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冤情大使”

2013-04-29 00:44高荣伟
党员文摘 2013年5期
关键词:发配警务人员囚犯

高荣伟

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难免要与政府部门的人打交道,但老百姓往往可能不满有关公务员的态度与处理手法。为此,不少国家或地区均设有投诉公务员的机构。澳大利亚就是其中做得比较好的国家之一。

澳大利亚投诉公务员的机构“冤情大使”成立于上世纪70年代,专门接受市民投诉,处理有关公共机构的不公正行为和纠纷。1977年,首任“联邦监察专员”即“冤情大使”杰克·理查森走马上任,他曾任堪培拉国立大学法学教授和联邦行政检查委员会委员。

“冤情大使”由联邦总督直接任命,主要由有威望和影响的社会名流担任,任期七年。某个行业的“冤情大使”则由该行业的行业委员会任命。

澳洲联邦“冤情大使”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它可以在地方设立办事机构,但每个州只能任命一个“冤情大使”。

公民如对政府或法院的裁决不服,或对政府官员的问题进行举报,都可找“冤情大使”。“冤情大使”受政府委托和授权,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并根据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对于事件的判断,通过调取记录、查询等手段,解决出现的问题。

“冤情大使”没有最终的决定权,但有调查权和建议权。由于其在公民中享有极高的威信,具有很大的影响力,问题一旦调查核实,提出的建议政府一般都会接受。在各州,“冤情大使”对全州所有的人和事均有权调查,包括腐败。他下面设有专门的部门和很多助手,这些部门和助手的经费由政府负责划拨。例如,维多利亚州的“冤情大使”办公室有27名工作人员,每年要处理5000多件申诉,花费经费300多万澳元。

在众多的投诉个案中,涉及警务人员的案件竟占了70%。有关投诉警方的内容,包括警务人员牵涉利益冲突、行为不检、对土著和岛民及年轻人态度不当、滥用拘留手段、当值时饮酒,等等。例如,一名警探在监视一名毒贩的房屋时,发现有人驾车进入房屋,可能与毒贩进行交易,而这辆车竟然是属于一名警官的。负责监视的警探立即向上级报告,上级再转告另一名高级警官,而这名高级警官恰好是车主警官的好友。高级警官私底下告诉车主警官,是“谁”使用他的汽车及当时进入房屋做什么。车主警官于是作出解释:当时,驾车的人是自己的儿子,可能是儿子的朋友前往那里购买毒品,而不是他儿子做这种事。警方内部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后,认为上述做法并非错误,相信有关警务人员不是企图让车主警官的儿子免受检控,只是想维护车主警官的声誉而已。然而,“冤情大使”对这个内部调查的结论作出了不同的判断,最后推翻了这一结论,涉案警务人员则受到了警诫处分。

澳大利亚之所以重视“冤情大使”的设置,并赋予其广泛的职权和特殊的办案程序,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囚犯后代不信任政府的心理。澳大利亚是一个移民国家,当年的开发者大多是英国殖民者发配到该地的囚犯,因此,澳大利亚人又被称为“囚犯的后代”。囚犯对政府本就具有强烈的不信任心理,加上在当年被发配的囚犯中,有些是被错判或轻罪重判的,他们对政府天然地不信任。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年被发配的囚犯虽已去世,但对政府不信任的心理却继承了下来,成为要求强化对权力监督的思想根源。二是监督和遏制公职人员腐败。“冤情大使”是适应监督公职人员腐败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20世纪上中叶,该州公职人员腐败较为严重,为此,于1975年设立“冤情大使”办公室。

(李云贵荐自2012年12月3日《企业党建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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