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软件著作权案

2013-07-06 02:18于凯旋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3期
关键词: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被告

微软软件著作权案充分显示出在证据保全环节中,法院所发挥出的重要作用。如果单凭微软去举证,那么难度是非常大的,并且会提高微软的维权成本。此案也透露出一些端倪,那就是微软接下来要施行怎样的软件保护措施:盯住企业,打击侵权行为。”

【案情】

微软公司系各版本Microsoft Windows Server和SQL Server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认为,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信息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商,未经微软公司授权,擅自在其铭万大厦总部以及全国各分公司的相关计算机上安装并商业性使用了涉案软件,侵害了微软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依微软公司申请对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信息公司的经营场所及其托管的服务器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查封和证据保全,证据显示:铭万信息公司复制并商业性使用了上述涉案计算机软件,铭万智达公司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铭万信息公司复制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微软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铭万智达公司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微软公司主张其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具体赔偿损失依据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情节予以确定。据此,判决铭万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8000元。

【点评】

该案涉及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害著作权问题,计算机软件案件在主体、客体及侵权行为等方面的举证与传统著作权案件相比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隐蔽性。该案审理中,法院及时有效地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准确进行侵权判定,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全面应用、深入发展过程中,计算机软件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正确处理好该类案件,对维护软件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软件行业和谐发展、有序经营具有积极作用。

【EIP点评】

1992年微软刚刚进军中国之时,整个软件市场还处于混乱局面,国内电脑普及率低,个人和企业正版软件意识淡薄,微软曾制定“中国特色”的营销战略,变相放任盗版产品横流使得短短几年微软的名号家喻户晓,待竞争对手被杀绝微软开始秋后算账,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盗版责任,给国人上了一堂提高正版意识的思想教育课。

20年的时间过去了,微软的这堂课似乎从未停歇,随便在网上搜索都可以看到大量“微软胜诉获赔百万”的信息,近年来微软频频获胜,可悲的是微软在中国都不用祭出专利武器来对抗,只凭软件著作权人这一身份就可打倒对手。在2012年微软先后对国美电器、百脑汇、纽曼科技、大赢家网络、铭万信息公司以及多家预装盗版软件的电脑经销商提起侵权之诉,其中微软诉铭万信息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被选为北京市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让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本案的要点: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法院通过对涉案服务器和计算机进行抽查,发现铭万信息公司的确存在未经授权就复制安装并使用微软多种软件的行为,很明显构成侵权。微软提出被告侵权使用的软件包括Windows Server2003、2008标准版和企业版,SQL Server2000、2008标准版和企业版,并且微软提交了相关发票证明在同等交易中涉案软件市价,这为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依据。

微软在中国的维权举措一直备受争议,2008年的“黑屏事件”让人们意识到微软的霸王行动即将展开,政府的态度也非常明显:国外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和手段进行强保护是不可取的,走合法维权之路才是最佳方案;于是同年微软清剿了盗版Windows XP软件“番茄花园”,随后将矛头指向了中国盗版用户和企业,仅2010年一年微软就起诉了10家电脑经销商,2012年又被爆出涉嫌“钓鱼取证”,可见微软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障碍。在本案中,法院经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复制并商业性使用了涉案软件,被告应举证证明上述行为经微软公司授权,但被告无法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行为已获授权,法院基于此认定被告行为侵权,这种未经许可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微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应赔偿经济损失701.69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15.28万元,法院并没有全额支持。微软的主张可能是依据涉案软件的实际价值进行判断的,通过软件终端数量和实际应用程度来确定实际损失,如果按照其提供的交易发票所示的单价算出侵权的涉案软件总价数额是远远小于微软主张的数额的,因此法院最终依据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出经济算是及诉讼合理支出的具体数额,判决被告赔偿微软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8,000元;微软还主张被告向其登报致歉,鉴于被告并未侵害的是其复制权而不是著作人身权,因此法院并未支持微软这一主张。

反观国产软件市场的低迷,不难理解微软的策略倾向,如果让微软在中国完全正版化的市场中去竞争,中国用户可能会选择性价比更好的国产软件,因此微软针对个人用户使用盗版的行为已经趋于默认态度,只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推行正版就好。盗版和正版的博弈远远不是一个判决能够解决的问题,中国计算机软件市场历经多年仍未强大到对抗暴风骤雨,但无论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网络安全还是促进民族软件产业的发展角度来讲我们都应该支持软件正版化,国家也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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