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探讨

2013-07-13 06:22:28
上海保险 2013年4期
关键词:年金支柱养老金

沈 婷

60岁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不断增加,14岁及以下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逐渐降低的过程,被称为老龄化过程。在国际上,一般把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的社会,或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社会叫做老龄化社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我国14岁及以下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6.6%,相比2000年下降6.29个百分点;60 岁 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比2000年上升2.93 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8.87%,比2000年上升1.91个百分点。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特点

(一)老龄化速度加快、预期寿命增长

我国老年人口已达1.78 亿元,且每年还在以近800 万的速度增加,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比10年前增加近3 个百分点,预计到2015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将超过2 亿。联合国的一份报告显示,到2049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将占我国总人口的31%,老龄化程度仅次于欧洲。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的20至30年间,中国将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另一方面,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增长,1950年中国人均寿命约35岁,现在中国人均寿命74岁,是1950年的两倍多。

(二)平均年龄提高,少子化状况初显

如今,中国人口平均年龄是34岁,按照生育率1.60来计算,到2050年时,可能半数中国人超过50 岁。1979 年,我国0~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三分之一,2009年这一数字降到五分之一以下。到2010年,这一数字下降到16.6%,而世界平均占比为27%。根据调查,未来10 年,我国18~22 岁人口将减少4000万,20~40岁人口将减少1亿~3亿。我国生育率目前为1.3左右,未来中国人口每过一代(约30年)将减少40%。

(三)人口结构变化,农村老龄化超城镇

2011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以及海外华侨)13.47亿人。从城乡结构看,城镇人口6.91 亿人,乡村人口6.57亿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51.27%,比2010年末提高1.32个百分点,城镇人口超过了农村人口。据有关研究,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已达15.4%,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2.14个百分点,高于城市老龄化程度。

二、目前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我国社会抚养比也在不断上升。社会抚养比是指人口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和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是衡量社会人均劳动年龄人口的抚养负担的指标。社会总抚养比是社会人口红利表现形式。社会总抚养比等于0~14岁人口数与65岁以上人口数之和除以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数。社会抚养比特别是老年抚养比的上升,降低了人口红利。因为社会总抚养比越低,一个国家的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就越大,人口红利就越高,整个国家消费率降低,储蓄率增高,投资高速增长,从而推动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就是说,较低的抚养比有利于经济发展。反之,社会抚养比越高,特别是老年抚养比上升,意味着更多的资金用于老年人,社会养老医疗缴费率提高,家庭养老支出增长,社会财富转移给老年人养老支出的部分不断增长。

目前,由于生育率降低,预期寿命增长,我国社会抚养比中的少儿抚养比逐渐下降,提高的社会抚养比直接表现为老年抚养比的上升。2010年,我国老年抚养比为5∶1,而根据最新研究报告,现在这个比例已高达3∶1,即3个在职职工养1个退休人员。据估计,到2030年,这个比例将刷新为2∶1。也就是说,在20 年间,纳税人与退休金领取人的比例将从5∶1变为2∶1。

根据国际惯例,在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的二三十年前,就应建立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进行养老保险资金的积累储备。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将在未来10至20年内进一步加快,因此,我们要加快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决现阶段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城镇居民养老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但从目前看来,这种方式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

1.现收现付制难以为继

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以同一个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的保险财务模式。它根据每年养老金的实际需要,从工资中提取相应比例的养老金,本期征收,本期使用,不为以后使用提供储备。现收现付制完全依靠当前的收入去支付当前的支出,以支定收,基金没有结余,从而避免了完全基金制下基金遭受通货膨胀而贬值的风险,也能够对基金进行有效的管理。由于现收现付制是下一代人养上一代人,因此具有代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但是,这种模式在人口年龄结构年轻、保障范围较窄、支付标准较低的情况下,尚可正常运行;在经济不景气、人口出现老龄化、保障范围较宽、支付标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就会出现缴费比例过高、当代负担沉重、资金筹集困难等问题。所以,我国从1997年开始实行部分积累制。

2.部分积累制缴费率已界高位

1997年,国务院正式确定全国城镇职工养老金制度从过去现收现付的企业养老制,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方式转变。社会统筹部分作为现有退休人员养老金资金来源,个人账户部分则为眼下投保的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作资金积累。在现收现付制下,雇员退休后平均能得到其工作时最终所得的60%,其中的25%来自现收现付的社保统筹收益。而在部分积累制下,社会保障基金从工资中扣除,雇主大约付出工资的20%,个人付出工资的8%,在缴款的28个百分点中,只有8个百分点是直接对个人有益的。这部分的收益率很低,而其他20个百分点进入社保统筹。由于社保资金并不是作为税来收取,逃避它并不违法,执行力很弱,因此,现在社保基金实际征收的只有其三分之一。这非常不利于社保基金的积累。而且,目前的制度承担着双重风险。一方面,在养老保险制度确立前,职工的养老金由后来缴费者负担,造成缴费者个人账户资金被挪用;另一方面,仅仅按每年通胀率3%计算,社保基金缩水300亿元。据统计,目前社保空账规模已达1.3万亿~1.5万亿元

(二)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青壮年劳动力外流,农村地区许多老年人不得不负担起管理承包地和照顾孙辈的工作,生活相当艰苦。农村人口向城镇的流动与迁移,导致农村老年父母身边子女数量减少,直接冲击着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1991 年中国老龄科研中心老年人供养体系调查资料表明,我国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完全依靠家庭养老的比例为63%。到2001 年,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农村家庭变化课题组调查资料,这一比例已经下降至50%左右。所以,目前有关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中强调的“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和基础,辅之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已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另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不高,缴费率偏低。截至2005 年,只有5400 多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不到农村总人口的6%,而且大部分农民采纳了最低标准,即每月交2 元。在现行养老基金计息方法不变的情况下,按农民从20岁开始交保险、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递增10%计算,40年后农村老人领取的养老金仅为当年农村人均收入的2.8%。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导致保富不保贫。

(三)养老成本上升,养老压力增大

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医疗费用比20 年前增长了28倍,重大疾病的平均医疗费用不少于10 万元,且以每年20%的幅度迅猛递增。60 岁后的医疗费占中国人一生收入的40%以上,有三分之一的家庭因为疾病耗尽积蓄。此外,后期护理费用、定期检查费用、生存费用等多项支出,更是压得许多家庭不堪重负。可见,老龄化及预期寿命增长会增加养老的成本和医疗护理费用,会刺激人民对养老金的需求。

三、改革养老保障制度

养老是世界性的难题,世界各国也越来越重视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从国际经验看,养老保障制度由三个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由国家运营的公共养老金,第二支柱是由企业或社会专门组织共同提供的补充养老金,第三支柱由个人养老储蓄构成。但正如前文所述,第一支柱养老金在不少国家都引起了不同程度的危机,所以,很多国家对养老保障体系进行了持续改革,这些改革对完善养老保障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经验。

(一)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得到了巩固和加强

目前,国际上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主要工作就是建立或进一步健全企业年金制度。很多西方国家实施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其覆盖率几乎达到100%。我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也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加快企业年金的建设。

1.第二支柱可以“替代”方式减轻基本养老压力

智利、英国、澳大利亚、希腊等很多国家都用第二支柱部分代替了第一支柱。比如,在英国,第一支柱养老金在1948年建立,其融资来源是国家的财政收入。第二支柱养老金在1961年引入,由雇员、雇主的缴费构成,提供的待遇水平按规定与雇主的工资收入相关联。1975 年,英国颁布《社会保障养老金法》。该法案规定,第一支柱国家基础养老金每年约为3250 英镑,占工资的25%左右。但是,雇主和雇员也有权利不参加第一支柱养老金计划。这样的话,雇主和雇员可以不用缴纳每年约3250 英镑的社会保险费。之所以采取这种“转出”的方式,是因为英国政府希望适当限制政府过量的长期负债,毕竟老龄化问题在英国等欧洲国家十分突出。因此,除了保留部分必不可少的现收现付制的基本养老金,英国政府理性地鼓励雇主和雇员从第一支柱养老体系转出到第二支柱。这些转出到企业年金计划的雇主和雇员可以获得的养老金回报一般比参与国家养老金计划可获得的回报高。

2.第二支柱可以“混合”方式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当前,很多国家采用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相混合的养老保障体系。例如,英国允许雇员选择合适的个人养老金计划(Appropriate Personal Pension Plan,APPP),以此替代国家养老金计划或公司提供的企业年金计划。美国的401(k)计划也是这种性质的养老金计划。参加401(k)计划的雇员用其部分工资收入缴纳计划费用,以建立其个人补充养老金。雇主也可以向雇员的个人补充养老金计划缴费,雇主所缴费用也成为雇员补充养老金的一部分。而且,只要所缴费用的总额在员工一定的收入水平之内,雇员和雇主对401(k)计划缴纳的费用是可以税前列支的。401(k)计划是雇员用其部分工资收入缴费形成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具有第三支柱的特征。但是,在通常情况下,雇主都向401(k)计划缴了费,所以这个计划实际上更具有第二支柱的性质。

(二)保险业应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1.商业保险为包括基础层面社会保障在内的养老体系提供多重支持

目前,智利已经采取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划来代替先前现收现付制的养老金计划。以个人账户基础的养老金计划所缴纳的费用由在市场自由竞争的养老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管理。墨西哥等其他南美国家和部分东欧国家也借鉴了智利的做法,通过个人账户积累,聚集了大量资金并投资经济,为经济增长提供可能。可以说,保险公司在不少国家承担起了部分基础养老金管理工作,在基础层面的养老金计划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商业保险可以为养老金计划提供精算技术支持。在智利等国家,保险公司作为养老基金的管理人,管理替代第一支柱养老基金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由于保险公司通过市场自由竞争获得管理人资格,所以保险公司需要计算精确的缴款额,以最低的成本达到设定的保障水平,从而吸引人们购买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同时,商业保险公司的精算力量能为社会基本保障计算精确的缴款额。

商业保险可以为养老计划提供商业化运作支持。比如,保险公司在建立养老基金后,负责基金的投资运用,以保证养老金按时支付。此外,国外很多商业保险公司还实现了与国家基本养老的对接。商业保险公司为养老基金提供账户管理、养老金发放等对接服务,并向退休职工提供用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积累资金购买终生年金保险的机会。

我国商业保险在新农合保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农合的推广、基金管理、核保理赔等工作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可以进一步借助商业保险在专业、网点、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和力量来推广和完善农村基本保险。2010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达到了24%,国家计划在“十二五”末实现农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但是,我国农村居民人口众多,居住分散,农村养老保险在开展过程中的宣传推广、费用收缴、承保管理、理赔审核等需要大量专业人员和配套网点。

2.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推广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作用

商业保险在世界各国的企业年金养老保障制度中都起着主要作用。

从下表可以看出,保险机构承办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规模占第二支柱总规模的比例大致为20%~30%。保险业较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或者是保障机制较完善的国家,比如瑞士、瑞典、德国等,保险占第二支柱规模的比例较高(比利时是特例)。这说明,保险在世界很多国家的第二支柱养老保障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保险在承办企业年金方面的确具有独特的优势。

(1)降低企业年金设立的成本,推动企业年金的普及

设立企业年金往往需要指定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这对于企业,特别是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来说,成本较高。加上承办企业年金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会导致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成本和营销成本高涨,进而影响企业年金的普及和收益。而保险企业可以有效地承担年金的设计、销售和精算等工作。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模式的养老年金,由企业(或组织)及其职工定期向保险公司缴费或由企业(或组织)直接为员工购买保险公司的养老产品,既可以保证年金资金的安全,也可以很大程度地降低各项费用。

目前,我国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大多属于有较高收益的大型行业,如铁路、有色金属、煤炭、电信、石油、民航、汽车制造、飞机制造、钢铁等。其他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财力有限,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很少。因此,只有降低设立企业年金的门槛,才能促进企业年金在中国推广,才能改变目前只有大型企业设立企业年金的局面,才能真正实现完善我国居民养老保障的目标。

A:国家;B:保险占本国GDP的比重;C:保险占第二支柱规模的比重

另外,企业年金在我国实行的时间较短,相应配套政策尚未健全,加上人们对企业年金的认识还不够,所以,企业年金在推行的前几年里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普及率。保险公司可以推动企业年金的普及。在有资格参与企业年金的金融机构中,保险公司的营销队伍最大。销售能力是衡量金融机构发展企业年金业务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它直接影响到资产管理的规模。从智利、巴西等国家发展企业年金的经验看,销售费用在养老金管理开支中占的比例很高,节约销售费用就可节约企业年金的管理费用。国内保险业目前已形成多层次的包括个人代理、公司直销和团体销售在内的营销网络,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培育其营销团队和营销能力,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对年金业务的不同要求,从而推动企业年金的持续发展。

(2)发挥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能力,丰富企业年金保障产品

国外保险公司推出的年金产品十分丰富,除了定额保险、保底收益年金、投资连结保险、储蓄型寿险产品外,还包括既有保底收益又能体现投资收益,有助于提高年金参加人养老生活质量的变额年金;为家庭成员提供保障的家庭联合生存年金和最后生存年金;适应人力资源流动状况,可以跟随年金参加人转移的年金产品等。保险公司具备年金产品开发能力,可以研发出更多保障内容丰富、保障形式灵活的养老产品,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需求。

(3)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资产管理能力,能有效化解企业年金长期风险

企业年金用于受益人的养老,所以,企业年金一般都有二三十年的投资期,产品管理期较长。只有科学配比养老基金的资产与负债,才能有效规避资产风险,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给付能力。商业人寿保险公司的“审慎”投资原则与企业年金管理的“谨慎人”原则相符。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大都设立了独立的资金运作部门或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投资类团体年金产品方面,也积累了相关投资经验。在进一步强化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后,保险公司将更好地扮演年金“投资人”的角色,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性,保障年金计划参加者的利益。

3.保险公司可以逐步开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提高农民养老保障程度

(1)利用开展新农合和基本农村养老保险的机会,加大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宣传

如前所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程度较低,要让农民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计划。保险公司能够利用办理新农合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验以及和农民接触的机会,在争取当地政府理解和支持的前提下,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民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养老风险和养老保险意识,逐步推进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弥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程度低的缺陷。

(2)开发新的农村养老保险产品,提高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投保率

保险公司有产品开发能力,可以开发适合农民需求和购买能力的新的农村养老保险产品,比如保费较低、保障适度的养老产品;缴费灵活的储蓄型养老产品等,激发农民投保的兴趣,从而提高我国农民养老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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