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翔玉 李支立
摘要:权力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很容易为直接行使权力者制造三个腐败空间:一是决策权空间,二是制造稀缺资源权空间;三是拖延办事时间权空间。公权力腐败与反腐败,已被我党提到了决定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将浅论公权力腐败的危害,并进而重点从监督层面探析公权力腐败的成因以及如何加强监督在预防公权力腐败中的重要作用,以望能对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做一些理论上的支持。
关键词:公权力腐败;危害;权力监督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7-0008-02
关于公权力腐败的定义,学界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有以公职为轴心定义的,有以市场为轴心定义的,有以公益为核心进行定义的等。在这里,笔者给公权力腐败做如下界定:公权力腐败是指公共权力行使者为了谋取不当利益,通过违法使用权力致使权力异化的行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公权力腐败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也是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严厉打击公权力腐败行为,这是时代给予共产党的高度考验。
一、公权力腐败的危害
公权力腐败现象的蔓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发展,祸国殃民,危害极大。如果任其严重泛滥,必将导致整个社会道德滑坡、文化颓废乃至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全面混乱,造成亡党亡国的灾难性后果。
1.公权力腐败是生产力发展的巨大障碍。我党始终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进而实现共同富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践表明,公权力腐败现象是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首先,公权力腐败造成发展所需积累资金的严重流失,影响经济进一步发展所需资本因素;其次,扰乱市场秩序,公权力腐败影响我国法制经济的发展和破坏市场经济的交易原则,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再者,公权力腐败扭曲正常投资,浪费资源,阻碍经济健康发展,因为腐败将恶化投资环境,弱化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等。
2.公权力腐败是政治有序的严重隐患。对于执政党和政府来说,公权力腐败是致命的,它关系到民心向背的重大问题。公权力腐败会破坏党群、干群的鱼水关系,削弱党的先进性,破坏党执政的法理依据。“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当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失去了信任与支持,就有可能会使用自下而上的暴力行动寻求根除腐败的途径。一旦正常的政治秩序失序,我党要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很难实现,并且有亡党亡国的危险。正所谓“得人心者得天下”,我黨和政府应以打击公权力腐败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3.公权力腐败是社会安定的一大威胁。“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这句话用来形容目前我国全方位快速发展与社会安定之间的矛盾可以说是恰如其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保持着年均近10%的增长率,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民生工程也得以跟进。但是,与此相矛盾的是,近年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出现频发的趋势。从1994年的一万余起到2009年的十万余起。这些群体性事件规模大、参与人数多、影响范围广,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细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多数都是因为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公权力成了被少数权富阶层滥用以谋取私利的工具而引起普通群众的合法利益受损,群众不满的结果就是社会安定面临威胁。
4.公权力腐败是毒化社会风气的根源。曾经有报道称,现在的小学生都热衷当班干部,只因为有一些“特权”。甚至有个小学生写“我的理想”竟然是“长大当一名贪官”。这对我们目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可以说是一个巨大的讽刺,这不能不说是受目前一小部分党政干部的不良作风影响。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在小小年纪就有“贪官思想”,那这个国家的前途何在?腐败败坏道德风尚,毒化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冲击着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价值准则。遏制公权力腐败,净化社会风气,不单单是为了孩子,更是为了国家的未来。
二、从监督层面探寻公权力腐败的成因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和腐败较高发生的“两高”时期。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公权力腐败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的。虽然产生腐败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但笔者认为,导致我国公权力腐败问题的最重要原因是对公权力监督的缺位,突出表现在监督机制的不科学、不合理,监督者缺乏实质性的权力,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者等。
1.监督制度落后。在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我国经济建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然而政府对这些新现象往往难以有效预料,这就在客观上影响了对公权力监督制约的及时性,增加了监督制度建设的难度。监督制度落后于实际发展是产生寻租、造租等公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
2.监督主体不清。对公权力的监督主体和部门虽然很多,但缺乏科学的配合与协调。一方面是监督机构重叠,监督成本昂贵;另一方面各部门的监督职责划分不清,容易推诿扯皮,相互推卸责任。监督主体的不甚清晰,使公权力执行者产生侥幸心理,从而导致了腐败不断发生。
3.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核心地位不凸显。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但是,在实际的权力运行过程中,人大的监督并不能很好地得到相关机构的配合,而人大对这些抵制监督的行为也缺乏处置手段和制裁权,从而导致人民代表的监督效力被极大削弱。
4.公权力运行程序透明度不够。由于几千年封建集权制的影响,虽然目前我国的民主化进程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政府决策还存在着严重的不透明性。尤其是地方政府部门中行政决策的“暗箱操作”还较普遍。这使得监督在这些层面受到较大阻力,加大了监督的难度。由于决策时监督的缺位,难免造成公权力腐败的出现。
5.人民群众的监督缺乏实际的效力。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发动群众监督公权力预防腐败必是善莫大焉。可是现实中,个别党政部门往往忽略了民智民力。由于行政部门中下级对上级负责不对群众负责,群众不能决定公权力行使者的前途往往造成群众的意见建议被搁置一边。甚至有些权力者还要给反映问题的群众穿小鞋,扣帽子,这严重地打击了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热情。
三、加强监督对预防公权力腐败的举措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为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公权力监督体制,一直做着探索与努力。然而,面对公权力监督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继续完善监督机制的建设,乃至遏制预防公权力腐败的发生,是急需解决的现实课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形成隶属于各系统的监督主体合力监督的整体工作格局。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的横向监督综合协调机构,将各监督主体有关监督情况的档案库,在保密条件下,允许互相调阅;各监督主体对各自掌握的监督情况,特别是权力腐败的特点、手法、表现、动态,互相通报,从而使整个行政监督系统更加有序地运行,发挥整体效能。
2.加强纪检、监察等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克服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的弊端。目前,除专职的监督机构如纪检委和行政系统的监察、审计部门能正常行使监督职能外,大多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由于主要受同级党委和行政机关的领导,且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党委任命的状况,因此,很难充分、有效地对同级党委实施有效监督。因而监督作用和效果不突出、不明显。
3.实现新闻舆论部门与权力机关监督的紧密结合。舆论进度具有时效性强的特点,能对权力腐败丑恶行径及时地給以揭露,但由于它并不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问题产生后要靠权力机关去解决,所以要建立新闻监督与人大机关、司法机关监督联系制度和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纠正反馈制度,以保证曝光的问题逐一得到解决。
4.完善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制度。积极推行听证评议、公开述职、新闻发布通报制度、官员财产公示等制度,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引导和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要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等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事项,要增加透明度,使权力的运作在阳光下进行,使人民群众更好地监督公权力腐败,把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
5.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虽然我国的监督体系是全方位覆盖的,但为了使监督真正取得实效,必须突出重点,突出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监督。这就要改革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和制度,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防止公权力腐败的滋生。
6.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监督。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就愈来愈重视腐败问题。反腐败斗争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国际性难题,有关反腐败的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越来越多,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政府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的活动,签署有关反腐败国际性的公约和协定,接受国际社会监督,同时允许国内民间反腐败组织的建立并与之密切合作,确实可以推动反腐败的进展,对于预防公权力腐败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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