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静云 熊富标
摘要:所谓道德治理,是指针对当前我国社会出现的各种突出道德问题,通过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以及全体公民等多主体的参与合作,制定出治理方案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和消除的活动。其特征是:道德治理主体的多元性;道德治理目的的明确性;道德治理途径的多样性;道德治理过程的动态性和持续性。道德治理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政府公信力、提升我国软实力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道德治理所立足的基点是政府、社会和公民三者的有机协调配合与各自承担不同责任的多元结构,道德治理是分阶段实施的,每一阶段都有不同的治理任务。
关键词:道德治理;道德治理路径:道德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5-0032-05
“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这是人类思想史上最气势磅礴、最深刻的名言之一,它就是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的墓志铭。马丁·路德·金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个国家的前途,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品格之高下。”这段名言也不愧为一条撼人心魄的客观真理。俯瞰当下,我国现实的道德问题及其复杂性已经超越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特别是2011年以来,道德状况呈现出一幅繁杂性乃至喧嚣式的图景,一些人已完全失去了对法律和道德的敬畏之心。诸如食品安全问题、经济诚信问题、官员腐败问题等不断突破社会的道德底线,这已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深切忧虑,也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前途。为此,2012年5月14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专门召开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视讯会议。会议认为:“当前社会道德领域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加以解决。要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创造人们美好生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重大意义,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做好工作,推动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中央文明委还专门印发了《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宣讲提纲》。7月12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在京召开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座谈会,总结前段T作情况,交流成功经验,部署下步任务。上述措施表明党中央彻底整治道德领域突出道德问题的决心之坚定,也说明应该以什么来立国,是当下所有中国人都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重大问题。
一、道德治理及其特点
英国著名政治学家鲍勃·杰索普(Bob Jessop)曾经说,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际社会科学文献中最为流行的术语之一便是“治理”(governance)。治理一词产生的历史非常悠久,在英语中其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并长期以来与统治或政府一词交叉使用。但是治理作为一种理论,其产生和发展却只有30几年的历史。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家赋予了治理以新的含义,其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典意义。它已不再局限于经济学、政治学和管理学领域,而是被广泛运用到社会科学诸领域,并形成了一种新的理论,即治理理论。
按照这种理论,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的活动过程,它包括公共权威、管理规则、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等”。而道德治理的概念正是公共治理一词在道德领域的拓展和延伸。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识和化解当前突出的道德问题,决不是属于意识形态的道德本身所能完成的任务,它需要政府与社会合作,运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从较为根本的经济、社会、政治等多个领域来探讨和解决。因此,所谓道德治理,是指针对当前我国社会出现的各种突出道德问题,通过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以及全体公民等多主体的参与合作,制定出治理方案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和消除的活动。它具有如下特征:
道德治理主体的多元性。长期以来,我们的学术语言中只有“管理”,而“管理”被理解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社会的主动性干预。社会和人民群众则成为政府管理的对象和受体。这种管理思想来源于中国传统的管理理念。因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社会关系,被看成是牧羊人和羊的关系。但在现代社会,人民群众不是社会管理的消极受体,而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和实施者。这就是治理与管理的本质区别。因此,作为社会治理的形式之一的道德治理的参与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还包括公民社会;不仅包括公共机构(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领导下。的机构,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环保、质量检测、发改委、经贸委等各部门;各级党委及其所辖的宣传部、文明委、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还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各类行业协会、各种学会;慈善、环保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等)及公民个体。而且当各种主体在道德治理中各展其长时。就能呈现道德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最大好处,即社会管理的成本低、效率高,并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一个流传广泛的故事:一位中国留学生的车停在停车场,结果车玻璃被撞坏了,他恼怒地拉开车门,却发现座位上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你的车玻璃被人撞坏了,我看见了撞车,撞你的车号是****,如需要作证,请打我的电话。后面是一串电话号码。这个学生很感动,后来联系上了目击者,找到了肇事人。学生想谢谢这位证人,就问他:我与您素不相识,您为什么要帮我?对方答:我是帮你,但也是在帮自己。当人人都能这样做的时候,每个人都成为道德行为的受益者。
道德治理目的的明确性。马克思认为,是否从事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人与动物之间的根本区别。一方面,“目的在人的社会实践中产生,它以现实的客观世界为前提,但它又表现为对客观世界中某些现实的不满足,因而要求改变这些现实,改造现实存在物的现成存在形式,创造符合于主体需要的理想客体”;另一方面,“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道德治理正是基于对现实道德现象的不满足且基于解决现实道德问题的条件已经具备而提出的。它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其目的是非常明确的:提出自己能够解决和必须解决的问题,即梳理社会道德问题和探讨社会原因。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策略和措施,使道德矛盾、道德冲突等各种道德问题得到化解,道德状况不断改进,社会的道德水平不断提高,从而达到人民群众满意、人民群众安心生产和安全生活、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道德治理途径的多样性。道德治理的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包括正式的制度性安排,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诉求的非正式的社会规范;不仅包括国家的立法、强制性制度和政策执行。还包括社会共同体形成的有利于道德问题解决的规则,甚至还包括各主体之间的协议:不仅包括政府以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的方式推动道德问题的消除,还包括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的具体道德实践活动和方案:不仅包括公共权力部门推行的一定范围或全国性的专项的、突击性的道德治理活动,还包括全国自上而下、民众广泛参与的道德建设活动。同时,既要有各行各业的自查自纠,又要开展志愿者巡查和群众道德评议;既要树立道德治理先进典型,又要加大对失德败德行为的惩罚;既要发挥新闻媒体的扬善抑恶作用,又要善于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既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又注重整体文化氛围的净化和社会情景压力的营造。
道德治理过程的动态性和持续性。道德治理并不是一套规则的制定,也不是一项活动的开展,而是一整套规则(或制度)体系和一系列活动的持续动态的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主体之间的控制,而是彼此间的互动、协调与合作;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而是持续的灵活的互动,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只要其治理的能力得到公众的认可,就有可能成为治理过程中的“权力中心”。为了达到治理的目标,各部门、组织等不同的治理主体必须交换资源、持续通力合作、相互依赖,并根据已达成的共识、规则及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协商、调整。但是整个道德治理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是明确的,即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开展活动。
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来看,一方面,一些道德问题已经相对突出。如食品安全引发集体担忧,质量安全底线失守,社会信任感缺失严重,质疑心态成为惯性,政府公信力下降。还有道德冷漠现象剧增、逐利行为泛滥。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都凸显出道德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社会各界都对道德治理高度重视和寄予厚望,道德治理的有利条件已经具备,这就使我们可以满怀信心,解决和消除突出道德问题及其社会危害。道德治理的有利条件具体如下:
一是党和国家对道德问题的重视,为道德治理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和人财物的强有力支持。2001年,中共中央就制定和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主要内容、道德实践等方面进行了部署和规定。十多年过去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至今仍有指导性意义。2011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堪称当前我国道德治理的纲领性义件,《决定》不仅对当前我国道德治理的必要性有充分的认识,而且还指出了道德治理的途径、方法等等。2012年5月14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召开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视讯会议,刘云山强调,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紧紧抓住道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推动形成文明道德风尚。此后,中央文明办专门印发了《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宣讲提纲》,对如何开展道德治理作了具体的部署。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我国道德治理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持。
二是人民群众对当前的突出道德问题深恶痛绝,道德治理活动具有强大的民意支持。由于一些领域的道德失范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对道德问题讨论非常激烈,对道德问题的婪延及危害已经有了较为深刻的切身体会,对道德治理的呼声日渐提高。这一方面充分说明大众已经广泛参与到道德讨论与反思的进程中,另一方面说明道德治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能够获得民众的大力支持,为具体道德治理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是利: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使道德治理活动有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依据和坚强后盾。由于道德治理涉及多个主体、多方利益、多项进程和多种合作,因而必须以法律作为治理活动的依据和保障。经过长期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它为明确道德治理主体的责任、规范道德治理的具体活动、促进道德治理程序和行为的合法化等等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二、道德治理的重大意义
从经济方面看,道德治理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各类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除市场调节、政府调节之外,还有第三种调节,即道德调节。市场调节若没有道德调节作支撑,整个市场调节只是冷冰冰的利益博弈;政府调节离开了道德调节作支撑,政府调节也将是低效的。所以说良好的道德调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当前我国经济领域出现的道德问题已经给当前的经济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深重危害。如三聚氰胺事件、皮革奶事件造成民众对整个国产乳业信任度的严重下降。道德治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重拾人们对经济领域道德状况的信心,就是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道德问题,维护经济主体的利益要求,以遏制侵犯公民利益行为的泛滥,防止经济领域出现混乱,维持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和实现公平正义。
从政治方面看,道德治理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凸显人民政府的民本本色。
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取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能力。衡量政府公信力的标准主要体现在:政府应是负责任和讲诚信的政府;政府应是以公民为本位的服务型政府;政府应是依法行政的政府;政府应是决策透明和信息公开的政府。政府公信力的高低实质上显示的是国家政府与社会民众问的信任关系与合作结构,也反映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政府作为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型,一方面,社会利益格局更趋多元,政府面临的问题日益繁杂,公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诉求更加强烈,因而政府常常会遭遇一些信任挑战。另一方面,一些政府官员在面临突发事件时显露出无能、无威望,有的甚至千方百计掩盖事实,引起群众的怀疑和不满。一些地方政府的决策不透明、信息不公开也让老百姓无法对政府产生信任。而权力腐败的加剧和部分官员的言而无真、言而无信,更使得一些民众对政府丧失信心。所有这些,都很容易使政府陷入“塔西佗陷阱”。政府要走出这种低公信力或无公信力的困境,就必须通过道德治理重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一方面,通过建构制度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约束、监督和评价,并加大对权力腐败的惩治;通过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政府信息公开化以及开展政府诚信建设,树立政府权威,改善政府和官员形象;另一方面,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树立政府官员“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勤政尽职、清正廉洁的道德实践改善人们对政府的道德评价,也使人们看到政府在道德建设中的贡献和作用。同时,通过政府形象的改变又会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带动社会风气的改善、人民道德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主义理想和信仰的树立,最终也将凸显人民政府的民本本色,大大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从文化方面看,道德治理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化,提升中华民族的文化软实力。
“软实力”(soft power,又译“软力量”)一词最早由美国学者约瑟夫·奈提出。在《软力量:世界政坛成功之道》一书中他认为,一个国家的综合力量既包括由经济、科技、军事实力等表现出来的“硬力量”,也包括以文化和价值观以及正确的外交政策的吸引力这种“软力量”。“硬力量”体现为强大的经济、科技和军事力量,依靠此,一个国家可以对他国指手画脚,甚至命令、制裁或武力征服。而“软力量”只能依靠文化和价值观以及合理的外交政策的影响、吸引与说服等柔性手段来获得。也就是说,“软力量”应具有一种道德感召力。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本身就是民族凝聚与发展的精神动力之源,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主流文化只有蕴涵着道德合理性。充分表达国内民众的道德向往和他们所认同的伦理精神,它才能获得民众的支持和热爱,并产生内聚力和向心力。从国际范围来看,道德不仅是国家间调整相互关系的重要准则,还是一国形成外部软实力的核心要素。
在一些假恶丑肆意横行,庸俗主义兴起,道德虚无主义、相对主义泛滥的今天,道德治理不仅能够对假恶丑形成强大的道德批判力和道德约束力,为全体社会成员进一步判断行为善恶、作出道德选择、确定价值取向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准则,而且有助于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强化人们对主流价值规范的认同,提升人们的道德操守,塑造健康的民族精神品格,增强中华文化的吸引力,这些最终都会表现为中华民族软实力的提升。
从社会方面看,道德治理有利于优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首先是一种利益活动和利益关系,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道德调节社会生活,是从现实利益关系的角度,特别是现实生活中个人对待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态度的角度,去调节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道德治理立足于现实,又指向理想,因此,它以制度和规范为基本形式,以道德价值为实践指向,为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调节和行为选择提供价值引导。道德治理对于化解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均具有重大价值。
三、道德治理的基本路径
刘云山在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视讯会议中指出:“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是道德建设的一项新探索。要遵循道德建设规律,坚持重在建设、正面引导,坚持抓住关键、重点突破,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坚持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要探索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把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中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规范和管理规章,促进公民道德建设持久深入发展。”这表明,在道德治理过程中应该把握好原则性思路,建构社会支撑性机制。
全盘谋划与重点突破相结合。道德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多个主体的参与、协调和合作。目前首要的问题是制定出一个相对长远的规划,该规划必须具备长期性、指导性、规范性、科学性、参与性等特征。纲要的制定是全盘谋划的体现,必须对道德治理活动有较长期的指导意义,能够调动各方的力量,能够通盘考虑不同道德问题的特征及其治理对策。但是由于各个道德问题的严重性不一,不可能在短时间将所有的道德问题都进行有效的治理,因此又必须抓住关键、重点突破,对不同的道德问题进行分类,开展个性化的治理。
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政府主导性地位的确立一方面是由于政府能够颁布相应的法律与制度,从更高层面上指导道德治理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在于政府能够调动最大化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与道德治理活动。但是政府主导并不代表政府“唱独角戏”,必须藉由各种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道德治理才能成功。诚如潘恩所说:“政府只不过是文明生活的一小部分,……个人与集体的安全和幸福要靠社会和文明的伟大基本原理。要靠得到普遍赞同和相互维护的习惯法,要靠通过千百万条渠道鼓舞全体文明人的利益交流,依靠这些东西,要远远胜于依靠哪怕最完善的政府所能做到的任何一切。”道德治理不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活动,因而不可能采取垂直命令或一刀切的形式开展。况且道德治理又是长期的任务和全社会的职责,所以充分发动群众参与,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体承担部分道德治理的责任和义务是现代社会所倡导和要求的。
硬性制约与软性引导相结合。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的领域,两者同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它们的调整方式、调整对象、调整机制、调整范围、评价标准以及自身的形成和表现又各不相同。大体而言,两者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对称性和互补性的特点,这表现在调整手段上的刚性与柔性;调整机制上的权利义务的明确性、权威性与道德信念的共识性;调整范围上相对狭小的领域与一般的广阔的领域等方面。事实上,道德治理就是以法律与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这种对称性和互补性为基础的。也就是说,道德治理必须运用硬性约束与柔性约束两种力量,一方面将一些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上升到法律和制度的层面,形成硬性制约,另一方面加强舆论监督、道德劝导。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才能保障道德治理的成效。
保持特色与经验借鉴相结合。这里的特色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及近代以来形成的改革创新等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在道德治理中可以进一步得到弘扬;二是秉承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这两个方面是我们的特色。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道德治理经验和现实成就。在一些共性的道德问题治理方面。只有积极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我们才能少走一些弯路。
四、道德治理中不同主体的不同责任与不同阶段的不同任务
道德问题具有突出性、复杂性、多变性,这就决定了道德治理任务的艰巨性、治理过程的长期性、治理活动的多维性。以下我们把道德治理过程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进行了划分,一是多主体的合作及其不同责任(详见图1),二是不同阶段的不同任务(详见图2)。
由图1可见,道德治理所立足的基点是政府、社会和公民三者的有机协调配合与各自承担不同责任的多元结构,其中,政府是道德治理最重要的行为主体,政府的作用不可替代,它在道德治理中扮演着“自组织的组织”,即“元组织”的角色,发挥着“元治理”的作用,即在法律和制度上,提供各种机制,促使有关各方明确不同主体和行动领域之间的功能联系和行动的相互依存关系:在战略上,促进建立共同的道德远景,鼓励新的制度安排和道德创新活动。社会组织(包括企业、社区、民间组织、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等)和公民个人都是道德治理的主体,他们在长期交往、合作、互动过程中形成一系列认同关系网络,这些网络传承着共同体中以仁爱、信任、互惠、合作、公平、正义、慈善为主要表征的伦理精神,从而使各种恶德恶行难以有滋生的土壤。由图2可以看出,道德治理是一个艰难的长期过程,它由不同的阶段构成,而且每一个阶段又有着不同的任务。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一方面经济快速增长、生产效率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改善;另一方面,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环境污染退化、资源浪费、利益(地区、行业与阶层)冲突、收入两极分化、权力腐败、社会风气恶化等等,这些都直接影响或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也制约着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的道德治理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要确立道德治理的总体道德目标,又要注意治理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既要有综合的治理方案,又要有分领域的具体治理方案;既包括初步治理效果的评估,又包括治理方案的修正和改进;既要有道德治理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又注意在此基础上的新的治理方案的提出,如此等等。正像中央文明委《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宣讲提纲》所要求的:“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要从我国社会道德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措施,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
作者简介:龙静云,女,1957年生,湖北英山人,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9;熊富标,男,1983年生,江西上饶人,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责任编辑 胡静)