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勇
看来,人类已经无法阻止爱狗者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救狗”了。最新的一起发生在沈阳。
“拦车救狗”好像有固定的作业流程:有爱狗者 (自称或被媒体称为“爱心人士”,而网民则称其为“狗粉”)发现有运狗车,马上通过微博等发出“求救”信息,然后其他爱狗者开着私家车从四面八方赶来,情绪激动,拦着司机不让走,要“救”下“狗狗”。接报后,警方和相关部门也赶来。在僵持了几个小时以上后,具有合法手续的狗被拉到动物救助站之类。
这些事件,让人产生错觉。中国没有保护私有财产和人身自由的法律吗?什么时候爱狗者变成执法者了?
我注意到,沈阳的这次“拦车救狗”,有一位爱狗者激动地大喊:“我们要为这帮可怜的孩子(狗)讨回公道!”这是一个无敌的逻辑,把别人的狗都当成自己被迫害的“孩子”了,救“孩子”有什么错呢?
精神分析学家弗兰克尔说,社会事件,不过是心理事件的社会层面,而心理事件,不过是社会事件的心理层面。这完美地解释了“拦车救狗”的心理和社会机制。
这是一种“偏好的冲突”。这类冲突定会越来越多。它的一个特点是:一个人,一群人具有某种偏好,根本无法和别人的偏好共存,只要打出某种具有道德优势的名义,轻易就可以侵犯、取消后者满足自己偏好的权利。
两年以前,中国发生第一起冲击力极强的“拦车救狗”事件。时至今日,很多东西没有得到澄清。而一个社会坏,也就坏在头脑不清楚,还很亢奋上。
爱狗没什么错,那是一种个人的情感、偏好。我们有无数的偏好,爱狗,喜欢听音乐,都是。如果偏好只是局限在私人领域,不对他人提出什么要求,也不妨碍他人,那么,那就是一个自由的领域,偏好可以变成一种“涉己的权利”。比如,如果一个人爱狗,想怎么爱都可以,叫宝贝儿子都行,别人不能干涉。
但在涉及别人时,如果一个人的偏好的满足,需要对别人提出一个“规范性要求”,比如,因为你爱狗,所以别人不能吃狗,要求别人牺牲自己的偏好,那就必须先证明,你的这种偏好,同时也就是一个“涉他的权利”,别人有道德上的义务来成全你,为你限制、取消自己的偏好。也就是说,你必须给你的偏好以一个道德上的理由,并且,这种偏好在道德上的分量,压倒了别人的偏好的道德分量。
没有谁真的会认为,一个人喜欢纳粹的偏好应该得到尊重,甚至还可以要求别人成全。同样,我喜欢社会公正,他不喜欢,这是我们的不同偏好,但我的偏好足以压倒他的偏好,我可以要求满足我的偏好而不是他的偏好,因为他拥有这样一个偏好在道德上很难证明是正当的。
爱狗,还是吃狗,这两种偏好之间,则看不到谁在道德分量上可以压倒谁。根本就不能说爱狗是正当的,而吃狗就不正当,没人性。当然,从动物伦理而言,应尽量或不吃狗,但这是“所有动物都平等”,而不是狗更“平等”,你要求别人不吃狗,自己也不要吃猪吃鸡,否则,也就变成了一种为满足自己的私人偏好而对他人的强迫。
每个人都会认为自己的偏好是多么伟大,这可以理解。但一个理性的人,一个理性的社会,不会认为它伟大到可以无视他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