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琦
摘要:党员是党组织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的纯洁性是党的纯洁性的重要基础。十八大报告提出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探索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命题。本文基于对退出机制识别活动和请退事宜的理性分析,提出在非敌我矛盾的情况下,建立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应关注震慑性、人本性和程序性要求。在功能定位驱动下,机制构建可围绕着不合格党员识别、请退等两个方面来进行。
关键词: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共产党;纯洁性
中图分类号:D2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3)—07-0034-02
党的十八大对于新时期保持党的纯洁性,构建起了“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那么如何来理解这种退出机制呢。近年来随着诸多腐败官员一一落马,也先后被开除党籍。或许说,这已成为一种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实则不然,上述传统视角下的退出机制,根本在于配合相应的司法程序,并在党章的规定内实施的一种退出机制。而对于当前所提出的“退出机制”,并非要在触及刑法的基础上,只要被党组织认定为不合格党员,都可以借助一定的手段将其“请出”党组织。可见,其中的微妙之处就此呈现出来。
此时又出现了一个问题,即不合格党员该怎样来识别。从我国国情出发可知,部分党员干部往往是在违规行为被曝光后,才最终被清除出党。由此,在没有得到媒体曝光之前,建立起不合格党员识别机制则显得十分重要。这将有助于保持党自身的纯洁性,增强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性。从而,在研究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时,需要贯穿于识别、请退等两个环节。
鉴于以上所述,笔者将就文章主题展开讨论。
一、新时期对退出机制的认识
前面已经对新时期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进行了概括,指出了它与传统的开除党籍之间的差异。但作为机制应是一项系统活动,从而还需要在识别和请退等两个方面来具体认识。
(一)针对识别活动的认识
若要使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形成常态化,并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来展开,首先就应改变单纯依靠媒体曝光,或者其它具有事后性的方式来进行识别。不难理解,这种不合格党员尽管被最终识别出来,且也被清除出党组织。但他的违法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也给我们党的形象和机体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此时即使给予处分和情况通报,也难以抚慰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绪,而且还有杀鸡敬猴之嫌。
针对以上事实,需要将识别活动置于该党员干部实施违法行为的萌芽状态。这样一来,既减少了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能形成外部高压来震慑那些具有机会主义动机的党员。为此,应建立起网络环境下的群众监督机制。
(二)针对请退事宜的认识
不难发现,本文所使用的词语是“请退”而不是“清退”,这就是为了与传统退出机制相区别。当然严格来说,传统退出机制应是新时期退出机制的组成部分,但由于该机制已十分完善所以不做详细讨论。针对劝退或强制执行等,都应成为当前需要研究的问题。从人本主义角度出发,对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党员,他们的退出应给予人性化处理;同时,对于那些因思想认识而主动退出党组织的人员,也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可见,随着执政党日益成熟,她应能够人性化的看待退出机制。
二、认识引导上的现状思考
认识引导的现状思考,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分别展开。
(一)退出机制的外部性
从中共建党以来,凡是退出党组织的绝大部分原于自身行为的违规性。这些反面案例历来是培养党员同志的剖析素材。并试图通过对反面案例的剖析,来增强广大党员防腐抗变的能力。久而久之,“退党”所形成的外部性也主要通过负面舆论,来影响该人员的工作与生活而表现出来。但是不合格党员在界定上并不一定是违纪犯法党员,因此在实施退党机制时也应考虑这种外部性问题。特别对于部分主动退党的人员(也可以被看作是不合格党员,因其党性不强),更应注意外部性所带来的困扰。
(二)退出机制的合规性
众所周知,建立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是中央近段时间提出的战略安排。这种在中共建党历史上的新举措,还应有配套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它的合规性。从现有党的章程来看,除了因违纪而达到开除出党以外,也主要提到了逾期不交纳党费而自动退党的规定。可见,针对那些劝退或主动退党的人员,难道采取不交纳党费而变相执行吗。所以说,目前还需要建立起配套的程序规则来。
(三)退出机制的实效性
建立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的目的是什么呢。或许有人会说是,维护党的纯洁性。难道维护党的纯洁性,只能靠剔除渣子的方式来获得吗。要知道,以我国8000多万中共党员来看,这种被动的剔除方式是远不能适用新时期的需要的。因此,还应思考退出机制的实效性问题,即是否能够形成党员自律的意识,以及是否能够降低不合格党员退出的成本。
三、思考基础上的机制定位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思考可知,建立起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部分可以短期解决(如,程序),但部分却是一项长期工程(如,外部性)。因此,需要完善退出机制的功能定位。
具体而言,该功能定位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一)震慑性
不难看出,这种震慑性功能定位与传统退出机制相契合,也是保持党的纯洁性所具备的功能。目前,有学者指出应将中共党员人数从8000多万减到3000万。尽管笔者不赞同这种疾风骤雨式的手段,但仍同意该学者对于遴选出不合格党员的愿望。因此,将不合格党员退出事宜向全社会公布,则对党员干部构成了巨大的外部压力。
(二)人本性
在非敌我矛盾的情况下,建立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还应关注人本性要求。本文反复强调,与传统的清除出党不同,请退在很大程度上在于规劝和尊重他人选择。这时就意味着,这些不合格党员仍然面临着工作的需要,仍然面临着人际关系交往的需要。因此,人本性就在于控制舆论上过度的负面干扰,而对于那些主动要求退出的党员不应采取“秋后算帐”的策略。惟有这样,在控制中共党员数量、提升党员质量的同时,才会避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三)程序性
建立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也具有避免波及无辜的内在要求。因此,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应成为当前急需着手的事情。这种程序包括对不合格党员的识别,以及按照正常程序让他们退出。尽管属于程序法范畴,但结合本文主题仍在此给予强调。
四、定位驱动下的机制构建
根据上文所述并在定位驱动下,机制构建可围绕着不合格党员识别、退出等两个方面来进行。
(一)不合格党员的识别机制
根据前面所提到的机制构建方向,可以建立起网络环境下的群众监督机制。具体的实施路径包括以下4个方面:
1.提升全民监督的主体意识。针对目前监督主体构成的异质性特征,需要从提升全民监督的主体意识上下工夫。这是一项社会工作,就需要通过政府公权力的功能释放来实施。根据我国政府体系来看,应分别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极来开展工作。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应用主流媒体和刊物,引导我国公民积极参与对社会事件的监督,并强调在监督过程中应建立起自觉的合规行为。从具体的操作层面来看,则是地方政府的工作。通过对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教育,以及社区对居民的教育,来提升他们的主体意识。
在借助宣传、教育手段来提升主体意识的同时,还应通过立法来对消极实施监督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主体实施惩戒。关于这一点属于法学范畴的议题,笔者在本文只是给予提出。
2.净化全民监督的客体内涵。正如最近最高检察院某位负责人所指出的,对于一些事件不能小事变大、大事变炸。不难理解,诸多群体事件的产生在遵循上述逻辑的同时,也在于大部分民众并未充分了解事情真相。因此,这里就存在着净化全民监督的客体内涵问题。从净化的目的上讲,主要针对网络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言的。为此,应通过制度安排、技术、舆论引导等多种渠道,来净化网络信息环境。这里的制度安排涉及到网络信息的发布制度,关于这一点,大多数门户网站做的比较好。但针对许多论坛、贴吧来说,则缺乏必要的监管。因此,信息化部门应通过建立行业章程来严把信息发布关。
3.维护全民监督的合法地位。对于合法性问题需要辨证的看待,全面监督本身是合法的,但部分民众的监督行为则是非法的。这种非法行为在上文也已举例说明,但这里则需要采取措施来给予规避,从而维护全民监督的合法地位。关于这一点,仍然需要通过建立制度约束机制,并在技术上保障公民的私人信息不被他人所获取。
4.引导全民监督的长效发展。在我国开展法制建设的当下,完善全民监督机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这不仅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也是解决我国社会管理盲区的有效手段。因此,政府在加强思想宣传的同时,还应在立法、技术等领域有所作为。最终,通过建立全社会自觉意识下的监督机制,来配合法制和道德建设,这才是新媒体时代全民监督健康发展的方向。
(二)不合格党员的退出机制
通过上述识别机制的构建,就能及时发现那些不合格党员。为此,这里就面临着实施退出的具体策略选择。由于这是一项新举措,以下将在总括层面给出笔者的思考。
1.主动退出机制。党员主动退出机制的工作程序:(1)本人申请。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2)组织谈话。党支部自接到党员退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一周内,由党支部指派两人以上找本人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其退党原因。(3)调查核实。党支部认为有必要,可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党员主动退党的真实原因。(4)审查研究。党支部根据党员本人申请、谈话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审查其是否符合主动退党的条件。(5)作出决定。经审查研究符合主动退党条件的,应作出同意退党的书面决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宣布除名。(5)通知本人。党支部作出的同意党员退党的书面决定,应在支部大会结束后半个月内送达本人并由本人签收。
2.被动退出机制。一是要探索建立党员资格审查制度,规范党员正常退出机制。基层党组织应定期对党员资格进行审查。如对因病长期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确实不能发挥党员作用的,比如已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的党员;因无固定职业、无固定工作岗位、长期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流动党员,并且不主动与党组织联系,经党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寻找在一年以上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准予正常退出;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党组织应及时按《党章》所要求的正常程序,作为自动脱党处理。
综上所述,以上便构成笔者对文章主题的讨论。
五、小结
本文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可知,部分党员干部的违规行为往往在被曝光后,才最终被清除出党。由此,在没有得到媒体曝光之前,建立起不合格党员识别机制则显得十分重要。所以,用科学构建的党员推出机制和筛选机制会进一步纯化党员干部队伍的党性和先进性,并反向推动党在新时期下新发展,以此永葆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