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 敏 杨明兴 吴海琅 刘 剑 (上海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禁毒法》颁布以来,诊断评估工作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各省、市、自治区强戒所普遍开展开来。作为一项新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强戒所在实践操作中都或多或少地碰到了一些难题,诸如:诊断评估奖励面太小,诊断评估办法操作不强,诊断评估流转周期过长①http://www.zjjd.org/jiedu/content/2011-0107/content_4238.htm.;执行机关问题,决定机关问题,诊断标准等②http://www.zjjd.org/jiedu/content/2011-0107/content_4237.htm.;可行性有待商榷,缺乏有效抓手,可操作性不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以下简称“强戒人员”)中不同的声音等问题③诸金洪、方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诊断评估工作现状、构想及功能定位》,上海市第五劳教所,上海劳教局内网。。
对于这些问题与不足,只要我们挖掘、分析当前诊断评估中的问题根源,从问题的源头入手,制定对策各个击破,一定可以将这些不足予以完善,将问题予以解决。
通过对当前出现的众多问题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根源性问题,包括法律制度方面及思想认识等根源性问题,如执行机关问题,决定机关问题等;二是技术性问题,如诊断评估奖励面小,缺乏有效抓手等问题。
对于技术性问题,笔者认为并不是当前诊断中的主要问题,因为技术性问题大多可以通过技术处理来使问题予以消除。如可以通过诊断评估的信息化处理提高诊断评估材料制作的效率,可以对诊断评估分值进行调整使诊断评估的分值分布更加科学等。
而对于一些根源性问题,笔者认为,恰是当前诊断评估中重点所在,如果不予以解决,日后可能会影响到诊断评估的有序推行。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诊断评估中一些法律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笔者认为诊断评估当中存在的根源性问题,主要在三个方面:(1)根本上,强戒人员身份性质的多重性影响到诊断评估科学化的推进;(2)方法上,诊断评估方法的主客观冲突,造成了诊断评估结果的不稳定性;(3)认识上,强戒人员对减期的自我期待与法律要求的戒除毒瘾目的考察形成冲突。
1、“病人”与“违法者”的定义释疑
在探讨“病人”与“违法者”二者冲突之前,笔者首先要将“病人”与“违法者”进行解释。所谓“病人”,并非指传统意义上的病人 (故加引号),是指从强戒人员的本质属性进行解释,将戒毒人员界定为“病人”。国外戒毒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普遍趋于戒毒人员“除罪化”,实行“治疗与学习模式 (Treatment and Learning Model)”,将戒毒人员作为“病人”进行矫治④陈祖辉:《毒品犯罪戒治处遇成效概况之介绍》,《犯罪学期刊》,2003年第1期。。如:受到犯罪实证学派的影响,196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Robinson VS California作出判决,认为药物成瘾者为“病人”而非“犯人”,进而对药物成瘾者采取“医疗模式”(Medical Model)⑤陈祖辉:《毒品犯罪戒治处遇成效概况之介绍》,《犯罪学期刊》,2003年第1期。。
对于“违法者”,是指吸毒人员因为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法规,而被定性为违法者⑥http://paper.people.com.cn/jnsb/html/2006-07/22/content_9496001.htm.,进而受到一定行政处罚的吸毒人员。1987年5月,台湾地区开始实施《毒品危害防治条例》,对吸毒人员的身份进行了从新设定,采取的是视同“病人”和“犯人”的双重身份,实行“除刑不除罪”⑦http://www.thes.tp.edu.tw/data/reportdata/38330800A00_38330800_ATTCH1.doc.。条例认为吸毒人员具有“病患性犯人”的特征,与一般犯罪相比,条例更强调其医疗特性,采取了“治疗胜于处罚”、“医疗先于司法”的理念⑧http://news.fznews.com.cn/taigangao/2010-11-16/20101116ZTG4TIYbQQ93518_2.shtml.。
反观我国当前的《禁毒法》,该法颁布以来,各方学者对强戒人员的定性一直争论较多:一派坚持认为强戒人员是纯粹的“病人”,非“违法者”⑨http://news.qq.com/a/20080626/000014.htm.;另一派坚持认为强戒人员既是“病人”,也是“违法者”[10]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183/6103/6104/2684002.html.,《禁毒法释义》[11]《 禁毒法》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将强戒人员的性质定性为:“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本文为进行讨论,将“违法者”归类于“犯人”中进行讨论,“受害者”这一属性不是本文进行讨论的重点,本文不进行详述。等著作中提及。以上两派的观点,我们可以将他们分为理论派与实践派。
2、二者引发的诊断评估冲突分析
从理论派纯粹的“病人”矫治角度出发,必须凭着“医者父母心”,现代化的科学仪器与技术,人性与宽松的管理方法,对强戒人员进行矫治,然后在此基础上开展科学的诊断评估。这种诊断评估方法的科学性肯定毋庸置疑,但是开展这种诊断评估方法的前提已经与国内外对戒毒工作有效性的认识相冲突。目前国内外共同认为:规律、强制性、持续性的矫治环境,对戒毒人员的毒瘾改善一定有帮助,而且国外的研究普遍重视矫治工作的“强制性”[12]如 美国“明尼苏达模式效能评估研究 (Winters,Stinchfiel,Opland,Weller&Latimer,2000)”一文通过分组实验发现:强制性矫治,持续实施密集治疗,戒毒成功比率明显高出许多。。
在现实社会中,个体碰到身份冲突时,往往只能完成重要身份角色的扮演,而难以执行其他角色提出的要求[13]陈琳:《身份制度与角色冲突》,《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回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我们发现如果从实践派“病人”与“违法者”矫治的角度出发,因为场所的安全管理、社会观念等,“违法者”的社会身份必然更加突出,更加强化,“病人”的身份在“违法者”的身份强化过程中进一步被削弱,进而导致在强戒所的现实管理中, “违法者”的管理工作逐渐居于第一位。为了管理、为了“违法者”内部秩序的稳定,可能出现管理中的“提分现象”[14]即为了管理的便利,基层可能会出现根据强戒人员的现实表现,对未有减期的及接近减期的强戒人员进行提分的现象。,从而影响诊断评估工作的公正性。
1、从诊断评估的定义说起
对于主观与客观二者间的冲突,我们首先要从“诊断评估”的定义说起。对于“诊断评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其定义为:“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戒毒人员的状况、吸毒和戒毒的动机、人格状况、家庭环境条件、戒毒人员以前吸毒和戒毒的经历以及戒毒人员在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表现等。[15]雷书智、郑连林、罗会春:《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难点和对策研究》,《劳教与戒毒调研文集》,2010年。”通过该定义,我们可以发现:诊断评估是运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16]谢仁谦:《戒毒诊断评估方法探讨》,《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09年第15卷,第2期。。可见从法律的定义来看,诊断评估最终需要一个综合评价,而“综合评价”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
通过查阅资料可以发现,网络、工具书中对该词语的定义、解释几乎空白。因为“诊断评估”是一个组合词,百度词条中没有完整的词条解释。其中诊断 (diagnosis)一词,主要出现于医学当中,通过“诊”和“断”对人们的精神和体质状态作出判断。评估 (estimate)一词,是指通过对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以决定是否采纳。因此,对于“诊断评估”,是将强戒人员的戒治情况及历史信息等主客观的情况进行综合,再对这些综合的情况进行评价、论证,决定强戒人员是否继续进行戒治的判断。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法律的定义还是文字的解释,当中都蕴含一种最终的较为主观的判断。
2、引发的诊断评估冲突分析
在人大法工委的诊断评估定义中,有戒毒人员的状况、吸毒和戒毒的经历等客观因素,还有诸如吸毒和戒毒的动机、人格状况、家庭环境条件等需要主观判断的因素。对于客观的因素可以通过历史档案的记录、信息的回访获得较为稳定的结论。但是对于主观因素,因为其本身的特点,存在着很大的不稳定性。
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像[17]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3375795.html.。因为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包括借助评判的诊断评估的标准甚至都可能是主观的 (未经过科学论证);另一方面,因为主观的判断往往容易被经过伪装的客观内容所迷惑,笔者在诊断评估的实践操作中,统计发现强戒人员在诊断评估中伪装比率越来越高,逐渐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18]又 称为格雷欣法则,是指在铸币时代,当那些低于法定重量或者成色的铸币“劣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人们就倾向于将那些足值货币“良币”收藏起来。最后,良币将被驱逐,市场上流通的就只剩下劣币了。”的现象。正是因为这些不稳定的主观因素,很容易出现判断结果的不准确、不科学,或者出现前后判断不一致的不稳定情况。
即使在对客观因素进行判断评估的时候,也可能因为强戒人员的主观因素、意愿、智商 (如心情、排斥、暂时的体能因素、疏忽)等,造成判断结果的前后不同,出现诊断评估结果不稳定情况。
正是因为主观与客观的冲突,造成了当前诊断评估结果的不稳定。在现实工作中,这种状况极易造成民警工作中的被动,而且这种被动不同于其他执法工作,几乎没有反驳的余地 (例如强戒人员认为诊断评估结果不准确要求进行二次诊断评估,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两次时间接近的诊断评估分数相似的可能性也较小)。正是因为诊断评估主客观的冲突造成的结果不稳定性,同时鉴于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肃性,可能会导致诊断评估结果步入难以回旋的境界。
1、法律的合法性要求
对法律的合法性要求的理解,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对《禁毒法》第47条第2、3款的理解。《禁毒法》第47条第2、3款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根据该项法律条文,目前各省、市、区的解释各有不同,从而衍生出多种诊断评估方法、方式。
湖南戒毒局的诊断评估办法规定[19]《 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规定》第12条规定:“诊断评估由强制隔离戒毒所考核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在戒毒人员入所1年左右根据日常现实表现考核和等级考评结果组织实施,也可在第一次诊断评估半年后视情况再组织实施一次,离所前30日进行出所综合诊断评估。对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诊断评估。”:“实施一年后诊断评估,可以视情况开展一年半诊断评估,期满前一个月开展出所评估。”内蒙古戒毒局的诊断评估办法规定[20]《 内蒙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大队应当对戒毒期限执行满一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完成最后一个季度的考核评定后,于次季度开始的十日内报所诊断评估委员会进行一年后诊断评估。”第36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前一个月完成期满前诊断评估。对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期满前应再次开展诊断评估。”:“实施一年后诊断评估,期满前评估。”重庆戒毒局的诊断评估办法规定[21]《 重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第18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执行期限满一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时开展一年后诊断评估,在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1个月完成期满前诊断评估。”:“实施一年后诊断评估,期满前评估。”四川戒毒局的诊断评估办法规定[22]李玉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现状及建议》,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川劳教局外网。:“每一名强戒人员除了一年期诊断评估,还有一年三个月 (符合一定条件)、一年六个月 (符合一定条件)、一年九个月 (符合一定条件)和两年期满的诊断评估。”江苏戒毒局的诊断评估办法规定[23]《 江苏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诊断评估的实施是一项系统的综合性工作,贯穿于整个强制隔离戒毒过程的始终。具体包括收治入所期诊断评估、执行一年后诊断评估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诊断评估三个阶段。”:“开展入所评估,一年后诊断评估和期满前诊断评估。”
深入理解诊断评估的定义,并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操作,笔者认为,诊断评估的执行形式尽管不同,但都是为了实现:“发现戒毒人员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的,应立即解除;如果认定有继续施用毒品倾向的,应继续执行强制戒毒,并最终达到戒除毒瘾[24]《 台湾确立强制尿检认定成瘾制度——定罪免刑治毒瘾》,《法制晚报》,2010年11月16日。”这一法律合法性要求,也是《戒毒条例》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宗旨[25]《戒毒条例》第1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2、强戒人员的“合理性”需求
《禁毒法》颁布时间比较短,且诊断评估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各项工作机制还不是很成熟,造成了强戒人员对诊断评估这项工作机制认识还不到位。多数强戒人员认为:诊断评估的减期是对自己戒毒期间的戒治表现的一个反映,是一种奖励;不能够认识到诊断评估是对自己毒瘾戒治情况的综合考察。
正是这个认识不到位,造成了强戒人员经常对诊断评估结果有多种看法,有些强戒人员认为:诊断评估在打闷包,不如以前劳教人员根据月考核分来进行折抵来的公正和实惠[26]诸金洪、方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诊断评估工作现状、构想及功能定位》,上海市第五劳教所,上海劳教局内网。。未有减期的强戒人员经常认为:自己两年戒治期间,表现良好,未发生违纪,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应该有点奖励,有点小“阳光”。甚至造成了个别平时表现一般、计分考核靠后的这部分人觉得减期无望,失去了戒毒矫治的动力,在戒治过程中混日子的现象[27]http://www.jslj.gov.cn/jdzx/jdyj/201012/t20101228_41070.htm.。
个别民警对诊断评估的认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认为:诊断评估奖励面太小,戒毒人员矫治积极性不高[28]http://www.jslj.gov.cn/jdzx/jdyj/201012/t20101228_41070.htm.(笔者赞同其观点,但是不赞同其说法)。诊断评估的减期与否,的确对强戒人员的矫治积极性有影响,但是减期是对强戒人员戒治毒瘾情况的考察评判,不能以奖励论。
广大强戒人员对于诊断评估的认识,多数还停留在传统的劳教减期式的认识上,认为奖分达到了,就一定有减期,这样才“合理”;而《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明确规定诊断评估是作为判断毒瘾戒治状况的标准。由于强戒人员的认识不到位,进而产生了强戒人员的“合理性”需求与法律合法性要求的冲突。
我国国内对诊断评估工作从2008年开始推进,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民警当中、强戒人员当中对此项工作的认识还未到位,正是因为如此,我们需要对诊断评估的价值进行考量。
从目前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来看,对诊断评估工作的价值与效用等深层次问题进行研究的较少。国外因为戒毒工作推进较久,因此对诊断评估的价值与效用等研究较多。目前国外呈现出两极化的观点:一派认为戒毒人员花费的社会成本巨大,诊断评估可以经得起考验,能够降低矫正成本,因而是有效的;另一派认为戒毒人员再犯率居高不下,提出“矫治无效论 (Nothing Works)”,进而认为诊断评估效果不大[29]陈祖辉:《毒品犯罪戒治处遇成效概况之介绍》,《犯罪学期刊》,2003年第1期。。尽管有所争论,但国外实务界都共同认为:规律、强制性、持续性的矫治环境,对强戒人员的毒瘾改善一定有帮助,且普遍重视矫治工作的“强制性”。
诊断评估可以对强戒人员在矫治期间的戒治状况进行一个综合的考量,使广大强戒人员能够对自己的戒治状况有一个明确的了解,有一个明确的戒治方向。因此,笔者比较赞同诊断评估“有效论”。
“病人”与“违法者”引发的冲突,给我们带来了如下思考:是要诊断评估的科学性还是要对强戒人员管理的有序性?如果要进行完全科学化的诊断评估,那么较少量的减期,可能会打击广大强戒人员的戒治积极性,带来管理对象的不稳定;而如果要实现管理对象管理的有序性,又可能带来诊断评估的提分现象,影响了评估的科学性,出现了“84分现象(见图 1)[30]笔者在实践中,通过对诊断评估成绩的统计,发现84分区间段强戒人员比例明显较少,形成了分数分布的不均衡现象,形成“M”型分布。这可能是由于在实践操作中,出于管理需要而出现的“提分”现象,笔者将其归纳为“84分现象”。”。
图1 对诊断评估分数的统计图
那么如何实现这二者的和谐与统一,达到“鱼与熊掌兼得”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借鉴美国“辩诉交易 (PleaBargaining)[31]辩 诉交易 (PleaBargaining)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司法制度和我国刑法中“坦白从宽”的司法理念,即通过对“病人”身份的让渡与对“违法者”身份的正视,来实现诊断评估的科学性和强戒人员管理的有序性和谐统一。
1、对“病人”身份的让渡
诊断评估是对强戒人员毒瘾的戒除情况的综合评断。期间评估 (一年评估和一年半评估)主要是针对毒瘾戒除状况良好的强戒人员作出的是否减期的判断 (见图2);期满评估主要是针对毒瘾戒除状况较差的强戒人员作出的是否延期的判断。在实践操作中,目前强戒所在期满评估中,真正延期的几乎没有,这是否意味着这些强戒人员毒瘾戒除状况都很好呢?显然不是,以台湾勒戒所为例[32]陈祖辉:《毒品犯罪戒治处遇成效概况之介绍》,《犯罪学期刊》,2003年第1期。,最终平均仍有33%的人员无法通过评估,需继续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以我局正在修订的《上海市强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修订版 (讨论稿)》为例,修订后的期满前评估,出现了解除前“小阳光”现象,即期满前评估减期 (见图3)。对于在期间评估 (一年评估和一年半评估)未有减期的强戒人员,或因自身体能、文化、能力因素,诊断评估的分数已无法再次提升,有可能引发诊断评估的二次“提分”现象,造成“78、79分现象”。
笔者认为,要消除这一现象,达到管理的有序性,我们可以将强戒人员“病人”身份进行部分让渡,使强戒人员的“违法者”身份在减期中有所体现。
2、对“违法者”身份的正视
《禁毒法》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将强戒人员的性质定性为:“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诊断评估围绕了“病人”这一性质予以开展,但是我们应该意识到强戒人员还有着“违法者”的身份。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期满评估,让渡强戒人员“病人”身份充实“违法者”身份。即对期满评估未有延长的强戒人员借鉴原有劳教人员的奖分制 (见图4),将一年半评估后至解除前一个月的奖分,进行奖分折抵。通过这种身份的让渡,使强戒人员能够科学对待诊断评估工作,使他们能够明确:期间评估是对他们“病人”身份的诊断,期满评估未有减期而实行奖分制减期的,是对他们“违法者”身份的体现,使二者身份实现和谐统一。
虽然按照修订的《上海市强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修订版 (讨论稿)》的评估办法和上述方法,执行的结果可能接近相同,但是性质却是两样的。通过身份的让渡,不仅实现了强戒人员身份冲突在诊断评估中的统一,也有效地避免了诊断评估中的“提分”现象,同时能够使强戒人员有所期盼,强化了戒毒信念,加强了管控措施,也实现了科学管理与依法管理的辩证统一。
对于当前诊断评估中出现的主观与客观的冲突,笔者倾向于将诊断评估的标准客观化,实现评估标准的量化与标准化。将诊断评估的标准进行量化与标准化,使各项指标都能够有所依据,这也是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努力的重点与方向。在《强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与操作实务》[33]张祎、曹跃、胡厚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与操作实务》,《劳教与戒毒调研文集2010年》,法律出版社。一文中,对诊断评估提出了多种测量方法,如测试法、查阅档案资料、访谈、观察法等,通过这些测量方法,使强戒人员的综合状况有一个客观的反映。而在实践操作中,对强戒人员的毒瘾戒除评估也都选择客观化的测量指标[34]刘明伦:《观察勒戒毒品犯之戒瘾动机评估》,《台湾杂志》2009年,Vol28,No1。。
以认知和家庭和社会功诊断评估为例,目前主要通过考试的测试方法对强戒人员的情况进行诊断评估,由于难以进行量化,导致该项评估的不确定性。
因此,在实践操作中,我们需要将这些项目中需要评价的项目进行分解,对各个项目进行量化分析,进而减少主观判断带来的诊断不稳定性与不准确性。以家庭与社会功能项第1条“家庭责任感强,能够主动与家庭成员沟通”为例 (诊断评估中,该项分值为2分),在《强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与操作实务》[35]张祎、曹跃、胡厚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与操作实务》,《劳教与戒毒调研文集2010年》,法律出版社。一文中,对该项通过观察、访谈及分析判定法来分析6 项指标[36]1、对家庭责任的认识;2、对恋爱、婚姻、家庭的认识;3、对配偶、父母、子女的态度、感情改善情况;4、对承担家庭责任是否有具体的计划;5、感恩意识、诚信意识;6、主动与家庭成员沟通 (包括每月会见、通信等次数)交流并取得家庭成员的谅解情况。。
可以设置为以下评判标准 (表1):
表1 诊断评估指标例表
同时在实践操作中,为有效达到戒除毒瘾之目的,我们还可以将管理、教育、生活卫生、习艺劳动等要求达到的目的进行拆解,与诊断评估项目进行衔接,融入到诊断评估中去。如台湾地区2004年公布的《戒治处遇成效评估办法》,其中规定戒治所应实施受戒治人区分管教,并指派辅导、社工、临床心理、戒护等有关人员组成管教小组,以受戒治人参与课程情形、成绩表现、平日言行、奖惩记录、书信、接见记录、日记、自传及教诲记录等作为戒治成效评估之依据。
通过对诊断评估项目的客观化、量化与标准化,减少诊断评估造成的评估结果的不稳定性和主观性,充分实现诊断评估的科学性。
当前,我们需要转变强戒人员的减期观念。转变过去劳教、康复人员“奖分奖罚观”,建立强戒人员的“戒毒医治观”。要使广大强戒人员认识到不仅仅是依靠完成任务,表现良好,获得奖分,进而获得减期 (见图5),而是更强调广大强戒人员在戒治期间内,自我戒治,通过对自己在生理、心理、认知、行为、家庭和社会功能上的强化,来取得减期 (见图6)。这是对强戒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考察。
因此,我们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禁毒法》、《戒毒条例》、《诊断评估办法》的宣传教育,使强戒人员能够对2年的戒毒生活有正确的认识;(2)在日常的教育工作中,进行诊断评估的方向性引导,引导强戒人员认识到自我戒治的重要性,建立“戒治医治观”和“自我戒治观”;(3)强化强戒人员的体育锻炼、文化学习,引导强戒人员与他人、家庭沟通,使强戒人员能够自觉参与到日常评估项目训练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