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尹锋林 / 中国科学院大学
中国专利 价格几何
文 / 尹锋林 / 中国科学院大学
目前,我国专利平均价格水平严重偏低,甚至低于专利的实际平均成本。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市场主体进行自主创新。我国有必要采取措施尽快提升我国专利的平均价格水平。
专利;价格;侵权赔偿;成本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克难关键期。为了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依赖和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有效而快速地激发我国市场主体自主创新热情的主要方法之一就是较大幅度地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价格水平,特别是应该大幅度提升我国专利的平均价格水平。目前,我国专利平均价格水平严重偏低,甚至明显低于专利的实际平均成本。如果这一现象长期存在,必然会抑制我国市场主体的创新热情,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改变这一现状。
需要事先声明的是,因为笔者尚未发现与专利价格和成本直接相关的完整统计数据,所以,本文拟以新闻报道中的一些实际专利交易案例和概括性的统计数据作为分析专利价格和成本的基础。另外,由于一些数据的可获得性问题,本文中的某些数据系来自于笔者的访谈和局部调研,这些数据不可能百分之百精确。本文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我国专利价格与成本的精确统计数据,而在于分析现象、说明问题。同时,敬请学界和实务界对本文的分析方法和结论进行质疑和批评,以期日后改进和完善。
2012年12月,美国柯达公司在破产保护的巨大压力之下宣布接受一项专利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1100项数字成像专利以5.25亿美元的价格转让给Intellectual Ventures和RPX Corporation两家公司【1】。该项专利转让协议对于柯达公司而言可以说是城下之盟,因为如果柯达公司不签此协议,那么就不能获得其破产重组所急需的巨额融资,柯达公司就会因此而真正破产。即使如此,柯达公司的每件美国专利的平均价格为47.7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为296万元。
2011年,中国技术交易所通过网络与现场拍卖形式举办了第二届中国专利拍卖会。该届专利拍卖会自2011年6月筹办至2011年11月结束,共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标的400余项,通过主办方的筛选最终涉及电子信息领域的近300项标的正式进入招标环节。该次
注 释
*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青年项目(项目号11CFX024)和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重大项目(项目号11&ZD179)支持。专利拍卖会共有来自全国的十多家机构参与竞拍活动,总计成交标的16项,成交金额一百余万元【2】。由此可见,平均每20件专利中才有一件专利有人问津;即使被拍卖的专利,每件中国专利的平均价格亦不足10万元人民币。
2012年,中国技术交易所联合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共同举办了“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第二届暨中国技术交易所第三届专利拍卖会”,该届拍卖会自2012年7月开始至2012年11月结束。根据中国技术交易所网站通报显示,截至2012年10月30日,该拍卖会已成交32项专利,交易金额301.5万元,“已创三届专利拍卖会交易额新高”【3】。之后,根据该交易所网络竞价结果通报显示:在宁波专利拍卖网络竞价过程中共成交16件专利,成交金额8.5万元;在东莞专利拍卖网络竞价过程中共成交14件专利,成交金额39万元。综合上述已有数据,该次拍卖会共拍卖(或网络竞价成交)62件专利,成交金额为349万元,因此,每件中国专利的平均价格为5.54万元人民币。
如果把柯达公司的专利作为美国专利的代表,把中技所拍卖的专利作为中国专利的代表,那么可见,中美专利的平均价格至少相差30倍。如果考虑到柯达公司是在破产压力下不得已而出售其专利,并且是通过打包方式将其1100件专利不加区分地出售,而中国技术交易所展示的专利与被成功交易的专利数量之比大约为十比一,那么中美专利的平均价格差距还可以再增加一个数量级,即300倍。当然,用上述几个专利交易案例来代表中美专利平均价格水平,未免失之精确,但至少可以印证“中美专利平均价格水平相差几十倍至几百倍”的业界说法。
一件专利的成本基本上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专利的申请费用,即权利人为申请专利而向专利局支付的官费以及向专利代理公司支付的代理费,这是每件专利必然产生的成本,对于中国专利而言,每件专利的申请费用大约从一千元到一万元;二是专利技术的有形研发成本,即为完成该专利技术而投入的资金、设备、仪器、人力等可以进行量化的投入;三是专利技术的无形研发成本,即为完成该专利技术而投入的未能进行量化的知识、技能等。由于无形研发成本不能进行准确的实际量化,所以本文在以下论述中将不再考虑该成本,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别情况下,专利的无形成本有可能远远高于专利的有形成本。
同时,对于不同的专利而言,其有形研发成本亦千差万别,有的专利,其有形研发成本可能几近于零,而有的专利,其有形研发成本则可能为几千万、上亿元。为了使复杂问题简单化,笔者通过研发投入金额除以专利申请数量之商来估算每件专利申请的平均研发有形成本。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4】,2012年我国全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为10240亿元,全年共受理国内外专利申请205.1万件,其中国内专利申请191.2万件,国外专利申请13.9万件。将上述研发经费除以国内专利申请数量即可得到每件中国专利申请的平均有形研发成本,即53.56万元。如果再加上1000至10000元的申请费用,那么,按照此算法,每件中国专利申请的平均成本即为54万元左右。1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国内专利申请数量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申请数量总和,实际上,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而言,各种专利申请的平均成本亦有较大差别,为了论述和计算方便,本文不再对其进行具体区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概念界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分为基础研究经费、应用研究经费、实验发展经费三类。其中,基础研究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工作,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和使用为目的;应用研究指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的可能用
注 释
*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 2011 年青年项目(项目号 11CFX024)、国家社科基金 2011 年重大项目(项目号 11&ZD179)和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软课题项目(项目号SS13-B-12)支持。”
1.本文中“中国专利申请的平均成本”,是指中国专利申请费用与专利技术研发成本之和的平均数,而非仅指专利申请费用的平均数。途或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应用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试验发展指利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际经验所获得的现有知识,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作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基础研究成果大部分为科学发现,不具有可专利性,因此,在计算我国专利申请的平均成本时应将大部分基础研究经费剔除掉。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大部分属于可专利性的技术。对这些可专利性的技术,权利人将其中一部分申请了专利,另一部分则可能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考虑到市场主体的专利申请策略通常是以专利与技术秘密互相配合的方式保护其研究成果,专利与技术秘密的研究成本难以进行明确区分,因此,虽然本文将全国研发经费的总支出作为中国专利申请的技术研发总成本,但在实际上中国专利申请的技术研发总成本要少于全国研发经费总支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未公布2012年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经费占总研发支出的比重,但国家统计局《2011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公布了2011年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经费占总研发支出的比重,分别为4.7%、11.8%和83.5%【5】。如果用2011年比照2012年的比重,并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可以估算2012年中国专利申请的每件实际平均成本大约在25万至50万元之间。
上面所分析的是每件中国专利申请的实际平均成本。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每件专利申请都真正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任何一个发明人都不能保证其专利申请一定能被授权,更不能保证其专利一定具有商业利用价值。在实际情况中,权利人可能有多个专利申请,但只有其中一部分才真正具有商业价值。在评估一项具有商业价值的专利成本时,我们除了要将该专利本身的成本计算在内之外,是否还应该考虑到那些未被商业使用的相关专利申请的成本呢?笔者认为应该。
事实上,真正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专利申请可能不到全部专利申请总量的三分之一;而真正具有商业利用价值的专利申请则应更少。据统计,2011年中国大学(211大学)专利许可备案数量865件,2005年至2009年五年间这些大学的专利申请数量为115243件,平均每年23049件,由于2011年许可的专利基本上为2005年至2009年所申请的专利,因此,我国大学在2011年的专利申请年化许可备案率
为3.75%【6】。由于我国大学通常不会自己实施其专利技术,也极少向其他单位转让其专利,所以,可以估算我国大学专利申请的实际利用率不会超过5%,亦即我国大学每提出20件专利申请才有一件具有商业价值,能够获得商业性利用。因此,即使考虑到我国大学专利转化率相对较低,就我国平均情况而言,具有商业利用价值的专利申请占全国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亦应不到10%,亦即我国权利人要想获得一件有真正商业价值的专利,平均需要十件专利申请做支撑。这是一个不以我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即使在美欧等国家或地区也是一样,只不过比例可能有所不同而已。
对于专利受让人或使用人而言,他是只获得了一项具有商业利用价值的专利技术;而对于权利人而言,他要获得这项专利技术,需要十项专利申请,需要支付十项专利申请的总成本,如果专利权人不能从该项具有商业利用价值的专利获得十项专利申请的总成本,那么权利人就会出现经济亏损。这就如同爱迪生为了寻找白炽灯的合适灯丝,做了上千次实验才找到钨丝,我们在计算爱迪生发明成本时,是仅计算一次钨丝实验的成本,还是把这上千次的实验成本都计算在内呢?显然应是后者。同样,对于具有商业价值的专利而言,我们在计算其成本时,亦应考虑到那些没有商业价值的专利申请的成本。由于每件中国专利申请的平均成本在25万至50万元之间,而平均每10件专利申请中才有一件真正具有市场价值,因此,对于专利申请人而言,其一件具有市场价值的专利的实际平均成本就应在250万至500万元之间。当然,这仅是一个平均数,有的具有市场价值的专利的成本可能远高于这一数字,而有的则可能远低于这一数字。
由此,关于中国专利的成本,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一件中国专利申请的平均成本在25万元至50万元之间;(2)对发明人而言,一件具有市场价值的中国专利平均成本在250万至500万元之间。
中国专利的平均价格低于美国,或可理解,但是中国专利的平均价格一直明显低于中国专利的平均成本,则需要认真加以分析。笔者通过对一些科研单位、企业和知识产权中介人员进行调研、访谈,发现导致我国专利平均价格偏低的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专利质量偏低。专利质量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专利技术本身的创造性和实用性;二是指专利申请文件(主要为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从整体上讲,中国专利无论是从技术层面上,还是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层面,其质量均低于美国,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中国专利的平均价格如果仅略低于美国,则属于正常市场现象,无可厚非。但问题的关键是,中国专利审查中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判断基础——现有技术,跟大部分国家(包括美国)一样,都是世界范围内的现有技术,而不仅仅是中国的现有技术,因此,中国专利技术的创造性高度虽然在整体上比美国低,但是也不至于是天壤之别,而中国专利的平均价格却与美国相差一、两个数量级,这并非正常现象。例如,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院在2010年与赛诺菲公司签订了一项价值6000万美元外加销售额提成的专利许可授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海生科院这项价值6000万美元的专利申请并非中国专利申请而是欧洲专利申请。中国科研人员在中国做出的一个发明创造,在欧洲申请的专利可以卖到6000万美元,而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却未见下文。由此说明,中国专利技术在总体上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可能有一定差距,但是,这并非中外专利价格相差悬殊的主要原因。
第二,中国财政科研经费的影响。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科技研发投入力度,对我国赶超世界先进国家科学技术起到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目前,中国政府的财政科研经费已经占到全国研发经费的半数以上。例如,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2011年我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8687亿元,其中财政科研经费就达4902.6亿元,财政科研经费占全国研发经费总额的56.4%,而企业自己支付的科研经费仅占全国研发经费总额的43.6%。上述数据,一方面说明了我国政府对科技研发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企业对科技研发投入的漠视。
“春江水暖鸭先知”。在市场经济中“游泳”的企业本应更知晓和重视科技研发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但是中国企业对科技研发的投入为何反而不如政府积极?中国专利价格偏低是一个重要的理由,而中国专利价格偏低则与国家巨额财政科研经费的投入方式有关。由于我国通常是以科研项目方式将财政科研经费拨付给科研单位、大学或有关企业,该科研项目所产生专利的成本全部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所以,对于承担该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大学或企业自身而言,这些专利的成本就应为零。因此,对这些专利权人而言,只要专利转让或许可价格高于零元,其本身就可以获利。特别是对于承担国家课题的科研单位和大学而言,由于其本身没有商业性实施专利技术的能力和条件,并且持有专利还需要一定的维护费用,所以,只要第三人给予一定的价格,那么这些科研单位和大学就可能以远远低于成本的价格将专利转让或许可给第三人。
如果上述专利和专利权人在国内所占比重极小,那么尚不会对我国专利平均价格水平构成实质影响。但是,由于我国财政科研经费占全国科研经费总额一半以上,那些对于权利人而言专利成本为零的专利就必然在我国全部专利中占有重要份额甚至主要份额,因此,这些专利必然会大幅拉低我国专利的平均价格水平。同时,由于这些对于权利人而言专利成本为零的专利的大量存在,也极大地降低了专利购买者对于未获财政科研经费资助的专利的价格预期。未获财政科研经费资助的专利的持有者如果按照专利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向外报价,其专利很有可能无人问津。所以那些没有能力或条件获得国家财政科研经费的市场主体就基本上只有两条途径可走:一是不做任何科技研发;二是只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做研发,科研成果仅用于本企业实施。而对于那些本企业不需要的专利,在大环境下,则通常只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外转让。
第三,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过低。专利权是权利人所拥有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的权利。国家不能保证专利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授权后就一定能够取得商业上的成功,但是国家必须保证在专利有效期内第三人不得未经许可而使用该专利技术。唯如此,专利权对于权利人和其他使用者而言才能具有真正的商业价值。如果国家不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保护,那么专利技术使用者除非还希望获得权利人的非专利信息或技术支持,通常不会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价格。
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而言,由于该专利技术已经被侵权者进行商业性利用,因此,可以不可置疑
地认为其具有市场价值;同时,专利侵权案件通常要走完民事一审、专利复审委专利无效程序、行政一审、行政二审、民事二审等五个程序,才能最终确定该专利有效并给予侵权赔偿,因此,最终涉及到侵权赔偿问题的专利,必然是具备市场价值并真正有效的专利。根据上述专利成本分析,一件具有市场价值的中国专利平均成本在250万至500万元之间,因此,只有我国司法机关裁定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平均每件在250万至500万之时,权利人才能收回其所支付的专利成本;否则,如果平均每件专利的侵权赔偿数额低于250万元,那么对我国权利人整体而言,则收益小于成本,亦即处于亏损状态。
虽然我国法院在极个别案件中给出过亿元赔偿的判决,但是就通常情况而言,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法院所判决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一般是在10万元左右。正是由于10万元与250万元的巨大差距,所以才导致了我国专利权价值的严重低估。由于我国专利侵权的成本过低,加之专利侵权行为本身难以被权利人发现和证明,即使权利人经过千辛万苦证明了被告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原告所获得的也仅是区区10万元左右的侵权赔偿,远远不足弥补专利权人所投入的成本,那么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国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自然更倾向于先侵权后付费,尽可能地“山寨”他人技术,而不愿投入经费进行创新。加之受到国家财政资助的专利权人,由于其自身的专利成本为零,故能以远低于实际专利成本的价格向外出售其专利,这样,在双重打压之下,我国专利价格自然难以体现其真正价值。
我国专利价格严重低于其实际专利成本,不仅对专利权人不公平,更会严重打击市场主体的创新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如果这种现象长期存在,那么必将抑制我国市场主体自主创新,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有必要采取切实措施,提升专利价格,使之回归专利的真正价值,让发明创造者可以通过专利制度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导致我国专利价格偏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巨额财政科研经费分配制度不尽合理;二是司法机关判决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过低,甚至远低于专利权人的实际专利成本。对于第一个原因,由于财政科研经费资助制度除了鼓励发明创造之外,还有其他的制度设计目的,对财政科研经费分配制度进行大幅调整,并非短期能够实现。对于第二个原因,由于能够最终涉及侵权赔偿的案件,均是已经走完法院多个程序和专利复审委无效程序的最终被证明有效且有商业价值的专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本着专利成本原则提高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既是公正合理的,也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如果我国司法机关能够较大幅度地提升专利侵权赔偿整体水平,使之接近或超过专利实际成本,那么也必然会促进中国专利价格的提升,进而逐渐消除中国专利价格严重低于其实际价值的这一不正常现象。
【1】柯达5.25亿美元出售1100项数字成像专利【EB/OL】 . 【2013-2-14】 http://tech.sina.com.cn/it/2012-12-19/23157903667. shtml.
【2】 中 国 技 术 交 易 所 第 二 届 专 利 拍 卖 会 圆 满 结 束【EB/OL】 . 【2013-2-14】 http://www.ctex.cn/article/wznr/ dxal/201111/20111100034581.shtml.
【3】中国技术交易所第三届专利拍卖会(北京现场拍卖)结果通报【EB/OL】 . 【2013-2-14】 http://www.ctex.cn/article/scypt/ jsjyzx/zxdt/201211/20121100042433.shtml.
【4】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 . 【2013-3-9】 http://www.gov.cn/gzdt/2012-02/22/content_2073982.htm.
【5】2011年 全 国 科 技 经 费 投 入 统 计 公 报【EB/OL】 . 【2013-3-9】 http://www.stats.gov.cn/tjgb/rdpcgb/qgrdpcgb/ t20121025_402845404.htm.
【6】尹锋林等,中国大学专利竞争力报告【J】. 中国知识产权,2012(7):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