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鑫
摘要:在前人的研究中,多把女乐认为是近代娼妓的起源。二者在声色娱人这一方面的确有着重合的部分。然而,不论是从源流、功能性还是从业根本要求来看,女乐与娼妓都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不同。由于北魏时期乐籍制度的产生,越加强化了这些不同。因而不能将女乐与娼妓混为一谈,真正等同于近代意义上的娼妓的,应是历史上的“民妓”。
关键词:女乐;娼妓;乐籍;功能性
中图分类号:J6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7-0171-02
关于中国古代从事音乐活动的女性,目前已有不少学者进行过各个角度的探讨。毋庸讳言,女性乐人除了承载中国传统音乐的表演、传承职能外,还承担着“声色娱人”的功能。那么,女乐与近代意义上的娼妓究竟是何关系?是否真如武舟等研究者认为的“妓女的确起源于女乐”[1]?笔者认为,尽管二者在所从事的活动上有很多重合的部分,但从起源以及最基本的功能上看,二者还是存在着本质的不同。
一、女乐与娼妓的相同之处
娼妓在近代,是专指为获取经济利益而与人发生性行为的女子。娼妓与女乐人在实际从事活动上相重合之处,可以分为“乐”与“色”两方面,即二者都有以声色来为别人提供服务的功能。
(一)“娼”字的发展与含义变化
娼妓二字均为衍生字,最早有的应是“倡”、“伎”。在汉代以前,只有“倡”字而无“娼”字。丁福保在《说文解字诂林》中提到“倡,乐者也。……颜注《急就篇》:倡,乐人也。”[2]由此可见,唐代之前“倡”是指从事音乐歌舞相关工作的人。在唐代,出现了“娼”字并逐渐取代了“倡”。房千里在《杨娼传》中对“娼”的解释是“夫娼,以色侍人者也。非其利则不合矣。”此时的娼已经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了。
(二)“妓”字的发展与含义变化
“妓”字最早是“伎”,《说文解字诂林》中的解释是“伎,与也。”因此“伎”的本义是及、与的意思。段玉裁在注《说文解字》时提到“妓”字时说“今俗用女伎字”,可见伎、妓二字因其形似而通用。而按《说文解字》的说法,“妓”字的本义是“妇人小物”,就是女子的鞋子上附着的小饰物。到了魏晋时期,“妓”开始专指女性或女性乐人。三国魏人张揖所做《碑苍》提到“妓,美女也。”隋代陆法言所编《切韵》提到“妓,女乐也。”[3]而到了唐代,《北里志》等文献中则出现了私人经营的商业妓女。
(三)女乐的“声色娱人”特征
女乐,是中国古代乐人中颇具性别特色的群体。她们自产生之日起,就肩负着“乐”与“色”的双重职能。这一点在许多文献中都能得到体现,例如白居易著名的家妓樊素、小蛮,《本事诗》中提到“白尚书姬人樊素善歌,妓人小蛮善舞”,可见二人也是女乐。女乐中还有“官妓”、“营妓”,她们在地方官的掌控之下,负责在宴饮场合献艺陪酒,或为军营中的官兵提供性服务。
因此,不论是娼妓还是倡伎,在早期均指具备一定音乐素养的女性乐人;而女乐在很多时候,除了提供音声服务外,也承担着以色事人责任。娼妓与女乐在“乐”、“色”的功用方面是有重合之处的。
二、女乐与娼妓的本质差异
尽管女乐与娼妓在从事的工作方面有着不可否认的相同之处,但笔者认为不论从源流还是从功能性来看,二者都有着本质上的差异。
(一)源流上的差异
如前文所言,近代意义上的娼妓是指为了得到直接支付的金钱或物品,而与人从事性活动的人。但中国的女乐自产生之日起,就与“乐”紧密相连,不可分割。最早出现“女乐”一词是在《管子》中“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晨噪于端门,乐闻于三衢”[4],《史记》中也载“选齐国中女子好者八十人,皆衣文衣而舞《康乐》……陈女乐文马于鲁城南高门外”[5]。
另外,郑志敏早就提出,一些女妓(女乐)虽然名义上称“妓”,如宫妓、官妓、营妓、家妓,但严格说来并不是真正的妓女,她们就算为皇帝、貴族、军人、家主等提供性服务,也并不收取费用,不符合房千里所谓的“以色事人,非利不合”的娼妓标准。
因此,从源头上说,最接近娼妓的不是女乐,而是“民妓”。所谓民妓,是相对于宫妓、官妓、营妓、家妓而言。顾名思义,宫妓是在皇宫中为皇帝提供声色服务的人;官妓是应官府要求在宴饮等场合提供声色服务的人;营妓是在军营中为军人提供声色服务的人;家妓则是专为一家的主人服务的人。而民妓,最有代表性的可算是唐代孙■在《北里志》一书中记载的有系统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服务的私妓了。相比较可发现,最接近近代娼妓的,应非“民妓”莫属。
(二)职业要求的差异
自北魏起,乐人有了专门的户籍——乐籍,尽管这种户籍并不光彩,甚至藏有许多压迫与血泪。《魏书·刑罚志》中载“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脏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6],从此拉开了中国乐籍制度的序幕。
诚然,乐籍是贱籍的一种。乐籍中人常常需要从事陪酒或者卖淫等活动,唐代有文献记载“乐籍间有佐酒者,副使李甲属意时久,以逼于他适,私期回将纳焉。保衡既至,不知所之,祈于独孤,且将解其籍。李至,意殊不平,每在宴席,辄以语侵保衡。保衡不能容,即携其妓以去”[7],然而,身在乐籍的乐户们却有必须肩负的任务——传习音乐,“男记四十大曲,女记小令三千”[8],意思是乐户中的男性必须掌握至少四十套由若干曲牌组成的大型套曲,而女乐则重在歌唱部分,要记住至少三千个有唱词的小曲曲牌。这项规定非常严格,堪称是乐户的“从业准则”,体现了一名合格的乐人本身具有的极高专业水准。因此,乐户研究者们往往非常强调乐籍中人在传承中国传统音乐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一点,与“非利不合”的娼妓有着根本的、功能性的区别。
(三)功能的差异
前文提到女乐有“声色娱人”的功能,但女乐与娼妓最主要的不同是,在中国历史上,女乐还能够参与重大祭祀场合、肩负着“娱神”的重要功能。这是因为在古代,讲究“礼乐相须以为用”,因此乐人(包括女乐)在很多重要的礼法场合都是必须的存在。例如在汉代,《汉书·郊祀志》中就有记载成帝时匡衡建议简化仪式,将以往祭祀仪式中的“女乐、鸾路、驹、龙马、石坛之属”去掉,正说明了女乐在汉代时曾有一段时间是能参与郊祀的。清代,女乐也能够参与乡村中的迎神赛社,只是地位相对更加低下。山西上伏村的一块康熙年间的石碑上记载“赛时女乐牲口,即令科头牵喂,不得在庙”。在当时人的眼里,女乐地位十分低下,完全得不到人的尊重,吃饭时竟然要与牲口为伍。但不得不承认,也正是这条饱含蔑视、歧视的碑文,证明了当时的乐户,不论男性乐人还是女乐,都有参加村镇中重大的庙祭仪式的资格,甚至是祭祀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他们肩负“娱神”功能的明确体现。
正是因为这一功能性的不同,导致了乐人和娼妓后代命运的不同。从今天还有乐户遗迹的山西来看,乐户的后人们都是“吹鼓手”,甚至是为官府服务的“官鼓手”。据老人们回忆,尽管在历史上他们都曾被世人看不起,但由于他们技艺高超,常常被衙门叫去应差,参加祭祀典礼、迎神赛社等活动,甚至乡亲们谁家有婚丧嫁娶、满月周年之类的红白喜事,也都少不了请乐户们到场鼓吹热闹一番。因此,他们在百姓中有着很高的声誉,后代也有很多继续干着这一行,卖艺为生,不愁生计。
因此,从理论上讲,女乐可以卖身但不是必须,而娼妓正相反。女乐是以“乐”为根本职能的,娼妓是以“利”为本的,正是由于这一本质性的差异,导致了二者从本质到表现形式的种种不同。
三、造成差异的根本原因
造成女乐与娼妓有这些差异的根本原因,与上文提到的北魏时期实行的乐籍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乐籍制度,最初是一些由罪民的妻子组成的、专业乐人的户籍制度。有了户籍制度,就必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乐户们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教坊,在教坊的统筹安排下,他们在宫中服务于统治者,在地方郡县则服务于当地官府。
乐人们不仅有着统一的官方管理机构,还有着严格的培训制度。《唐六典》中记载,“凡乐人及音声人,应教习皆著簿籍,核其名数,而分番上下。注云:短番散乐一千人,诸州有定数,长上散乐一百人,太常自访召关外诸州者,分六番,关内五番,京兆府四番,并一月上,一千五百里外两番并上,六番者上日教至申时,四番者上日教至午时。”《旧唐书》中也有记载“凡乐人及音声人应教习,皆著簿籍,核其名数,而分番上下”[9]。這些史料说明了自唐代开始,乐户就有了轮值轮训制度,地方上的乐人要定期到宫中应教习,以保证宫中与地方用乐的一致性。
由特殊的户籍制度而产生的统一的管理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一方面保证了乐人乐户们的专业水平,起到了传承中国传统音乐的作用,另一方面则突出了乐户以“乐”为本、专业性较强的特色,最终与如《北里志》中记载的有着“假母”、“席纠”的私妓有了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四、结语
综上所述,女乐与娼妓尽管在声色娱人的角度有着很多共同之处,以至于女乐被认为是娼妓的起源。实际上,女乐更偏重于音乐的演奏和传承,称得上是以“乐”为本的。特别是在乐籍制度产生之后,由于有了统一的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更是强化了女乐的专业职能。而娼妓则是以经济利益为根本需求,非利不合称得上是唯一的从业标准,“乐”之于她们就像“诗”、“画”、“琴”、“棋”等其他艺术手段一样,不过是为了增添其在交易过程中的情趣和筹码的手段罢了。因此,笔者认为女乐与近代意义上的娼妓不论是从起源、职业准则、功能性等角度看,都不能断定他们之间存在必然的承继关系,也不能把二者完全性地混为一谈。
参考文献:
[1]武舟.中国妓女生活史[M].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90,(1):2.
[2]丁福保.说文解字诂林:第八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8:3590.
[3]旧唐书:卷二十上·昭宗纪[M].北京:中华书局,1975:751.
[4]管子校注:卷二十三·轻重甲.转引自陈珊珊.在历史活动下考察对女性乐人多词通称的现象[J].艺术研究,2012,(1).
[5]史记卷:四十七·孔子世家[M].北京:中华书局,1959:1918.
[6]魏书·刑罚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4:2888.
[7]玉泉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13.
[8]项阳.山西乐户考述[J].音乐研究(季刊),1996,(1).
[9]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三[M].北京:中华书局,1975: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