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松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构成中,工作、生活在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人大代表占据较大比例,他们身居人大常委会机关,他们的日常工作内容就是围绕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简称“三会”)的会议内容来展开。我们可以将这个特殊群体命名为“驻会代表”,即工作、生活在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各级人大代表,以区别于其他没有工作、生活在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各级人大代表(或许也可以称之为“非驻会代表”)。专门研究这个特殊群体,进一步发挥“驻会代表”的作用,有利于强化人大常委会机关服务“三会”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水平,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基于此,当前急需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重新调整、规范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首先,要进一步提高“驻会代表”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所占比例,人大代表履职的群体效应将得到更好的彰显,同时也能更好地突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机关特性,更有利于人大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人大专门委员会应该进一步细分,并安排更多人大代表担任各个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有利于强化他们的代表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人大代表更加积极地履行职责和义务。第三,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该进一步健全。强化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机构的建设,也就是强化对代表的服务。协助法律监督的法制工作机构、协助财政监督的预算审查机构、协助代表议案建议督办的议案督办机构,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的综合办事机构,一定要设置健全的机构,配备精通业务的工作人员。
二是重建对“驻会代表”的监督考核体系。要尽快建立“驻会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制度。要全面推行“驻会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行职责情况的制度。这一报告主要是促进“驻会代表”提高履职能力,主动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举措。报告履职应该采取会议报告形式,并接受选民询问或质询。报告主要内容: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遵纪守法情况;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情况;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尤其要尽快重建对“驻会代表”的年终考核制度。对“驻会代表”的年终考核,历来是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进行的,这是把“驻会代表”当作公务员一样看待和考核的。这种考核方式、考核手段不能准确体现出“驻会代表”的身份特性,既不符合代表法关于代表考核监督的要求,也与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考核监督的要求不相吻合。对“驻会代表”的年终考核,应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来组织,代表法对代表的职责所作出的详细规定都应当是代表履职考核评价的主体内容。结合代表工作实际,代表履职考核的内容主要从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即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是否积极参加会议,认真审议发言,有针对性地提出议案、建议;在闭会期间考核主要有五项:是否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培训;是否自觉参加各项代表活动;是否认真履职,联系选民,反映民意;是否努力为民办实事好事;是否积极参加社会其他有益活动。
三是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人大代表履职水平。完善代表产生机制。尤其是“驻会代表”的候选人安排,目前都是由同级党委向下级选举单位推荐,这也是党委人事安排的一部分,对此,党委在推荐候选人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候选人的知识层次、法律素养、履职能力等等。完善代表培训机制。人大代表业务培训应该成为人大代表工作中的常态。无论是兼职代表还是“驻会代表”,对于新知识的补充、对新法律的掌握,都是必不可少的。完善服务代表机制。做好对代表的服务工作。搞好信息资料服务,确保代表知情知政;搞好履职服务,会议期间为代表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确保代表提交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组织好代表视察、调研等闭会期间活动,加大对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力度,做好经费保障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