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崇与抵制:明代不遵循《朱子家礼》现象之探研

2013-04-29 00:58王志跃
求是学刊 2013年5期
关键词:礼制明代

摘 要:明政府尊崇程朱理学,推崇《朱子家礼》,但社会上不遵循《朱子家礼》的现象仍广泛存在。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是《朱子家礼》自身存在不足,不良风俗的阻挠、地理位置的限制、人情、恩义、宗族以及人们认识不同等主客观原因导致的。从礼制史角度来认识明人不遵循《朱子家礼》的现象,使我们更为深刻地了解礼制诸多共性,即礼制有时代性的特征、变通创新是礼制发展的规律、礼制的普及需要破除恶俗、礼制的实施需要考虑社会现实等。有“礼仪之邦”美誉的中国社会正遭遇礼仪的缺失,建立既适应当代社会,又符合中华传统文化的现代礼制,是需要学界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明代;《朱子家礼》;礼制

作者简介:王志跃,男,历史学博士,安阳师范学院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教师,从事宋明礼制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礼制变迁及其现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12&ZD134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5-0163-07

南宋大儒朱熹所著《朱子家礼》(以下简称《家礼》),在元代十分盛行,至明代,在官方与民间的双重推动下,《家礼》传播与实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不仅大明王朝所辖范围内积极推行与宣传该书,而且韩国、日本等也或多或少地加入了这一运动[1](P16-21),其深远的影响甚至延续至今。1国内外学者在明代《家礼》研究上也取得许多颇具分量的成果。2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成果的着眼点主要集中在人们如何遵循《家礼》上,而对明代不遵循《家礼》的现象,则并无涉及或鲜有探讨。故笔者不揣浅陋,拟就明代不遵《家礼》的问题略抒己见。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指正。

一、严酷的现实:理学独尊下的不谐之音

明朝自建立起,即推崇程朱理学,自然朱熹所著《家礼》亦获得了帝王的青睐。太祖四亲神主,其制度即依《家礼》[2](P1446);太祖薨,建文帝作神主,依《家礼》用栗[2](P1446);成祖永乐年间,又“颁《文公家礼》于天下”[2](P1224)。显然明初帝王推崇《家礼》,身体力行,不遗余力。然而严酷的现实是,明代仍然存在不遵行《家礼》的现象。

明人不遵《家礼》的表现形式多样,千差万别,但概而言之不外乎两大类,即部分不遵与完全不遵。以下我们根据史料,对此做一考察。

在明代,人们并不是专从《家礼》的,他们在实施《家礼》时还参考其他官私仪注、政典及先儒言论,具体说来大致有三种情况。

其一,参酌《大明集礼》、《大明会典》等官方典籍。兵部尚书王在晋曾指出:“冠婚丧祭,有《文公家礼》在,有《大明集礼》及《会典》在,吾儒当一一遵行。”[3](P448)显然,王在晋虽然没有否认要遵循朱熹的《家礼》,但同时强调还须遵循《大明集礼》、《大明会典》,两者并重,结合施行,不专从《家礼》显然可知。我们知道,朱熹《家礼》是南宋编成的私家礼制,《大明集礼》与《大明会典》是参酌古今而成的一代官方典制,两者并用,则带有古今结合、官私并重的意味。

其二,参酌《书仪》、《郑氏家范》等私家仪注。《家礼》本身就是家庭礼仪,由于朱熹的声望,它成为民间日常生活礼仪的重要规范,但《家礼》并没有成为“唯一”,明人在实施中通常将它与其他私家仪注结合而行。如明末刻书家毛晋家祭,即“折衷司马氏《书仪》、朱子《家礼》行之”[4](P519);桂岩书院四时之祭,则是“杂用《家礼》及《郑氏世范》”[5](P303)。《书仪》、《郑氏世范》与《家礼》一样,都属于私家礼仪。

其三,参酌古礼、诸儒言论等。《家礼》是朱熹删节古人礼仪兼摄宋儒言论而成,去取只能代表朱熹观点,斗转星移,明人在实施《家礼》时还常参考古礼及其他诸儒言论。五经博士刘 葬父,即“酌取厚终礼及文公《家礼》、《家礼仪节》行之”[6](P193-196);而进士倪宗正则认为时人修家(族)谱,当“多采摭《家礼》、《仪礼》等篇及诸儒议论”[7](P454)。

显然,明人既取朱熹《家礼》,又参酌其他官私仪注、政典及先儒言论来实施家庭礼制,体现出与《家礼》不甚吻合的现象。他们的具体做法又不完全相同。

首先,掺以时制。礼仪制度随时变迁是必然规律,后代不可能一成不变地完全遵循前人所定之制,因此便会出现所谓的“时制”——后人所行的当时之制。时制适合当下社会需求,有一定权威性,同时也便于时人日常所行,易于遵循。明人在实施家礼时,既参酌《家礼》,又以时制进行调整。史书所载,明人在冠、婚、丧、祭四礼中均曾掺以时制。冠礼,如天顺时首辅李贤长子加冠,巾帽、衣带、绦靴即“参用今制”[8](P779)。婚礼,如父东、母西、女南等制,据学者王廷相言,明代皆“一本诸时宜”[9](P257)。丧礼,如《孝慈录》规定父母丧服一并斩衰三年后,《大明律》和明人撰述的各种私家礼书也往往以其为准。祭礼,如安徽歙县程氏忠壮、柏山两祠祭规,即“悉用《家礼》”,并“参以时制”。[10](P446)

其次,融入风俗。风俗乃各地人们长期形成的道德意识与行为习惯,具有地域性、稳定性、多样性等特点。积久之习难改,因此,只有“缘俗行礼”才是明智之举。明人也深谙此道。如司训赵瓮即“常念丽江丧祭过侈,乃取考亭《家礼》,酌以俗宜,编次为书,名曰《丧礼仪节》。发梓以遗乡闾,乡人翕然从之”[11](P410)。又,山东德平葛引生在编著《家礼摘要》时亦常常援俗入礼[12],以便推行。此外,“如冯善、汪褆、吕坤、宋 、吕维祺等人无不如此”[13]。以至有学者认为,“缘俗行礼”是明代家礼学者共同的观念[14](P22)。

再次,选择吸收。朱熹《家礼》是参酌古礼与司马光《书仪》等书而成,在明代仍具有较高声望。因此,明人对《家礼》的内容采取了选择性吸收。如儒生万吉,其家子弟冠礼遵循古制,但婚、葬、祭三礼,则“率准《家礼》从事,不为苟简”[15](P462-464)。儒官王绅则建议其兄建庙仿《家礼》,其他庶事则取法《郑氏家规》。[16](P766)

最后,删简《家礼》。《家礼》很大程度上是大幅删削古制而成,原本已极简明,但明人为了更好地推广《家礼》,则对《家礼》做了进一步的删减。如《易简编》,即山东视学副使朱天球取《家礼》删纂而成,布在学官,令士庶遵守,“自是东土彬彬有昔日邹鲁之风矣”[17](P402)。又,谢省任宝庆知府时,“撮《朱文公家礼》,作《十勿诗》,俾民诵习之”,结果“境内肃然”。[18](P473)不难看出,删简《家礼》的确有利实施,但却是以牺牲完整遵依《家礼》为代价的。

除上述部分不遵从《家礼》外,明代还存在完全不用朱熹《家礼》的现象。大致说来有三种情况:一为自纂家礼。成化时进士石巍认为“《文公家礼》与时俗多不合”[19](P865),乃远酌礼经,近依律例,自撰家礼,行之曹县。二为遵依其他礼书。晚号留余道人的夏时正,便“以《朱子家礼》为未成之书,而晚年多从《仪礼》”[20](P112),废《家礼》而不用。三为遵依当地习俗。明人曾记载扬州一带的礼制情况:“冠礼多不举行,婚礼每不亲迎,丧礼无恻怛哀痛之实,而饭僧举殡动费百金,祭礼废祠堂宗子之仪,而道观、禅宫不惜布施。四礼之废,莫此邦为甚也!”[21](P228)

当然,我们无法统计出明人不遵循《家礼》的准确数字,但常建华先生曾对《家礼》实施颇为盛行的安徽、福建、江西三省进行过研究,他认为囿于时制、人情、恩义及宗族实际等,使得其中不遵《家礼》者远较遵《家礼》者为多。[22](P35-180)由此,其他省份遵依《家礼》的情形则不难想见。

明人不遵《家礼》的现象主要有:其一,通过与其他官私礼书、政典或古制等结合,不仅可弥补《家礼》自身之不足,而且还可展现其结合时制的一面;其二,掺以时制、融入风俗、删简《家礼》和自纂家礼四者,既有便于推行的考虑,也有结合实际的着想;其三,选择吸收与遵依其他典籍或礼家言论,前者是明人对《家礼》“择善而从”的反映,后者则体现了明人在《家礼》遵依上的自主精神。

二、牢笼内外:控制与挣脱的较量

明初政府大力推崇程朱理学,从制度和思想层面上强化程朱理学的权威,尤其是永乐年间先后编成《五经大全》(154卷)、《四书大全》(36卷)、《性理大全》(70卷),将程朱理学定为安邦治国之基石,作为科举取士之准则,从而牢笼天下士人,将思想控制推衍到了极致。永乐年间还颁布朱熹所著之《家礼》,作为民间大众遵行之礼仪准则,也是出于同一目的。然而,有明一代不遵循或不完全遵循《家礼》的现象却有目共睹。可见,控制与挣脱之间的较量明显地存在着,其原因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根据我们的研究,大致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家礼》自身存在不足。《家礼》自身不足主要有三:其一,保留了一般家庭不需要的礼仪。先秦宗法制度有大宗与小宗之分,唯大宗可祭祀始祖(初祖),然《家礼》却保留祭祀始祖(初祖)的礼文,引起后人疑惑。如明人骆问礼重修家庙礼祭始祖,时人惑之,以为多误,然骆氏却称“冬至祭初祖,《朱子家礼》有明文矣”[23](P506),提出后世宗法废,阖族均可祭祀始祖,显然颇为牵强。其二,礼仪不符合时人需要。如《家礼》部分内容不符合实际。如唐人已认为“数百年来,人不复行”[24](P542)的冠礼,及就连朱熹本人都担心被目为“物外高人之野服”、“取骇于俗观”[25](P605)而不敢在公开场合穿着的深衣,《家礼》却仍有记载。其三,礼文晦涩难懂。大儒丘浚曾问及人们不行《家礼》之故,皆曰:“礼文深奥而其事未易以行也。”[26](P182)显然,《家礼》所载内容并不完全吻合明代之需。

二是不同版本的困惑。《大明集礼》、《大明会典》、《性理大全》等所收《家礼》内容各不相同,《大明集礼》主张庶民祠堂仅祭二代祖先;而《大明会典》则对《家礼》丧服、坟茔之制、婚礼庙见时间等方面均有变动;《性理大全》虽说对《家礼》正文未做更改,但其注文诸说并陈,其影响不亚于改动正文。诚如杨廉所说:“《朱子家礼》一书,后人增附大多,愈繁愈乱。”[27](P85)此外,《家礼》衍生本也会给《家礼》的实施带来障碍,下面这段文字非常典型:“太原太守袁公谓予曰:‘吾与兄若弟于所居之东作祠堂,以奉先世神主。欲依晦庵先生《家礼》之制,惟祭祀礼仪近有所谓《家礼易见》,颇异同,不能使人无惑焉。”[28](P697)

三是不良风俗的阻挠。明代地方社会存在不少有碍《家礼》实施的恶俗,举其突出者,如婚嫁论财、停柩不葬、丧葬崇佛等。据载,浙江遂安“嫁尚妆资,高者,至破产不计;卑者,或勒索聘财”[18](P548)。又,南安府之南雄“民有父母之丧,皆不以衣衾棺椁为重,惟务供佛、饭僧,或暴露尸形,而动经数日,名曰保奏;或广开坛醮,而直逾五旬,名曰过七”[29](P875)。此外,庶民朴野少文,凡事尚简,也不利于《家礼》的开展。明初内阁首辅胡广曾说过“世俗趋于简便,苟涉礼文,遂骇观览”[30](P659),便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万一楼集》载儒生吕益宗曾“考订《朱子家礼》,欲以见之施行”却未成,该文虽未说其未能实施之原因,但文中有“至于星术阴阳、浮屠羽经、虽时俗所好,必辩诘其谬”[23](P546),透露出当地风俗对实施《家礼》的巨大阻力。

四是地理位置的限制。史载,南安府已有士大夫遵《家礼》行冠礼,而其所辖崇义县则因矗立于群山之中,“行者尚少”,且所行冠礼,“惟择吉日,男子坐中室,不设位,不戒宾,不择赞,不具冠服,父兄以小帽加首,亲友略举礼贺。富者具鼓乐,饮燕而罢(原注:贫朴者亦不举贺,于礼尤简略)”[31](P428)。显然,这一记载与《家礼》冠礼殊为不同。

五是人情、恩义与宗族的羁绊。宜兴大族蹇律即因不忍其亲墓地处于危险境地,而“尝因葬师言,削梓木为简,株之墓兆之隙”[32](P197)。万历间儒官郭彦家祠,则出于恩义,而“推祀始祖中丞公”[33](P741)。实际上,许多地方大族则多因面对族大难统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拢聚人心,才在族祠祖先牌位摆放上大做文章的,如福建黄巷黄氏祠堂即是如此。据载,黄氏“祠一堂五室,中祀致政,为黄巷再迁之祖,始祖也;左念七,右朝奉,先祖也;又左系佳信之派,大宗也;又右亦系佳住之派,小宗也”[34](P131)。不难看出,黄氏祠堂祖先摆放与《家礼》以右为尊迥异。

六是明人质疑《家礼》的风气。明初,大学士杨士奇即曾说道:“今士大夫家多遵用之(指《家礼》),间亦有置疑其间者。”[35](P597)弘治时,学者王廷相则发出了“《家礼》本之《书仪》,或者缘此而误”,“若以《仪礼》及《家礼》祭仪论之……似为过重”[9](P170,247),质疑《家礼》溢于言表。嘉靖时,进士骆问礼则对《家礼》的“孤哀分父母”、“朝奠日出,夕奠逮日”等礼文表示怀疑。[23](P507)毫无疑问,这些质疑均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家礼》文本的权威性,进而妨碍其实施。

七是人们的误解、舆论压力等因素。人们的误解,如典史周铸将“庙为三龛,中祀所继之宗,祖祢以昭穆分位左右”[36](P206)误为朱子之意。另外,舆论压力也往往导致不遵循《家礼》,如一位儒生丧礼欲依当地风俗做佛事,不如此“恐致乡人非谤”,理学家曹端对此十分生气,批评道:“一乡溺于流俗,是不读书的人。子读儒书,明儒理,不以违礼为非,而以违俗为非,可谓执德信道之士乎?一乡皆然,子能特立独行,卓然不为流俗所染,举行周孔之礼,则乡人孰不转谤为誉而矜式哉!”[37](P25)

综上,《家礼》未被明人严格遵行,既有人情、恩义、质疑、误解等主观因素,也有不同版本、不良风俗、地理位置、宗族实际情况等客观因素。这一方面表明《家礼》在与明代社会接轨时存在诸多不足,另一方面则反映了其时的风俗、文化、交通等客观环境尚有不利于《家礼》实施之处。

三、涤旧布新:从礼制史角度反思明人不遵《家礼》现象

明廷推崇程朱理学,颁行《家礼》,然不谐之音不绝于世,这又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众所周知,朱熹所著《家礼》一书,是唐宋礼制普及下移的产物,因此它具有礼制一般意义上的所有特征。如果从礼制史发展的角度来分析这一现象,或许就会豁然开朗。

首先,礼制有时代性的特征。礼制是随时代变化而发生着变化的,任何时代的礼制都有其时代需求。如果认为一种礼仪可行之万世而不变,无疑是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家礼》是宋人朱熹所撰,其所载服饰、器物及建筑规制等大多属于宋代,因此,时代变迁,礼制自然要适应时代变化而作出一些变革,否则就会与时代不相吻合,而最终导致其实施产生阻力。明人并不完全明白礼制有“时代性”的特征,如户部主事刘球在为丰城甘氏祠堂所作序中说道:“丰城甘君孟进建祠堂其庐之东,所制则惟《家礼》是准,可谓好古,能行人所未行者矣!惜余未举踵其两阶间,观其位次之定,询其衣冠、器物之用,考其春秋行事之节,果皆遵《家礼》不依拘乎时否欤?”[38](P594)刘球“不依拘乎时”的疑问,实际充分说明他初步理解了礼制的时代性特征。当然,明人还通过相互观摩来学习家礼。如义乌陈惟荫在祠堂祖先位次如何“当乎义而不失乎礼”时,听取从子陈樵建议,前往麟溪郑氏家观礼来解决。[39](P255)

其次,变通创新是礼制发展的规律。既然礼制有时代性特征,那么它必然要依时而变,变通创新是其生存发展的规律。其实,朱熹《家礼》也主张变通,其中有不少地方明确提出可以采取权变的做法。如“古者葬地葬日皆决于卜筮,今人不晓占法,且从俗择之可也”[40](P916),属于从俗。“古者卜日而祭,今止用初忌”[40](P927),则是从简。冬至祭始祖,本合用古祭器,但《家礼》考虑到“今恐私家或不能办,且用今器以从简便”[40](P941),此是从今。显然,《家礼》是允许变通的,但明人未深味《家礼》变通之意,反误此为“定则”,因而导致不遵循《家礼》的现象。明翰林学士刘定之针对时人不理解《家礼》变通之意的情况说过:“《仪礼》用周时器服,《家礼》用宋时器服,今用今时器服,于周公、朱子岂异意也哉?”[8](P779)

如果说变通是权宜之计,那么创新才是礼制的真正出路。实际上,由于各代、各地情况不同,家礼亦须因时因地而革新,倘若固守《家礼》条文,泥古不化,则不利于建立适合时代需要的家礼。随时变通,因时创新,则更容易使人们接受。《万一楼集》所载:“曾见几大家列祖先神主,皆以西为尊,询之,云此《朱文公家礼》,神道尚右也。不知文公之礼固非我朝之礼矣。”[23](P583)这段话,透露出作者对那些死板遵依《家礼》、置时制于不顾者的批判态度。有明一代,确有部分士人能结合时俗及时制来自纂符合时代的家礼。如张茂即曾参据《礼经》,“酌以土俗,择其节文易行者,著为书。子孙至今守之”[41](P634);正德三年进士方凤,则“本先王之法,而参以时王之制,删繁就简,通古适今”,纂成《家礼俗宜》,“用梓以行”。[42](P344)虽然自纂家礼在明代远非主流,也得不到官方明令支持,但却预示了家礼变革创新的趋势,是值得肯定的。

再次,礼制的普及需要破除恶俗。礼起于俗(习俗),这是公认的事实,因此可以说礼制是一种由国家或社会规范的、有一定仪式内容、适合特定人群的俗(习俗)。然而俗并非都可入“礼”,俗有良俗,有恶俗。良俗可以给礼注入新鲜的、有活力的内容与形式,而恶俗则反之,它会给礼制带来不良影响乃至阻碍礼制的正常施行与普及。上文已经指出,明代某些地方不遵循《家礼》确有一些恶俗阻碍的因素。当然,由于《家礼》实施受到阻力,明朝一些信服《家礼》者也确实在推行它时做过不少努力,采取过许多措施,其中包括破除恶俗。据笔者考察,明人的应对方法通常有四:一是以礼化俗。如广东泷水训导王熺“删定《家礼》教之”,以期化俗。[41](P739)二是自觉抵制。明代不少遵行《家礼》者均习于此法。如儒生宋子琳、官员程式、庶民朱如初等治丧,便一遵《家礼》,而不随俗用浮屠。三是禁止或劝化。成化时,进士王嵩巡按辽东,即要求“丧禁佛事”[43](P285);嘉靖时,官员顾潜则申令,“其居丧者,母得信僧道诳诱,为无益之事,访出治罪”[44](P532)。但一味地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对待恶俗,效果未必即佳。史载儒官梁方图任职时,“俗尚火葬,禁之不可”,乃刊《家礼》、《四训约要》以劝谕,“旧俗遂化”。[45](P411)四是进行普及。礼制需要进行普及,以广流传,以期遵行。明人对当时不遵《家礼》的现象,从普及上做了一些工作。如对《家礼》晦涩难懂之处,明代学者结合时俗、时制等进行注解,以达到通俗易懂。对《家礼》中的繁文缛节进行删简,以求实用。如李廷机《家礼简要》、陆侨《家礼易简》、王叔杲《家礼要节》等都是这样的著述。此外,明人还通过礼图、诗歌等方式传播《家礼》。人称“柳东先生”的方澥授业乡塾,即“取紫阳《家礼》,列图于首,条析于下”[46](P730),而医闾先生贺钦则以“去释从儒世所稀,纲常得处便归依;如何春夏秋冬祀,尚与朱家礼制违”[47](P636)之诗,成功劝服原为佛徒的陆湛遵依《家礼》。

最后,礼制实施需要考虑社会现实。任何一种礼制的实施都基于一定的现实社会之上,超越或滞后都会给礼制实施带来不良的副作用。我们以祠堂祀祖为例来加以说明。《家礼》祠堂规定祭祀四代,所统族属仅及五服之内,而程颐则主张不仅祭祀高祖以下,还主张祭祀始祖与先祖,所统族属既有五服之内,还包括五服之外,并认为始祖百世不迁。显然,就当时社会而言,程颐之说对家族稳定与繁衍更为实用,明人也赞成程颐的观点。南京礼部尚书尹台即说,始祖之祀“虽于三代礼制不皆协,然本其追远报始之思,合崇一祖以为百世不迁之祖……则孝思可感乎百世,而百世之祖、百世之子孙欣然合萃一堂,忘其远迩戚疏之睽间,则始祖之祠建,谓犹行古之道,而足为世教之维持辅翼也”[48](P533)。实际上,不少明人还将始祖之祀付诸了实践,正德时进士尹襄所说“今之故家巨室欲合人心,率有始祖之祭”[49](P208),即是其证。到嘉靖十五年,明廷允祀始祖,可说是对民间长期以来祠祀始祖的承认。尽管其与《家礼》不合,但确属社会现实。此外,人情、恩义等也属社会现实。囿于篇幅,恕不赘举。

社会现实还包括思想演变,世风演化。明初帝王崇尚程朱理学,士人亦以程朱思想为修身养性、安身立命之共同守则,故方正拘谨,唯程朱马首是瞻是一时风气。然而成化、弘治间陈献章(白沙)思想开始流行,至王阳明心学大盛,学术思想演化,世风剧变乃是不争的事实。于是,陆王心学与程朱理学之争日趋激烈,质疑程朱之声鹊起,不遵循《家礼》也在情理之中。其实这并不奇怪,因为社会演进过程中,社会思想(包括政治思想、学术思想等)自然也会与时俱进,那么对过去某种礼仪进行质疑乃至批评实属必然。程朱理学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时期的产物,它适应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体制,而明中期之后,中国封建社会已经步入晚期,行将就木,白沙、王阳明主张回归自我、主张独立人格,暗示着对传统思想的反思与冲击,那种突破封建专制樊篱的思潮呼之欲出。在这种思想格局变迁,世风演化之际,对《家礼》产生非议并不遵循实属意料中事。由此我们也不得不清醒地认识到:礼制的建设必须适应社会现实,必须符合时代潮流,否则将是一座永远无法实现的空中楼阁!

综上所述,我们在探析明人不遵《家礼》现象之时,实际上也需要对当代礼仪问题进行充分反思。中国有“礼仪之邦”的美誉,然而当今遭遇礼仪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建立既适应当代社会又符合中华传统文化的现代礼制,已经十分明显地摆在我们面前,这是需要学界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来解决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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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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