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
中国农村居民经济地位的性别差异分析
李文
在当前中国农村地区,男女两性在获取土地资源、继承财产、就业机会与经济收入以及参与家庭决策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农村男女经济地位的差异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其中,歧视和贬低妇女的传统文化观念、男女不平等的性别劳动分工以及人力资本等因素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缩小农村男女两性在参与经济发展、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方面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政策,积极宣传和倡导男女平等的先进性别文化,提高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和技能水平,同时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农村居民;经济地位;性别差异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农村人口的流动性也不断加强,推动中国农村社会经历了一场由传统到现代的重大变迁。在这一过程中,农村经济生产模式、家庭结构以及家庭成员的权力关系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这些变革在给农村妇女带来前所未有机遇的同时,却又加剧了男女之间及妇女之间的经济分化与不平等。[1]
在农村男性大量转移到城镇务工的形势下,很多农村妇女由于非农转移滞后而留守在乡村,成为农田的守护者和家庭的照料者。调查显示,我国农业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已超过男性,农村妇女不仅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也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但是,滞留在回报率最低的农业部门,意味着处于劣势地位的妇女在乡村社会经济生活中进一步边缘化了,性别歧视和地位低下致使妇女不能平等地利用全球化带来的经济机遇,也无力平等应付全球化加剧的“三农”危机。[2]54-69事实上,传统村落文化对女性的歧视与男工女耕的性别劳动分工相互交织,严重贬低了农村妇女在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中的价值和贡献,也阻碍了她们全面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进程。
党的十八大将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目标和要求,强调要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此背景下,从性别差异的视角,描述农村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方面与男性存在的差距,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原因,探讨缩小两性收入差距、促进男女平等和谐发展的策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本文使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该调查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是继1990年、2000年第一、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后的又一次全国规模的国情和妇情调查。调查共获取有效全国农村个人问卷12461份(被访者年龄为18—64岁),其中男性占50.1%,女性占49.9%;从婚姻状况来看,未婚者占9.1%,已婚者占85.7%,离婚和丧偶者分别占1.4%和3.8%。从受教育程度来看,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13.6%,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0.5%,初中占40.6%,高中占10.0%,中专/中技占2.9%,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4%。
本文主要采用数据统计分析的方法,从社会性别视角,对农村男女在经济资源的获取、就业机会与经济收入以及家庭决策参与方面存在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同时运用意识形态、性别劳动分工和人力资本等理论对农村地区男女两性存在经济地位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经济资源的获取
无论集体经济时代还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农村社区以男性为中心的资源分配原则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农村妇女在土地分配、财产拥有和继承方面都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1.土地资源占有
土地是中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尽管国家从法律上规定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但农村地区以男性户主为中心的土地分配和承包方式,导致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及相关经济权益仍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土地权益问题仍是制约农村妇女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2010年全国人大开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检查结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在发包时少分承包地给妇女,妇女出嫁或者离婚、丧偶即被收回承包地,土地被征后少给或者不给妇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用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形式限制甚至剥夺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3]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2010年农村无地妇女的比例高达21.0%,比男性高9.1个百分点,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在失地妇女中,从未分到土地的占42.4%;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占27.7%,而男性仅为3.7%。在由于征用流转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农村妇女中,不能获得补偿等收益的占12.1%,比男性高1.9个百分点。
以家庭为单元的资源分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不同性别在获得资源方面的不平等状态。有学者提出,家庭的权利就等同于妇女的权利,没有必要单独强调妇女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事实上,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宪法强调的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格独立的基本原则。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不仅直接影响到她们的经济收入和基本生活保障,也影响到她们投身新农村建设以及全面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2.财产拥有与继承
农村女性的财产拥有状况与男性存在明显差距。调查显示,农村女性中有房产(含夫妻联名)的比例为39.1%,比男性低37.5个百分点。其中,房产在自己名下的农村女性占11.1%,低于男性39.6个百分点。农村女性自己名下有存款的占36.6%,比男性低18.5个百分点。在机动车拥有方面,性别差异尤为突出,自己名下有机动车的女性仅为8.6%,低于男性31.5个百分点。
在财产继承方面,性别不平等问题也普遍存在。尽管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但在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父系传嗣,单系继承”的传统习俗依然盛行。调查显示,在儿女都尽到赡养义务的前提下,64.9%的人认为儿女应平等继承财产,却仍有21.3%的人认为儿子应比女儿多继承财产,10.2%的人认为女儿最好不要或女儿不应该继承财产,不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其中,在60岁及以上年龄段的被访者中,认为儿女应平等继承财产的比例不足半数。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女性在现实中难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表1 农村男女两性财产拥有状况(%)
(二)就业与经济收入
在中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农村男性大量转移到城镇和非农领域就业,农村女性劳动力的转移则相对滞后,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农业女性化的趋势,“男工女耕”的经济生产模式日益普遍。[4]97在这种模式下,农村男性成为家庭的主要创收者,留守在农村的女性承担起了农业生产和家务劳动的重担。
1.就业状况
通过比较农村男女两性的就业状况,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农村女性的整体就业比例低于男性;二是农村女性从事农业生产的比例高于男性;三是农村女性曾有过工作中断的比例高于男性。
首先,农村女性的在业比例以及从事非农就业的比例均低于男性。据调查,18—64岁的农村女性目前从事有收入工作/劳动的比例为81.7%,男性的比例为93.4%,高于前者11.7个百分点。从职业分布状况来看,农村女性从事农业生产的比例已超过男性,“男工女耕”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家庭生产经营模式。农村女性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占74.3%,比男性高11.3个百分点。在主要从事农业劳动的同时,还从事其他有收入劳动的农村妇女比例为12.8%,农村男性相应的比例为26.5%,高于前者13.7个百分点。在以乡镇企业形式发展起来的“离土不离乡”的工业化进程中,非农就业机会作为稀缺的就业资源,延续了“先男后女,先长后幼,先内后外”的传统资源分配方式,这使男性获取了更多非农就业的机会。
其次,农村女性曾有过工作中断经历的比例高于男性,而中断工作的原因与男性也存在明显差异。调查数据显示,25.7%的农村女性有过半年及以上不工作也无劳动收入的情况,高于男性14个百分点。具体来看,农村女性中断工作的首要原因是结婚生育/照顾孩子,占71.9%。而农村男性中断工作的首要原因是自己生病/身体不好,占37.8%,其次是“自己不想干了”,占19.0%。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男性中断工作主要是由于自身原因,而农村女性则更多受到家庭的影响。
表2 农村男女两性职业分布状况(%)
在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下流动进城的农民,土地仍是其失业和年老病残时的最后保障,因此,“守土”对他们是和“离乡”同等重要的任务。[5]在务工经济收入远高于土地产出收益的情况下,男性“离乡”和女性“守土”的分工模式,加大了两性的收入差距,巩固了男性在家庭中经济权力和主导性地位。
2.家务劳动分工
当前,农村妇女广泛参与经济生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与此同时,她们仍普遍承担着大量无酬的家务劳动。
据统计,农村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为184分钟,比男性多118分钟;城镇女性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为159分钟,比男性多92分钟(见图1)。可以看出,农村女性的日均家务劳动时间多于城镇女性,而且农村地区家务劳动时间的性别差距也大于城镇地区。调查还显示,农村女性承担家庭中“大部分”或“全部”做饭、洗衣服搞卫生、照料孩子生活等家务的比例分别为80.3%、83.8%和75.5%,而男性主要承担以上家务劳动的比例均低于15%。从不做饭的农村男性比例高达21.1%,而从不做饭的女性仅占1.4%。
图1 城乡男女两性日均家务劳动时间(分钟)
“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6]168由于农村妇女承担着大量繁重却无报酬的家务劳动,她们参与有酬社会生产劳动的机会和时间必然会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其与男性在就业和收入领域的差距,也制约了她们全面参与经济建设、平等分享发展成果的进程。
3.经济收入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农村女性的劳动收入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在大部分农村地区,男女经济收入仍存在十分明显的差距。
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农村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为7717元,仅为农村男性的56.0%。从收入分布来看,18—64岁农村女性在业者的劳动收入多集中在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组。在低收入组中,农村女性占65.7%,比农村男性高30.4个百分点;在高收入组中,农村女性仅占24.7%,比农村男性低50.6个百分点。与此相一致,农村男性对家庭的经济贡献整体上也大于女性。调查数据还显示,71.0%的农村已婚者认为丈夫对家庭的经济贡献更大,认为妻子贡献更大的比例仅为5.3%,另有23.4%的人认为夫妻双方贡献差不多。
表3 农村男女年均劳动收入分布(%)
(三)家庭决策与权力
由于在资源分配、财产继承、就业以及经济收入等方面所处的劣势地位,农村妇女难以与男性平等参与家庭决策,尤其是家庭中的重大经济决策,在家庭权力关系中也成为弱势的一方。
1.家庭决策参与
随着妇女地位和男女平等程度的提高,夫妻共同商量成为家庭事务的主要决策方式。但是,在农村地区,仍有相当比例的家庭在重大经济事务的决策方面通常是以男性为主导。
调查数据显示,在购买大件商品、大型农机具的决策上,由夫妻共同商量决定的比例为58.8%,主要由丈夫决定的比例为35.4%,主要由妻子决定的比例仅为5.8%。同样,在从事生产/经营、买房/盖房、投资/贷款等家庭事务的决策方面,多数是由夫妻共同商量,但主要由丈夫决定的比例为1/3左右,主要由妻子决定的比例则微乎其微。由此可以看出,在农村家庭中,丈夫在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方面仍占有绝对优势,妻子虽然参与了决策,但很多情况下还是要以丈夫的意见为主。
表4 夫妻在下列家庭事务的决定上,通常以谁的意见为主(%)
表5 夫妻在家庭中谁更有实权(%)
2.夫妻权力关系
家庭中夫妻权力关系状况,不仅是经济地位的反映,也影响着家庭经济资源的分配。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城乡家庭呈现出不同特点。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家庭中夫妻的权力分配基本均衡,有26.5%的人认为丈夫更有实权,21.8%的人认为妻子更有实权,50.8%的人认为夫妻差不多。农村地区则不同,夫妻权力关系仍未完全摆脱男强女弱的传统,认为丈夫更有实权的占43.5%,认为妻子更有实权的仅占14.3%,认为夫妻差不多的占41.9%。
1.传统文化观念
在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男主女从、男外女内的传统文化观念和社会性别规范仍普遍存在,渗透在社会以及家庭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限制了农村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也阻碍了社会性别主流化和男女平等的进程。
首先,人们对女性应以家庭为主的传统角色定位并未明显改观,“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观念仍受到广泛认可。据调查显示,2010年,分别有65.3%的农村女性和69.7%的男性对“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的说法表示认同,比2000年分别提高了10.1和12.4个百分点。尽管现代女性已经普遍参加社会劳动,与男性共同承担起家庭的经济责任,但传统性别分工不断强化了女性的家庭角色,限制其在社会公共领域的发展。
其次,男性优先发展的文化传统仍然根深蒂固。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农村地区传统的父权制家庭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和破坏,但父权制文化仍在顽强地延续和重构。调查数据显示,分别有62.9%的农村男性和64.3%的农村女性对“丈夫的发展比妻子的发展更重要”表示认同,明显高于城镇居民。为了丈夫的发展和家庭需要,很多农村女性在结婚生育后,不得不牺牲个人的发展,转而“以家庭为主”,承担起照顾家庭和子女的重担。
第三,在一些农村地区,男女不平等的传统性别观念甚至被纳入村规民约,进一步强化了农村男女在资源分配和权力关系中的不平等。例如,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规定,不给或少给外嫁妇女和离婚妇女分配土地及相应的收益。这种歧视女性的规定固化了“从夫居”的婚姻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父权制的文化传统,违背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也侵害了女性的家庭财产与集体财产权利。[7]5-7
总体而言,男女不平等的传统文化观念在农村地区仍有着深厚的土壤,而且个人的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稳定性,外部环境中制度安排的变迁,并不立即引起个人意识形态的变迁。[8]50因此,传统文化观念对农村社区经济、教育、政治等资源的分配仍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在资源分配及个人发展方面,男性优先和家庭利益最大化仍是难以更改的准则。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女性应享有的发展权利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往往受到漠视,以满足家庭和男性发展的需要。
2.性别劳动分工
农村性别劳动分工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生产分工,即男工女耕、农业女性化的趋势明显;另一方面是家务劳动分工,农村女性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劳动分工的性别不平等,对农村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产生了明显的不利影响。
农村男性非农化和女性农业化的劳动分工,使男性成为家庭经济支柱而处于特权地位,女性则因从事低报酬的农业劳动被贬抑。当打工收入成为农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从事农业劳动的妇女对家庭收入的贡献份额相对降低;同时,农业劳动重要性下降,甚至被纳入家务劳动范畴,导致女性农业劳动的价值被贬低,进而又强化了女性人口再生产的家庭职责。[5]尽管妇女在男人缺席的情况下几乎承担了所有的生产和照料职责、尽管她们的田间劳动也为家庭创造了一定收入,但两性经济权力的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扩大,她们对家庭的实际贡献份额也被低估,以至“谁拥有了外出务工的机会,谁在家庭事务中就有更大的发言权。”[9]151-165
家务劳动分工的性别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家庭内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而家庭内部的歧视性态度以及男女权力关系的不平等,也往往会导致社会公共领域更广泛的不平等。事实上,只要男女不平等的性别分工依然存在,女性不能从繁琐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那么男女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共享社会成果的美好愿望就不可能实现。因为,“妇女要忙于家务,她们的地位总不免要受到限制。要彻底解放妇女,要使她们与男子真正平等,就必须有公有经济,必须让妇女参加共同的生产劳动。”[10]295
3.人力资本差异
根据人力资本理论,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存量主要由健康、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等要素构成。
其中,健康资本是人们最基本的人力资源禀赋,也是其他形式人力资本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尽管健康、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等要素的增进都会提高个人的生产率,但唯有其中的健康存量,决定着个人能够花费在所有市场活动和非市场活动上的全部时间。[11]56因此,良好的健康状况是人们参与经济生产以及各种社会活动的重要前提。当前,农村女性的整体健康状况不如男性。调查数据显示,农村女性健康状况很好的占34.0%,较好的占29.5%;而分别有42.5%和28.5%的农村男性自感健康状况很好和较好。
尽管我国人口受教育程度的性别差异在逐渐缩小,但从教育资本存量上看,男性的平均受教育程度仍然高于女性,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更为明显。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18—64岁农村女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1年,男性为7.7年。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农村男性占18.7%,女性的比例为12.0%。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女性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比例高达20.4%,比男性高出13.8个百分点。
人力资本的性别差异,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男女参与经济生产活动的广度和深度,进而影响其获得经济收益的状况。
经济结构和政策的实际发展,直接影响着人们取得经济资源的机会、经济权以及家庭和社会中男女平等的程度。因此,农村男女两性在经济领域存在的差距,不仅涉及经济地位的性别不平等,而且会进一步加剧婚姻家庭、文化教育、政治参与甚至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性别不平等。推动农村男女两性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社会发展成果,需要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促进经济资源在两性间的公平分配,消除对女性的就业歧视,缩小两性收入差距。
首先,应逐步完善法律政策,消除歧视女性的条款和规定,加大对农村女性经济参与的政策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农村女性在资源获取、就业以及经济收益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其次,大力宣传和倡导男女平等的先进性别文化,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努力,消除传统性别分工观念和性别角色定型,倡导男女共同分担家务劳动,使农村女性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与男性共同分担家务劳动,平等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第三,为农村妇女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她们的技能水平和创收能力,为其获取更多的非农就业岗位创造机会。
第四,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公共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农村公共服务,特别是灵活、实用的公共托幼服务,这些看似平凡和普通的设施与服务,“在实际上能够解放妇女,减少和消除她们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上同男子的不平等。”[1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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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艳玲
Research on Differences in Economic Status Between Chinese Rural Women and Men
LI Wen
In China’s rural areas,significant gaps in access to economic resources,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economic income and participation in family decision-making still exist between rural women and men.This study shows that the main influencing factors on gender differences in economic status include traditional cultural concepts, and gender division of labor and human capital.Therefore,to narrow the gap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hare the fruits of social development between rural women and men,laws and policies to protect women’s rights should be improved and the equalization of public services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have to be promoted.
rural area;economic status;gender difference
10.3969/j.issn.1007-3698.2013.03.010
:2013-03-12
C913.68
:A
:1007-3698(2013)03-0055-06
李文,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性别理论、农村妇女发展。100730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0@ZH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