首的士大夫群体之间的冲突,即所谓“大礼议”,深刻地影响了明代庙堂政治文化的演变。所有这些原因,使得嘉靖即位诏书引发了远远超过明代其他任何一份即位诏书所招致的研究。诏曰:

朕承皇天之眷命,赖列圣之洪休,奉慈寿皇太后之懿旨、皇兄大行皇帝之遗诏,属以伦序,入奉宗祧。内外文武群臣及耆老军民,合词劝进,至于再三。辞拒弗获,谨于四月二十二日,祗告天地、宗庙、社禝,即皇帝位。深思付托之重,实切兢业之怀。惟我皇兄大行皇帝,运抚盈成,业承熙洽,励精虽切,化理未孚。中道权奸,曲为蒙蔽,潜弄政柄,大播凶威。朕昔在藩邸之时,已知非皇兄之意。兹欲兴道致治,必当革故鼎新。事皆率由乎旧章,亦以敬承夫先志。自惟凉德,方在冲年,尚赖亲贤,共图新治。其以明年为嘉靖元年。大赦天下,与民更始。所有合行事宜,条列于后。

嘉靖帝以藩王入承大统,事出非常,故其即位之先,遍告诸宫,比前不同。对于即位合法性,诏书明确申明是根据皇太后懿旨、大行皇帝遗诏、内外文武群臣及耆老军民劝进。这3项理由本是即位诏中合法性申明中的共有要件,但因嘉靖帝并非预立继承人,其即位身份是在多人中选出的,故申说尤显慎重。据《明史》记载,武宗死后,武臣江彬拥重兵在京,有发动政变迹象,杨廷和主持以武宗遗诏名义“罢威武营团练诸军,各边兵入卫者俱重赉散归镇……”看来当时情势叵测,与此前三帝从容即位大不相同。诏内对大行正德帝颇有微词,甚至有“中道权奸,曲为蒙蔽,潜弄政柄,大播凶威”这样激烈的用语。这与成化、弘治、正德即位诏颂扬、缅怀大行皇帝基调大有不同,为下文列出政令更张做好了铺垫。诏书中提到“自惟凉德,方在冲年,尚赖亲贤,共图新治”之语,从后来发生的事情反观,这是杨廷和等希望嘉靖帝依赖朝臣为政之心情的流露。

此诏书大赦新政条款共81条。李洵先生最早将其中主要条款分为11类:1,调整各派政治势力之间紧张关系者7款;2,调整贵族间关系者6款;3,裁撤武宗时期冗滥任职人员者11款;4,整顿武职任官混乱者8款;5,收回外派宦官者4款;6,处理宫女及净身男子者4款;7,清理宫内倖臣者4款;8,处理宁王案牵连人员者4款;9,消除武宗弊政影响者4款;10,颁行经济改革者18款;11,颁行政治与司法改革者8款。如此合计共涉及78款。近来马静撰文,复将该即位诏书内容分为6类:冗滥19;宦官18;司法18;经济15;吏治12;宗藩5,合计为6类87条,超出80条总数7条,大概因将某些条款分列两类或多类间所致。从不同视角出发,的确可以形成有所差异的归类方式,然而其间最为根本的意旨甚为重要,当有申论。虽然该诏与历次即位诏书一样,都提及大赦、蠲免、安抚、重申司法程序以及清理前朝政令特殊遗留问题等事,但其中体现杨廷和为首的士大夫群体要求革除累朝积弊、推行新政诉求的条款是绝对核心。而且这些条款是杨廷和等在被选定继武宗为帝的小皇帝抵达京师之前拟定的,所以士大夫为皇帝规定施政基调的意图比此前历次即位诏书明显而详细。兹归纳相关各条,以明确判定其间士大夫更革的意蕴。

该诏书第1条依例申明大赦之后,第2、3条即是为武宗朝遭受打击官员平反条款:

弘治十八年五月十八日以后,正德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以前,在京在外内外大小官员人等,有因忠直谏诤及守正被害去任降调升改充军为民等项,及言事忤旨,自陈致仕养病等项,各该衙门备查明白,开具事情,奏请定夺。死忠者谕祭、修坟、荫叙,降调升改致仕养病闲住充军为民者起复原职,酌量升用。大臣量进阶级,并与应得恩荫、人夫、月米,相应起用者有缺推用,已故者加赠。

正德十四年文武官员人等,为因谏止巡游跪门责打降级改除为民充军等项,该部具奏,起取复职,酌量升用。被打死者,情尤可悯,各遣赠谕祭,仍荫其一子入监读书。内有充军故绝者,一体追赠谕祭,查访亲属,量与优养。

在这样的文本位置鲜明地公布平反政策,摆明了此即位诏革除武宗弊政、推行政治、社会领域更革的基调。其后第4至7条,为梳理宗亲政策条款,表示天子以礼亲亲之义,不议。

第8、9条核心在于裁革正德元年以来诸色人传升、乞升大小官职。第10条许内府各衙门见任官员具本告闲。第11条重申给事中、御史职当言路,今后当直言无隐。其着眼点,在扶植言官在正德时期因抗谏而遭受打击后的元气。第12、13、14条为宽赦因事受到处罚官员条款。故从第8至第14条,都为清理正德朝官场弊政以使政府机关重归治理的条款。

第15、16条为宽赦民间拖欠赋税事。第17条、18条,为裁撤派出征敛或镇守内官,令恢复弘治末年名额。第19、20条,为裁撤军卫扩充人数,冒领国库钱粮事。第21条,专为禁革权势中盐。第22条为宽赦山东、河南、北直隶马草粮料负担;第23、24条查禁权势侵夺霸占他人庄田、园圃、住居、坟墓之事。第25条禁止各处镇守、协守、分守、守备等官到地方科敛财物、夺占功次。第26、27两条宽免漕运官军拖欠粮米、债务。第28条除豁各处征粮养马地土遭水冲沙压坍江之后仍要人户包赔者负担。第29条禁止官府收受各处解纳钱粮人员勒索上纳人钱物。第30条禁止南北涉及军事调动或承担军需供应地方于动支官钱粮应付之外复在民间征补。如此则从第15条到第30条,看去所涉事务繁杂,但着眼点皆在于限制皇帝身边的武职近倖、豪强阶层,及内外官府扰民,以求缓解人民负担。

第31条放出内府多余宫人。第32条处置抄没钱宁、朱宸濠等入官财物。第33条禁治无藉奸人游食术士及私自净身人等投托王府。第34条宽宥文武官员因事住俸、罚俸回话者。第35条令查革南京内府监局军匠丁尽户绝冒支月粮者。第36条裁撤遣散内府各监局官员、内使超过弘治以前员额者。第37条查禁私自净身潜住京师希图收用者,并令今后严禁私自净身。

第38条追褒在朱宸濠之变中死节者,并令追叙王守仁平定祸乱之功。第39条令清理问刑衙门积压案件。第40条清查正德元年以后在京、在外官旗军舍人等冒功、升职者。第41条专令清查正德十二年十月大同应州冒滥、传升者。第42条查革近年各边军职人员非首功而巧立其他名目升级世袭者。第43条申明因纳银得获武职并舍人、舍余、旗校等获功止许于实授职役基础上加升。第44条令清查正德时期赐姓及因义子、勇士等名色获职当差人员。第45条许在京武职自愿调改外卫。第46条令简化军职病故后其子孙告袭核查手续。第47条申禁奏讨锦衣卫校尉为私人服务。第48条申明南京向宫内进解物品所用马快船只如正德元年以前事例每起不过3只,沿途不准揽载客货、搅扰民生。第49条令太仆寺勘察顺天、保定、河间三府民间自正德三年以来为官府养马有年齿衰老者变卖价银,转解太仆寺买马支用,以舒民艰。故自38条至49条,虽具体事务参差有别,其要旨在于清理正德时期行政弊端,以求恢复正德以前之管理制度与民间社会秩序。

第50条令各法司并锦衣卫今后问刑务要法当其情,从公推问,不许深刻。第51条在如以往惯例重申问囚一依大明律科断之外,特别规定今后有奉旨推问案件须经大理寺审录,并令革除弘治十三年三月初二日以后新增问刑条例。第52条令江西等地被朱宸濠反叛事牵连者中如有诬枉即与释放,被逼胁从者奏请定夺,不得冤抑淹禁。第53条令审录见监死罪重囚,有情可矜疑者查实免死充军。第54条令复审在押与朱宸濠谋反事有关人犯,毋致轻纵冤枉。第55条令许各地盗贼自首免罪。第56条宽赦官吏军民人等自正德九年正月以来有罪问发充军、迁发为民者。第57条令清查内外各衙门囚系该追赃犯人酌情减刑处置。第58条令内外衙门清理问完未判罪犯,从宽发落。以上第50至第58条主旨都在清理刑狱。此类条款虽然见于所有即位诏书,但嘉靖即位诏中以上条款针对大行皇帝时期刑政混乱特征特别明显,相关行文,也远详明于先前即位诏书内同类条款。

第59条停止生员纳银入监事例,并令谨慎收用吏役。第60条令查各营书办人员额设以外者。第61条因工部供应内府各监局内官内使人用度比前增添数倍,令司礼监会同工部查照先前则例通融处置,少宽民力。第62条令清查两京各监局等衙门近年额外增添龙船、战车、神像店房等器物,今后俱照会典所载旧定数目会计成造维修。第63条令清查拆毁改用或变卖内府不系旧规新近添造新宅等,匠人等因盖造升官者亦查革改正。以上自第59条至63条,专为清理近年新增政府执事人等员额及新增建筑开支。

第64条令清理停泊通州、张家湾、南京驾到各样船只。第65条禁止两京各监局在荆州、杭州、芜湖三处抽分厂抽分,其合用竹木各在本地抽分厂支取,内官监原差抽分太监李文等即日回京。第66条令查革各地司府州县私增抽分税课。第67条申禁权豪刁泼之家修建池亭、设立碾磨、阻坏河防水利、坑陷钱粮。第68条恢复易州山厂柴炭先年旧额,免去新添加耗之数,有揽头指称打点多勒价银者治罪。第69条许在京在外各衙门自行议奏裁革诏书开载不尽正德年来弊政。第70条清理冒滥穿用公侯品官服色者。第71条令清查近年浣衣局近年抄没妇女案卷,从宽处理。第72条令裁革超出弘治年间在册锦衣卫旗校人等冒滥员额。第73条令于豹房各处积年收贮及抄没犯人银两数内转数百万两于太仓银库收贮,以备折放官军俸粮等项支用。第74条令查革正德元年以后各衙门官军旗校人等非因军功而因缉捕妖言奸细升授职役者。第75条令将正德元年以来传升乞升法王、佛子、国师、禅师等尽行查革,并停止近日奏讨葬祭之事。第76条按姓名列出此前在军门办事指挥张玺等多人倚势生事,蠹政害人之罪,各加惩治。第77条令追问回回人写亦虎仙交通土鲁番兴兵构乱、搅扰地方,以致哈密累世受害之罪。第78条追问回回人于永出入豹房,诱引蛊惑皇帝之罪。第79条申令今后给事中有缺于进士内考选奏补,御史有缺于进士与行取人员中相兼考选除授。第80条申令朝廷政事得失、天下军民利病,许诸人直言无隐。自第64至第80条主旨在于厘清正德时期弊政,其中第64至68条,偏重于缓解民间经济负担;第69条以后各条偏重于处置政府管理系统内弊病。其中第75至78条措辞及处置办法尤其严厉。

此诏书确如李洵先生所说,行文次第并不严整。如将上列要点重加整理归纳,其实除了一般惯行大赦宽免措施之外,主要诉求不外乎以下5点:1,为正德时期批评皇帝者平反;2,清除正德皇帝招致宫中的武臣、近倖、佛道人士并裁减其他冗员;3,节缩皇室开支;4,清理刑政;5,禁止豪强敲剥小民。表达这5点诉求时,有一个重要的参照时间坐标,这就是正德元年,凡下令革除者,皆正德元年以来乱用私人、扰乱宫禁内外既有体制、奢侈浪费、盘剥扰民的政令、措施;凡革除以后要建立者,皆弘治时期节用恤民规矩。所以,嘉靖即位诏颁布于天下的是以恢复弘治政治运行方式为目标的“去正德化”政策。这种带有明显“复旧”色彩的政策本身,挑战的不是明王朝统治的常经大法,也不是明朝正统以来形成的国家管理的基本规制,而是正德皇帝治下出现的对于明朝既定常经大法与基本管理规制严重违背的局面。从这一角度言,嘉靖即位诏是以“拨乱反正”为基调的,其体制改革的条款并不明显。不过,此处有另外两个因素当一并考虑。其一,此诏书申明的政令中,包含大量限制皇帝行为的内容,因而可以看做是在出现正德皇帝荒唐施政教训前提下形成的明确限制皇权的文件;其二,此诏书是杨廷和为首的士大夫拟定而以嘉靖皇帝名义公布天下的施政承诺,其洋洋81款的详明申说,实际上把未来皇帝的施政方针做了具体规定,从而展示出士大夫主导朝政的倾向,该倾向如果得以发展,即会构成重大政治变革。从这一角度说,嘉靖即位诏书实际还是蕴含了体制改革的意图。

四、结论

即位诏书是帝制时代政策阶段性继替、关连的重要文献。明代即位诏书的必备内容是申明新君即位合法性并宣布大赦、新政条款。可见皇权政治虽有专制属性,也有文化规约,须取得与民心、普遍文化价值一定程度的契合才可顺畅运行,并非造成既定事实即可。

景泰、天顺二帝皆在非常规背景下即位,其诏突出对即位合法性的申明。景泰即位诏并无高妙举措,行文次第混杂,甚显匆促。天顺即位诏是明代历史上唯一复辟诏书,事出非常,也有较多文字做合法性申明,其间夹杂事实与谎言,然而其所列大赦新政条款颇为实惠。

成化、弘治、正德3位皇帝皆以预立皇位继承人身份即位,合法性无可置疑,即位诏书中皆不就合法性多做申说。成化诏突出关注民生贫困问题,显示当时社会矛盾激化,皇宫及各级官吏衙门扰民问题严重。弘治诏更多关注恢复社会秩序,突出限制势要阶层特权、皇室奢靡搜刮、官员滥用权力、人口流动,流露改革整治倾向。正德即位诏也强调整肃权贵盘剥扰民政策。此三帝即位诏都表达出革除弊政意图,然而相关条款多在3份即位诏书中反复出现,表明相关政策未能收到实效。明中叶政权腐败、社会矛盾深化在此3诏中有鲜明反映。

嘉靖帝以藩王身份入继大统,合法性需特别交代,且因正德皇帝多行弊政,推举其继承皇位的士大夫立意实行更革,使得该即位诏书规模、内涵都超越以往。该诏大赦新政条款达81条。除大赦、宽免措施外,其主要诉求包括为正德时期批评皇帝者平反,清除正德皇帝招致宫中的武臣、近倖、佛道人士并裁减其他冗员,节缩皇室开支,清理刑政,禁止豪强敲剥小民等。将之概括,恢复弘治政治运行方式为目标的“去正德化”主旨跃然纸上。该诏虽无意更革明朝常经大法及基本施政规制,但其鲜明的拨乱反正及限制皇权的内容,体现出明中叶士大夫的改革倾向。

[作者赵轶峰(1953年—),东北师范大学亚洲文明研究院教授,吉林,长春,130024]

(责任编辑:李媛)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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