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的保单

2013-05-14 17:30王念一
故事林 2013年8期
关键词:保险费保险人受益人

王念一

1、陈大爷洗澡时不慎摔倒,送进医院后诊断为骨折,必须住院休养几个月。

2、陈大爷的儿子想起曾经为父亲买过保险,可是联系了保险公司后才发现,陈大爷的保单已经失效了。

3、原来他们三年前搬了家,忘记将新地址告知保险公司。所以没有收到缴费通知,也忘记缴纳保险费。

4、由于保单超过两年时间未缴费,保险失效,陈大爷最终没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说法:

我国《保险法》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续交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的两年时间内为复效期,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交纳保险费,使合同效力恢复。复效期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同时,申请保险复效时,被保险人必须仍然符合人寿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投保条件,并且合同一经复效,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要从保险合同成立时起算。

在本案中,陈大爷和儿子因为疏忽,忘记将地址、电话等联络方式的变更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致没有收到缴费通知,忘记缴费,这样的案例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作为消费者应当牢记,保单内容涉及的个人信息有所变更,包括住址或联系方式变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姓名或出生日期更正、缴费方式变更、职业类别变更等六项变更,应主动告知保险公司,否则今后将产生纠纷,个人权益也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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