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上下班路线的界定

2013-06-19 18:25郝玉玲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1期
关键词:工伤事故马某代理人

文/郝玉玲

交通事故中上下班路线的界定

文/郝玉玲

编者按: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处统计,2 0 1 1年,全国共接报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 1 0 8 1 2起,造成6 2 3 8 7人死亡。伴随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在一些非煤、矿山统筹地区已经成为工伤认定中比较集中的案件。然而,由于涉及第三方赔偿,牵涉主体及关系复杂,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争议一直不断,对上下班路线界定的争议也成为工伤认定实践的难题之一。本期选用一则真实案例,虽然案例中的工伤认定结论仍争议较大,但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引起更多人的思考。

案情回放

马某,男,27岁,在某市某网吧工作。2011年9月7日8时15分,马某从网吧下班回家,骑自行车行至水纹线水亭山办事处水口桥时,被一辆同向行驶的中型普通货车撞倒,当场死亡。

2011年12月15日,马某妻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到该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为马某申请工伤认定,其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认为,受害者马某是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的车祸,且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马某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马某妻子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马某与某网吧的劳动关系不明,遂向代理人张律师下发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张律师于2012年12月20日补交了马某与网吧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再次审查后,于12月21日向代理人张律师下发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向某网吧下达《举证通知书》。

某网吧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举证。其认为受害人马某家住水纹线水亭山办事处水口桥某村民组19号,马某从网吧下班回家,骑自行车到达该村民组后,为送随车捎带的同事回家,仍继续向前骑行至某街道,其后才掉头回家,再次行至该村民组时,才遭遇车祸身亡。某网吧据此认为,由于马某未按上下班路线回家,擅自改变或额外增加行车路线,由此增加的道路风险理应由马某自己承担,与企业无关。

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某网吧举证材料基本属实,马某所遭遇的交通事故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马某的死亡为工伤,并于2012年1月5日向代理人张律师及某网吧下达了对马某《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马某妻子及其委托代理人不服认定结论,于2012年1月9日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调解后撤诉。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关键点有2个。第一,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第二,上下班回家的路线如何界定。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在工伤保险实践中一直都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虽然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认为上下班途中的交通风险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也不应由企业承担相应风险。

从工伤保险发展历史来看,在早期工伤保险的制度安排上,很多国家的确是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排除在外。不过,伴随工业文明的发展,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逐渐被国际社会所认可,不仅成为多数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政策选择,也符合国际劳工标准的相关规定,如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人赔偿(包括农业工人)公约》(12号)所规定的“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就涵盖了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的情形。《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12l号)第7条亦规定“各会员国应对‘工伤事故’确立定义,包括在什么条件下往返途中发生的事故可视为工伤,并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报告中明确该定义的表述。”《1964年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第5条还规定“每一会员国均应在规定的条件下将下列事故视为工伤事故……(c)工人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下列地方的直接途中发生的事故:(i)主要住宅或别墅;(ii)通常用餐的地方;(iii)通常领取工资的地方。”

此外,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很多国家通过立法规定了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虽然1925年世界上仅有7个国家把这种非直接的工伤事故包括在职业伤害范围之内,但是到1963年,国际劳工组织的101个会员国中已有50个国家把交通事故视为职业伤害。迄今为止,世界上约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除丹麦与荷兰)西北欧国家,巴西、智利、巴拿马等拉美国家,马来西亚、日本、新加坡等亚洲国家。不过,各国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其具体规定略有不同。如美国多数州认为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机动车交通事故一般不在保障范围之内;英国则认为只有在雇主提供的或经雇主认可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结合本案来看,受害者马某下班后骑自行车捎带单位同事,到达马某家所在地后,并未回家,而是继续骑车前行送同事回家后才掉头回家,行至家门口不幸遭遇车祸身亡。马某妻子与其代理人和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争议的焦点在于:超出上下班路线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马某妻子与其代理人认为,受害者马某是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虽然途中额外行驶了一段路程,但仍属于下班路线,所以应予认定工伤;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则认为,马某与肇事车辆均由交警部门现场取证后依法认定,且已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同向行驶,马某所走路线已不属于下班回家途中,而为额外行程,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所以不予认定工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将“交通事故”列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但对其也是有所限定的,即“上下班途中”应为按照正常的、合理的路线回家途中,如果只以目的地为标准,中途增加的额外行程也算在回家途中,就盲目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增加了法律法规的随意性。这一点也反映在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中“工人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下列地方的直接途中发生的事故”条款中强调的“直接途中”的相应规定。所以,综合来看,虽然本案工伤认定结论争议较大,但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本栏目责任编辑:赵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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