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的“内幕交易”

2013-04-29 00:44熊锦秋
董事会 2013年5期
关键词:内幕交易非上市证券法

熊锦秋

同方股份收购壹人壹本仍在紧锣密鼓进行。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事项;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其中,2月25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参会股东只有53人,代表股份1.44亿股,占有表决权股票总数的 9.54%,尽管中小股东不积极,多数收购议案内容仍均以97%以上的高票通过。由于清华控股占股23.88%,这意味着清华控股没有参与投票,或者至少没有全部行使其投票权,也许是担心受到“内部人控制下投票”的指责,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据悉,本次收购内容包括向启迪明德、启迪汇德等14 名交易对象定向发行股份,收购其合计持有的壹人壹本75.27265%股权;以现金方式分别收购健坤投资持有的壹人壹本22.33814%股权和冯继超持有的壹人壹本2.38921%股权。由此,“壹人壹本”实现曲线上市。

然而,同方股份耗资近14亿元、以4.65倍高溢价收购壹人壹本全部股权,由于“壹人壹本”的股东中有些属于同方股份的关联人,该项交易被外界质疑存在利益输送嫌疑。其中,启迪明德、启迪汇德这两家公司的董事长雷霖,是同方股份控股股东“清华控股”的副总裁;健坤投资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赵伟国,是“清华控股”下属子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的总裁。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赵伟国属于“火线”入股。2012年12月17日,健坤投资与君联睿智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将所持“壹人壹本”22%的股权转让给健坤投资。

尤其引人关注的是,赵伟国赶在同方股份本次资产收购前迅速入股,实在过于巧合,这与“PE腐败”异曲同工。PE腐败是一些号称但并非真正PE的投资人士通过各种关系和运作,拿到拟IPO公司的投资额度,然后把额度加价转卖给别人。但不管是关联人还是PE突击买入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其行为与内幕交易非常相似,都是关系人物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与内幕交易有些不同的是,他们提前埋伏的不是上市公司股票,而是即将变成为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权。比如同方股份本次资产收购,对同方股份而言显然属于内幕信息;而赵伟国作为同方股份兄弟公司紫光集团的董事长,或许属于内幕知情人,或许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如果在敏感时间买卖同方股份的股票,按《证券法》规定很可能构成内幕交易。但是,他此次提前买入的不是上市公司同方股份股票,而是“壹人壹本”的股权,这构成内幕交易吗?

对此,不少投资者认为,包括PE腐败在内的此类行为,应该属于内幕交易。证监会投保局则回应,PE腐败不属于内幕交易。理由是: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PE腐败是发生在公司上市前的问题,不涉及内幕信息。也就是说,内幕信息仅限于上市公司,公司在上市之前的信息无所谓内幕信息,提前埋伏买入公司股权不属于内幕交易。

证监会投保局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事实上,《证券法》第二条指出,该法适用对象是“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未上市或未挂牌的公司股份只能称之为股权,不能称之为股票,不适用《证券法》规范,自然也不适用《证券法》中“内幕交易”条文规定约束。不过,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也称为股票,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将其纳入证监会监管,是否适用《证券法》规范,不得而知。“壹人壹本”目前还不是上市公司,也不是非上市公众公司,显然可以确定不适用《证券法》中“内幕交易”条文规定约束。

尽管火线买入“壹人壹本”的突击入股行为不被认定为内幕交易,但它与内幕交易非常神似,它买卖的是即将成为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权,与内幕交易仅“一线之隔”,同样是意图借助内幕获得暴利,它的危害有时甚至超过内幕交易,不妨称之为“另类内幕交易”,在当前历史条件下也应该对此予以规范。

另外,随着新三板扩容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未来如何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运作,同样是个大问题。如果按证监会投保局的观点,内幕信息仅限于上市公司,那么非上市公众公司同样不能适用现有内幕交易方面的法律规范。但显然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一样,也会有与“内幕交易”一样的问题,同样需要予以规范。

总之,不管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还是即将上市或“曲线”上市的公司,都要对可能产生的“另类内幕交易”予以规范,建议专门出台更为广义的内幕交易控制法规,将内幕交易和上述“另类内幕交易”均纳入约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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