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女性生活质量的制度供给创新: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2013-05-25 00:27黄璐池松军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12期
关键词:公共政策变迁供给

黄璐,池松军

(江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56)

城市女性生活质量的制度供给创新: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黄璐,池松军

(江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5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生活质量的新问题不断产生。女性社会问题的根源可归结为制度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诸如习惯、风俗、传统观念这样的非正式制度。从制度供给与公共政策、制度供给有效性以及制度均衡三个维度明晰改进城市女性生活质量的制度同政府制度供给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公共部门采取有效制度供给形式持久提升城市女性生活质量。

生活质量;城市女性;制度供给;公共政策

女性问题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诞生而产生,尽管女性的社会地位经历了较长历史时段而有所改变,但其生活质量的改进还存在一定的瓶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诸如两性社会关系及地位等问题还尚未完全解决,女性生活质量的新问题又不断产生,这在发展日新月异的城市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同以往基于社会学角度来思考城市女性生活质量问题不同的是,本研究将女性社会问题的根源归结为制度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诸如习惯、风俗、传统观念这样的非正式制度。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关于非正式制度作用原理、变迁形式的相关理论,要通过改变非正式制度进而改变女性生活质量非常困难。这种情况在城市环境中更为复杂,因为城市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聚集地,是文化不断发展和碰撞的地方。城市环境中关于女性问题的非正式制度一方面在不断传承,而另一方面则因为制度环境的变化而受到侵蚀。如果有效转变非正式制度以改进女性生活质量,则需要相应的制度供给主体来实现。为此,本文采用制度分析的工具,更多地从政府这一主要制度供给主体的角度出发,提出城市女性生活质量的制度供给与公共政策、制度供给有效性以及制度均衡的三维分析框架。

一、制度供给与公共政策

社会中的个体行为是在特定的制度供给与公共政策背景之下展开的,其工作与生活都受这些规则的制约,某种程度上来说制度供给与公共政策还决定了其工作状况与生活质量。这是由于这种规则也是关于资源与利益配置方式的规定,如社会分工结构、社会关系结构、资源交换方式等等。

社会个体作为一个大类别群体受到了整体性制度供给与公共政策的制约,同时也会作为不同的小类别群体受到个别性规则的影响,这是由个体在社会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决定的[1](p18)。如个体除了遵守关于个体行为交往、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种规定之外,还要遵守关于自身职业的法律条款和职业操守。从这点来看,社会个体不会受单一体系的制度供给与公共政策的制约,所扮演的角色越复杂,其规则约束越复杂。

对于城市女性而言,对这一群体的制度供给是多重的,因为其社会角色具有多重性的特征。除了具备一般社会个体的特征之外,还要承担妻子、母亲、家庭妇女和职场女性这样的多重角色。这里可以采用豪笼模型来描述这种角色交叉的状况[2](p7),如图1。

图1 城市女性角色交叉图

这种制度供给的多重性决定了城市女性生活质量的高低受多个层面制度供给的影响,如作为社会个体存在的女性要受当前主流两性关系意识形态的制约。而作为家庭妇女则又要受到传统家庭道德观念和女性操守的影响,同时身兼工作角色的城市女性又要遵循职场的规则。此外,同一制度供给以及不同制度供给之间还普遍存在相互冲突和矛盾的地方:(1)前者更多的是一种时间纵向上的制度变迁而导致的同一制度供给间的冲突,如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社会两性关系的观念同传统社会两性关系意识形态就会产生矛盾,传统观念中要求女性扮演好家庭妇女的角色,用这种制度供给去约束具有较强自主意识的城市女性会带来很多问题,从而降低其生活质量;(2)后者则更多地是一种横向制度供给间的冲突,如城市女性一方面要担当起家庭妇女的角色,遵循家庭道德观念,承担相夫教子、把持家务的职能,而另一方面作为职场女性又要承担各种社会工作和事业,遵从各行各业的规则与操守。而当不同制度供给间存在严重的矛盾与冲突时,就会极大地降低女性生活质量。根据国内很多学者的相关研究,城市女性较难适应在工作与家庭两种角色之间的转换以及难以协调两个方面的压力,成为了降低城市女性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3](p20)。

结合上面的分析,站在外在制度供给主体的角度,从制度供给与公共政策这一维度来剖析城市女性生活质量至少包括两个方面:

1.元制度与元政策的保障。元制度是一种基本制度,是关于某一社会问题的初始设定与规则,是价值性、观念性的制度供给,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其他系列制度或是建立在这一制度基础之上或不能与之相违背[4](p34)。元政策是指用于指导和规范某种政府政策行为的整套理论和方法,是政策体系中具有统摄作用的政策,是其他各项政策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将城市女性作为一个社会群体而言,需要一种元制度与元政策的保障,用于规定其在社会活动、工作中的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元制度对女性的保障更侧重于内在的、实质的保障,如习俗、意识形态、观念、宪法等,元政策则是作为制度供给主体的政府对女性日常的、形式的保障,如法律法规、一般性政策。

2.制度供给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协调程度。这里所指的制度供给更侧重于非正式制度,如习俗、意识形态等,而公共政策则更多地是正式的制度供给。正如前文所指出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也存在一个契合度的问题,契合程度的高低对两种不同类型制度的效果都会产生影响。在女性生活与工作上会出现两种不同制度供给的契合问题,如传统关于女性社会地位与生活的观念同公共政策对于女性从事社会工作的规定,尽管各国都出台了保护女性劳动权的政策,但对女性相夫教子角色的传统定位会使从事社会工作女性的角色定位受到质疑,从而导致其生活质量降低,这在城市女性当中体现得较为明显。因此,关于女性工作与生活的制度供给同公共政策之间协调程度也是考察城市女性生活质量的框架之一。

此外,城市女性由于其扮演角色的多重性,受到的一般性制度供给与公共政策体系也存在多重性的特征,如有社会工作的城市女性既受劳动法及相关妇女保护政策的影响,也要受到工作单位制定的相关政策的制约。很多政策与制度之间存在的冲突与矛盾也是导致女性生活质量降低的一个主要因素,如私人部门关于工作时间和强度的规定会影响到其家庭妇女角色的扮演,从而降低其生活质量。站在这一角度来看,不同政策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与矛盾,是否存在一种制度能调节不同政策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也应纳入到城市女性生活质量的评价框架中来。

二、制度有效性

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指出,制度效果存在两分性[5](p12),一是制度的形式有效性,另一个则是制度的实际效果有效性,并通过比赛规则与运动员犯规战术间的博弈来说明这一问题。很多制度都存在有效性问题,尤其是实际效果的有效性,女性生活质量问题也不例外。在很多关于女性社会地位、工作与生活的相关制度与政策在形式上有效,但其实际效果的有效性却存在缺失问题。从制度种类与实施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导致实际效果有效性缺失的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制度与政策的种类差异性导致的有效性缺失。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作用方式与范围存在差异。当以法律、政策形式出现的正式制度同以传统观念、意识形态出现的非正式制度存在矛盾时,正式制度即便是在形式上有效其实际效果也会缺失。在具有重男轻女的伊斯兰教国家,无论是传统观念和宗教教义都规定了女性较为低下的社会地位,在这样的非正式制度下,出台关于男女平等的法律和政策也不会带来女性生活质量实质性的改善。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在形式上就缺乏有效性的情况,如在美国的一般法律有关于男女同工同酬、反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的条文,但在最高法律形式的宪法中却并没有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6](p125),这种形式上有效性的缺失容易导致关于女性生活质量问题的“制度陷阱”①。而对于女性生活质量问题形式上有效性缺失的情况在很多发达国家也普遍存在,如法国的宪法也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2.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缺失。对于法律、法规这样的正式制度,其形式的有效并不代表实际效果的有效,因为制度从制定到付诸行动还受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除了前文反复强调的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和制度形式有效性之外,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完备性也可以解释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缺失问题。所谓的制度完备性是指,制度对行为的调试可以充分考虑到各种外在影响因素,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行为变动作出充分的预测和调试[7](p33)。但这种完备性多是一种理论假设,在现实中难以有制度可以实现完备性,这在女性生活质量问题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如前文所列举的在女性求职过程中经常遭遇的性别歧视,尽管对于男女获得劳动权的平等权利我国有着明文规定,但在员工招聘中通过设置附加条件、增设额外门槛或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同等条件女性的情况还是非常普遍。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无法给出具体而详细规定,从而导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有效性缺失问题。通过下图展现出影响制度实施有效性的各种因素。

当然,很多女性生活质量问题并非是由单一的有效性缺失而导致,更多情况下是因为形式和实际效果两方面有效性的缺失而降低了女性生活质量。从各国在应对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来看,形式上已经越来越完善和成熟,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和深入,在20世纪60至70年代欧美等国陆续出台关于女性的相关法律条文,涉及个人权利、社会地位与劳动权益等各个方面。在具有判例法传统的海洋系国家还通过法律判例和司法解释来弥补形式有效性不足和完备性不足的情况[8](p99)。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形式上的有效性的完善和弥补仅能带来非常有限的效果,对女性生活质量问题起真正作用的还是实际效果的有效性,而这又取决于制度执行与实施的效果,或者说受制度间契合度和制度完备性的影响。

三、制度变迁与均衡

制度间契合度和制度完备性是影响制度有效性的变量,而这两者也涉及制度变迁与均衡问题。对于特定问题制度演化的阶段、形态与均衡程度对制度的效果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9](p67)。如在伊斯兰教国家,男女的不对等通过宗教和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并深入人心,甚至连妇女也承认自身的社会地位以及对自己行为各方面的约束,在这样一个缺乏制度变迁动力机制的社会中推行男女平等的相关教育与法律,会遭到全社会的抵制和反对。

关于女性生活质量问题的制度变迁分析维度包含了正式制度变迁与非正式制度变迁:

1.正式制度的变迁,如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等。对于男女社会地位及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较长一段时期的历史中都凸显了男权的特征,如我国封建时期关于女性在财产继承中的弱势地位的法律规定[10](p124),再如封建教育和科考制度禁止女性参与,在用官制度上也有关于禁止女性担任公职的规定。随着封建制度的崩溃与消亡,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关于男女社会地位及法律也发生了变化,但从实际的演化进程来看,关于男女平等以及女性基本权益保障正式制度的变迁并非顺利。在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正式制度中并没有关于女性基本权益的明文规定,在上个世纪30年代以及60-70年代全球范围的女权运动影响下,才迫使许多国家在正式制度上作出了改进,但这种变迁无论是从广度还是深度上来说都是非常有限的,对女性生活质量的提升也是较为微弱的。

2.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如文化、习俗、习惯等。相对于正式制度的变迁,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对女性生活质量的改进带来的影响要更大一些,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非正式制度的变迁还决定了正式制度的变迁。我国封建时代的很多习俗与习惯无论是在心理还是生理上都造成了女性生活质量的低下,如古代女性必须“三从四德”,必须缠足束胸。此外,反映在法律上对女性社会地位及行为的约束也影响了其生活质量。此后,工业的发展要求对生产力和劳动力的解放,对传统的关于两性社会地位的观念与习俗产生了冲击,在主观上个体思想观念的变化也促使了非正式制度的变迁。不仅传统的关于女性生活的恶俗被废止,还要求更进一步的解放,包括女性婚姻自由、劳动报酬权等等。从这一点来看,非正式制度变迁的程度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即便是在传统观念强大的社会也会因为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出现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如在伊斯兰教国家伊朗,其首都德黑兰的女性正在经历着习俗和习惯的变化,如不再硬性规定女性必须缠头巾,也可以出现在公共场合[11],职业女性也越来越多。

相对于正式制度而言,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更为缓慢,因为其更多地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是一种内嵌性的思想观念,而非一种外部构建性的正式规则。正式制度容易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加以变更(如法律变更),但非正式制度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如思想观念)。而且非正式制度的变迁也决定了正式制度的发展方向,当对女性社会地位及行为的思想观念发生整体性变化时,这种态度最终会通过社会的正式规则反映出来,因此,站在制度变迁这一角度来思考女性生活质量问题,制度供给者要提升女性生活质量、改善制度环境,需要提供一种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与轨迹,实现关于女性生活质量问题非正式制度的良性变迁,即促使整个社会对女性不正确的社会、工作与生活的观念发生改变。

除了制度变迁之外,女性生活质量分析框架的第三个维度还包括制度均衡,这一角度又包括了两个方面:

1.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间的均衡。就一般的制度而言,相对于制度均衡来说制度需求与供给之间的非均衡则是一种常态,但这种非均衡并非是无效的或是不利的,相反,非均衡的存在正是促进制度变迁的动力之一,制度需求与供给之间是一种均衡实现——打破均衡——均衡再实现的循环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制度的变迁。但对于女性生活质量问题而言,这种循环过程并非同其他制度供给过程那样有效。原因在于从生活质量的主观评判角度来看,作为社会成员一部分的女性容易接受现行制度而无法提出制度需求。如我国长时期封建制度统治下的女性对于封建制度逆来顺受,甚至很多女性成为这一制度的维护者。这种由于制度需求缺失导致的均衡容易使制度变迁缺乏动力机制,进而无法改进女性生活质量。因此,作为制度供给者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培育女性对生活质量改进的制度需求,从而创造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

2.制度供给均衡,这是一个横向均衡问题,即制度供给者在进行制度供给时能否实现平衡。这种平衡又体现在绝对平衡与相对平衡两个方面:(1)前者是指在提升女性生活质量的法律、公共政策方面的平衡,不以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为区分标准,保证一个社会体系的所有地区都能实现同等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待遇;(2)后者则是指关于女性生活质量改进的制度环境、需求培育方面的平衡,由于存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方面的差异,不同区域的女性生活质量改进的效果与空间是存在差异的。如城市同农村女性生活质量无论是客观上还是主观评价上都存在较大差异,而在同一城市范围内,不同的区域之间也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站在宏观调控者的角度,应该更多地关注外在制度环境差、制度需求和变迁动力机制弱的区域。

四、制度供给分析框架的逻辑体系

在构建关于城市女性生活质量的分析框架时,本研究基于制度供给的视角,以制度供给作为主线又细分为制度供给与公共政策、制度有效性、制度变迁与均衡三个方面,而这三个维度又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制度供给与公共政策是制度供给的形式与表象,是影响城市女性生活质量的具体途径。制度有效性则是制度供给的效果,或者说既要考察制度供给和公共政策的形式,也要考察其实际效果。而制度变迁与均衡则是影响到前两者的因素,不仅决定了制度供给的形式与具体内容,也影响到制度的有效性问题。这里用图来描述制度供给分析框架的逻辑体系。

综上,通过构建城市女性生活质量的制度供给与公共政策、制度供给有效性以及制度均衡的三维制度供给分析框架,可以进一步明晰改进城市女性生活质量的制度同政府制度供给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这一分析结果也有助于公共部门今后采取何种方式的制度供给形式持久而有效地提升城市女性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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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予

C913.68

A

1003-8477(2013)12-0052-04

黄璐(1979—),女,江汉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池松军(1962—),男,江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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