馒头老妖
最近,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了《捍卫婚姻法案》(DOMA)因为违反美国宪法而无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凭什么认定DOMA应该被废除呢?
收税收出来的官司
《捍卫婚姻法案》(Defense of Marriage Act),简称“DOMA”,于1996年经美国国会通过,并经克林顿总统签署而成为法律。
在DOMA中,核心问题是规定了什么叫做“婚姻”,什么叫做“配偶”。该法案规定,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必须遵循“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原则;而只有符合这个条件,并经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婚姻,才会让这对男女成为彼此的配偶,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当DOMA还在国会讨论时,在美国就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和不满。很多人批评,该法案罔顾美国同性情侣人数众多的事实,也漠视了他们的正当权益,实属恶法。然而批评归批评,DOMA还是闯关成功,成为了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在此之后,虽然美国有多个州通过法案,认可同性别婚姻的合法性,但DOMA是联邦的法律,处于较高的法律位阶,这让同性婚姻登记陷入了“走出该州就是废纸”的尴尬境地。
美国许多同志团体曾试图以诉讼的形式来否定DOMA的正当性,但都没有多大进展;而真正把DOMA推到历史的聚光灯下的,竟然是一起因为收税而惹出来的官司。
伊迪斯·温莎小姐和希娅·斯派尔小姐相识于上世纪60年代,很快建立了亲密的情侣關系,并维持了30多年,却苦于一直没有名分,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在纽约州登记为“同志伴侣”。2007年,由于斯派尔小姐身体状况不佳,两人一起去了加拿大,在安大略省注册登记成婚(该省的法律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而纽约州的法律也承认这种在外国缔结的婚姻。
2009年,斯派尔小姐病逝,留下遗嘱把自己的一套房产遗赠给了相濡以沫的爱人温莎小姐。在温莎小姐继承了这套房产后,国税局(IRS)找上门来,征收了她一大笔所得税(约36万美元)。
温莎小姐很愤慨,声称自己是斯派尔小姐的合法配偶,这套继承的房产依照法律应该获得免税待遇。国税局则不认这个账,说依据DOMA,不同性别的两个人才能成为配偶,纽约州那个“同志伴侣”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能享受免税优待。
于是,温莎小姐一纸诉状把美国政府拖上了法庭,理由是:既然纽约州法律承认了加拿大登记的婚姻有效,她就该是合法配偶,请把我交的税款退回来!
很快,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美国政府败诉,DOMA违宪,要求财政部赶紧退钱。司法部随即作为政府代表提起了上诉。
然后,联邦第二巡回法庭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但同时又认为DOMA中关于“不同性别”的规定是正确的。对此,原告温莎小姐和司法部都没有再提起上诉,官司看起来就要了结了。
该不该管?
然而,最高法院却觉得这个案子有很大问题,遂决定提审此案。结果,最高法院裁定DOMA违反宪法而无效。那么,大法官们的法理依据和逻辑又是怎样的呢?
首先,判决书用很大篇幅论证了一个问题:这起官司,最高法院该不该管?从法律上说,美国最高法院当然有权提审任何一个它认为有必要的案子,但在成千上万的案件中偏偏挑中了这个,总还是得有个理由的。最高法院认为,由于DOMA的存在,原告温莎小姐的切身利益正在受到损害;更重要的是,两级法院对于DOMA是否违反美国宪法都作出了自己的判断,而违宪问题的最终确认权是在最高法院手里的,因此最高法院是管定啦。
接下来,判决书给出了第一个认定DOMA违宪的理由:国会、联邦政府都把手伸得太长、管得太宽,损害了宪法赋予联邦各州的正当权力,因而是无效的。具体而言,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婚姻的成立条件与内涵,应该由各州各自规定,因为宪法并未将此项权力授予联邦政府。
换句话说,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各州都有权立法规定“什么样的婚姻在本州的地盘内是合法的”,哪怕其他的州对此都不认账也无所谓;至于联邦政府和国会,并没有得到宪法上的授权来统一、修正这些规定。
紧跟着,判决书给出了认定DOMA无效的第二个理由:违反了宪法的第五修正案,因而当然无效。大法官们解释说,当DOMA拒不承认同性婚姻时,实际上就把美国国内的婚姻分为了两种:被法律所保护的异性婚姻,不被法律所保护和认可的同性婚姻;从而让缔结了同性婚姻的公民们,无论在精神还是物质权利上,都遭到了联邦政府的歧视和侵犯。
在精神上,这种所谓的“民事结合”、“同志伴侣”,都暗示了它是一个较差的“二等婚姻”,而不是与异性婚姻同样值得社会尊重的、稳定的伴侣关系,这是对于同志人群的一种隐含的贬损和否定,侵犯了其获得平等对待的人格权益。在物质上,DOMA不承认同性婚姻、同性配偶,直接导致了许多有关婚姻与家庭方面的法律无法涵盖他们。最突出的一点,就和本案的起因类似,美国的诸多税收法规都是对家庭、配偶有特别的扣除与照顾的,而同性婚姻却被毫无理由地排除在外了。
同时,DOMA否认同性配偶的合法性,还会让这些人群在财产继承、著作权保护、医疗保险、配偶申请美国永久居民权(即“绿卡”)等方面的权益遭到实质性的损害。
另外,这种规定也会给司法机关带来许多困惑。如法律规定,联邦和各州的公务员不得经手与自己及其配偶的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务,参议员及其配偶不得接受贵重礼物的馈赠;但既然DOMA说了,同性别的不算配偶,那这些法律的约束力就完全被架空了,公务人员的同性伴侣可以合法沾染不当利益。
总之,最高法院认为DOMA损害了那些选择同性婚姻的公民们的选择自由和人格尊严,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应予立即废除。
异议意见
不过,这次审理,9位联邦大法官的表决结果是5:4,也就是仅以一票之差而让DOMA被裁定违宪。那么,其他4位大法官,对此又是怎样的态度呢?
通常,对不能达成一致的判决,少数派的大法官们都会发表一个“异议意见”放在判决书的后面,表明自己的立场,也便于公众更全面地看待此案。
在本案的异议意见中,可以看出另外4位大法官的不满主要集中在程序方面:
比如,萨卡利亚等大法官认为,最高法院的基本任务在于阐释法律,而判定某个法律违宪的权力需要特别谨慎地对待,不能轻易使用,以免司法分支有了压倒立法分支、行政分支的超级权力。
同时,本案在第二巡回法庭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并未提出上诉,官司到此就该了结,轻易行使提审的权力容易让最高法院自我扩大权力。这种意见,责怪的竟然是最高法院自己,大法官们对权力失去制衡的警惕性,着实令人敬佩。
另外,萨卡利亚大法官也对行政分支(总统)的不作为表达了不满。既然奥巴马总统自己都知道DOMA不对头,那你干嘛不自己向国会提出来,反而把球踢给最高法院?国会也有不对的地方,当行政分支怠于行使积极应诉的权力时,国会就应该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来最高法院发表意见,别都装聋作哑。
总之,这4位大法官虽对程序有种种不满,但对于“DOMA违反宪法”的判定都未表示异议,在这一点上,最高法院的态度应该说是完全一致的。
毫无疑问,本次最高法院的裁决,一定会作为又一个经典判例而载入美国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