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砸 “劣质空调”背后的闹剧

2013-07-12 18:48金昕
检察风云 2013年8期
关键词:度假村连云港空调

文/金昕

怒砸 “劣质空调”背后的闹剧

文/金昕

也许人们还记得在2002年的“3·15”消费者维权日期间,先后三次发生在南京、上海的闹市街头挥铁锤砸毁“双菱”空调器的轰动全国的新闻事件。然而,谁也不会料到,这一事件的真相,竟是一个私营企业的老板和江苏某报记者联合导演的一幕闹剧。2002年12月6日,这一在国内外空调市场引起巨大反响的丑闻的主谋者陈恩等人和记者钱广如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提起公诉。这是我国自1997年新《刑法》设立损害商品声誉罪名后,上海起诉的首例损害商品声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今回眸此案,对人们正确认识复杂的商业纷争颇有益处。

消费者当街怒砸空调

2002年3月14日,在南京市中央商场门前,3·15大型消费投诉活动在这里举办。一大早,南京市商贸局、各大商场、厂家等及各家新闻媒体都在这里设立了咨询接待处,活动现场有近万名消费者前来咨询、投诉,场面十分热闹。

上午10时许,在该市大行宫中山东路和太平北路交界处,几个手拿照相机记者模样的人静静地等待着“猛料”的出现。据说,类似于武汉砸奔驰轿车之类的事情马上就要在这里发生。没多久,来自连云港黄海度假村客房部的经理陈恩等人来到现场。当着数百名围观群众,陈恩高高抡起大锤狠狠砸向一台壁挂式空调机。瞬间,空调被砸碎,塑料外壳剥落一地。一旁,一人手持“双菱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砸毁有理”的标语,不断嚷道:“照着双菱牌子给我砸!”

3月15日,南京出版的8家报纸醒目地报道了陈恩等人当街怒砸空调的情景。

3月28日上午,陈恩等人又来到“双菱牌”空调生产厂家的所在地上海,再次在大街上上演了“怒砸空调”一幕。

陈恩毫不讳言是自己策划这起事件的。他气愤地说,2001年3月,他承租了连云港黄海度假村客房部,并于同年4月购买了上海生产的双菱牌空调84台,总价27万余元。可是6月中旬正式启用时,当天就坏了6台,且噪音大,制冷效果差。陈恩多次跟商家交涉无果。

2001 年11月,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站根据不堪忍受噪音的附近居民的举报,监测发现该批空调噪音超标量已达15.7分贝,并对该度假村客房部处以2.8 万元的罚款。陈恩认为罚款主要是因为产品不合格而引起的,应由空调器生产厂家承担。为讨回一个说法,经过多次联系,都被该厂拒绝,最后只要是陈恩打去的电话,他们要么不接,要么直接挂掉。陈恩说,在他长达9个月的维权过程中,简直是“投诉无门,走投无路”。在向有关部门投诉时,对方竟然说他是一个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因此他的问题不能完全参照消费者投诉来处理。

因为空调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度假村客房部信誉因此受到损害,几个月来生意萧条。万般无奈之下,陈恩携带空调,在售货商的陪同下来到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被检测不符合GB/T7725-1996标准规定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尽管如此,生产厂家仍然不理不睬,辩称没有厂方代表在场,他们不承认该项检测。这才有了文章开头“怒砸空调”的一幕。很快,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媒体的极大关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计十余家报纸和网站、电视台和电台编发或转摘了南京、上海两地街头砸双菱空调的事件的新闻。

商家喊冤最终报案

对于这一事件,双菱空调器公司的说法又是怎样的呢?该公司副总经理龚建杭愤怒地向媒体表示:“陈恩的极端行为实属蓄意敲诈!”据透露,其实双方早在2001年时就有过争执。原来,2001年4月22日,陈恩以江苏省连云港黄海度假村客房部的名义购买了84套上海双菱空调,合同金额为26.9万元,先付10万,公司将空调全部安装调试到位,余下的货款按合同条款签订应于2001年7月30日付清。但一直到2001年9月份货款仍未付。经销公司不断向陈恩催讨货款,陈恩一直拒付。11月2日,陈恩突然发传真至双菱公司称,他购买的该批空调系伪劣产品,“限定在3日内解决这批空调问题及对度假村产生的负面影响,否则将予以起诉并向新闻单位投诉”。在被前往该地查看的双菱工作人员证实是该公司产品后,又提出这批空调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噪声超标。

11月6日,双菱公司即指派用户服务部部长及技术部、品质部、制造部一行7人赶往连云港,在检查了度假村59个空余房间的空调后得出结论:所有室内机都正常,室外机有6台由于安装位置不好,出风口与墙壁距离太近排风受阻造成噪声略响,而机器本身并无质量问题。只有一台柜机按钮失灵,双菱公司提出可按三包原则处理,对于噪声超标问题则可进行合理的司法质量鉴定,但都遭到陈恩拒绝。

12月27日,陈恩又提出该批空调器的东芝主机是假冒伪劣品,非但不再付款,还要求索赔500万元。之后,陈恩开始借助新闻媒体向双菱公司发难。第二天,南京某报突然刊载了记者钱广如发自连云港的《噪音超标被罚,客户索赔200万,84台双菱空调惹麻烦》的报道。半个月后的2002年1月14日,该报又一篇还是由记者钱广如写的《双菱空调惹麻烦有续闻 业主停业索赔300万元》见诸报端。

接下来,让双菱公司万万没有料到的是,正当他们在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时,2002年2月5日,陈恩又甩出了更为重磅的“撒手锏”,拿出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一份“双菱空调经检验,噪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告。有了这份报告,陈恩的索赔金额上升到了520万元。

2002年2月27日,双菱公司负责人在南京与陈恩等人交涉时,陈恩和他的合伙人金月根、金家祥又向他们出示了5份材料,扬言:“我们已经请了全国84家媒体,一榔头就可以把你们双菱公司砸垮。”双菱公司人员对他们提供的5份材料逐一驳斥,拒绝了陈恩索赔520万元的无理要求,告之愿意根据质量法的规定,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经过多次交涉,3月13日,陈恩等人终于将价码降到210万元,但暗地里陈恩等人已经开始策划利用“3·15”消费者维权日有计划地实施“砸空调”行动。事件发生后,一时间,全国舆论哗然,双菱公司名誉扫地,数千万元的退货单像雪片般飞到双菱公司。各地的经销商纷纷提出中止当年“双菱”销售合同的要求。公司顿时陷入产品滞销、生产停顿的状况。

4月26日,忍无可忍的上海双菱空调制造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报了案。

有句话说“消费者是上帝”,但上帝也不能随心所欲,借维权之名行伤害他人之实。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开交易条件,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要依法进行,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不得随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更不允许假借维权,恶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案件侦查真相浮现

警方接到报案后,感到颇为棘手。因为现在社会上诸如武汉砸奔驰车、合肥砸美菱冰箱等,这类事件很多,公安机关能否侦办此类案件?必须谨慎。

为此,奉贤区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联合进行了专题探讨。会上大家认为,这是一种新类型的案件,在此之前损害商品声誉案在全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从未涉及,但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可以先紧紧围绕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用证据说话。

警方马上驱车来到连云港,首先对双菱空调进行了质量鉴定。陈恩说空调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依据的是连云港环境检测中心站和江苏省技术质量检测中心所作的检测报告。连云港环境检测中心承认,自己并没有鉴定空调质量的资格。他们提供的噪音证明并不能说明空调存在不能制冷制热的质量问题。因为引起空调噪声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电压不稳、安装不当、氟利昂多少等因素,所以报告只能说明该区域的噪声超标,不能说明空调质量存在的问题。另从江苏省质检中心调查证实,质量监督中心的检测报告不具有代表性,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司法部门定性定案证据使用。因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国家产品质量仲裁鉴定和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只有仲裁鉴定和质量鉴定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陈恩等人所持的两份检测报告均不能说明双菱空调存在质量问题。

那么双菱空调的质量究竟如何?为了进一步取得确凿证据,警方委托上海技术质量监督局对黄海度假村客房部使用的双菱空调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该批空调的噪声及制冷制热等重点指标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为慎重起见,警方又委托地处广州的国家技术质量检测中心进行复检,结果同样是“完全合格”。

与此同时,警方通过深入走访调查获悉,与媒体曝光情况完全相反:黄海度假村根本没有接到停业整顿通知一说;在里面过夜的5名客人称空调质量很好,噪音也不大。同时根据陈恩向媒体散布的“空调噪声扰民”的情况,警方实地走访了度假村周围的居民,居民普遍反映根本不存在空调噪声影响正常休息的情况。住在仅与度假村3米之隔的一个居民说,他一点也没有感觉到空调的噪声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更为重要的是,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承认,该站对客房部的2.8万元“罚款”实际上是“排污收费通知”。而那份由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于某出具的检验报告,竟然是陈恩等人花了2000元钱“买”来的。

至此,警方从掌握的种种情况看,陈恩等人存在恶意捏造事实,并实行敲诈的犯罪嫌疑。于5月13日正式决定立案侦查此案。

5月20日上午,上海警方在连云港将犯罪嫌疑人陈恩刑事拘留,与陈同时被拘留的还有他的两名合伙人金月根、金家祥。他们抡起的大锤最终还是砸了自己。

商人记者合谋敲诈

在威严的法律面前,警方通过强化攻坚审讯,陈恩等犯罪嫌疑人开口交代了事实的真相:这一切竟然是一起有南京某报记者钱广如参与、以毁坏企业声誉为要挟手段,有计划、有预谋的勒索钱财的案件。

27岁的陈恩,是浙江海盐人。2001年3月,陈恩和其未来的丈人金月根以及金月根的弟弟金家祥共同出资30万元,承包了黄海度假村客房部后,由于从未经营过旅馆业,缺乏经验,加上度假村地处偏僻,设施单一,因此客流稀少,生意不景气,经济效益极差。在购买了84套上海双菱空调、先付了10万货款后,余下的货款直到2001年9月份他还付不出。在经销公司不断向陈恩催讨货款的情况下,陈恩灵机一动,开始说空调是假冒伪劣产品要拒付货款。在被前往该地查看的双菱工作人员证实是该公司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后,又提出这批空调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噪声超标为由,向双菱公司索要赔款。在多次索要未果后,为了给自己说法提供证据和给双菱公司施加压力,陈恩到连云港和南京做了两个质量“鉴定”。在南京做的那个鉴定中,第一次做出来的结果为合格,他就将这份鉴定结论弃之一边。而后,他偷偷塞给鉴定人2000元,要求重新做第二次鉴定。于是,心领神会的鉴定人便用失灵的仪器,做出了一个“噪音超标”的结论。

有了这份质量鉴定,陈恩便更加理直气壮地向双菱公司索要巨额赔款。“嗅觉灵敏”的南京某报记者钱广如得知“双菱”空调纠纷后,特地从南京赶去连云港参与“采访”,并迅速在报上刊发文章。同时,钱广如以他新闻记者特有的“新闻头脑”,精心“构思”了“砸空调、泄民愤”的所谓“新闻策划”。据陈恩交代,他向有关部门散发的投诉信等均是由钱广如在电话中口述,再由陈恩记录下来写出来的。

此间,钱广如以发稿需“打通关系”为名,当第一篇报道见报后,在陈恩处拿了4000元“酬劳费”。2002年3月13日,金月根在南京又向钱广如送上3000元。3月14日,钱又收受了5000元“酬劳费”。 就这样,钱广如先后向陈恩索取人民币1.2万元“酬劳费”。并约定,一旦等双菱公司的赔偿款到手后陈恩需再给他5万元。

6月6日,警方将南京某报记者钱广如这个“幕后军师”抓捕归案。他承认,在3次上街砸毁空调的事件中,都是他用路边的公用电话通知新闻媒体记者到现场采访的。他在亲笔供词中写道:“十分自悔和沮丧,为了1.2万元钱,将自己的人格、职业道德抛在脑后,断送了自己的前途,也害了家人……”

2003年3月14日,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恩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分别判处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罚金3万元。2003年7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陈恩等4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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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思

“当众砸空调”为何会涉嫌犯罪?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诸如“砸奔驰”、“砸空调”、“砸手机”、“砸电视”的新闻事件呢?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过激行为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究竟该怎样界定?

对此,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国祥教授认为:关于“损害商品声誉罪”,在我国新《刑法》第221条有明确规定,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类行为过去并未作为犯罪处理,但随着商品声誉、商业信誉越来越重要,一旦遭受损害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因此从维护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这一条款。 孙国祥教授解释说,理解这一条款要看是否有“捏造”和“散布”这两个关键“动作”。当众“砸空调”、“砸汽车”,可以理解为“散布”,但仅有“砸”,还不足以构成犯罪,关键还要看有没有“捏造”事实,也就是争议的商品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如果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又没有得到商家的合理解决,消费者一时气愤“砸”了,那充其量只是维权行为欠妥,或过激,并不构成犯罪。相反,如果商品根本没有质量问题,却被人说成“质量低劣”当众砸毁,那么砸的人既“捏造了”又“散布了”虚伪事实,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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