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的监管问题探讨

2013-04-29 00:44胡荣尚张强
求是学刊 2013年5期

胡荣尚 张强

摘 要:近年来,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但与国外债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中存在发行监管主体不明确,多头监管问题严重,行政化监管色彩浓重,自律管理不足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了统一企业类债券发行监管主体、统一企业类债券监管内涵、逐步统一企业类债券发行审核制度、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和修订完善企业类债券发行监管法律法规等建议。

关键词: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问题

作者简介:胡荣尚,男,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债券市场监管研究;张强,女,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金融监管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标准研究”,项目编号:751224008;教育部博士点基金(博导类)课题“系统论视角下中国债券市场监管标准研究”,项目编号:2010016111002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项目编号:71221001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5-0071-07

企业类债券1市场是企业直接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是债券市场的重要部分之一。近年来,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在发行规模、市场运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由于我国受市场体制的约束,重股轻债现象严重,使得债券市场的发展远远低于股票市场的发展,而且债券市场内部发展极不均衡,严重影响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就我国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而言,监管主体不明确、多头监管、行政化监管色彩浓重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影响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影响了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十二五”规划中对金融市场发展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多层次结构的金融市场,积极发展债券市场,进一步提高直接投融资比例,把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提升到了一个国家战略高度。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强调“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在2012年度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也认为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刻不容缓。为了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积极推进债券市场改革,必须对准入条件、信息披露、资信要求和投资者保护等做严格的要求,故改革债券市场迫在眉睫。因此,根据2012年金融工作会议指引,要积极创造条件,统一准入和监管标准,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完善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现状

在发行市场监管方面,企业类债券需要履行不同的程序,根据债券类型不同,由不同监管部门按照不同要求进行监管。而企业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因此,本文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融资债务工具三方面研究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现状。

(一)企业债券发行市场监管现状

企业债券是最早的企业类债券品种。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资本市场之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企业债券。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1998年之前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是分开的,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审批中央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行与同级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1998年之后,人民银行退出了企业债券发行监管,由国家发改委监管发行。

为了防范风险,监管当局对企业债券的发行一直实行严格的行政监管。2008年以前,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一般都在国有经济部门,发行规模较小,而且有中央企业、国有商业银行等进行担保。这种管理方式使得企业融资规模有限,企业债券发展较为缓慢。为了能够使企业债券快速发展,200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改变了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企业债券不再进行强制担保,可以发行无担保债券;减少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环节,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一个环节;发行审批权部分下放到地方发改委;加快企业债券的审批时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融资效率。

2008年改革后,企业债券市场得到较快发展,相对于2007年1096.3亿元的发债规模,2009年企业债券发行规模达到3247.18亿元1,但规模还是相对偏小。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债券审批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企业债券的快速发展。但是目前企业债券的核准环节比较烦琐。申报程序比较复杂;核准时间还是比较长;企业债券在获取发行批文前,需要就发行利率区间、承销机构资格等分别会签人民银行和证监会。

(二)公司债券发行市场监管现状

与企业债券相比,公司债券起步要晚得多,虽然1993年《公司法》就规定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不过到200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才正式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因试点初期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只能在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故此类债券实质为上市公司债,简称“公司债券”。2007年9月,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40亿元公司债券(即07长电债)。

公司债券的发行有以下几个优点:准许一次核准,多次发行,发行公司应在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半年内首期发行,剩余的数量在一年内发行完毕;取消利率限制,债券发行价格由保荐人和发行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放宽资金用途限制,不需要与特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取消强制性担保要求,准许公司债券无担保发行;推出受托管理人制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债券的推出为上市公司打开了一条相对快捷的融资新通道,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交易所公司债券的发展,从2010年到2013年第一季度,交易所公司债券累计发行规模约为4493亿元。但还是远小于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原因可能是公司债券发行由证监会负责核准,但是未明确受理申请后的核准时间,导致公司债券核准周期相对较长。

(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市场监管现状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本部分以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为例分析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的发行市场监管标准。

短期融资券是人民银行在1989年推出的,准许各地可以发行短期融资券,规定由人民银行总行设定各地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1993年,社会开始出现了乱集资、乱拆借和乱提高利率的“三乱”现象,人民银行不再审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直到2005年人民银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重启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短期融资券市场得以迅速发展。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要有以下特点: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方式进行发行市场监管,无须审批;发行人根据需要确定每期发行期限和数量,每期发行只需在人民银行备案;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不局限于企业债券的投资项目,可用于生产经营有关的用途。为了规范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发展,人民银行指定了各种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中期票据是由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于2008年4月推出的,其发行采用注册的方式。可以一次注册,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发行,并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每次发行价格、发行规模和发行时间等。这种特有的发行制度使得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不仅大大促进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产品创新,而且极大程度地提高了发行效率。到2009年底,不到一年的时间,中期票据的发行规模已经超过了有二十多年历史的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截止到2013年3月底,中期票据的累计发行规模为3万多亿元,占整个债券市场份额的11%。

二、企业类债券市场发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监管(沈炳熙、曹媛媛,2010)[1]。多部门的监管体制是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以往一定时期对债券市场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债券市场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这种多头监管、高度分散的监管格局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的发展,长期以来受观念和体制等方面的束缚,也是现阶段推进企业类债券市场规范统一面临的主要障碍。这些障碍使得企业类债券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对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既不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也不利于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更制约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必须深入研究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的有效发展消除障碍。目前,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多头监管问题严重

我国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监管、高度分散的问题。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对企业类债券市场发行进行监管。人民银行负责对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监管;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对城投债、企业债券和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监管;证监会主要对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监管(时文朝、杨农,2011)[2]。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来说,是面向同一类型的投资者群体发行,属于同一类型的债券。同一类型的债券由三家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就会导致监管标准不一、监管套利、监管重复等问题。

一方面,监管依据和标准不同导致监管套利。政出多门,监管标准不统一是债券市场多头监管的弊端。由于不同债券的监管主体不一致,加上监管主体之间理念不同,在监管债券时制定的监管标准和规则也会不同,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很容易引发监管套利的情况。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属于同种性质的债券,但是如果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对它们实施不同的监管准则时,有能力发债的公司或企业就会倾向于发行监管较为宽松的债券,不利于债券市场合理、正常发展,也不利于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多头监管影响债券市场的统一。多部门监管的背景下,各个监管部门都希望自己负责的区域能够做大做强,更有甚者通过降低监管标准谋求更大的市场资源(宋逢明、金鹏辉,2010)[3]。

(二)行政化监管色彩浓重,自律管理不足

企业类债券发行主要有核准制和注册制两类审批方式。核准制和注册制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核准制是指企业只有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才能发行债券。注册制不须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只须依照法定程序向相应部门申请发行债券时公布企业的信息,通过向社会公众披露企业信息,并且企业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实行核准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方式进行发行监管,实行注册制。从监管的强度看,核准制到注册制行政色彩有逐渐减弱的趋势。从市场的自由化看,正好相反(洪艳蓉,2010)[4]。债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处于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因此在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方面,政府监管具有浓厚的行政特色。

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问世前,相关监管部门实行行政核准制审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行政化使得监管部门具有相当大的权力,可以主导和分割债券市场。行政化监管色彩浓重导致监管标准门槛过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行政核准制使得债券市场难以市场化,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效率下降。其次,核准制使得投资者利益保障机制低效运作。另外,债券发行核准人为地限制了市场的发展规模,扭曲了市场化机制,不利于债券市场的高效发展。债券发行成为稀缺资源,导致“寻租行为”和腐败的产生。近年来,在监管竞争的背景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采取了注册制,并加强了市场自律监管,但行政核准制度仍然在相当范围内继续实行。

目前,由于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相对于美国、英国等国家尚处于初级阶段,在监管过程中政府监管超越边界、行业自律缺位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虽然我国资本市场确立了市场化改革方向,要求重树管理理念,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以审批代监管、以主管代监管的现象,突出监管部门主管权,虚化功能监管,过度介入机构治理与决策,忽视自律组织在市场发展中所发挥的自我规范、自我发展、自我创新的积极作用。究其原因,还是我国自计划经济体制以来根深蒂固的行政主导思想造成的,对自律管理缺乏认识与信任。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监管重复

企业类债券由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导致适用的法律法规的依据也不相同:人民银行监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债券的定义,在名义上适用《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而在实践中则仅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法》和《证券法》变得有名无实;由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券适用《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类债券适用不同的法律导致债券发行条件有着显著的不同,容易导致市场混乱和监管套利。

企业类债券适用于上述的法律法规,导致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管辖范围不清、监管规则重复等问题。例如,《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企业债券的规定中没有理清“企业”的概念,没有明确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资格。国家发改委这几年批准的企业债券大部分都是公司制的企业发行的(朱小川,2011)[5]。而《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对公司债券进行了相关规定,使得《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与其相关规定有交叉。《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也采取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不同的管理办法,在内容上不一致导致这些法律法规的管辖范围不明确。我国《证券法》中规定,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但是《证券法》不能解释为什么不能对企业债券进行监管,并且《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的企业债券并不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非金融债务企业融资工具(陆文山,2010)[6]。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一导致监管规则重复。随着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的发展,原有的企业类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有必要修正完善企业类债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完善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的政策建议

企业类债券市场发行监管体系框架应该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手段和监管内容等(何德旭、王卉彤,2004)[7]。因此,为了能够完善和补充现有的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的监管体系,本文从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手段和监管内容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的措施,使得企业类债券市场以立法为支撑,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助于提高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效率,也能保证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统一企业类债券发行监管主体

企业类债券市场的监管主体指的是依据法律法规对债券市场交易进行约束和规定,维护债券市场稳定运行的机构或组织的统称。综观世界各国,出于国家文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考虑,债券市场的监管主体一般包括集中监管和多头监管两种。美国对债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监管体制,强调立法管理的重要性,并设立独立性很强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来监管债券市场;英国对债券市场实行的是典型的自律型监管,证券交易所协会对全国范围内的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管,英国债券市场发行监管是一种程序性监管,金融服务局的监管集中在债券发行的核准上;日本是由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的监管,并借鉴美英的监管经验对债券发行实行注册制。

借鉴美英日对债券市场的监管经验,并考虑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程度、阶段,在对企业类债券市场中监管主体进行权力配置时,本文认为应该参考国际上对债券市场的政府集中监管模式,集中对债券市场进行监管,提高企业类债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因此,参考美英日等国对债券市场的监管模式,我国应该将监管权集中到证监会手中,明确证监会对企业类债券监管的责任,由证监会对企业类债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目前企业类债券市场中存在的多头监管、监管分散、监管重复造成的种种问题,有利于企业类债券市场向着更有效的方向发展。具体来讲,证监会应该专门成立企业类债券监管部门1,负责对企业类债券市场的发行、交易、结算进行监管。在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可以解决原先多头监管、重复审批等问题,不过,在证监会对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进行监管的同时,在监管部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与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监管部门经常沟通,缩小在债券市场监管方面认识的差距,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管企业类债券的风险。

(二)统一企业类债券监管内涵

基于现行的发行监管机关的不同,可将企业类债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企业债券,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发行,其中企业债券包括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的中长期债券;第二类是公司债券,由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一般期限在1年以上,只由上市公司发行;第三类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现阶段我国企业类债券发行市场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监管、高度分散的问题。这些债券的种类性质相差不大,只是被不同的监管主体分割为不同的债券类型。而现阶段企业类发行市场的分割现实,使得不同债券市场中企业类债券品种之间的交互联系不明显,相同类型的企业债券差别性很大。

虽然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实际上是同种类型的债券,但是《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企业债券进行了定义,对“企业”这一概念没有解释清楚,《公司法》中出现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定义相似。之后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也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了定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定义相似,只是主体为企业或者公司。从各个法规对这三种债券进行的定义看,三者存在明显的联系,都是针对企业来说的。许多学者对这三种类型债券的定义感到困惑,不能很好理解这三种类型债券的本质,不利于债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企业类债券由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导致适用的法律法规的依据也不相同,使得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管辖范围不清、监管规则重复等问题,为了能够方便对这三种类型的债券进行管理和监管,以及便于学者对此进行研究,关键就是要统一企业类债券的内涵。本文把这三种类型的债券统一称为企业类债券。对企业类债券的定义为:企业类债券指的是以非金融企业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债券。总的来讲,现在市场上发行的企业类债券之间并无太大差别,本质上都代表一个企业主体的负债,主要差别只是体现在发行期限和募集资金用途上。

(三)逐步统一企业类债券发行审核制度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制约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的首要问题就是行政作用过度。因此,要继续发展我国债券市场,首要任务就是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力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管制,逐步统一企业类债券发行审核制度。

鉴于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外债券市场发行都是采取注册制形式,目前人民银行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审批上,也采取备案注册的方式,人民银行坚持市场化理念发展我国债券市场。从近几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快速发展的情况看,实行注册制有利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也有利于我国市场化的进程。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都是实行核准制,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从发行支数上看,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在2012年中约占企业类债券的23%;从发行规模情况看,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在2012年中占企业类债券的21%。发行支数和规模相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太少,原因之一主要是企业债券核准环节烦琐,如就会签部门而言,企业债券在获取发行批文前,需要就发行利率区间、承销机构资格等分别会签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由证监会负责核准,但是未明确受理申请后的核准时间,导致公司债券核准周期相对较长。因此,从长远看,我国应该逐步统一企业类债券发行审核制度,加大企业类债券品种创新,如高收益债券、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鼓励中小企业发行各种类型的债券,才能高效、快速地发展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

(四)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自律组织是各国企业类债券市场监管体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助监管部门进行发行市场的管理工作。美国的企业类债券市场监管体系是由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相结合的方式构成的,两者相互协助,对债券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英国是自律组织管理意识较强的国家,自律组织在英国债券市场的影响力极大,作为带有自律性质的特殊监管机构,FSA负责债券市场的监管;日本和韩国的监管体系类似,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两个层次的监管体系。

可见,在各国成熟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中,自律组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发展目前处于初步阶段,需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进债券市场的改革和又好又快发展。经验证明,完善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需要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完善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五)修订完善企业类债券发行监管法律法规

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严格的法律框架,才能为我国企业类债券市场发行统一监管标准提供支撑。关于企业类债券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1,为了能够使得企业类债券市场快速、高效发展,必须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应该统一企业类债券的界定和内容,对企业类债券进行统一的监管,使得企业类债券具有统一的法规约束。应该加大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尽快出台新的企业类债券管理条例,这个条例能够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能够充分体现企业类债券市场改革的基本要求和方向,积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的发展。

另一方面,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公开发行债券,净资产方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低于6000万。债券余额方面,累计发行债券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盈利方面,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债券风险应由投资者根据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自行判断与独立承担,不宜按政府预设的标准对号入座。以上发行条件与企业偿债能力高低并无必然联系,未来均可取消。可优先考虑撤除对企业类债券市场发展束缚最大且与企业信用风险关系不大的债券余额限制。企业债券发行利率限制始于1987年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是为了避免企业债券与国债争夺有限的社会资金。如今流动性过剩已经成为常态,国债投资者群体已经非常成熟,再用压抑企业债券发展的方式来保障国债市场已经没有必要了。因此,有必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促进企业类债券的发展。这种规定主要着眼于信用风险的控制,而机构投资者一般具备较为专业的信用风险判定能力,因而,这种规定对于机构投资者其实并无必要,特别是在信息披露和评级机构管理完善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因此,建议对面向机构发债的发行人放宽或者取消该规定。

参 考 文 献

[1] 沈炳熙, 曹媛媛. 中国债券市场:30年改革与发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 时文朝, 杨农. 中国债券市场发展与创新[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 宋逢明, 金鹏辉. 企业类债券市场解构及其监管理念创新[J]. 改革,2010,(6).

[4] 洪艳蓉. 公司债券的多头监管、路径依赖与未来发展框架[J]. 证券市场导报.2010,(4).

[5] 朱小川. 浅议我国债券市场的制度改革——从改革《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开始[J]. 证券市场导报,2011,(5).

[6] 陆文山. 推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若干问题再认识——兼论资本市场功能的完善[J]. 证券市场导报,2010,(4).

[7] 何德旭, 王卉彤. 论债券市场的有效监管[J]. 财政研究,2004,(9).

[责任编辑 国胜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