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都规定:人大代表的任期,从每届本级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要召开新一届人代会。如果新当选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新一届人代会没召开之前“犯事”,有关国家机关需要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否需经该级人大常委会许可?有人认为,由于上一届代表还在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新代表还没能上任执行代表职务,因而不需经该级人大常委会许可;有人认为,新代表选出后就具备了代表资格,因而需经该级人大常委会许可。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武春撰文认为,不需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但需告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九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代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为止。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新代表的任职应该从召开新一届人代会开始到召开下一届第一次人代会时结束。在没有召开新一届人代会之前,还是由老代表继续履行职责,法律没有赋予新代表任职的权力,因而在此期间新代表履职没有法律依据。他认为新代表应在老代表履职结束后履职,新老代表同时履职不妥,也不是立法的本意。类似韩国总统李明博执政时期选出下届总统朴槿惠但他们不能同时行使总统权力。在老代表履职期间新代表不能算是代表,只是未来的代表,可做点履职的准备工作。如果新代表在此期间“犯事”需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虽然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需经该级人大常委会或人代会主席团许可,由于“在此期间”还不算是代表,因而不需经该级人代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要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代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由于新代表还没上任履职,审查的事项与其没有任何关系,通过审查与其毫不相干的事项并“据此作出决定”,这样的许可显然没有实际意义。由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代表任职期间要履行与代表执行职责相关的职责,如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等要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代表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代表资格终止,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因而对新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需告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履行对代表的职责。
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黎启海撰文认为,不需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但需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尚不具有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不属于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保护制度许可审查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在县级以上各级人代会闭会期间,该级人大常委会是否许可有关国家机关对本级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审查标准是看是否存在对人大代表在各种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看是否存在对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即就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起止时间),是从每届本级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时开始,到下届本级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时为止。在举行新一届本级人代会之前,无论新当选的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通过审查和确认,都不存在执行代表职务的问题。虽然根据代表法规定,新当选的代表在出席本级新一届人代会之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但也只是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而做准备,有别于正式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不属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制度法定许可审查的职权范畴的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也就不需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审查的申请。鉴于执行强制措施可能影响到新当选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问题,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告该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在举行新一届人代会之前,新当选的人大代表不存在执行代表职务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问题。然而,在举行新一届人代会的时候,如果新当选的人大代表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尚未解除,那么就会涉及影响执行代表职务的问题。因为县级以上各级下一届人代会的召集者是本级本届人大常委会,执行强制措施的国家机关理应及时向本级本届人大常委会报告,以便掌握代表的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人大代表的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如果涉及需要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或者终止代表资格的问题,该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情况通报或者派员指导。即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新当选的人大代表确有错误或者违法行为,也不具有直接处理的职权。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就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或者终止代表资格的问题,需按照另外的法定程序另行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崔厚元撰文认为,代表只要依法当选就应享有特别人身自由保护权。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只要经人大常委会审查确认有效,就正式取得了人大代表资格,即使没正式上任,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也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虽然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但代表任期起始时间和代表执行职权起始时间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在新代表当选后至第一次人代会召开这一时间段,属于特殊过渡时期。虽然上一届代表仍在继续履行代表职责,但为了做好上下届代表工作和人代会工作的有序衔接,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可见,法律条文对代表出席人代会之前相关职责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虽然第一次人代会还未召开,但新当选代表已经可以开始履行部分职责了,只不过是由于新的人代会还没有召开,上一届代表任期还未终止,还不能完全行使代表职权而已。我国法律为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威信和正常运转,确立了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是其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前提条件。既然新代表在人代会召开之前,就已经开始行使职权,那么相应地,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就应当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否则就会影响到代表职权的正常行使,从而直接影响到新一届人代会的顺利召开。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撰文认为,对已通过代表资格审查的新当选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应得到同级人大常委会许可。新当选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新一届人代会没召开之前“犯事”,应以人大常委会是否已对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为界,如果同级人大常委会已确认其当选的代表资格有效并进行公告,司法机关如对新当选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应得到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已通过代表资格审查的新当选代表已具有代表资格。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都规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并且,在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要召开新一届人代会。新当选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确认其当选代表资格有效之日到新一届人代会召开前,暂时不能执行代表职务。那么,这期间如果出现司法机关要对新当选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由于这一时期新当选代表已经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并由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具有了人大代表的资格,其执行代表职务与否改变不了代表资格的存在,因此,理应得到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另外,对于未经代表资格审查或经审查后确定当选无效的个别候任代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因为不具有代表资格,可以不必经同级人大常委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