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黄灯规则的启示

2013-07-12 18:48王恩海
检察风云 2013年8期
关键词:停车线交叉路口黄灯

文/王恩海

加拿大:黄灯规则的启示

Canada:Yellow light rules of revelation

文/王恩海

年初沸沸扬扬的黄灯新规以公安部表示对违反黄灯信号“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收场,对此可从多个角度予以评述,但考察汽车发达国家的规定,无疑有助于汽车社会刚刚起步的我们正确认识这一问题。

加国《驾驶指南》

加拿大面向公众的交规是一本内容翔实的彩色教科书,它是由各个省交通部根据法律条文编撰的《驾驶指南》,我们简单介绍一下阿尔伯特省的《驾驶指南》中关于“黄灯”和“绿灯”的规定。

关于黄灯,当绿灯变为黄灯,意味着交通灯很快将变为红灯,司机必须做好停车准备或者及时通过路口。司机在驾驶车辆接近交叉路口时,看到黄灯必须将车完全停止于停车线或斑马线之前,除非非常接近路口无法安全停车。如果交叉路口无停车线或斑马线,车辆必须停止于交叉路口之前。如果车辆在黄灯亮时已经进入交叉路口,司机必须安全驶离路口。

关于绿灯,绿灯允许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无需停车,除下面两种情况:左转车辆需让行直行车辆,左转或右转车辆需让行过斑马线的行人。

当接近交叉路口、交通灯为绿灯时,司机需预见绿灯可能变为黄灯的情况。亮灯时间已经较长的绿灯意味着即将变为黄灯。建议观察交叉路口两侧的行人交通灯,如果显示“WALK”(通行)则表示绿灯还有较长的效力。如果显示“DON’T WALK”(禁止通行),则需做好停车准备。如果绿灯转变为黄灯,在安全的前提下,司机必须将车完全停止于停车线或斑马线之前。

显然,加拿大对黄灯的规定是“司机在驾驶车辆接近交叉路口时看到黄灯必须将车完全停止于停车线或斑马线之前,除非非常接近路口无法安全停车”,它同样不支持“抢黄灯”,但由于其表述严谨,故难以产生如同我国般的争议。

图一为我国与加拿大上述规定的区别。由此可见,在年初讨论中提及比较多的一脚刹车会造成后车追尾的情形,在我国是不被允许的,但在加拿大,当处于非常接近路口不能安全停车的,则允许继续通行,这是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异。

毕竟,无论中外,对如何判断何谓“不能安全停车”无不存在争议,对此,加拿大当然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他们是通过确定良好的驾驶习惯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即“两秒规则”,也即确定某一路边参照物后,当前车通过2秒后,后车才到达一参照物。“两秒规则”并不是交通法规,但在《交通指南》中被反复强调。

如果遵循两秒原则保持车距,当车速为50km/h时(城市驾驶中常见的较高的速度),与前车车距有27.7米左右。包括反应时间在内,50km/h的正常制动距离为24米(这不是全力紧急制动的距离)。这意味着即便前车在绿灯变为黄灯的瞬间通过停车线,后车仍然有足够的反应时间和制动距离来安全停车。而且《驾驶指南》指出,如果看到行人交通灯变为“禁止通行”则需要做好停车准备,此举还可进一步缩短反应时间,获得更长的制动空间和更小的减速度。

根据统计,交叉路口是城市道路中事故的高发区域,基于此,加拿大对“抢黄灯”也给予严厉处罚,包括扣分、罚款、下年度保费上涨甚至保留定罪记录。基于“抢黄灯”行为难以认定,因此,其设置了严格的处罚程序,并赋予当事人诉讼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证明“非常接近路口无法安全停车”的客观原因。不过警察也会提交证据显示当事人是在看到黄灯,有足够停车距离的情况下还突然加速,甚至在红灯亮后车辆才通过停车线。不管结果怎样,被处罚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了保障。

黄灯新规为何难施行

由此可见,汽车文化高度发达的加拿大对“抢黄灯”的处理与我国新交规的处理基本一致,可以推知,公安部应当是参考了相关国家的做法。但为什么引起了这么大的社会反响,并导致公安部直接推翻了抢黄灯处罚的新规定呢?笔者认为,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相关配套并未完善。

第一,抢黄灯扣六分的规定并非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也非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而是来自于交通管理局为配合公安部123、124号令而推出的《公安部123、124号令100问》,其效力低下。更兼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对信号灯的规定尤其是对黄灯的规定过于简单,交管局的解释又过于粗疏,漏掉了一些常见情形,更由于其处罚结果与闯红灯相同,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导致社会公众强烈反弹自然是正常的。

第二,全国信号灯设置并不统一,一些地区信号灯并无倒计时设置,导致司机难以判断。

第三,一些地区将路面监控作为处罚依据,而不是作为发生事故后判断责任的依据,导致在没有任何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处罚驾驶员,社会公众本来就对交警的社会评价不高,由此更导致对处罚的不满。

第四,驾驶人救济途径不畅。我国规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但被处罚人不太了解,且大部分案件中警察并不出庭,导致原告败诉率极高,这严重打击了被处罚人通过救济途径来撤销处罚的热情。

第五,行车环境过于恶劣。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井喷,汽车保有量越来越大,但社会公众包括政府部门并没有形成与成熟的汽车社会相配套的行车习惯和规范。

一项好的制度是需要诸多制度予以配套的,在现阶段,硬件改善容易,关键在于行车人、路人的素质提高。

我国汽车销量连续几年全球第一,但真正进入汽车社会,任重道远,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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