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筝
拂去少年“愁滋味”
文/何筝
对未成年人娱乐场所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和预防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既需要执法部门加大监管查处力度,也需要行业协会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还仰赖青保、妇联、专业社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来填补家庭及学校教育的空白。
近日,针对本市未成年人涉娱乐场所刑事案件量逐年上升的趋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联合多个部门,开展“未成年人娱乐场所犯罪综合治理研讨会”,积极探索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机制,以合力促进娱乐行业良性发展,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角度
监管有盲区,娱乐资源又太少
俞啸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娱乐场所的特性和未成年人的特点有密切关联,娱乐场所涉及人心道德的敏感性、边缘性的东西,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很难理智控制自己的行为。
我们现在普遍的工作思路是:一方面对娱乐场所尤其是低端娱乐场所,加强管控;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尤其是“三无”人员(无监护人、无经济来源、无固定住所),加强教育、引导。但是,在我看来,还应该考虑一些更积极的预防措施。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是好动、好奇、贪玩,那么社会要给他们正常活动的场所,引导他们去那里发挥特长。但现在这样的地方太少,相关的社会关注度、开发度和引导都远远不够。一些街道也有类似的场所,我也去过,又破又小,功能落后,确实难以引起青少年的兴趣。
当前我们的防范工作需要关注难点和盲点。
难点是低端娱乐场所,这些场所只追求经济效益,不按规矩出牌,尤其是有很多没有进行过注册登记的地下场所是否纳入了监管的范畴,现在还是个问号。
盲点在于那些跨行业经营的场所,兼具餐饮、茶馆、酒吧等多种功能,它们究竟该归哪个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表面上谁都可以管,实际上最有可能的是谁都没有管。
预防未成年人娱乐场所犯罪肯定是一项长期的,有反复的工作,怎么进一步加强监管,并开发社会资源,怎么进一步完善预防教育的措施,都有待于各个职能部门去共同努力。
研讨会上,有关职能部门呼吁,除了加强娱乐场所监管,还应强化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预防体系。多管齐下,将未成年人引向更健康的场所。
朱黎明(上海市综治办基层指导处处长):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历来是整个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而对未成年人涉娱乐场所犯罪,在我看来,主要应该进行预防而不是打击。因为我们切入的角度是为了保护好未成年人,让他们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娱乐场所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应该作为一个专项工作来进行,并且分前、中、后三个阶段进行细化。
一来,青少年处于成长期,他们的很多判断和认知都不成熟,因此要发挥社会、学校和家庭多方面的作用,帮助青少年建立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另一方面,社会要为青少年提供形式多样化的娱乐场所,可以起到疏导作用,对青少年涉娱乐场所犯罪仅仅靠“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效果也不是最好。
另外,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很多人提到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这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我认为,就目前来说,更重要的是要执行好现有的法律,现在的很多问题不是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如果事实已经固定、法律依据也很明确,但监管部门和职能部门没有尽到职责,该查处的没有查处,该处罚的没有处罚,那么市综治办将给予通报。
法度
“条例”落伍,“办法”没有办法
居新平(上海市商委酒类专卖管理局副局长):市商委酒类专卖管理局的执法依据有两个,《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向未成年人售酒行为的查处,我们工作中有句自嘲的话,叫“《条例》落伍,《办法》没有办法”。
《条例》实施已经15年了,当初并没有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纳入,而《办法》有相关处罚规定,但是现在很多未成年人进酒吧是充当“枪手”,没有“售酒”的行为,我们作为主管部门就没有权力进行处罚。即使有卖酒行为,处罚力度也很小,只有2000元以下的金额,其处罚效果可想而知。这方面,目前更多要依靠娱乐场所经营者的自律。针对向未成年人售酒这一问题,我们目前做的除了日常检查以外,还有向娱乐场所发放“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提醒标识。我们深知,只是发放提醒标识是微不足道的。今年,相关立法的修改已经纳入市人大的计划。我们也愿意配合检察院未检部门加强执法,这就需要进一步的信息共享。
徐迪辉(市文化执法总队稽查二处处长):近年来,在保护青少年方面,我们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网吧(不包括黑网吧)进行分级监管;二是对青少年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监管,特别是量贩式KTV。2013年,我们对六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量贩式KTV进行了处罚。这里要提醒的是,即使有家长带着,未成年人也是不能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我们就碰到过量贩式KTV阻止家长带孩子进入,家长不理解,与之发生争吵的情况。管住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也需要家长提高认识。
根据文化部对娱乐场所的定义,酒吧、台球房和网吧都不属于娱乐场所,如果相关定义能够更加细化和明确,我们的执法也会更有针对性。同时,也希望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比如,一些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消费,如果检察机关只是向我们送交检察建议书,而不移送证据的话,我们就无法对娱乐场所进行行政处罚。所以建议在下发检察建议书的同时,能够将证据一并移送。
张奕(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法制处副处长):在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方面,我们在企业的登记注册操作上有些规定,如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禁设网吧、营业性歌舞厅和游戏机房,这是在准入方面进行把关;还有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比如对“黑网吧”的整治,对危害青少年身心的不良广告的查处等。
目前,工商部门只能对三类行业进行“准入”控制,而酒吧这一未成年人犯罪易发和高发的场所,并没有被纳入工商部门的“准入”控制范畴,希望今后在立法中,能够通过列举或者概括的方式将酒吧等一些新兴的行业类型归进去。另外,在整治“黑网吧”的工作中,执法手段贫乏、执法权分散等也造成对“黑网吧”不能起到及时打击或防止回潮的作用,还是希望能够通过立法实现执法权的统一。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的教育作用不可忽视,图为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通过角色扮演,引导未成年人知法守法 (图/东方IC)
宽度
吸纳来沪未成年人的教育空间再大一点
郑晔(上海市妇儿委办公室副主任):我们妇儿委是一个协调组织机构,主要从组织的角度发挥一些作用。近些年来,我感觉到,我们社会的控制力在削弱,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综合的社会约束力都呈现一种削弱的趋势。未成年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行为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再加上司法环境、保障机制的不成熟,就容易误入歧途。另外,很多外地来沪的未成年人处于失学、失管的状态,在这方面,我觉得应该加大教育投入的力度,放宽职业技术教育吸纳来沪未成年人的空间,减少社会闲散未成年人。我想,能否在社区的层面就对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的信息有所掌握?这对于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以及后期的社会矫正工作是一个基础。此外,我认为现在娱乐场所的违法成本较低,对娱乐场所违法的处罚力度普遍较小,不足以震慑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期待这方面也能有所完善。
席晓华(上海市团市委权益部副部长):在工作过程中,我们越来越意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法律宣传非常重要。因此,我们在今年的“12315在行动”的综合维权行动中,特别在一些未成年人维权项目中纳入法律宣传,并且有计划地向来沪未成年人群体倾斜。把家庭教育指导和普法宣传结合起来以后,受到了社区、家长和青少年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