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航海系 贾在明
及时有效递交NOR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航海系 贾在明
如何及时有效递交NOR是船长的一项基本业务,但是在实践中却有很多因为没有正确递交NOR而导致索赔的案例。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综合分析在递交NOR方面承运人和船长应尽的义务与责任,详细列举船长及时有效地递交NOR的时机和方法,希望对于船长,尤其是初做船长者有所借鉴。
NOR;有效递交;递交方法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船舶到达装货港、卸货港都必须递交NOR(Notice of Readiness,准备就绪通知书)。正常情况下,船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做好装卸准备以后才能递交NOR,但是也有少数租约约定船舶不论是否准备就绪,只要一到港就可以递交NOR,船舶在实际装卸货时准备就绪就可以了。
如何递交NOR,一般租约里面会有明确的规定,船长只要按照规定递交就可以了。但是,有时候可能会遇到与租约相悖,或者说不能按照租约履行的情况。船长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首先要明确租约条款的规定,再就是要及时和承运人沟通确认,不要因为NOR的递交不当影响租约的履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按照一般要求,递交NOR要满足三个必要的条件。船舶如何才能在到港前及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要求,以及一旦在没有完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船长怎样去采取措施尽快达到递交的条件,这对航次的正常运营和疏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船舶必须是到达船舶,即WITHIN THE COMMERCIAL LIMITS OF THE LOADING OR DISCHARGING PORT。这里指的界限可以认为是港界,但是和海图上的港界会有所区别,甚至有的港口就没有标注港界,在这种情况下,港界可以认为是等泊锚地、引航站、第一个港口报告点或者SEA BUOY,与真正的港界关系不是很密切。但是这里有时会存在一些问题,因为有些港口的等泊锚地不在港界之内,在这种情况之下,就要在合同中增加其他条款予以改变。船长在遇到这样的港口时,要认真研究合同的有关条款,如果没有相应的增加条款,或者有其他相悖的条款,要及时和有关部门沟通,确定正确的等泊锚地,防止提交无效的通知书。另外,根据合同的不同,可能会有“港口合同”与“泊位合同”之分。港口合同的抵达地点就是上面说的等泊锚地;如果没有特别的说明,“泊位合同”是要船舶靠泊以后才算到达,这种情况对承运人的风险就非常大,一般情况下承运人会在租约中附加一些条款来减少这种风险,例如附加“不论靠泊与否”和“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等。船长在递交通知书之前一定要仔细研究这些条款。
其次,船舶已经在各方面做好装/卸货准备。关于“船舶备妥”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通常认为只要船舶运转良好,随时可以进行装卸货作业就算已经备妥。这期间最常见的一个问题是验舱,虽然船方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备舱,同时自己也感觉已经满足租约的要求,但是毕竟要通过岸上人员验舱通过才能算数。在验舱不通过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规定有所区别:使用GENCON合同,有效递交NOR后到第一次验舱开始的时间记入LAYTIME,如果验舱没通过,从第一次验舱开始到第二次验舱通过的时间不记入LAYTIME。值得高度重视的是,在承运美湾-日本的粮食时,使用的是北美谷物合同,明确规定通过美国国家货物局NCB和农业部USDA的检验才算准备就绪。所以能否保证一次性验舱通过对承运人至关重要。还有就是熏舱的问题,如果在装港出现熏舱的问题,时间会算在承运人的头上,如果是在卸港,因为货物有虫等引起的熏舱,就是租船人的问题了。验舱不通过是租船人经常用以拖延起算LAYTIME的手段,尤其是没有备妥货物的情况下。船长一定要根据合同据理力争,同时又要做好随时应对的准备,对验舱人员提出的问题马上安排人员解决。
最后,船舶已经通过联检手续。世界各港口基本上实行电报联检,所以本项已经不成为递交NOR的限制,可以把它理解成为例行手续。类似的例行手续还包括清关、检疫和靠泊前是否打开舱盖和拉起吊杆等等。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合约中可能会明示要通过这些例行手续才能递交NOR,这种情况承运人一般会避免,但是不排除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承运人会做出一些妥协,在这种情路况下,船长就得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尽快通过这些例行手续,尤其是涉及检疫。另外,如果某些例行手续实际占用的时间比较长,就可能不会把它当作例行手续对待。例如,像The“Apollo”(1978)1 Lloyd’s Rep.200的检疫就不能视作例行手续,该船在意大利Naples港被怀疑有伤寒船员,结果经过30 h消毒后才发给检疫证书。
为了避免港口的上述限制,合同中通常增加WWWW CLAUSE:WHETHER IN BERTH OR NOT(WIBON), WHETHER IN PORT OR NOT( WIPON), WHETHER FREE PRATIGUE OR NOT(WFPON), WHETHER CUSTOM CLEARENCE OR NOT (WICON), NOR TO BE TENDERED ON ARRIVAL。及时递交NOR,保证有效递交NOR,都必须严格按租船合同的要求,否则可能是无效递交。
按照GENCON金康合同,上午(12:00前)递交,下午(13:00)起算;下午递交,第二天上午(06:00)起算。上午为12:00前包括昨天的17:00—24:00;下午必须是在办公时间内(OFFICE HOURS),如12:00—17:00,17:00之后仍为第二天上午递交。按照北美谷物合同NORGRAIN,NOR必须是在09:00—17:00向租船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递交,星期天和节假日除外,星期六只能在09:00—12:00递交,第二天08:00起算。无论如何,最终的递交和起算时间以租船合同为准。
也有的合同中规定,在递交NOR 24 h之后起算LAYTIME,但这种合同条款不常用。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仲裁庭上对工作时间以外递交的NOR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所以在航次任务指示上,要求船长抵达后立即递交NOR,当到工作时间时和靠泊后立即重复所递交的NOR,并注明本次递交的NOR不影响前面所递交的NOR。(DUE TO A RECENT HIGH COURT RULING,PLS TENDER NOR ON ARRIVAL AT EACH PORT AND THEN AGAIN ONCE ALONGSIDE THE BERTH WITH CLAUSE“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VALIDITY OF ANY PREVIOUS NOR”.)
再就是能否在LAYCAN 之前递交NOR。除非租约有明确规定通知书只能在LAYCAN之内递交(这种规定不常见),一般可以提前递交,主要看所递交的NOR必须保证起算LAYTIME的时间能够落在LAYCON之内。比如使用GENCON合同时,在LAYCON前1天的下午工作时间内递交,第二天上午起算LAYTIME 为有效递交,如果上午递交则为无效的NOR。如果使用北美谷物合同,在LAYCON前一天的09:00—17:00递交的NOR仍为有效递交。
根据前面讲到的条件,船舶既要到达,时间还要合适,站在承运人的立场上就是时间要尽可能早,那么这两者之间就存在矛盾。递交时只考虑确保达到,可能会损失时间;单单抢时间递交,可能会造成递交的时候船舶未到达,造成无效NOR。那么怎么来协调这两者的关系呢?根据本人的经验和一些案例,还是要先保证到达,然后再争取尽早递交,毕竟这期间相差的时间不是很长。根据船舶到港后不同的动态,可以考虑以下几种递交方法:
(1)抛锚:锚地在引航站外,达到锚地边缘即可递交;锚地在引航站以内,到达引航站递交。
(2)靠泊:到达引航站递交,如果引航员在引航站以外登轮,其登轮时递交。
(3)港界:如果海图上有明确的港界,到达港界即可递交。
(4)SEA BUOY:如果有港口SEA BUOY,正横这个灯浮的时候即可递交。
(5)报告点:如果港口有报告点,尤其是在进港指南里明确表明必须报告的,到达即可递交,但是在有几条报告线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是指最后一条。
(6)限速点:如果港口有明确的限速点,通常这一点被认为是结束海上航路点,到达这一点即可递交。
(7)指定点:有的港口会指定到达某个位置才能递交,那就要严格按照规定递交,一般这样的港口进港航道会比较长,如阿根廷的BAHIA BLANCA,要到达NO.11号灯浮才能递交。
(8)内外锚地:如果在外锚地抛锚,肯定是到达外锚地时递交,但是大部分情况下如果内锚地可用,在外锚地抛锚递交是无效的,除非在租船合同里有专门的规定可以这样递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明确合同的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抛锚。如果确实无法满足合同的要求,一定要在之后的任何船位变动后重新递交,并注明前后递交的NOR相互不影响效力。
不管在哪种情况下递交,有一点是确定的,要有理由解释船舶已经到达指定港口,在递交NOR之后,船舶的行动不再只有船方决定,或者说从这个点开始船舶要按照港口的要求操纵船舶,这个转折点就是正确递交NOR的地点。如果确实不能确定在哪个点递交,那么就尽早递交,然后在任何变换船位之后重新递交,这样做一是可以保证肯定会有一份NOR是有效的,再就是即便最早的一份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根据航运界的做法,如果接受方没有明确拒绝接受这份NOR,就可以形成事实接受,使租船人丧失主张无效的权利。
作为船长,首先要熟悉租船合同的条款,要完全按照合同的要求,尽早完成宣载、备舱,及时提交NOR。如果有不明确,或者感到有不妥甚至可能是错误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和公司有关人员沟通,得到明确的答复,避免递交无效的NOR。如果确实无法确定何时递交,就不管合同怎么规定的,只要船舶到港,就马上提交NOR,随后及时更新并且声明相互不冲突,只要对方收到任何一份都会是有效的,或者形成事实递交。
[1]杨良宜.程租合约[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8.
[2]郭萍.租船实务与法律[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