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行贿犯罪的八个特点

2013-07-04 02:03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3期
关键词:手续费主体单位

据统计,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行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司法机关强调严厉打击的情况下,行贿成为当下一个见怪不怪的现象,并仍有蔓延的趋势。加强对行贿犯罪问题剖析,掌握其特点和规律,对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和对策进行遏制和预防,是大有裨益的。

1.“私对私”型的行贿。这种现象最为普遍,占行贿总数的67%。即个人为谋取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行贿者主要是为了子女安排或调动工作,提拔升迁等个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向掌握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私对公”型的行贿。这一类行贿占总数的9%。即个人为谋取利益,给予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以上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行贿者主要是为了使实权部门对自己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或者为了获得某些不符合规定的许可,搞好与自己行为有监督制约查处权的部门的长期关系而行贿。如某私营业主为逃避应缴纳的税款,向某税务机关行贿一部汽车。

3.“公对私”型的行贿。这类行贿也较为普遍,占总数的20%。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本单位利益,给予外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以上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主要发生在为公家跑项目、要资金等业务工作上,向有具体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为搞好上下级关系,加大感情投资,拿公款在节日期间向上级领导送礼行贿。如某单位为了争取贷款,用公款向当地某银行行长行贿。

4.“公对公”型的行贿。这类行贿占总数的4%。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本单位利益,给予工作上、业务上对本单位有制约权的其他单位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以上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横向上有业务制约、纵向上有领导关系的单位之间。如某审计部门在审计某国有企业财务中,发现存在一定问题,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就决定向审计部门“赞助”工作费用两万元,以求审计部门不予公布处分。

通过对近几年检察机关查办的行贿犯罪案件分析,当前行贿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犯罪主体特点呈现“五多五少”。即男性多女性少,中青年多老年少,非党员多党员少,法制意识淡薄的多懂法的少,主动行贿的多被动行贿(被索贿)的少。

2.行贿金额不断增大。行贿金额从几千元、几万元发展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3.行贿目的明确。主要通过权钱交易实现其非法目的,多表现为以钱生钱,以钱买官。

4.涉及领域多、行业广。行贿的对象多为“三机关一部门”的领导及内设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行贿的事项多为干部提拔、调动、就业安置、工程发包、争取业务、走私、偷逃税款、寻求“保护伞”等。

5.行贿内容不断翻新。行贿从送钱、有价证券、送高档高品等,发展到送特殊服务、给手机充值、性贿赂等。

6.行贿手段隐蔽。有的通过赌博变相行贿,有的利用逢年过节(多在春节期间)、过生日、生病住院、子女结婚、考察之机大肆行贿。不少行贿人不与受贿对象直接见面,通过走“夫人路线”、“情人路线”、“公子路线”促成受贿。有的通过放长线的形式钓大鱼,即行贿后并不急于提出其要求,而是待时机成熟后方才提出。

7.公款行贿现象严重。一些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论其行贿的目的是为公还是为私,一般都用公家的钱,甚至用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来行贿。不少人在单位私设小金库,将一些公款存入小金库,然后将小金库的钱提取出用于行贿,以无本经营的方式实现其非法目的。

8.后果严重。一是腐蚀了一大批干部,有的行贿人一人腐蚀多名高级干部,有的行贿人一人连续腐蚀了同一单位的两任主要负责人;二是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如赖昌星犯罪集团,通过行贿走私,偷逃税款高达300亿元……这些都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尤其是有些黑恶势力、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向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要害部门人员行贿,寻求“保护伞”,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他们行贿涉及的单位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涉及人员职务高、权力大、人数多,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编辑:冯晓淑 fxs091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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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易发主体盘点

将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当竞争筹码的各个行业,因其行业属性及相应法律规范的不同具有各自的特点。笔者走访了相关业内人士及专家后,盘点了最易走入商业贿赂主体深渊的八大行业。

行业一:医疗药品行业

可能行贿主体:医疗用品生产、代理、销售商

可能受贿主体:医务人员

贿赂形式: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

行业二:零售业

可能行贿主体:供货商

可能受贿主体:超市、卖场的采购员、相关负责人

贿赂形式:回扣、进场费

行业三:房地产行业

可能行贿主体:房地产商

可能受贿主体: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官员

贿赂形式:好处费、回扣等

行业四:保险行业

可能行贿主体:保险公司及其职员

可能受贿主体:承办保险的单位负责人、购房或车时的中介或代理人

贿赂形式:保险回扣、超标准或越范围支付高额代理手续费

行业五:旅游行业

可能行贿主体:商家、店主

可能受贿主体:旅行社及导游

贿赂形式:人头费、购物回扣等

行业六:电信行业

可能行贿主体:电信运营商及代理商

可能受贿主体:开发商、电信业务使用单位

贿赂形式:免除债务、装修住房、免电话费、利用本单位资源为对方提供商务交易机会等

行业七:银行业

可能行贿主体:公司、企业及其职员

可能受贿主体:银行行长及银行相关负责人

贿赂形式:贷款发放及设备引进中的回扣、赠送现金、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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