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形势下编制好五年立法规划
为配合市人大做好地方性法规五年立法规划的编制工作,完成好今年的法规立法任务,我谈三点想法。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在立法方面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今年初,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转变政府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新一届市政府也突出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杨雄市长要求法制办研究提出任期内本市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措施。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对立法规划编制和年度立法计划落实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开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五年规划建议、立法计划建议、地方性法规草案都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方面申报的五年规划项目、立法计划项目也统一归口市政府法制办初审,再提交市政府。这些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是我们编制五年立法规划、落实年度立法计划的大背景,需要从思想上理念上有深刻认识。
五年规划是市人大统筹各领域立法需求、优化配置立法资源的顶层设计,提供了立法项目储备库,是起草部门、审核部门开展立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此,法制办在审核工作中将按照“宁缺勿滥”的原则做好项目论证,严格把好建议项目的“入口关”。具体会考虑三方面因素:
第一,是不是立法能解决的问题。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需要法律调整的仅仅是庞杂的社会关系中的一部分,在道德能发挥作用的领域,立法不宜过多介入。在确有立法必要的情况下还应考虑立法时机,即五年内条件是否成熟。此外,还要注意区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权限,规章可以解决的,没有必要浪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资源。
第二,能不能体现本市改革发展的需求。在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规划项目应当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保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聚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回应改善民生和社会公共服务需求,解决城市安全运行和管理的突出问题,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等。
第三,有没有兼顾修改和废止的需要。一方面,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任务分工中明确提出要对方案涉及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修订。根据法制统一原则,本市地方性法规也应当进行相应清理;另一方面,改革创新需要破除制度障碍,释放改革活力,也要求及时对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法规予以清理。
按照今年的人大立法计划安排,市政府需要提交9件地方性法规案,内容涵盖助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文化建设等方面。在法规草案起草、审核过程中,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落实和保障国家以及本市的改革创新要求。国务院职能转变方案提出了取消审批事项和下放审批权限,改革工商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等。市政府也明确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将部分政府管理权力逐步让渡给市场与社会,以及推进职能下放,理顺市与区县政府职权关系等。我们应当将这些改革创新要求落实到具体制度设计中,体现立法的引领、保障作用。
第二,深入调研论证,确保制度设计的科学合理。首先,制度设计要遵循客观规律。立法只有符合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才能行之有效。其次,制度设计要考虑可执行性。一方面,要考虑执法部门能否有效承担立法所赋予的执法权限,执法的手段和途径是否有效,执法成本是否过高等。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相对人能否做到自觉守法,以及违法成本是否过低等。
第三,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时提交法规议案草案。从今年起,法规草案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市人大。由此,建议各起草部门倒排时间,尽早将草案送交法制办。对于存在意见分歧的法规草案,更要及早协调。必要时,法制办也可以提前参与起草部门的调研、起草工作,为审核工作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