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扬 郭梅芳
[摘要]产业金融创新的系统性风险、文化产业的自然属性及发展现状,共同构成了面向文化产业进行金融创新的风险所在。提高文化产品的可定价性及可交易性有利于规避创新风险,产业内部结构调整、构建文化科技金融体系与文化金融市场创新是可行的对策思路。
[关键词]文化产业 金融创新 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5-0102-04
近些年来,各地区纷纷进行面向文化产业的金融创新实践活动,其中以间接融资产品创新为代表的创新活动使一些文化中小企业获得了信贷支持,但以艺术品证券化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却放大了风险敞口。面对文化产业的特殊金融创新并非能一蹴而就,需要深入研究其特殊性,防止新的金融风险。
一、文化产业金融创新风险分析
(一)创新主体动机与政策引导方向不匹配所导致的创新风险
文化产业金融创新的部分风险,其实是由创新主体动机与政策引导方向不匹配所导致的。对于创新主体来说,标的物的性质、同政府的关系决定其创新动机;对于政府来说,推动发展文化产业是其重要使命,二者没有重合时,便产生创新风险,其具体表现为:
1 监管不到位背景下的风险追高创新。以艺术品证券化为例,与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而后扩大再生产不同,艺术品不具备再生产功能,不具有社会财富的成长性,份额化方式的目的,是让对艺术品有热情的投资人可能拿力所能及的资产进行投资,却难以实现商品的进一步增量。从此意义上说,即使艺术品证券化本身不具有什么投资风险,这种金融创新也不会增加艺术品在产业层面的福利。这种创新活动的发生,是相关监管缺位,创新主体趋利动机导致的。艺术品证券化属于支持文化产业的金融创新行为,各级政府都持支持态度,而作为交易平台的“文交所”,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各项交易活动尚处于自律阶段,从交易规则制定到艺术品份额定价,全由其自行负责。在此背景下,创新风险往往难以避免。
2 政策引导的低效创新。各地区纷纷出台政策支持文化金融创新,目前的金融创新,包括文化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中小文化企业专项贷款、版权质押贷款、文化企业保险等等。风险投资固然是一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良好方式,但真正运转良好的很少。究其原因,在于基金成立是为了应对政府,基金运作则要遵循市场规律。很多文化企业规模小、资产轻,有些企业在政府的介入下取得了贷款,但本质上这仍然是一种低效的金融创新。
(二)文化产业的特殊性所导致的创新风险
现行的文化产业金融创新,基本都是模仿其他领域的金融创新而来,由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往往会导致这种金融创新方式失败。
文化产业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区别于其他产业,从而限制了金融创新的空间:
1 内容产品的巨大不确定性。文化产品对于市场的价值,在于其产品中内容成分的精神价值或信息价值被市场的认可程度,在内容产品推出市场之前,其市场价值是很难进行判断的。投资由未来收益决定,收益由市场决定,而文化市场的巨大不确定性使很多投资方不敢涉入,即使涉入,产品定价困难也是必须直面的困境。另外,内容产品的不确定性还表现在知识产权保护难所带来的问题。在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背景下,任何创新的文化产品都很难获得有效的金融供给。
2 轻资产、高人力资源资本化。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是,内容产品的生产依赖于创意人或创意团队而非设备或技术,因此,创意人或创意团队一般会提出比较高的薪酬要求,从而导致文化产业的人力成本高于其他行业。由于没有设备或技术作为背书,金融机构无法有效评估创意人或者创意团队的价值,只能依赖于文化产品投入市场后的收益来进行评估,当供给与需求方产生矛盾时,就很难产生有效金融创新。
3 文化产业纵向分工。文化产业不同于其他产业的另外一个特殊性表现在:文化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主体经常处于分离状态。在内容产品的生产上往往由创意人或者创意团队执行,而内容产品的市场化却是由专门的制作单位来实现。对于金融产品的供给来说,前者意味着成本,后者意味着收益,成本与收益相分离,金融中介是很难对创意人或创新团队提供金融创新产品来进行金融支持的。金融中介所需要的理想状态,是制作单位把创作人或创意团队纳入到组织里面来,但是双方基于成本或者创作自由的考量都会拒绝。因此,文化产业的纵向分工的确会给金融创新带来困难。
二、文化产业的特殊性所导致的金融创新问题
第一,文化产业集中度不高、企业规模小推高了金融创新风险。经过这些年的改制、上市,我国很多国有文化企业,特别是一些地方的文化传媒集团规模迅速扩张,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由于政策的相对倾斜,资源向这些大型集团集中,而小微文化企业却得不到发展的给养,企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不高。同时,从产业链的结构上来看,前端的内容生产多数由创意人或创意团队承担,产业链中后端的文化产品制作与市场化被传媒机构控制。内容生产企业因为规模小,缺乏资产抵押而很难获得投资方青睐。
第二,文化产业的非市场化运作加大了金融创新困境。首先是产业内部运作信息透明度不高。文化产业所涉及的行业众多,每个行业都有其独特的盈利模式、行业特征。金融机构如果没有专业的文化产业人才,很难进行有效的金融创新。另外,囿于历史或其他诸多原因,文化企业要么计划经济色彩浓厚,要么“个体户”众多,很难给金融中介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更加剧了金融创新的困难。其次是产业链不健康发展。产业链中端的形式产品生产被大型企业所垄断,而前后端的内容产品与衍生产品则由小微企业提供,从而造成了小微企业对大企业的一种寄生关系。这种寄生关系显然无益于帮助内容产品与衍生产品的提供方提高自身的素质,这些小微企业往往会把精力放在与大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上,而不是提高自己的内容产品质量,也无意于培养创意人才。再次是政府的非市场行为。一些行业不符合文化产业范畴,市场风险大,企业市场融资能力有限。相反,很多通过政府审批的文化产业项目,由于在市场定位与消费者偏好上存有偏差,市场不认可,其投融资也会存在困难。
第三,文化金融环境的配套体系使金融创新缺乏基础。首先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巨大障碍,一些企业对国外先进技术的模仿,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但是这种状态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需求是相悖的,金融机构也很难给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产品提供有效金融支持。其次是相关金融服务中介机构缺失。在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活动中,金融中介并非唯一活动主体,还需要保险、管理咨询、担保等中介机构的参与。有了管理咨询机构对文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一方面能够改进企业质量,提高接受金融机构支持的几率,另一方面,也能够帮助金融中介筛选企业,规避金融风险。如果信用保险、担保或再保险介入到文化金融中,就能够风险分散或共担,提高文化企业融资的可能性。另外,担保中介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不利的现状,从技术层面解决一些问题。
三、文化产业金融创新的基本思路
文化产业金融创新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定价与交易性的问题,才可能规避金融创新风险。
(一)调整文化产业内部利益结构,使内容产品与人力资本通过产业链本身完成定价
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是多方面的,集团化与集群化是与产业链分工合作最直接相关的资源组织模式。文化产业走集团化和跨媒介经营的道路,既可以整合内容产品生产、传播各环节的风险,使一些风险内部化;也可以形成收入的相互补偿,有效降低投融资风险。同时,集团化还可以运用形成形式产品的巨大资产来为内容产品生产环节的投融资进行担保,可以形成巨大的受众群体,以消化受众对内容产品的非线性反应风险,以巨大的内容产品生产团队的人力资本,为内容产品提供集体声誉担保。集团化还可以使文化传媒业各个不同环节相互担保难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使得企业间融资、商业银行贷款等投融资模式的效率可以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产业整合后,政府的支持与投入的选择和方式也更容易确定。
除了集团化,文化产业集群在逻辑上也是改变文化产业内部利益结构的一种有效方式。文化产业集群发生交易性关系,内容产品通过市场完成定价。这种定价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解决中国文化产业的特有问题:一是避免产业链不健康发展所带来的内容产品无法抵押问题。因为文化产业的集群效应,内容产品的生产者聚集在一起,会自然地产生市场竞争而非通过关系竞争获得客户,产业链就会健康有序的产生,经过市场定价的内容产品也能够非常容易地被金融机构评估;二是有利于创意人才的培养。美国好莱坞实际上是一个大规模的文化产业集群,在好莱坞,由于市场机制发达,培养了大量的创意人才,包括编剧、导演等,一些顶尖导演与编剧本身就具有强大的融资能力,很多金融产品的创新就是因他们而产生。
(二)构建文化科技金融体系,使文化产品通过其科技属性实现定价,对冲文化金融创新风险
从微观视角来看,文化产业金融创新的基本逻辑其实是解决内容产品与人力资本的不可交易性问题。在科技金融领域,我们发现以上问题并不突出,如果科技与文化能够进行有效融合,文化企业转身变成科技企业,文化企业的投融资难题就能够有效解决。政府推动、政策扶持都是可选择的方式。除此之外,通过构建文化科技金融,其作用不仅可直接解决文化企业的投融资问题,更能有效促进文化与科技的融合。
具体思路,一是构建文化科技金融扶持体系,促进科技型企业向文化产业的延伸或转型。把对文化产品与人力资源的定价建立在现有的科技金融体系之上,能够鼓励一些科技型企业向文化产业转型,客观上促进科技与金融的融合。政府可以尝试把原来支持科技创新的一部分资金拿来支持文化与科技的融合,同时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这种方式既可以帮助科技制造企业转型,又能够利用这些企业本身的科技与固定资产帮助融资。
二是通过金融中介的创新产品鼓励文化企业的科技化。鼓励文化企业在集团化的过程中并购一些科技型企业,在产品创新的过程中注入更多科技含量,使文化企业的产品趋于科技化。如果市场上有更多的类似金融创新产品出现,会激励更多的文化企业科技化,文化企业一旦科技化,现有的金融产品不用做过多的创新、也无需承担过多风险就能够满足文化企业的金融需求。
(三)通过文化金融市场自身创新,使内容产品与人力资本直接通过文化金融市场完成定价
在文化产业内部结构不进行调整的前提下,大部分的内容产品与人力资本根本无法定价,所谓金融创新必然成为空中楼阁。如通过引入新的利益相关者,也可克服内容生产的资产难以担保的问题。文化产品信托投资就是典型的按照此逻辑产生的金融产品。信托投资基金向分散的资金提供者募集信托投资基金,再提供给文化产品的生产方。信托投资基金等指向内容产品和项目的金融产品的投融资模式,相对来说涉及到较为复杂的金融技术,但它们指向的是内容产品和特定的项目,而不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更不指向企业的整体资产,这一特征从文化企业的角度上看,能够隔离投资者与企业。投资者进行投资是因为产品、项目、甚至是创意人才,而不是因为企业规模,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等。如果再运用我国当前已经较为完善的金融市场,使这些金融产品进入相应的资本市场,就可以为文化产业的资产创造出流动性,从而帮助文化产业的发展。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内容产品都适合可交易化,如天津文交所的艺术品证券化就是一个金融创新过度的实例。为什么艺术品不适合证券化交易,根本原因在于艺术品是无法再生产的,让无法再生产的内容产品变得可交易并资本化,不仅不能增加文化产业的产出,反而容易制造金融泡沫。同样还是艺术品,若是其创意内容而不是艺术品本身变得可交易,通过市场交易进入生产领域进行再生产,是能够创造价值的,因而面对这种情形的金融创新是值得鼓励的。
(编辑:垠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